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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17号文件摘要3篇(贵州省117号文件)

2022-11-01 16:29:17综合

中共贵州省委17号文件摘要3篇(贵州省11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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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17号文件摘要3篇(贵州省117号文件)

中共贵州省委17号文件摘要1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 贵州省司法厅 贵州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黔法治办?2008?12号

  关于开展“五五”普法依法治理

  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

  各市、州、地党委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转发?贵州省2006年—2010年普法依法治省工作规划?的通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司发通?2008?70号)和?贵州省2008年普法依法治省工作要点?(黔法治办[2008]1号)安排,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于 2008年6月对全省“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十次党代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贯彻“五五”普法依法治省工作规划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通过检查各地、各部门“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推动“五五”普法依法治省工作规划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与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期督导检查工作。

(二)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掌握了解真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三)坚持协调配合。各级普法依法治理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主动与部门沟通协调,发挥部门的积极性,互相配合,避免重复检查。

(四)坚持分类指导。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检查重点、检查方式。

  三、检查内容

  中期督导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五五”普法依法治省工作 2 规划和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重点普法对象学法用法情况,“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情况,“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情况,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具体内容参见?贵州省“五五”普法依法治理中期督导检查指导标准?。部门可不设分值,根据该标准的有关内容,结合本部门实际进行自查和检查。

  四、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听、看、查、问的方式。

(一)听取汇报:各地和各部门对“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启动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

(二)看资料: “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档案资料,包括工作规划、工作要点、工作总结、普法简报、信息以及各项规章制度、音像资料等;

(三)查访了解:深入基层单位实地查看,了解情况;

(四)提出问题:对有关问题进行提问。

  五、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各地、各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方案和措施,进行动员部署,做好中期督导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地方和部门自查。各地、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自查。自查工作要在6月上旬完成,并将自查报告于6月10日前报省依法治省办。

(三)组织检查。6月,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有关部门和地方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赴各市州地和部门进行检查或抽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做好“五五”普法依法治理中期督导检查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认真抓紧抓好。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要专题研究部署中期检查工作。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检查工作规范、有序、顺利进行。

(二)注重实效,推动工作。要通过检查,真实全面了解“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认真督促改进。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轻车简从,不增加基层单位负担,不影响基层的正常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制定宣传计划,组织媒体开辟“五五”普法依法治理中期督导检查专栏,集中宣传各地、各部门“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取得的突出成效,宣传各类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为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及时汇报,表彰先进。中期督导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五五”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的贯彻落实情况。要总结推广典型,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五)此次检查结果将作为整个“五五”普法依法治理 4 工作的评定依据之一。

  附:贵州省“五五”普法依法治理中期督导检查指导标准

  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 贵州省司法厅

  贵州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普法 检查 通知 抄送:司法部、省委政法委、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协社会法制委、王富玉、黄康生、崔亚东、姜延虎、相小青 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 2008年5月8日

  共印60份

中共贵州省委17号文件摘要2

  中共湖南省委文件

  湘发[200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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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

(2006年6月1日)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对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方便群众就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进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为目标,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合理调整和配置城市卫生资源,促进优质资源进入社区,努力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以及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二)工作目标。2006年,地级城市基本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框架;以办事处辖区为单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08年,地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100%,有条件的县级市达到60%。到2010年,在地级城市和县级市城区建立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长沙、株洲、湘潭等地级城市要加快发展,力争提前实现上述目标。

  二、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与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医院模式发展。

(四)市州、区(县级市)政府要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以诊所、医务室(所)、护理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按照一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设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距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较远的居民小区,可适当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含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网点)实行业务管理和指导。地级城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市州政府颁布并组织实施;县级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市政府颁布并组织实施。

(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促进优质卫生资源进入社区。对符合机构设置规划的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街道卫生院,要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没有基层医疗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转型改造条件的,指定就近的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市州、区(县级市)政府要补充和完善,也可以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六)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功能要求,由省有关部门制定房屋、设备等基础设施和人员配置基本标准。市州、区(县级市)政府要制定建设规划,分期组织实施。要加强社区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人员和设施,对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积极开展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应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适宜技术为社区居民服务。

  三、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素质

(七)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全员转型培训,掌握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适应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需要。依托高等医学院校和省、市州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进修培训基地,有计划地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到医院和卫生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实施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与管理骨干。

(八)调整高等医学教育的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有计划地发展高等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学科教育,为社区培养、输送全科医师、护士。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接受全科医学教育。

(九)组织大中型医院医务人员到社区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支持主治医师以上离退休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服务,其离退休待遇不变。建立适应社区卫生服务要求的全科医师、社区护理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制度。市州、区(县级市)政府要采取措施,稳定社区卫生队伍,妥善解决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工基本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问题。

  四、改善社区卫生服务和管理

(十)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与健康管理职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监测和及时报告疫情,普及全民健康教育,搞好居民健康普查、建立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档案、开展经常性的健康咨询和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落实儿童免疫规划和妇女儿童系统保健。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机构的职能,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机构要加强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

(十一)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院的密切协作,提高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区域管理的原则,组织大中型医院对口扶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下派技术人员、支持技术设备、接受人员进修和联合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等,促进优质医疗资源进入社区。城市大中型医院临床医师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前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可以合并计入下农村基层服务的时间。积极探索建立切实可行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服务。

(十二)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模式。针对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需求,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积极开展老年人、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及个性化的健康教育、健康咨询与指导、妇女和儿童保健,做好社区巡诊、预约转诊、家庭病床及护理等服务。推行家庭契约式服务,逐步建立家庭保健医师制度。在参加医疗保险的人群中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健康管理制度。

(十三)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要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十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开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符合设置规划,具备规定条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未经批准注册、擅自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要依法予以纠正。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对不履行职能职责、社区居民不满意的,要督促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注销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资格。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监管,鼓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质优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常用药品,开展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品和医药分开等试点。

  五、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

(十五)市州、区(县级市)政府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规划、建设部门要根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明确建设用地。城市市政建设和各类开发建设拆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地方政府要督促建设单位按不少于原有面积,采取新建或购房置换等方式予以补偿。新建、改建居民小区,地方政府或建设单位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少于4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少于60平方米的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纳入居民小区建设计划,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房屋产权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市辖区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十六)市州、区(县级市)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市州、区(县级市)财政要研究制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办法,并根据社区人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相关成本,科学、规范、合理地核定并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经财政、卫生部门考核完成了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其补助经费按照辖区常住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4元的标准安排。市州、区(县级市)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前,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市州、区(县级市)政府还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省级财政将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有关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必要的支持。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公益性服务的补助。各地要加强对社区卫生财政补助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

(十七)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省、市州、区(县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合理确定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费用报销比例,引导参保人员首诊、小病、康复在社区。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十八)社区卫生服务收费应严格遵守《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新增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其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免征地方政府性基金;禁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征收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税费。

  六、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十九)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保护和增进居民健康,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将其列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有关协调、配合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各项目标的实现。要建立政府牵头、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此件发至县)

  主题词:卫生工作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 决定

  中 共 湖 南 省 委 办 公 厅 2006年6月2日印发

(共印6000份)

中共贵州省委17号文件摘要3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文件贵州省人事 厅

  黔人通〔 2007 〕116 号

  有关离退休(职)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地厅级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意见的通知》(黔府发〔 2006 〕 45 号)及有关规定,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职)按以下处理意见执行。

  一、退休(职)年龄和条件

(一)正常退休的年龄和条件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应当退休。

  2、在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应当退休。

  3、事业单位中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达到以上规定的退休年龄,除另有任职年龄界限规定,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应当退休。

  4、事业单位中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以上职务或政协委员的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退休决定的除外。事业单位中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女干部,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执行。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致残,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二)提前退休的年龄和条件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 30 年,或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且工作年限满 20 年,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要求提前退休的,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2、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期间的未聘人员,工作年限

  满30年或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50 周岁,且工作年限满 20 年,本人要求提前退休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各事业单位正式实行聘用制度后,不再按本条规定执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工作年限满 10 年,因病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连续工龄满 10 年,现在或曾经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

  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退休:

(l)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 10 年的;

(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 9 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实际工作年限累计满 8 年

  5、各级地方党委管理的干部,符合以上提前退休年龄和条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高级专家延聘

  高级专家延聘仍按《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开展延聘部分高

  级专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 2003 〕 23 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职条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二、基本离退休(职)费计发办法

  2006 年 7 月 1 日后离退休(职)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职)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 35 年的,按 90 %计发;工

  作年限满 30 年不满 35 年的,按 85 %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年不满 30 年的,按 80 %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 70 %计发。

(三)退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按 50 %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按 60 %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年以上的,按 70 %计发。

(四)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以下规定计发:伤残等级经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4 级及以上的,在执行上述

(二)款计发比例的基础上,分别提高 10 % 或 5 %。其中:伤残等级为 1 至 2 级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不低于 90 % ;伤残等级为 3 至 4 级的,退休费计发比例不低于 80 %。

(五)中小学教师、护士退休后,提高的 10 %部分纳入计发退休费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按规定享受的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离休、退休后按全额发给。

  三、其它问题

(一)《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子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 1978 〕 104 号)和我省规定的提高退休费比例政策继续执行,同时符合几项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的只能就高享受一项,且提高后的退休费比例不得超过 100 %。

(二)基本离退休(职)费外的其他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作人员,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费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 90 %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砂肺病人在离职休养期间的待遇。

(四)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人员,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再需要本人申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五)本通知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事厅

  二 00 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