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必备15篇
二次供水水质污染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为了预防和控制突发性饮用、生活用水事故发生及水传染病的传播流行,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规范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二次供水水污染预防措施及应急领导小组,下设事故应急抢救小组和事故应急后勤保障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1、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
副组长:
2、事故应急抢救小组成员:
3、事故应急抢救后勤小组成员:
(二)职责分工
1、领导小组职责:一旦发生事故,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和水务部门报告,调配和组织相关人员及物资进行紧急事故抢救。
2、抢救小组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3、后勤保障小组职责:负责供给处理事故所需的物资等。
二、报告制度
(一)报告职责制度
1、事故报告职责人严格履行水电中心抽水加压管理员工作职责,以发现异常现象第一时光向事故报告职责人报告(5分钟内)。
2、事故报告职责人确认发生事故,立即向单位领导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和水务部门报告(10分钟内),并同时了解事故经过,做好调查,现场组织处理工作。
(二)事故报告职责人:
三、现场处理
一旦发生事故,领导小组负责现场处理全面工作机协调工作。抢救小组承担现场处置工作任务,包括现场调查与控制,现场设施及污染的处理、样品采集、清洗消毒、水源保护等工作,快速消除污染,减少污染,启动储备水源。后勤保障小组启动贮备物资,对现场处理工作供给物资保障。
四、后勤保障及物资储备
后勤保障在事故发生时,要做好应急用水保障工作,同时购买很多纯净水或矿泉水供应各部门,若断水两天以上,要争取消防部门援助,用消防车拉水供应用水。
在稳定消费者情绪后,做好清洗、消毒和恢复供水工作。取水样送卫生计生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供水。
一、公司领导、外来参观人员(需征得部门和公司同意)在值班员的陪同下可进入水泵房,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机房门应加锁,专人负责管理;
二、水泵房内设备设施,由维修工负责使用管理。值班管理过程中作好日常运行巡查、状态监控,做好记录;
三、水泵房内设备设施应有完整的标识、标牌、使用状态指示;
四、机房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允许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
五、水泵房内机电设备由维修工负责操作和运行监控;
六、泵房每周彻底清扫一次,泵及管道每月检查、清洁一次,并进行润滑、紧固、调整;
七、维修工巡查时应及时掌握设备实际运行参数并与正常值进行比照、分析,发现异常及时按规定程序处理;
八、维修工负责公共区域水表抄表、统计、核对。
一、水池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值班人员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二、水池每年至少由专业清洗公司清洗消毒二次,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三、水池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阀门。
四、水池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业主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2、做到高、低水箱(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3、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4、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5、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请专业清洗队伍,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并接受区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6、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为加强学校用水管理制度,防止浪费,节约开支,学校创建江苏省节水型学校工作领导小组特制定如下师生用水节水管理制度:
一、全体师生员工应树立节约用水意识,爱护水设施和设备,做到及时关闭水龙头,避免造成浪费。爱护供水设施,发现供水设施损坏应及时报告总务处,以便安排有关人员及时维修,确保供水正常。
二、各办公室均应建立值日制度。负责值日的教师,下班前做到关门窗、关电源、关饮水机。负责值日的行政要检查办公室的“三关”情况,发现违反规定者做好记录由学校处理,水电工、校产管理员要随时对全校水设施设备巡查并及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维护。
三、用水时尽量开小用水水量,缩短用水时间,人人应养成随手关闭水龙头的好习惯。及时维修破损的.供水管道和龙头开关。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水白流”等现象。
四、计划用好自来水、纯净水。食堂用水保证食堂内部洗、蒸、煮及餐具消毒;保洁用水在保证质量和效果的情况下厉行节约。
五、校园绿化用水,均采用中水微喷浇灌,严禁大水漫灌。
六、经常检查厕所水箱使用情况,防止水箱失灵漏水,造成水资源浪费。
七、各班打扫卫生时要求学生节约用水,做到一水多用,先抹后拖。凡用水后不关龙头,学校将通报批评。
八、学校经常开展节约用水宣传与教育工作,利用会议、班会、讲座、板报、网络及张贴宣传画等形式进行宣传。
九、总务处对各用水部门主要耗水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渗漏点并修理。发现人为因素导致水资源浪费时,应及时进行制止。
十、对节约用水提出合理方案和有突出贡献者进行奖励,对在节水工作中有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者进行处罚。
1、每日做好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备余氯比色计,定期对池水进行余氯测定,当池水余氯含量低于/L时,应及时投加消毒药物,并做好记录。
2、做好水泵的轮换,每台大泵、小泵分为两组执行每4小时轮换制,每2天定期给电机、水泵添加润滑油。做好轮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轮换时间、压力、电压、电机温度、电机水泵是否有异常,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3、负责供水管理,定期对设施周围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水池周围是否有污染源、水池检修入口是否加盖上锁、透气孔、溢水孔是否运转正常等进行巡查,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4、严禁闲杂人员进出水厂,做好水厂安全防护工作,如遇重大和突发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5、按卫生监督部门要求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6、应配合对水池的定期清洗,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7、水电科管理人员随时抽查各类记录,如发现未按时轮换水泵、为及记录的情况,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997)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xx)。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洁维修工作。
五、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二次供水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上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二次供水水池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水池的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七、二次供水的管线不得与市政管线直接接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管直接连通,不得与大水便器直接连接。
八、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
九、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1、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9xx)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xx)。
2、二次供水设施的公共场所须建立用水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值班人员。
3、从事二次供水值班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工作。
5、二次供水水池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水池的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6、水池至少每年清洗消毒二次。从事清洗消毒人员必须取得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及健康证明。
7、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1、每日做好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备余氯比色计,定期对池水进行余氯测定,当池水余氯含量低于/L时,应及时投加消毒药物,并做好记录。
2、做好水泵的轮换,每台大泵、小泵分为两组执行每4小时轮换制,每2天定期给电机、水泵添加润滑油。做好轮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轮换时间、压力、电压、电机温度、电机水泵是否有异常,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3、负责供水管理,定期对设施周围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水池周围是否有污染源、水池检修入口是否加盖上锁、透气孔、溢水孔是否运转正常等进行巡查,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4、严禁闲杂人员进出水厂,做好水厂安全防护工作,如遇重大和突发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5、按卫生监督部门要求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6、应配合对水池的`定期清洗,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7、水电科管理人员随时抽查各类记录,如发现未按时轮换水泵、为及记录的情况,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本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二次供水相关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2、做到二次供水泵房附近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3、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4、每天定期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查,有记录备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5、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必须由专业清洗队伍,按规定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6、积极、主动配合二次供水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7、确保泵房内外环境保持清洁,定期打扫卫生。
8、二次供水设施应有安全防范措施,房门钥匙由专人管理,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
9、发生突发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10、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为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质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防止肠道传染疾病的发生,保障学校广大师生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二次供水的范围主要包括教学楼宿舍楼和行政办公楼。二次供水的作用是在外部停水时,保障学校的教学、生活秩序正常进行。
二、学校二次供水设施由总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二次供水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应定期进行清洗,保持池内干净无污物;清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清洗程序对水池进行消毒清洗,并作相应记录。
三、学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人员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人员,都必须经过生知识培训,每年定期到区疾控中心进行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四、二次供水设施的专管人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对水池封盖进行加锁,并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
干净整洁,三十米内无一切污染物存在。
2、每一年至少对二次供水水池进行1—2次全面的清洗、消毒和水质常规检测。春、秋两季开学时送水样到区疾控中心进行检测,符合卫生标准方可供应。
3、监督二次供水设施清洗保洁经营单位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以防止饮用水的二次污染。
4、二次供水专管人员在每周应巡视蓄水池一次,并取水样作余氯对比分析,确保蓄水池水质符合饮用水标准。
5、当水质受到污染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学校总务处报告。
6、对二次供水设施使用、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情况,要作好详细记录,记录资料必须保存一年以上。
五、学校总务处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督促二次供水的专管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全校用水安全。
六、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学校总务处必须按照《学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当地的城管、卫生、供水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保证尽快向全校师生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日常生活饮用水。
七、本管理制度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一、蓄水箱是小区生活、消防二次供水的要害部位,未经允许不得在水箱区内活动和进入箱内。
二、水箱间应保持清洁,水箱定期进行防腐、除锈工作,水箱间不得堆放垃圾等杂物。水管员应严格执行北京市有关供水管理规定,按时进行健康检查。
三、水箱上的盖应加锁并经常检查。
四、供水《卫生许可证》应按规定固定在水箱间墙面上,并按时完成检查。
五、水箱进水阀的自动控制应经常检查,如失灵应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或通知检修。进水阀应经常轮换使用,保证阀门灵活。
六、要经常注意水箱水位变化,从室内水标尺上可直接观察水箱水位。特别注意消防水位和溢水水位。除消防外任何时候不得动用消防储备水(最低水位线以下的水箱储水)。水箱水位不得超过最高水位,否则产生溢水,如无故溢水,作为当班的责任事故处理。
七、水箱每年应清洗两次,清洗时应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并填写《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表》。
八、维修主管负责通知当地水质检测部门取水样检验,做好水箱清洗消杀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取得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化验证明,交管理服务中心存档。
九、水箱清洗消毒时应提前两天通知事务员,由事务员负责按有关停水规定提前通知有关用水部门和住户做好储水准备。
十、二次供水设备每周进行一次保养,并由设备责任人填写《二次供水设备周保养记录》。
十一、维修主管每月检查小区内每个水池(箱)及水泵等供水设施设备,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自己的工作日记上。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业主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水池周围无工业、生活污染源,确保水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按时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年二次,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积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质量与供水安全,保障居民正常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中的自来水,通过另行贮存、加压再送往用户的供水方式;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城市二次供水设置的`储水设施、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供水管线、电控装置和泵房(含土地)等;所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简称维护管理单位)是指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产权单位等。
第三条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荆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主管部门(以下称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荆州市公用事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荆州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 ,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 凡属应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工程总概算中应计入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应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交付使用。
第七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造价、施工和监理等活动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完成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后,应征求城市供水企业对该方案的意见。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九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执行《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的规定,所用设备、材料等必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禁止使用已被淘汰的设备、管材、配件等。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城市供水企业参加。
建成后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通之前,建设单位应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新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产权人可移交或委托给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
城市供水企业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手续完成后,应将相关资料分别报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运行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自愿选择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在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设施进行更新,完成供水“一户一表”改造,且验收合格后,可移交或委托给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管。
第十二条 已建成运行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其维护管理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产权单位计入服务费成本。
第十三条 对无物业服务企业或无产权单位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房屋所有权人自愿移交或委托城市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城市供水企业应负责对相关设施进行检修完善、维护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应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自愿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人(含房屋所有权人)应与城市供水企业签订移交或委托维护管理协议,依法约定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委托或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后,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转所需的维护、更新等相关费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标准。城市供水企业对所收取的费用应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及价格、审计等其他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和水压的合格,相关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立即进行抢修,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居民的生活用水正常供应。
第十七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档案管理和相关维护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并实行持证上岗。
维护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周边环境进行巡查,确保该设施的周边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维护管理单位至少每半年应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进行一次检测,并对蓄水池和水箱进行清洗消毒。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确保供水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测与消毒的结果应及时向相关用户公示。
第十八条 维护管理单位应保证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不间断供水,因工程设施维修等原因确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因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停止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及时告知用户,并在12小时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超过24小时仍未恢复供水的,维护管理单位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用户基本生活用水供应,并在24小时内向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对城市二次供水的水质定期进行卫生安全监督检测。对供水设施未按规定清洗消毒及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责令维护管理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清洗消毒的专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维护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由二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二次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三)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四)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维护管理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二)维护管理单位供应的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三)维护管理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工作的;
(四)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业主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
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高、低水箱(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
确保水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
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请专业清洗队伍,每年清
洗、消毒二次,并接受区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二次供
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