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年7月起调整社保费缴费基数的通知3篇(年7月社保费调整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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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社保缴费基数月1日调整
本报讯(记者邓柱峰 通讯员邹花妍)由于最新的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简称社平工资)已经公布,城镇职工十分关心的社保参保有何变化?昨天,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适时向媒体公布了2009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调整的消息,7月1日起佛山城镇职工每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从2454元提高到元,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原来的2361元提高到元。
由于缴费工资提高,从7月1日起以此为基数的社保缴费额也将适当增加,这意味着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更加殷实。
日前,佛山市统计局正式回复佛山社保局《关于提供2008我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复函》,统计部门在文件中提到,2008年广东省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元,佛山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元。
缴费基数提高 费率不变
据了解,此次佛山社平工资提高,意味着佛山城镇职工在参保过程中由于缴费基数提高而相应增加缴费金额。具体变化如下: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2008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核定,即上限为8277元,下限为1656元;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2008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核定,即2070元。社保机构表示,此次只是调整缴费工资基数,各险种缴费费率维持不变。
算条数
一般职工每月多缴元
缴费工资增加,参保职工要多缴多少钱?就此,记者请社保机构的有关人员算了一个账。养老、工伤、失业缴费基数按省社平工资的100%,医疗缴费基数按市社平工资的80%,工伤缴费按一类算,一名企业职工的单位、个人缴费总费率为%,目前其月总缴费额为元,其中单位缴纳部分元,个人缴纳部分元。
7月1日调高缴费基数后,其缴费总额为:×18%+××%+×1%+×%=元,比上年多缴交元。其中单位缴纳部分元,个人缴纳部分元,分别比上年多缴元和元。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穗将于7月1日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2011年06月28日 16:03 来源:新华网 手机看新闻
新华网广州6月28日专电(记者 王凯蕾)广州将从2011年7月1日起,根据2010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最新数据,对广州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相应调整。这是记者27日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获悉的。
具体调整方案为:广州市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9090元调至10089元,下限由1818元调至2018元;广州市(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每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2303元调至13623元,下限由2461元调至2725元;广州市每月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从12303元调至13623元,下限仍为1300元;广州市每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2303元调至13623元,下限由2461元调至2725元。同时,广州市每月医疗保险中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均由4101元调至4541元。
同时,广州市(不含从化市)灵活就业参保人缴纳养老和医疗等四险的参保缴费额同时进行调整,由801.2元调至888.76元。其中养老保险以全省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即3363元×20%=672.6元);住院保险以本市上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4%(即4541元×4%=181.64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以本市上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0.26%(即4541元×0.26%=11.81元);补充医疗保险以上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0.5%(即4541元×0.5%=22.71元)。广州市地税局提醒用人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及时为职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的缴费人则要注意在每月15号前及时存够当月应扣费的社保费额,如当月15日前未能成功缴费的,应在当月31日前进行补缴,否则可能影响待遇享受。
关于2011调整社保和公积金缴费基数通知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关于公布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1〕90号),大房金发[2011]23号等相关规定做如下说明:
一、2011社保缴费基数
(一)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元,月平均工资3718元。
(二)在职职工缴费基数:2011社保全市养老(含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下同)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231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元/月。采暖费缴费基数为3718元/月,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暂按2231元/月执行。
(三)执行时间:2011年7月1日起。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问题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0]21号)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20%。
三、2011公积金缴费基数
(一)2011-2012,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0年月平均工资额。
(二)2011-201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元;下限执行2010年最低月工资标准:市内四区(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下同)为900元;但2011年4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职工和单位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下限需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34号):市内四区为1,100元。
(三)自2011年6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为元,免税封顶比例为24%。敬请各委托机构根据各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员工2011社保及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于2011年7月6日将2011在职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缴存基数提交至我司各客服人员。如2011在职员工的社保和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予调整,也请另行通知客服人员。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大人社发〔2011〕90号
关于公布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1〕158号)和大连市统计局提供的2010年劳动统计年报资料,现就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元,月平均工资为3718元。
二、2010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元,月平均工资为3664元。
三、2011年社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即2001年6月30日前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按%计算年息。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二
关于做好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大房金发[2011]2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2011-2012(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2012,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2010年月平均工资额。
关于工资额的计算口径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二、2011-201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元;下限执行2010年最低月工资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9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800元;但2011年4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职工和单位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下限需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1〕34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为1,100元,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为1,000元。
三、各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要认真核对单位和职工信息,如发生变更或登记有误,请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好职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