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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告申请书汇总7篇

2023-09-08 13:15:23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汇总7篇

追加被告申请书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1

  申请人(原告):邹,男,汉族,住址:福建省县镇号

  身份证号码:x

  被申请人:市商贸城有限公司,住址:市区x路x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

  被告:市区商贸城,住址:市区x路x号铺

  投资人:黄

  请求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被告市区商贸城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20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

  被告市区商贸城声称已于年1月28日将其在商贸城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与原告签订的<厂房租用协议>转让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承受并以被申请人名义独立经营,但现有证据显示:

  1、被告及被申请人不仅没有就转让事宜通知原告,在实际经营中也没有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协议相对人明示;

  2、被告与被申请人是一套人马两个营业执照,依常理原告及其他第三人无法将之区分,也无从在日常商业交往中将其区分;

  3、原告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显示,被告与被申请人也是共同参与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1〉被告市区商贸城于年7月17日分别向原告及福建漳平商会就其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发函(见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六、证据九),表明其主观上有侵权故意。两份函的落款尽管为被申请人市商贸城有限公司,但所盖印章为“商贸城行政专用章”,该印章与原告于年11月22日收到的被告发出的<通知>(见原告提交证据17)所盖印章一致,而此时被告和被申请人尚没有签订<转让协议>,所以该印章属于被告;

  2〉被申请人于年5月28日、6月9日就其拟采取的侵权行为向原告发函,其内容和被告的函如出一辙,可见其与被告有共同故意。

  3〉法人是拟制的人格,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地位,依然可以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两者的对外法律行为均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以及员工的职务行为体现效力。一套人马从事两个主体经营范围和具体事项均无二致的经营行为,实际两个主体已经混同,在相对人无法区分时应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追加被申请人市商贸城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之申请,请予批准。

  谨呈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邹

  诉讼代理人:x

  年月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2

  申请人:张某某(又名),男,19年月日出生,族,文化,职工,住渭南市临渭区花园号。

  被申请人: 田某某,男,约岁左右,职工,住渭南市临渭区街号。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郭某某、刘某某一案贵院已受理,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3

  申请人:,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

  被申请人:,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受理申请人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与被告于20年3月20日领取结婚证,20年被告与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是20年11月25日。申请人于20年10月27日已履行了30万的借款义务,至今为止,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被申请人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4

  申请人: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南路旗峰新村

  法定代表人:刘巧华

  代理人:李振文,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

  被申请人一:黎蕾。

  被申请人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住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糖酒大厦1-2层及附楼

  负责人:李军凯

  申请事项:

  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为(2011)东一法民一初字第号案件的被告。

  事实和理由:

  易延美、左斌文、左春蓉和左金艳诉申请人东莞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贵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1)东一法民一初字第号。本案中,死者梁树华的死亡,是被申请人一黎蕾违反法律规定,采取的避让措施明显不当或者操作错误所造成的。被申请人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二是牌号为粤SHM7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申请人二应负赔付责任。同时,申请人以其员工为被保险人,在被申请人二处投保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现申请人的员工发生意外伤害,被申请人应按约定赔付。为此,被申请二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为(2011)东一法民一初字第号案件的被告,请依法予以核准。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5

  申请人:李,男,汉族,x年5月14号出生,住xx省xx县xx镇园x座x号,身份证号码: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追加实际受益人叶为[]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26号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之被告,参加该案诉讼。

  事由:申请人原本与实际受益人叶达成租赁协议,租赁属于实际受益人叶所有的位于xx市大朗镇大井头村民营工业区盈丰一路32号的厂房与朋友准备合伙开办一家五金加工厂。申请人与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签订之后不久,实际受益人就强行将申请人等驱赶了出来,五金加工厂没有能够开办成功,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安装的起重机[俗语叫做“天车”]申请人还没有来得及使用就被实际受益人占有了,有鉴于此,为了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确认实际责任人,特提出如上申请,请求依法追加实际受益人为[]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26号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之被告,参加该案诉讼。

  特此申请,谨请依法予以处理。

  此致

  xx市第二人民法院

  申请人:

相关知识

  追加被告有两种情形,一是法院依职权追加;二是依当事人的申请追加。依当事人申请追加又分为原告申请和被告申请两种情况。

  一般情况下追加被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追加被告必须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

  必要的共同被告是指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与原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人。不具备该条件,不得追加为被告。如以个人合伙为被告的诉讼,全体合伙人为必要的共同被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产生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互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对于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追加的,不得允许。

  二、追加的被告必须明确。

  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在诉讼中追加被告也必须明确。被告明确首先是指法律上承认其存在。法律上承认是指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经过了有关部门的登记,或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即承认的其他组织,自然人应当有户籍登记。法律上的存在是进行诉讼的必要前提。对于已终止或未经工商登记的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应当以其行为人为诉讼主体。其次,追加的被告要有确切的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能够送达诉讼文书。法律上的不存在与没有详细住址,或虽有详细住址但找不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法律上存在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但是否存在不能确定的,不可以公告送达,也就不能追加为被告。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6

  申请人:,性别:女,身份证号:,住址: 。 被申请人:,性别:男,住址: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 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 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3月31日

追加被告申请书 篇7

  申请人:xxx,x,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工人,现租房居住,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xx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住在xxx5号。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x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要求xxx停止侵权并搬出xxx号。

  二、请求依法判令xxx的监护人xxx承担xxx侵权期间给申请人造成的房租损失。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诉xxx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急由贵院立案审理。申请人与被告20xx年4月13日离婚,分割财产时被侵占房屋由申请人所有并办理了产权过户,婚生女xxx由被告抚养。20xx年3月3日执行局强制执行之前,被申请人xxx一直随被告在该房屋居住,强制执行之后被申请人依然居住在该房屋,至今拒不迁出。被申请人和本案的审理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x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签名:xx

  日期: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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