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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成功率

2023-05-07 01:08:20综合

申请再审成功率

  【导语】以下是网友“eiul92107”分享的申请再审成功率(共5篇),供大家参阅。

申请再审成功率

申请再审申请书 篇1

  申请人:省x文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x镇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高某,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市东兴区人,经商,户籍所在地:省市中区大洲路221号附10号,现住省市东兴区西林大道。

  被申请人:省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地址:昆明市官渡区路永平苑x幢3单元号。

  负责人:张某

  案由:申请人与二位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内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内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对高某的借款“借条”进行鉴定,判决高某与省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是虚假的,依法驳回一审原告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高某和张某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市区人民法院以(2013)内东民初字第号作出民事判决书(附件1)认定:一审原告高某按省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元通过自己的公司(市商贸有限公司)汇款入被告省x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一审中,原告高某出示了一张“借条”,用以证明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存在;借条一张,是2012年3月2日原告高某出借了元给被告省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这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进行虚假诉讼的需要而经过一审原告高某和一审第二被告省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串通以后,人为编造出的一个虚假借条;具体理由如下:理由之一是:借条约定了产生争议进行诉讼的管辖法院,不符合平常写借条的习惯;理由之二是:借条的内容其中关于资金的用途中“用于开展公司义务”显然,在2011年12月13日,省x文建设有限公司与省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企业内部区域合同》的第二天即2011年12月14日,张某已经向省x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元整,这人民币元整是管理费,张某和一审原告高某二人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情况根据省x县介绍人罗某说明是高某出元,张某出元整)。

  2、借用申请人的资质成立分公司即分支结构共同做生意,借用资质成立分公司,在目前建筑行业是一个普遍现象,总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也是一个正常现象。因此,2011年12月14日,张某向省x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元,云南分公司还没有成立和注册,2012年2月22日分公司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显然,2011年12月14日,分公司主体都不存在,谈何在合法的主体名义开展义务,这在一审法院的开庭笔录(2013)内东民初字第314号,(第一次开庭)第9页第8行和第9行清楚记录,这就验证申请人的观点。因此,张某向一审法院所做的陈述,云南分公司在创办过程中需要资金的陈述,与这元管理费还不能相提并论,也就是说,这是两码事,管理费就是管理费,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不同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与省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之间借款事实存在,我们认为缺乏因果关系,由此导致一审判决的结果也不能让人心服口服。

  3、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高某按被告省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元通过自己的公司即市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汇款入被告省x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将借款交付给了省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义务。这种结论也是站不住脚的,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查这一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用“借款中的元”进行表述,是不能让人接受的,这元在转款单据摘要一栏中清楚记载资金用途“管理费”三个字,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二字,更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同样不能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既然这元和元都是管理费,那么,高某以元现金方式付给了张某,这元现金是从哪里来的?是哪个银行取的现金?是什么具体时间交付给张某的?张某又把这元用在何处?有没有相关正式发票?等等这些都没有查清楚。因此,我们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查清楚事实部分,借条中的借款来源和用途,也没有查清楚借条中的借款到底是否已经完成交付。

  4、一审法院认定:“法院依据本案证据“借条”和其他证据材料就认定了当事人双方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判决申请人承担偿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结合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可以看出,出借人应对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但是一审原告并没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高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5、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内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附件2):二审法院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没有对借款“借条”从合理性、真实性、关联性等多方面进行调查,没有对高某的借款借条进行核实,更没有对申请人书面提出的对“借条”进行鉴定,作出一个合理的说明,而恰恰是这份书证,决定了借款是否虚假,诉讼是否虚假,借款上写明了在2012年10月30日归还借款,2012年12月24日高某进行起诉,申请人认为在这个时间开始写的借条,却把借款时间写成2012年3月2日,时间相差近一年之久,通过笔记鉴定,可以证明借条是否虚假,时间是否倒签。可是二审法院只是简单地走了一道二审程序而已。错过了一个很好的纠错机会,就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错误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再审申请书最新 篇2

  申请再审人(姓名)(一审、二审按原裁判文书上的身份填写)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 (按身份证上的写)

  职业及职务:

  住址:(请准确具体填写,可以帮助法院及时准确送达文书)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姓名)(一审、二审按原裁判文书上的身份填写)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按身份证上的写)

  职业及职务:

  住址:(请准确具体填写,可以帮助法院及时准确送达文书)

  请求事项:

  申请再审人X因与被申请人X (案由)纠纷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字第 号民事判决(终审判决),申请再审。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款第(X)项“ 写上该法律条款内容”;第(X)项“ ”等法定事由,特向贵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事项:

  1、

  2、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3

  申请人:胡,男,汉族,身份证号x

  地址:x市工农路号室 电话:

  被申诉人: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法定代表人: 许 职务:行长

  住所地:x市中山西路188号 联系电话

  申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x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西民一初字第00 号民事判决书和x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石民六终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申请再审。

  诉讼请求:

  1、撤销一二审判决;

  2、依法确认被申诉人存在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更新相关信息。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判决与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相互矛盾

  本案历经一二审,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已经一清二楚:就是在年4月1日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这一事实的认定,人民法院已经做出朱门的判决进行了认定,

  围绕这一焦点,双方均举出了证据,用人单位举出了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公证书。劳动者举出了市中院()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按照最基本的证据规则,在双方都举出证据的情况下,需要简单比较证据的效力。显然,法院应当采纳劳动者提供的证据。

  第一,从效力来看,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显然要高于其他任何证据。

  第二,从时间上看,公证书形成于年4月1日,法院判决形成于年5月30日,显然属于对劳动关系的重新认定。

  第三,从内容上看,市中院()石民再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用了六页的篇幅,不厌其烦的论述了半天,其实就是说明了桥西法院之所以启动再审程序,就是因为年4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导致原一审判决(年西民一初字第00468号)无法执行。此后通过启动再审程序最终支持了劳动者的要求实现劳动权益,责令用人单位提供工作岗位的请求,此时公证书已经存在,用人单位在再审的庭审意见里也做了表述,但是没有得到认定。也就是说,公证书的效力,已经得到法院的实体审理,已经被否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错误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金。在该案中,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既然法院判决最终支持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责令用人单位继续提供21个月的工作岗位,也就必然认定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好比一枚硬币的两个面,既然认定应该提供岗位,说明双方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反之亦然。

  这么简单的一个问题,连小学文化的人都能懂的问题。一二审合议庭竟然在劳动者的庭审意见和上诉状里大声疾呼下竟然无动于衷。简直不可思议。

  综上所述,原判决在案件处理上站在强势的用人单位一方,偏听偏信;认定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推理过程逻辑混乱,以偏概全;运用法律缺乏客观公正,所作判决有悖常理,没有贯彻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弱势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这样的判决,从客观上起到了纵容用人单位继续拖欠工资和打击报复劳动者的恶劣社会影响,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乃至和谐社会的建设,肯请高级法院认真审查上诉人的请求理由,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再审抗诉申请书 篇4

  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一审诉讼地位、二审诉讼地位、再审诉讼地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有限联系方式。

(申请人为单位 的,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其他当事人:XX(一审诉讼地位、二审诉讼地位、再审诉讼地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有限联系方式。

  申请人因与XXX纠纷 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已于XXXX年1月1日向XXX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XXXX年1月1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监督申请。

  请求事项

  1、申请人不服XXX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号民事判决书,请求XXX人民检察院依法就上述判决提请XXX人民检察院向XX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请求XXX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XX人民法院抗诉,并监督XX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本案,撤销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或驳回XX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敬礼

  申请人:XXXXX 2016年12月12日

再审抗诉申请书 篇5

  申请人:刘xx,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个体医师,住织xx,系ss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中被告王x坤之妻。电话:180xxxx5320。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xx,男,195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xx。’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确权、房屋典当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不服织金县人民法院(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不服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于20xx年12月18日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xx年12月5日,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申请人刘x英的再审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于20xx年3月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3月30日作出了织检民行立字(20xx)第1号《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至今未果。现依法向贵x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抗诉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贵x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贵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二、此后,请求贵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毕民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20xx)毕民终字第650号民事判决;织金县人民法院(20xx)织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1995)织民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提审或指定再审该案,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由于一、二审、再审判决不论在认定事实上还是审判程序上均存在错误,且拒不纠正,申请人深感不公,于20xx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33条的有关规定,向毕节地区检察分院提出再审抗诉申请,毕节地区检察分院将此案交由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织金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立案审查,至今未果,故特请求贵院对本案予以抗诉。

  此致

  贵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刘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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