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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2024-08-16 18:42:51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导语】以下是网友“yuetan”整理的再审申请书,以供参考。

再审申请书

  周某是一名个体户,致力于装修行业。一天,他承接了许某的防盗网安装项目,派遣店里的职工张某承担安装,同时雇佣了一位街边个人运输司机李某,将防盗窗运送至现场,李某的任务是帮助安装。安装中,由张某落实措施,李某承担固定绳子,而许某则在楼下给予指挥。遗憾的是,张某在施工时意外坠落,致使身亡。过后,事故调查小组认定,张某对事件的发生担负直接责任,周某则承担主要责任,李某则存在关键责任。最后,周某与张某的家人达成赔偿协议,向赔付22万人民币。此后,周某向李某提出追索请求,诉至法院,规定李某担负40%的承担责任。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国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世,汉族,职业为三轮车司机,现居岳阳市山芋田社区居委会,电话:

  授权委托人:朱木军,北京佑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申请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世,汉族,运营个体户,居住于岳阳市梅溪桥洞边,电话: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的纠纷——对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xx年8月1日作出的(20xx)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不满,现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进行重审,以改正原判的错误;

  2、请撤消(20xx)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20xx)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3、请求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请。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岳阳市二级法院的审理明显违反基本法律原则以及精神,对有关事实和证据的认定存有违法,审判程序也明显违规。审理过程粗暴地看待申请人,此案审判人员在法律职业道德中存在缺失,其法律专业能力不够。这不仅导致申请人被不可审理的诉讼所困,还错误裁定其负责任,这无疑是对法律的玷污,对申请人权利的严重侵害。

  最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提起的诉讼实际上是在滥用诉权,立案之时应当不受理,在受理后该裁定驳回起诉。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员工在雇佣活动中如遭到损害,雇主应担负承担责任。被申请人做为死者的雇主,应为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而非受害人,所以其起诉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定义:“原告应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显然,原告与本案需存有直接地利益关系,而被申请人做为侵权行为的谋害方,其起诉行为显然与法律的精神相悖,属于滥用诉权,法院应对此予以制止,立案时应给予回绝。

  2、被申请人做为雇主追索权的行使前提并不存在。《解释》第九条明确提出……若员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使他人受损害,应与雇主一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雇主承担着法律责任,则可向员工追索。可见,雇主履行追偿权必须以承担责任为前提。需特别重视的是,法律责任是一种裁定责任,需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被申请人与死者家属擅自实现的赔偿协议,并不构成法律责任的执行,其追偿权的前提因此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