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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申请书【精华6篇】

2024-02-29 20:13:04申请书

笔迹鉴定申请书【精华6篇】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1

  笔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 日,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款为的“借条”进行笔迹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因被告否认申请人提交的落款为的“借条”系由其书写,故向贵院申请对该“借条”进行笔迹鉴定,以确认该“借条”实由被告书写。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2014年5月28日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2

  申请人:

  住 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20xx年5月6日从申请人的银行帐号中取出美元的储蓄取款凭条上的签名,是由被告所代签,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法庭从银行调取的20xx年5月6日取款凭条上的朝鲁门三个字,不是申请人自己所签,而是由被告代签的。

  当时申请人与被告之间是男女朋友(恋爱关系),被告为了完成其业务任务并同时可以炒外汇,于是从申请人的帐号中取出了美元,并存进了其自己的帐户,朝鲁门 三个字是由被告苏日娅代签的.另根据银行的外汇管理规定,当日提取外汇不得超过 美元。只有内部员工才有机会可以提取 .现为了便于法庭查清本案的事实,确认是被告从申请人帐户中取出了 美元的.事实 ,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xxx人民法院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3

  申请人丁xx,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首山站村3-102。

  申请事项

  申请评估位于弓长岭区安平街安铁委的房屋总价(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结构:砖木)

  事实与理由

  辽阳市正一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第一,弓长岭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评估价格偏低且评估单价依据不明;第二,没有现场调查:没有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产明细清单,逐项进行了清查核实,对资产现状进行勘察,了解资产使用情况;第三,没有房屋建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土地使用权清查评估明细表。;第四,房屋用途为商业用途,主要用于:加工场、汽车服务站;第五,估价机构没有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特此,申请辽阳市房地产估价师委员会重新鉴定。

  此致

  辽阳市房地产估价师委员会

  申请人: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4

  申请书(申请返还鉴定费用)? 发布时间:2016-09-28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请求事项:

  裁定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鉴定费……元。事实和理由:

  你院(××××)……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写明申请返还鉴定费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制定,供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返还鉴定费用。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5

  尊敬的某法院或法官,在贵院或您审理的某某案中,我(必须以申请人第一人称)认为原告(或被告)提交的某证据上的我的签名不是我本人所写(或某字迹不是某某本人所写),特此申请笔迹鉴定,希望解决诉讼争议。

  申请人:谁谁谁。

  20xx年二月十六日

笔迹鉴定申请书 篇6

  笔迹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年月日。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年月日从申请人的银行支行的帐号中取出元的储蓄取款凭条上的签名,是由被告所代签,不是申请人本人所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告因返还财物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申请人申请法庭从银行调取的年月日取款凭条上的三个字,不是申请人自己所签,而是由被告代签的当时申请人与被告之间是男女朋友(恋爱关系),被告为了完成其业务任务并同时能够炒外汇,于是从申请人的帐号中取出了元,并存进了其自己的帐户,三个字是由被告代签的.

  另根据银行的外汇管理规定,当日提取外汇不得超过元。只有内部员工才有机会能够提取.

  现为了便于法庭查清本案的事实,确认是被告从申请人帐户中取出了元的事实,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