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药品采购管理制度药店新版GSP认证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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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购药需求,以及加强药品的质量管理,确保拆零药品销售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有效,特制订本制度。
(二)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三)内
容
1、药品拆零是指零售药店在销售中,药品需要拆开的包装出售,而且拆开的包装已不能完整反映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全部内容; 2、拆零人员必须每年参加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药品拆零销售工作; 3、药品拆零销售要设专柜或专箱放置,配备基本的拆零工具,如瓷盘、药匙、拆零药袋等,保持拆零用工具的清洁卫生;药品拆零前,应先检查外观质量,如发现质量可疑及性状改变的不可拆零销售,立即报告质管员或门店经理,妥善处理;
4、拆零销售剩余的药品应立即封口,保持原包装,并集中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到该品种销完;
5、拆零销售药品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出售时应在药袋上写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药店名称等内容,并向顾客当面交待清楚; 6、拆零后的外用药应在药袋上注明“外用”,以免误服; 7、称量的天平等计量器具应进行定期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8、拆零药品应做好拆零记录,详细记录拆零起止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剩余数量、生产企业、质量状况、经手人等项内容。
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一)目 的
为加强药品的质量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三)内
容
1、营业场所应有便于药品陈列展示的设施;
2、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3、陈列药品应按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4、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并有明显标识;
5、品种、用途或剂型分类整齐陈列,标签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6、药品应有价格标签;
7、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
8、凡上架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并做好陈列药品的质量检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下架,并作处理;
9、对陈列药品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向质管员汇报并尽快处理;
10、冷藏药品,如因需要必须陈列时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
11、凡质量有疑问的药品,一律不予上架陈列、销售。
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一)目 的
为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合格、数量准确,防止不合格药品流入以及维护药店良好的经营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二)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三)内 容
一、药品质量验收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经过药监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在质管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药品质量验收,要在待验区(台)验收,不得任意改变验收场所,验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1个工作日内)完成;需冷藏的药品随到随验。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到货药品逐批进行收货、验收,防止不合格药品入库。
四、药品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药品,做到票、账、货相符。随货同行单(票)应当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
五、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企业应当按照验收规定,对每次到货药品进行逐批抽样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当具有代表性。
(一)同一批号的药品应当至少检查一个最小包装,但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者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
(二)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以及零货、拼箱的,应当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
七、验收人员应当对抽样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等逐一进行检查、核对;验收结束后,应当将抽取的完好样品放回原包装箱,加封并标示。
八、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专库或者专区内验收。
九、验收药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
中药材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产地、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中药饮片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记录批准文号。
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十、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十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不得入库:(1)属《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2)无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药品;无专用标志、药品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的药品;无《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中文标识、中文说明书的进口药品;(3)包装破损、污染、标志模糊不清的药品;(4)医疗机构制剂室生产的药品;(5)其它规定不得销售的药品。
十二、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应按进货验收的规定程序重新验收,合格的上架销售,质量有疑问的药品验收员应填写质量可疑药品报告、确认单,报质管员审核处理。
十三、如因验收员工作过失,出现不合格药品上架的,应追究验收员相关责任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