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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上网建站合作合同新版3篇

2024-03-18 09:39:14合同

推广上网建站合作合同新版3篇

推广上网建站合作合同新版 篇1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为弘扬中华美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推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

  第二条: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对方任何行为的权利。任何一方的职员不是对方的雇员,也不是对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对对方及其劳动关系和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双方进行合作,甲方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认同文化;

  2、能按照双方商定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制作门头、灯箱、喷绘等广告设施。

  3、能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开店手续和证明。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

  1、合同期间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费元;

  2、乙方不参与甲方店经营;

  3、乙方无偿提供店店面形象标识、设计方案及其相关指引;

  4、乙方有义务提供菜系配方及技术支持;

  5、乙方无偿提供微波炉一台;

  6、合作期间内,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内增加微波炉、电磁炉、空调、电饭煲等电器设备,乙方有义务以出厂优惠价提供以上系列产品;

  7、乙方提供的电器产品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期内,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

  8、乙方制作部分关于宣传单页、海报;

  9、乙方在媒体上对店给予宣传推广;

  10、其他事项:

  第五条:甲方应该尽到如下义务:

  1、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

  2、合作期间甲方承担店内、店外装修设计;店内桌面菜单,桌面立牌可参考《店专业指南》;

  3、店内须增设价格适中的菜系供顾客选择,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广,开发适当特色的新菜系;

  4、店内须积极推广光波炉的消毒杀菌功能,倡导绿色环保;

  5、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在店内张贴乙方有关的宣传品,并根据需要更换宣传品;

  6、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摆在店内使用,有条件的可摆在醒目位置,并能让消费者容易识别为产品;

  7、应在店内醒目位置设立“光波炉消毒专区”,有醒目的宣传品,并且尽可能在顾客面前用光波炉现场消毒;

  8、双方协议维护乙方提供的微波炉产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单独出售、转让、赠于、质押。

  9、其他事项:

  第六条: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乙方不定期对甲方微波炉美食店的门头、灯箱等物品的使用进行跟踪抽查,甲方应给予配合,对不合格的地方应该根据乙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七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年后,甲方若无违法本协议的情况出现,微波炉及乙方提供其他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第八条:甲方经营的“店”,若出现以下情况,乙方可无条件的收回微波炉和其他物品:

  1、甲方经营过程中,出现有损乙方利益的情况;

  2、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未满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经营的;

  3、己方未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用途;

  4、甲方和乙方的竞争对手进行有关宣传、联合销售等行为时。

  第九条:若甲方转让店,必须将微波炉一起转让,并且保证微波炉继续在美食店内使用,保证门头、灯箱设施不变。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营者的变更、营业执照的变更、经营地址的变更等。

  第十条:不可以抗力处理:

  如果甲方经营的店因拆迁、建筑物改造、整体规划变更等行为导致不能经营的,若经营期限未满三年,甲方应退还乙方微波炉;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若在协商开始后15天内未能解决,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年。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公章:

  签约时间:签约时间:

推广上网建站合作合同新版 篇2

  甲方: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甲乙双方就甲方的网站推广达成的详细方案如下:

  广告位置、广告价格

  首页搜索定向广告Pixels× Pixels文本广告位人民币:元

  合同执行期:年月日 开始 至年月日结束

  广告内容:

  关键词:

  网址:

  广告标题

  (12个字以内)内容描述Ⅰ

  (含标点限制17个字以内,英文少于35字符)内容描述Ⅱ

  (含标点限制17个字以内,英文少于35字符) 显示链接(网址URL)III

  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万仟佰圆 (个月广告期)

  一、乙方应在签订合同并收到甲方有效支付证明的两个工作日内发布甲方的网络广告。

  二、如果由于网站的广告资源调整而影响到甲方的广告位置,乙方应明确通知甲方,并协商调换等值的其他广告位置。

  三、乙方保证关于广告期限和广告形式的.所有承诺均已经得到的授权。如果乙方无法保证所承诺的广告期限和广告形式,将无条件退还并同时等值赔偿甲方所剩广告时间的广告费用。

  四、在本广告合同执行过程中,凡与本合同签订或履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一方不愿意协商,双方应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程序解决,仲裁结果为终局结果,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条款的方式加以确定,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传真件与合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定日期: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定日期:

推广上网建站合作合同新版 篇3

  甲方:

  乙方: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在网络上为医院、中医院(门诊部)内合作的专科提供网站搜索服务;

  2.在网络上发布所治疾病的内容和宣传;

  3.在网络上为患者公布合作单位的就医地点,让患者就近就诊;

  4.为合作单位提供专科治疗配方(需签约)。不签约的合作,只要发来一年的服务费,医院马上就是网的成员医院。

  5.在网络上介绍合作专科的坐诊专家。

  6.在网络上发布合作单位的医院状况,内容需经本网站修订。

  7.免费为合作单位提供就诊技术咨询,指导能正常地开展工作。

  8.负责网站信息的整理工作。有新业务发展动向和业务新闻时,及时在网站公布。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医院、中医院(门诊部)内建立“网”合作的科室,科室名字自定;

  2.乙方药品、费用自理;

  3.在合作科室内外必须有明显的“”及网址的招示牌;

  4.合作科室必须有专门的负责人和坐诊大夫,负责人或院方代表为负责联络人,有变动时应提前一周通知甲方,负责联络人必须能代表乙方合作科室的利益;

  5.必须有保持联络通畅的联系方式,且不变,联系方式有变动时马上和甲方联系;

  6.乙方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费:门诊部、乡级医院为每年元;县、区级医院每年为元;市级以上医院为每年元。技术资料费另议。

  7.若是合作单位需要单科的处方,需要有合作十年以上的保证签约,并一次交清十年的合作服务费。

  三、免责条款:由于internet是全球互联网络,其通道上偶然阻塞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造成服务器停止运行,造成用户访问速率下降或短暂中断,以上现象在任何服务器上都能发生,属于正常现象,乙方表示认同。

  四、违约责任

  1.双方的义务必须积极履行。

  2.此合作是长期合作。

  3.若乙方想解除合作,付年度费用时,超时一周,即为自动解除。甲方只做该付费的善意提醒;解约后医院在本网站的内容将全部删除。

  4.签约者费用不再退回。

  五、有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要求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要求解决。

  六、此合同各执一份。若有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协商内容视为附件,做为补充条款,和合同具有同等效益。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