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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心得体会感悟【合集9篇】

2023-10-20 08:29:09心得体会

《民法典》心得体会感悟【合集9篇】

《民法典》心得体会感悟 篇1

  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法律就谈不上保障人民权益,要保障人民权益,建立法治国家、依法治国,首先就要做到有法可依。《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将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向纵深推进。

  民法典具有中国特色,具有实际指导意义。民法典的诞生不仅整合了新中国成立以来70多年长期实践以来形成的民法规范,还吸收了中华民族优秀的法治传统文化内涵,并且具有强烈的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基本属性,是充分结合了中国国情和社会民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集大成者。

  民法典通过固根本、稳预期促进发展。人心定才能事竟成,要定人心就要提供好的法治环境,要充分保障人民权益,要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环境。首先要固根本,这个根本就是以法律形式再次强调市场对经济的决定地位,强调我国坚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决心;其次稳预期,用法典的形式保障权益,用更深入的法制化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消了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为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提供坚强的法律支持。

  实施好民法典,要广泛开展民法典宣传教育工作,将其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工作来抓。抓住机会加强普法教育宣传,提升公民法律素养,要宣传好法典条文、阐释好法律精神、运用好法律实践,明确社会主体权、责、利的边界,坚决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能力,让民法典深入人心、融入日常生活方方面面,真正做到普法惠民。

《民法典》心得体会感悟 篇2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民法典》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在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一一给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相关的点点滴滴。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是具有生命力的,它坚持问题导向。而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自然是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民法典更好地体现人民的要求、人民的利益、人民的意志,能够真正用来解决和调节现实生活中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民法典》心得体会感悟 篇3

  我理解的民法典,将物权法、婚姻法、合同法等各部法律修订编纂形成民法典,增设人格权编、禁止高空抛物等规定,像十根手指握成一双拳头,必将更好的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期待这一“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开启全新的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心得体会感悟 篇4

  尊敬的系领导您好:

  我是,是学习部的一名成员,我要竞选的职务是学习部X部长。

  在学习部一年的工作经验和能力的积累,我觉得自己有能力肩负这一重任,尽力把各项工作都做到做好,学习部最基本的工作就是早、晚自习各班的出席情况,以及小黑板和小楷的完成。我将尽力完成领导和同学们交给我的任务,积极配合工作,使学生会成为一个现代化的积极团体,成为学校的得力助手和同学们信赖的组织,我相信我可以把自己分内的事情做的更好,更出色。

  学习部,顾名思义学习是放在第一位的,无论何时,这一点都无法动摇。但成绩只是一部分,也必须具备很高的素质、能力和思想觉悟。

  在学习上,对于前几次的期末考试,我先后获得了3次专业一等奖学金,也参加了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还有大学生科研立项。在活动方面,我参加了学校组织的暑期三下乡活动并获得了先进个人称号,在一次手工制作上赢得了学校三等奖,也多次参加征文活动等等。 在思想上,虽未能进入党校学习,但递交思想汇报似乎成了生活的一部分,为隔两个星期都要递交一份,时常关注国家的动态,让自己的思想也随之进步。

  我的座右铭是,只要坚持努力,无论输赢都是成功。我相信自己可以胜任这一职,因为我可以“以身作则”“积极配合”,我想,有这八个字,足矣。我不要去用华丽的词藻说自己今后会在学习部怎样做,我选择的是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民法典》心得体会感悟 篇5

  离高考仅有百日,复习时间紧、任务重。我校的情况比较特殊,学生的基础薄弱,学习能力较低,自觉性不强,对语文不够重视。从几次市统考的反馈情况看,阅读和写作尤其是学生的弱项。而根据考纲要求,又特别重视对学生阅读和写作能力的考查。所以针对我校实际,高三语文组的几位老师认真思考、反复研究,特拟定本计划: 一、 总体设想:

  1、 百日复习分为三个阶段(专题强化、专题训练、高考冲刺),每个阶段设置不同的学习重点逐一解决学生的学习问题。

  2、 通过讲练结合的方式,以训练学生的解题思维。让学生在练习中总结做题思路、答题技巧和不同题型的解题方法。尽量效率优先,在精选、精做、精讲中使能力得以提高。

  3、 第一阶段重点攻克现代文阅读、文言文阅读并结合作文素材的积累。

  (1) 文言文:A、复习文言实词、虚词、句式。

  B、做专项训练,每周2篇,周末评讲。

  C、梳理必修书中的重要篇目,学生总结文言知识点。背诵名句名

  篇。

  (2) 现代文阅读:

  A、开辟语文学习专栏,将一些优秀范文、优美的文章展示出来。

  B、每周摘抄一篇或一段优美或精辟的文章,并写上自己的对主题、结构、情感、语言等方面的理解和启发。字数不限。

  C、做专项训练,每周4篇。归纳每篇文章的结构、主题、情感等等。

  D、老师针对不同题型总结答题方法,让学生在思考中举一反三,让学生

  在巩固练习中提高阅读能力。

  E、重温必修课本中的经典篇目,老师摘取一些优秀名作精讲,让学生能

  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阅读的兴趣。

  4、第二阶段重点攻克诗歌阅读、名句名篇及写作指导。 (1)诗歌:A、复习诗歌的相关知识及必修课本中的诗歌。 B、用默写的方式定期检查学生的记忆情况。

  C、老师每周利用一节课时间精讲一些优秀诗歌,最好用课件的方式,

  让学生在形象化感受中提高审美能力。

  D、做专题训练,总结解题方法,特别注意诗歌中的景与情的关系。

  (2)写作:A、每周写5段人生的思考或感悟。每两周写一篇大作文。 用互评、点评、精讲等方式来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

  B、老师分专题讲解高考写作的技巧,包括:审题立意、构思、材料的

  选择和结构的安排、开头和结尾、语言的提炼、亮点的制造、不同体裁的写作方法等问题。最好用课件,将理论与范文欣赏结合起来,使课堂充实而有效。

  5、第三阶段重点攻克语言文字运用、名著阅读及综合训练。 (1)语言文字运用:A、复习活页本上积累的字、词、成语 B、专项训练,加强记忆。

  C、将语言运用的技巧与写作中的语言提炼相合。

  (2)名著阅读:根据考纲所列举的篇目进行学习,包括情节介绍、人物分析、主题

  思想、认识评价等方面,着重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提高文学素养。

  二、制定具体计划

  三、 总结:

  在有限的时间里,我们希望用最行之有效的方法帮助学生,提高课堂的效率。一方面不断在训练中巩固学生的基础,另一方面注重学生的思维训练,让他们形成理性思考、规范答题的意识,最重要的是要能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学习中去,提高做题的准确率。此外,我们在晚自习还会针对学生的不同情况进行单独辅导,让每个学生在高考压力下都充满了希望和力量。

《民法典》心得体会感悟 篇6

《民法典》藏“富”于民,“富”中更“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仅要“富口袋”,还要“富脑袋”。这两“富”深深地藏于人民的生活之中,让两“富”与时代同进。“此心安处是吾乡”,有“乡”的地方就有“家”,有“家”的地方,就要守护好。

  有法可依,并不断完善,就是的“守护”。“手握”《民法典》,无论在哪里,心底都会有着落。“底盘”更稳才敢开得更快,《民法典》无论是大到物权、合同,还是小到家庭矛盾、邻里纷争,都能在其中找到依据和答案,可以说是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无时无刻、无所不在。情况明了,底气足了,就如解“后顾之忧”。

  俗话说,心稳了,手就稳了,在接续奋斗的路上就会更加义无反顾、勇往直前。“底盘”更稳才能开得更快。民心安,则天下和。“和”就是心齐,心齐则事成,《民法典》就如一块千锤百炼,无比坚固的“磐石”,铺就在“复兴号”列车带领人民驶向更加幸福的道路上,即使在未来可能还要面对更多更大的风浪,但只要统一思想、凝心聚力、砥砺前行这块“基石”在,就能让列车稳稳地全速前进。

《民法典》心得体会感悟 篇7

  合同效力问题,从来都是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在争议处理中的核心关注点和出发点。《民法典》颁布后,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从逻辑结构、表述内容方面都发生了适度增减、吸收等调整和变化。本文尝试通过梳理《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浅谈《民法典》的学习感受。

一、《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结构调整

《民法典》颁布前,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民法总则》没有针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但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做出了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包括合同行为,因此《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也是对合同效力的原则性规定。除了《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些单行法律也有在其各自的法律体系下对合同效力有所规定。但总的来说,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对分散,逻辑结构不够紧密,产生的弊端是难以在头脑中形成对合同效力规定的整体感和严密感。

  而《民法典》对于合同效力规定在结构和逻辑上进行了整合,使其更为严谨。《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过七个条文,分别对生效时间、需批准合同、无权代理、越权订立、超越经营范围、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并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对合同效力做了结构上的补充,合同效力更易全面把握。

二、《民法典》中的效力边界

  效力问题是合同关键,而法定无效情形是效力问题的边界。把握了法定无效的清晰边界就能更好的理解合同有效的自由之域。下文从两个角度梳理和讨论合同法定无效情形在民法典中的新变化。

  首先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原有五种法定合同无效情形出发,看其内容在《民法典》中具体变化。

(1)《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无效的规定。

  针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民法典》中有其他相关规定分别体现,如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概括规定为“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借由合同编第五百零八条指向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编第六章中的相关规定),使得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和影响变得更加重要,体现了对于社会公共法益保护的核心。

《民法典》没有对公序良俗做出定义,也没有做列举式的说明。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20xx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九民纪要》第30条中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这条规定体现出人民法院认为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属于公序良俗范围。如此看,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有关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规定,即使所违反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也存在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风险。

(2)《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实质内容,调整表述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五十二条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将整合了该条实质内容的《民法总则》中关于通谋虚伪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先对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进行伪装识别,再确认隐藏行为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延续了《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表述。

  再来看《民法典》对法定无效情形的直接规定和明确表述的变化。

《民法典》以第三编第三章合同效力专章规定了七个条文,但仅在该章第五百零六条将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这两种情形的免责条款直接规定为无效。另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指引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章节,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谋虚伪、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情形直接规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因考虑到合同效力的复杂性,对于合同效力未被直接规定为无效的其他情形,则放到《民法典》总则中有关合同可撤销、效力待定、部分性效力排除、担保从属性效力判断等相关条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节中另行规定,形成了对合同效力灵活处理的缓冲地带,体现了使合同尽可能有效的立法目的。

三、学习感受

  从《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规定的行文结构、逻辑调整、内容增减、条文表述等细节之处,笔者感受到了相比原有法律对合同无效情形更为宽泛的规定,《民法典》集中和充分地体现了鼓励交易、保护合同有效的立法宗旨。《民法典》对合同法定无效情形的规定让我们感受到它向我们清晰传达的合同效力边界的拓宽。

  对于我们法律人,法条的细节固然重要,但法律的深意更待持续探索。《民法典》是通过已经写进条文的内容,向我们传达和揭示它没法写进条文的现实复杂性,向我们努力呈现在鼓励交易基础上效力问题的复杂性,提醒法律人不能掉以轻心,需在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交易效率与合同正义中探求各方真意、寻求动态平衡。《民法典》可作为法律人执业道路的指南针,在未来面对特定情境的具体法律行为时,都能以客观立场,对合同效力问题综合分析和审慎判断。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对《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规定变化的感受,那就是“边界拓宽,而自由之地更加复杂。”

《民法典》心得体会感悟 篇8

  《民法典》藏“富”于民,“富”中更“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仅要“富口袋”,还要“富脑袋”。这两“富”深深地藏于人民的生活之中,让两“富”与时代同进。“此心安处是吾乡”,有“乡”的`地方就有“家”,有“家”的地方,就要守护好。

  有法可依,并不断完善,就是的“守护”。“手握”《民法典》,无论在哪里,心底都会有着落。“底盘”更稳才敢开得更快,《民法典》无论是大到物权、合同,还是小到家庭矛盾、邻里纷争,都能在其中找到依据和答案,可以说是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无时无刻、无所不在。情况明了,底气足了,就如解“后顾之忧”。

  俗话说,心稳了,手就稳了,在接续奋斗的路上就会更加义无反顾、勇往直前。“底盘”更稳才能开得更快。民心安,则天下和。“和”就是心齐,心齐则事成,《民法典》就如一块千锤百炼,无比坚固的“磐石”,铺就在“复兴号”列车带领人民驶向更加幸福的道路上,即使在未来可能还要面对更多更大的风浪,但只要统一思想、凝心聚力、砥砺前行这块“基石”在,就能让列车稳稳地全速前进。

《民法典》心得体会感悟 篇9

  合同效力问题,从来都是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在争议处理中的核心关注点和出发点。《民法典》颁布后,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从逻辑结构、表述内容方面都发生了适度增减、吸收等调整和变化。本文尝试通过梳理《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浅谈《民法典》的学习感受。

  一、《民法典》中合同效力的结构调整

  《民法典》颁布前,有关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民法总则》没有针对合同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但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做出了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包括合同行为,因此《民法总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也是对合同效力的原则性规定。除了《民法总则》《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一些单行法律也有在其各自的法律体系下对合同效力有所规定。但总的来说,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相对分散,逻辑结构不够紧密,产生的弊端是难以在头脑中形成对合同效力规定的整体感和严密感。

  而《民法典》对于合同效力规定在结构和逻辑上进行了整合,使其更为严谨。《民法典》第三编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通过七个条文,分别对生效时间、需批准合同、无权代理、越权订立、超越经营范围、免责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并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用《民法总则》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对合同效力做了结构上的补充,合同效力更易全面把握。

  二、《民法典》中的效力边界

  效力问题是合同关键,而法定无效情形是效力问题的边界。把握了法定无效的清晰边界就能更好的理解合同有效的自由之域。下文从两个角度梳理和讨论合同法定无效情形在民法典中的新变化。

  首先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原有五种法定合同无效情形出发,看其内容在《民法典》中具体变化。

  (1)《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无效的规定。

  针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民法典》中有其他相关规定分别体现,如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概括规定为“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及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借由合同编第五百零八条指向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编第六章中的相关规定),使得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和影响变得更加重要,体现了对于社会公共法益保护的核心。

  《民法典》没有对公序良俗做出定义,也没有做列举式的说明。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人民法院20xx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就是《九民纪要》第30条中规定:“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这条规定体现出人民法院认为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属于公序良俗范围。如此看,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有关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规定,即使所违反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也存在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风险。

  (2)《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实质内容,调整表述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民法典》取消了《合同法》五十二条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下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将整合了该条实质内容的《民法总则》中关于通谋虚伪的规定体现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也就是先对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进行伪装识别,再确认隐藏行为的效力。

  (4)《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延续了《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表述。

  再来看《民法典》对法定无效情形的直接规定和明确表述的变化。

  《民法典》以第三编第三章合同效力专章规定了七个条文,但仅在该章第五百零六条将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这两种情形的免责条款直接规定为无效。另通过第五百零八条指引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章节,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谋虚伪、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情形直接规定为无效。

  除此之外,因考虑到合同效力的复杂性,对于合同效力未被直接规定为无效的其他情形,则放到《民法典》总则中有关合同可撤销、效力待定、部分性效力排除、担保从属性效力判断等相关条款中,或分散在典型合同等其他章节中另行规定,形成了对合同效力灵活处理的缓冲地带,体现了使合同尽可能有效的立法目的。

  三、学习感受

  从《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规定的行文结构、逻辑调整、内容增减、条文表述等细节之处,笔者感受到了相比原有法律对合同无效情形更为宽泛的规定,《民法典》集中和充分地体现了鼓励交易、保护合同有效的立法宗旨。《民法典》对合同法定无效情形的规定让我们感受到它向我们清晰传达的合同效力边界的拓宽。

  对于我们法律人,法条的细节固然重要,但法律的深意更待持续探索。《民法典》是通过已经写进条文的内容,向我们传达和揭示它没法写进条文的现实复杂性,向我们努力呈现在鼓励交易基础上效力问题的复杂性,提醒法律人不能掉以轻心,需在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交易效率与合同正义中探求各方真意、寻求动态平衡。《民法典》可作为法律人执业道路的指南针,在未来面对特定情境的具体法律行为时,都能以客观立场,对合同效力问题综合分析和审慎判断。

  如果用一句话概括对《民法典》有关合同效力规定变化的感受,那就是“边界拓宽,而自由之地更加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