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解决方案
一、指导原则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建设“安心肉类”服务体系的内容和要求,所有县市生猪屠宰管理机构应增进沟通,提高认识,坚定树立政治意识、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内外协作、关键重点、联合协调、详实面域”的方法,重点关注监管要点,特别是针对为周边地区供应猪肉及猪肉制品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备的肉类安全保障长效监管机制,并确保肉类质量安全完好,避免潜在问题的出现。
二、目标职责
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目标任务如下:1. 对直接或间接向周边地区提供猪肉及猪肉制品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行全程监管,确保本市肉类及其制品无消费安全隐患。2. 进一步落实肉品品质检验证、盖章制度,加强对定点屠宰场所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监督,确保县城及市区呈现在流通、使用、消费方面的百分之百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凭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两证两章”上市制度。3.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病死猪、病害猪肉和采用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实现对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率100%。
三、检查中心重点
1. 直接或间接向周边地区提供猪肉及猪肉制品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2. 主要的餐饮企业、宾馆饭店及旅游风景区周边餐饮单位;
3. 主要肉类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专营店以及城市乡村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集市等猪肉销售市集。
四、检查工作计划
1. 动员部署阶段。组织各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全面宣传发动。所有县市生猪屠宰管理机构应相应整合家当,制订、精细方案,落实管理责任,明确职责,排查监管重点,制定管理措施。
2. 自查互查阶段。各县市生猪屠宰管理机构牵头,会同公安、农业(畜牧)、工商、质监、卫生、食药监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核查小组,按照设定的核查方案,对所辖区的屠宰加工、生产经营和销售消费单位展开全面自查。重点企业应实行专人现场指导、现场督查,如有发现问题,即查即改。对于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必须严厉打击,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本委将对各县市专项检查的情况展开督查。
第三阶段:总结。各县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对本次专项检查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以解决所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同时,应对重点企业进行“回头看”。
第五部分:检查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体系。市经信委应成立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并由经信委副主任任命为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要求各县生猪屠宰主管部门成立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并明确具体联系人,全面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市经信委与各县生猪屠宰主管部门以及市直属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与所属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要求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
在专项检查中,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监管职责分工的规定,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扎实、监管到位”的责任体系,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联动机制。各县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并从保民生、促发展的大局出发。应强化对检查活动的统一组织指挥,并组织精兵强将成立联合执法检查队伍,以统一部署为依据,并要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形成合力,以保证专项检查活动达到随查随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的效果。
(三)抓住重要环节,整治有的放矢。各县生猪屠宰主管部门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中,应摸清猪肉及其制品的实际情况,并对重点企业采取一企一策,排查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做到早发现、快行动、有的放矢。
(四)找准监管抓手,创新监管方式。应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要求,把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并落实猪肉凭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两证两章”上市制度作为监管突破口,以建设“放心肉”服务体系为契机,并建立猪肉质量可监视、可追溯体系。进一步强化对屠宰、加工、流通、消费各环节索证索票制度和台帐制度的监督管理,形成全过程监管链条。重点企业每日将进沪及周边地区的肉品上报县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每旬汇总上报到市委经信委。各市直属企业直接向市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进一步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
(五)利用媒体舆论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各县的生猪屠宰掌管部门必须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一方面,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普及食品消费的安全知识,动员社会各阶层关注、支持并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活动。另一方面,应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和公开曝光力度。
(六)增强执法力量,强化打击力度。各县的生猪屠宰掌管部门必须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以及贩卖病死猪、病害猪肉、肉类注水等各类违法行为。
各县的生猪屠宰掌管部门应当在4月25日之前和11月5日之前将本地的专项检查详细方案和总结资料报送我委物资行业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