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8篇】
【前言】劳动仲裁申请书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只有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与保障。本文是热心会员“cpyn845”收集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共8篇),供大家阅读。
申请人:xxx,男,汉族
被申请人:xxx,女,汉族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
具体如下:
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0元x18月。
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000元x9月。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元x8月。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6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作业时腿部严重受伤。经和顺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多处软组织擦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伤势进行了治疗及护理,同时认定为工伤。在被申请人的组织下,申请人于20xx年1月经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x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反申请人:XXX
反被申请人:XXX
因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诉反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日收到贵委送达的仲裁申请书,针对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
如下反请求事项:
1、请求裁令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中途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裁令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由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支付违约金。
2、请求依法裁令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赔偿因其不办理交接手续而造成反申请人的各项直接经济损失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元月28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固定期限:20xx年元月28日起至20xx年元月28日,申请人中途毁约,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违约要求离开答辩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反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不办理交接手续造成反申请人的损失客观存在。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不辞而别并违法带走了反申请人的相关财产与培训资料、员工名单、应聘人员信息等,给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困难。为此,反申请人多次电话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到反申请人处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以种种借口一直拒绝与反申请人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影响反申请人工作的正常开展,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反申请人放弃相关招聘业务的开拓。
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如要离开公司,应退还公司给予的和造成反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如因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行为造成反申请人业务不能进一步正常开展,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书泄露反申请人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员工名单、应聘人员信息)等,侵害反申请人商誉的,造成反申请人经济损失的,将另案追究。
针对上述情况,为维护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提起反申请,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焦xx,女,xxx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xx省xx市xx路5号
被申请人xxxx第七研究设计院。地址:xx市xx区xx南路西一巷五号。
法定代表人刘xx院长。
仲裁请求: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办理移转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至xx市某建筑设计院,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一万元。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系被申请人员工,xxx年大学毕业分配至被申请人处,工作兢兢业业。xxx年4月,申请人因事请假外出,正值非典高发期,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将申请人除名,致使申请人无法上班。至今该除名决定申请人也从未见过。由于申请人无除名决定,导致申请人的权利无法行使。申请人在外漂泊,由于没有人事档案、社会保险,无单位接收,工作没有着落,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但是被申请人却提出种。种无理条件,甚至提出数万的高价作为交换条件,无理扣押申请人的人事档案。
现申请人已在xx市某建筑设计院找到工作,急需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的移转手续。根据<劳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被申请人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理应及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移转手续,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为此,特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贵委裁决被申请人办理移转申请人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手续至xx市建筑设计院,并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焦xx
xxx年七月十九日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元;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00元
5、护理费元;
6、住院伙食费2400元;
7、返还押金5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元。
事实和理由:
20xx年5月9日,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司机兼送货员的工作,工资加提成约2200元月。20xx年5月10日19时左右申请人驾驶粤A号货车从广州至高州路段经阳春市,往电白县沙琅镇方向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xx年4月6日认定为工伤,20xx年4月3日广东省劳动本事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
第一次医疗终结时间至20xx年2月10日止,第二次医疗期从20xx年4月4日起至20xx年5月4日止,所有的医疗费都是由被申请人支付了,但从20xx年5月直至此刻20xx年5月30日没有给申请人支付工资,每次找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时,被申请人却要求申请人写借条借钱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元(20xx年5月至20xx年5月30日)由于被申请人没有给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被申请人还要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2200元月×8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2200元月×8个月);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400元(2200元月×2个月);申请人住院、治疗10个月都是由申请人老婆进行护理,应当支付护理费元(1000元月×10个月);申请人住院共计80天应当支付住院伙食费2400元(80天×30元天),被申请人还应当返还押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元。
现具申请,请求你委依法仲裁。
此致
申请人:
日期:
申诉人王,男,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
被申诉人浙江XX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一、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如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元/月X10个月=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月X7个月=元(20xx年台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元);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月X7个月=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36天+105天)元/天=元;
5、住院护理费40元/天X36天=1440元;
6、营养费1000元。
以上各项共计元。
三、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月28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合同中确定申诉人受聘从事不锈钢铆合岗位工作。合同期限止于20xx年10月28日。申诉人在工作中报酬方式以计件为主,同岗位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20xx年10月5日,申诉人在车间整形取锅时,被冲床压伤右手,造成其右中指近侧指间关节以远不完全离断伤、食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伴肌腱、血管、神经损伤、皮肤软组织缺损,环指中节指骨开放骨折伴伸肌腱损伤、皮肤软组织缺损。申诉人受伤后前后住院36天,被申诉人承担了全部医疗费及伤残鉴定费。申诉人受伤事实经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申诉人所受伤残,经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台劳鉴[20xx]2-514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为八级伤残。申诉人出院后经医生建议休息三个半月,现申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诉请。
证据及其来源
一、申诉人身份证明;
二、被申诉人工商登记材料;
三、申诉人门诊病历、医院休息证明;
四、住院病历
五、工伤认定决定书;
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七、劳动合同;
八、证人证言。
此致
本人xxx,男,现年42岁。本人于20xx年6月进入弘大康宝利建筑器材搬运有限公司工资,期间与公司签订了用工合同。
用工合同规定工资是每年2万元,按月支付1500元。而该公司于20xx年9月就开始以各种理由拖欠本人工资。直到20xx年10月累计拖欠本人工资2万元左右。
特此,向贵局申请劳动仲裁,希望贵局根据我的实际困难,给予公正的仲裁。
此致!
申诉人:xxx
20xx年7月2日
原告:,性别:,年龄:岁,住址:,联系电话:。
被告:,性别:,年龄:岁,住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索要拖欠工资而花费的交通费、误工费、通讯费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元
事实与理由:
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恳准我的诉讼请求。
具状人:
年月日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生,住。。。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
住址:xx市。。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 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4291元;
3.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工资和各项补贴9600元;
4. 裁判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6480元;
5.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费160元;(x年4月份加班费)
6. 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年绩效工资元;
7. 裁判被申请人根据合同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第13个月工资2211元;
8. 裁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x年12月25日至x年9月份社会保险费;
9. 裁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
x年12月25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x年12月25日起至x年12月24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为工程师;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报酬为年薪元,支付方式:年薪中80%约定为年基本工资,共计元,按13个月发放,第13个工资参照当年业绩评定进行发放,约定月度基本工资为2800元,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240元,年薪中的20%约定为年绩效工资,共计9100元,在财年度发放;《劳动合同》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由于申请人工作表现出色,被申请人于x年1月5日提前转为正式工并提升为用服部经理。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努力工作,但被申请人自申请人用工之日至今一直未予办理社会保险。且自x年5月份起也未向申请人足额发放工作及支付福利待遇(每月200元交通及误餐补助,300元的电脑补助);更为气愤的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一致,于x年6月25日未擅自变更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xx市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年九月十八日
附: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和被申请人营业执照;
2、劳动合同,调岗协议;
3、工资条复印件;
4、律师代理费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