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身边的文档专家,晒文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 综合 > 正文

预算追加申请范文【精品5篇】

2023-06-23 10:32:28综合

预算追加申请范文【精品5篇】

  【前言】以下是热心会员“ganbai”收集的预算追加申请范文(共5篇),以供借鉴。

预算追加申请范文

公文申请书范文大全 篇1

  尊敬的学校领导:

  现在学校上网用的是电信宽带ADSL(8M)及联通(6M)共享光纤,所需上网费用为电信7800元/年加联通3000元/年。目前学校连接网络的电脑150多台(包括:高中部、国际部和电脑室(1)合计80多台,初中部30多台,小学部40多台)。以现有的网络带宽只能带动80多台电脑正常上网(电信宽带8M正常能带30多台,联通(6M)光纤正常能带50多台)。随着学校的发展,上网电脑不断增加,目前学校的网络已经及不稳定,已不能满足集团、老师办公和教学正常需求。特向学校申请对现在的网络带宽进行扩容,扩容方案和预算如下:

  方案一:在目前电信8M ADSL和联通的6M共享光纤的前提下,再添加一条联通10M共享光纤( 6200元/年,可带动90至100台电脑)。添加10M共享光纤后具体分配为:小学部现使用电脑46台,使用联通的6M共享光纤,到20年扩班时电脑使用量增加可适当限定流量也可正常上网;初中部现使用电脑27台,可使用电信8M ADSL;高中(国际)部和电脑房现共使用电脑85台,可使用新添加的联通10M共享光纤,到电脑室(2)配置好及扩班时可适当控制流量。此方案方便快捷,学校迅速发展时每条线均可视情况适当追加流量,但需添置2个多功能路由器(大概500元),且有些网上工具在联通网络是运行不了的,只有电信网能登录。合计费用为元/年。

  方案二:停用电信8M ADSL,保留联通的6M共享光纤供小学部使用,添加电信20M共享光纤(600元/月)供初中部及高中(国际)部使用,控制流量可勉强使用,但扩班时不易追加流量。合计费用为元/年。

  方案三:电信10M独立光纤,可无忧后期发展使用,现有的网络线路到期取消或提前停用。合计费用为元/年。

  鉴于学校目前的网络运行情况(已无法正常运行),特向学校领导申请,请领导批示!

  曾祥昭

  20年12月19日

关于申请追加经费预算 篇2

  关于申请追加经费的报告

  县政府:

  从2004年独立办公以来,由于办公地点更换了多次,办公桌椅等设施损坏严重,加之***多年来办公经费缺乏,各项设施及设备始终没有得到很好改善。为了改善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恳请县政府帮助协调解决以下资金:

  一、更换电脑及打印机费用

***现有电脑2台,打印机一台,均是多年前配置的,不但速度慢,而且经常出故障,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办公使用。按照省***关于****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现实办公的要求,亟需解决电脑8台、激光打印机2台。需要资金71,000元。

  二、更换办公桌椅及卷柜费用

***现有办公桌椅均是2004年配备的,多数已经破旧不堪。亟需更换办公桌椅8台套,新购铁卷柜8个。需要资金29,000元。以上两项共需资金10万元。特此报告,恳请批复

追加被告申请 篇3

  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严某在工地上受伤,以雇佣关系为由将郭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被告郭某提出其已将工地承包给李某,是李某雇佣了严某,要求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

  对应否依被告郭某申请再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有观点认为:被告无权再申请追加共同被告。理由是: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告起诉时没有把李某列为被告,视为其放弃对李某的起诉,故不能再将李某列为本案被告。认为:被告可以申请追加共同被告。理由是:

  1.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据此,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有两种途径:一是依职权追加;二是依当事人申请追加。

  2.程序上的追加不影响原告实体上的处分权。虽然原告没有要求追加被告,但对追加进来的被告,原告也可以放弃对追加的共同被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的处分权受法律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依此,如果原告放弃对追加的共同被告的诉讼请求,而法院查明该追加的被告承担部分责任,则原告不能将责任份额加于其他被告身上。所以,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

  荒唐的追加被告案

  陈长根

  J省某县级Y市法院(下称Y法院)在2005年9月8日应当事人A公司的申请,前来J市金融机构,办理财产保全措施。Y法院承办法官先前往J市工行某支行营业部(下称工行),查询了被告B公司的存款,由于该法官仅知B公司的户名,而不知银行账号,在工行花费了一番功夫,查询到了工行两个账号后,见其没有什么余额,就向工行下达了二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这两个账户。该法官在工行查询冻结后,又赶到J市交行营业部(下称交行),这时已近上午10点钟,同样由于不知B公司在交行的银行帐号,又费了不少时间,才查到了B公司的在交行的两个银行帐号,但这两个账号反映的余额也仅有几百元人民币。此时该法官要求交行提供这两个账号的当天资金走向,发现B公司在当天已从这两个账号中取款37万多元,Y法院的法官就认为,交行帮助B公司转移了存款,交行工作人员当面向Y法院来人提出,B公司是在你院来人查询之前取走了存款,交行完全是依法办事,怎么能说是帮助B公司转移存款,Y法院留下了冻结这几个账号的协助通知书后,就离开了交行。

  Y法院承办法官回去以后,在同月15日以传真件形式向交行发来了一份函件,函件中称,交行帮助B公司转移存款的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并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通知交行在收到函后三日内追回被转移存款37万多元,并视纠正情况追究法律责任云云。

  交行领导接函后,立即将情况通报给本律师,征询本人意见,本人认为,应当立即向Y法院发出回函与该院进行沟通,本律师代交行拟写

  了关于协助查询B公司存款有关情况说明,并于9月26日寄往Y法院。交行在说明中着重提出,1、贵院来人查询B公司存款只提供了户名而没有提供具体账号,我行在贵院来人解释后,立即将B公司所有账号告诉了贵院来人,应该说是积极协助法院的工作的;

  2、贵院来函说,你行提供了B公司两个账号,并提供了余额分别为元、元。事实上也确实是如此,在贵院来人查询之前,B公司已将有关款项取走。据我行了解,你院人员来我行之前即在9月8日当天先去了工行查询了B公司存款,这极有可能已惊动了B公司,B公司将自己的存款赶在你院从工行查询未果再在我行查询前这个时间段取走,我行依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未办理查询冻结之前,不能不给B公司办理取款手续。你院来函说是我行为当事人“转移存款”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交行这个情况说明寄出后,本以为此事应该就此结束了。然而,交行于10月15日又收到Y法院通过特快专递寄来了三份法律文书(即“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追加被告申请书”)。看过这些法律文书,交行领导大吃一惊,Y法院竟然同意A公司追加交行为其与B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的被告,并向交行发出参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交行领导立马与本律师商量应对策略。本人看过这三份法律文书后,即向交行领导谈了几点法律意见,第一,立即向Y法院提出异议书,指明Y法院的做法的违法之处;第二,不管Y法院的做法如何不妥,我行仍应在其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和相应的法律文书;第三,在提出异议的同时向Y法院的上级法院即J省高院和W市

  中院,提交请求对Y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紧急报告。交行完全接受了本律师的意见,与此同时,本律师收集了从工行和交行有关Y法院此次查询冻结的所有证据,并很快代交行拟写了上述异议书和紧急报告。下面将异议书和紧急报告的内容扼要介绍如下。

  交行在10月26日向Y法院提交的《被申请人异议书》中指出,1、本异议人不是A公司与他人之间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与该公司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追加本异议人为被告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由于其追加行为使本异议人无端受到讼累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本异议人保留对其追索的权利,至于A公司在申请书中所说的其在对B公司实施财产保全中,称本异议人有为B公司转移存款的行为从而以此理由追加为被告,这种说法是很荒谬的;

  2、Y法院的举证通知书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而通知本异议人的,该法条的内容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本异议人既不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因为本异议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没有“共同利害关系”,本异议人也不是本案的普通共同诉讼人,因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不存在所谓的“同种类”,所以Y法院以本法条通知本异议人参诉是有悖民事诉讼法理的;

  3、Y法院的举证通知书中第一条规定“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这与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33条第3款“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的精神相违背。为此交行要求Y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的规定,驳回A公司的无理申请,并作出撤销本异议人参诉的裁定。在提交给J省高院和W市中院的紧急报告中,交行将Y法院的来函及后来的三个法律文书以及本律师收集的所有证据连同异议书一并作为附件寄出。在报告中,交行认为,第一,交行不是A公司与B公司之间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与A公司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权利义务关系,Y法院追加本行为被告没有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而该院明知其在诉讼保全中的情况,仍然对A公司的无理申请给予同意,作为人民法院纵容A公司滥用诉权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第二,在这种情况下,Y法院把协助执行人一个金融机构作为被告,强加进他人案件的实体审理中是明显的违法。而且Y法院作为执行人,我行为协助执行人,执行人审判协助执行人,自己当自己的法官,其审理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为此,由于Y法院在上述案件审理中的行为已经有违法律规定,我行为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宪法第127条第2款“??.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规定,请求对Y法院在本案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交行在向Y法院提交异议书的同时,将有关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营业执照等法律文书寄给了该院,本律师告诉交行领导,如不积极应诉,那将如同一句成语:“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正在等待Y法院告之何时开庭的时日中,2005年11月11日交行再一次收到了Y法院的特快专递,本人认为可能是开庭传票,拆开一看,竟然是一份民事裁定书和三份解除冻结通知书。Y法院在裁定书中称,A公司于2005年9月22日申请追加交行为本案被告,本院于2005年10月12日依法通知交行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05年11月11日A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交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A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交行的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A公司撤回对交行的起诉。三份解除冻结通知书通知交行即时解除对B公司在交行三个账户的冻结。

  本律师和交行领导看过上述法律文书,都欣慰地相对而笑,古人说得好,条条道路通罗马。不管Y法院的裁定内容如何表述,只要依法维护了交行的合法权益,足矣。诚然,Y法院知错能改,也善莫大焉!(原创于2005年12月7日)

申请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篇4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电话:

  申请事项:

  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 因 一案,你院以()字第号案件受理,被申请人 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法律上直接的利害关系。

  理由如下:

  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 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 月 日

  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范例

  申请人:*****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区***街25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市*****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街58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北京市*********公司为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第三人。

  申请理由:

  原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涉及到北京市******的土地权属、房屋和其他不动产设施。且原被告的租赁合同、相关附属协议及本案诉讼结果亦与被申请人有法律上的重大利害关系。原告与被告缔约和纠纷的产生也与被申请人有直接的因果利害关系。因此,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或请贵院依职权将北京市*************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恳请予以准许。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年月 日

追加工龄申请 篇5

*******医院职工****追加工龄的

  申

  请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叫***,男,现年41岁,身份证号***,原***县***村人。1998年毕业于甘肃中医学院。

  本人从2000年3月-2008年9月在***县*******村卫生所当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工作共9年。

  2008年9月参加***市事业单位统一招聘考试被录为国家正式职工,2008年9月-2013年3月在***县***院工作,2013年3月调至***医院工作至今。工作期间工龄只按照招聘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时间(2008年9月)算起。

  一、根据劳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41号)文件,《关于卫生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吸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考入医药学校毕业后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担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乡村医生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人险〔1986〕5号)明确规定:“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其原当赤脚医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能够证明我是***县*******村乡村医生的历史档案资料充分,包括***县卫生局以及相关管理单位历史收费票据、执业许可证副本、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等。

  因此本人申请主管部门能够落实我在***县*****卫生所担任乡村医生期间的9年工龄以及工资待遇等。望上级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敬礼!

  申请人:

  联系电话:***** 201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