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版销售代理合同协议新版最新5篇
甲方:
乙方:
依照《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方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代理销售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应具备的条件
1.地市级、县级个体、私有业者和个人。
2.具经营销售和销售工作经验。
3.具备成熟的办公场所。
4.具备电脑的操作经验和业务能力。
5.积极支持我公司开展业务。
二、乙方的具体工作
1.提供便利的营销平台。
2.每日能提供有效和真实的销售报表。
3.正常的报表制度,每日十六点之前。
4.乙方有配合甲方工作的义务,乙方要按照甲方约定价格进行销售,低于甲方要求的价格进行销售,将视情况取消代理资格。
三、甲方对乙方销售年度的奖励制度按照乙方年度销售额,可按下面三种情况获得奖励:
1.年销售额不大于时,享受年销售额的%。
2.年销售额界于------时,享受年销售额的%。
3.年销售额大于元时,享受年销售额的%。
四、乙方的利益分配必须具备的条件:
1.不得违反甲方的销售价格底线制度。
2.不得违反甲方规定的区域限制制度。
3.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
4.乙方必须完成整个销售年度;例如年月日--年月日,领取相应返利。
5.乙方不得同时代理同类产品注:以上行为如有违反,甲方不能保证乙方的利益。
五、乙方的代理期限:(一般一年)
六、乙方的销售区域界定
乙方的销售区域的界定,以本合同为准,超越范围,取消应得利益,取消代理权。
七、代理费用:甲方向乙方提供,乙方需向甲方交代理押金元人民币,若代理期限已满,没有续签协议;双方解除代理合同,清算之后,合约终止。
八、具体产品的代理价格见附件。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全程策划、独家代理销售甲方产权所属的“”项目(下简称项目),该项目位于市路号,可售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左右;该项目的商业和写字楼单位均为乙方独家销售代理销售范围,所有可销售物业均视为乙方业绩并可按本合同约定标准收取佣金。
二、销售任务
1、甲乙双方约定,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并正式开盘后x个月内乙方应完成项目推盘量(推盘量指项目具备销售条件并实际公开销售的物业面积)的%,项目正式开盘后12个月内乙方应完成项目推盘量的%,乙方销售业绩以《房屋买卖合同》和《认购书》的销售面积为标准统计。
2、甲乙双方约定,项目在20年x月x日前取得预售许可证,如项目在正式开盘前未完全具备销售条件(指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其他销售手续不齐全),甲方对乙方的销售任务指标和完成时间随之顺延或不再生效。
3、如在约定时间内乙方未完成销售任务,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要求乙方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支付乙方已经实现销售业绩对应的代理费。如甲方与乙方解约,甲方应支付乙方已经实现销售业绩(以购房合同和购房认购书的总金额为统计基数)对应的代理费。
三、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完成本项目可销售面积的%时,在乙方完成项目%销售率后,双方可协商终止本合同。
四、策划、设计、代理费的相关约定
1、策划、设计、推广及销售人员基本费用;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生效后每月五号支付当月基本费用x万元,至项目销售完毕的当月终止支付。
2、项目商业部分(包括酒店、写字楼、车库)销售代理费:
甲乙双方约定,本项目商业部分销售,乙方代理费标准为销售总额的2%,即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当月商业销售总额的2%作为乙方代理费。
五、销售代理费的结算约定:
1、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甲方同意在每月x日前支付乙方上月的代理费。
2、客户交付部分首期款并签定购房认购书后的当月,甲方即应以实收购房款总额为计算基数,按约定代理费比例支付乙方代理费。
3、客户交付首期款并签定购房合同后的当月,甲方即应以购房合同的总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约定代理费比例支付乙方代理费。
4、如由于获取预售许可证的时间超出上述约定时间个工作日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签定影响乙方结算的,甲方须按照购房认购书的总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约定代理费比例支付乙方代理费。
5、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再自行销售,所有销售成绩(包括项目团购部分及关系户购买)均计入乙方销售业绩,甲方均须按约定比例支付乙方代理费。
6、甲方支付代理费前,乙方可提供收据,甲方支付代理费后,乙方须开具正式发票。
7、甲方支付策划代理费只以对公转账进行:
帐户名称:市商业策划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银行支行
账户号码:
六、关于溢价代理费的约定
1、甲乙双方确定项目销售平均底价,如乙方实现的销售价格超过销售底价,价格超出部分对应的销售额部分,甲乙双方约定双方按x:x分配,即甲方分配%,乙方分配%,乙方分配的%即为乙方溢价代理费。
2、结算时根据每套实际成交价格与项目底价价格的差额,进行溢价代理费的结算,即乙方溢价代理费计算公式为:(实际销售价×已销售面积—销售底价×已销售面积)×分配比例,乙方溢价代理费以客户签定的购房合同或认购书为计算依据。
3、甲乙双方确定项目销售平均底价为:本项目酒店销售平均底价为元每平方米、写字楼销售平均底价为元每平方米、项目商业部分销售平均底价为元每平方米。
4、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溢价代理费每季度结算一次,甲方同意在每季度末按约定溢价代理费比例支付乙方上季度的溢价代理费。
5、甲方不得对项目价格任意打折,如甲方对关系户打折成交价格低于甲乙双方约定的项目销售平均底价,则该部分的销售不计入双方计算溢价代理费的基数。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对委托项目的开发销售拥有合法手续,并负责履行购房合同中的卖方职责;项目相关法律纠纷由甲方负责。
2、甲方负责销售所需宣传广告推广费用,包括户外广告、平面媒体和网络媒体的宣传广告费用;项目广告推广费用投入控制在项目总值的2%以内。
3、甲方负责提供售楼处的装修、办公家具、投影机等销售硬件设施及负责售楼处的电话、水电费用。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项目所需的所有策划工作:包括项目市场调研、项目定位、项目规划设计建议、项目商业策划报告、项目营销执行报告、项目推广宣传、项目销售计划等。
2、乙方负责项目销售执行工作、售楼处置业顾问的培训和销售管理工作;乙方负责置业顾问工装(秋冬装、春夏装)和销售文具并承担费用,如甲方对置业顾问工装有特殊要求的则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负责项目所需要的设计工作,包括《项目品牌系统设计》、《项目现场包装设计》《项目销售物料系统设计》《项目广告推广系统设计》等设计工作。
4、乙方负责项目推广所需的文案撰写工作,包括报纸广告、新闻宣传、网络推广、销售物料的文案工作。
5、乙方负责项目营销活动的策划工作,包括参加房交会、开盘活动、促销活动等策划工作。
6、乙方须参加与其他专业公司(规划设计院、景观设计公司、广告公司)的沟通会议。
7、项目销售价格由甲方确定,乙方须制作价格方案送审。乙方严格遵照甲方所确定之价格、装修标准、付款方式、入伙时间等销售条件进行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乙方须严守代理中介职业规范,维护甲方形象及声誉。
8、针对甲方项目,乙方须成立专业策划销售团队组成的项目部;乙方承担项目部所有人员和置业顾问的奖金、提成等费用。
九、关于双方工作分工对接的约定:
1、乙方负责客户接待、谈判并签定购房认购书,甲乙双方共同与客户签订购房《买卖合同》,甲方负责《买卖合同》的审核并盖章。
2、甲方须派相关人员驻留售楼处现场,负责收款(定金和房款)及银行按揭办理;
3、乙方所有的策划方案、销售方案、广告计划等均需甲方认可后方可执行,乙方须通过周报月报等形式向甲方及时汇报销售进度。甲方须指派专人审核确定乙方提交的各种方案,并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
4、针对甲乙双方会议纪要、来往文件、销售统计等文件,甲乙双方指派专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即为有效。
十、违约责任
1、由于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条款的规定,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过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约定,如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则视作违约并必须赔偿对方的损失及承担违约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3、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相关费用,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未按时支付乙方相关费用超过3个月,视为甲方单方面中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一、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
2、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乙方:市商业策划有限公司
(公章)(公章)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一、甲方授权乙方限在省市(县、区)区域内作为甲方产品的经销商,甲方不再向另家供货,从而保证乙方销售权。
二、业务办理方式:现款现货,货到先付款后提货。运输交货方式:代运制交货(只限长途)乙方提货额达元。甲方负责组织货源。
三、甲方按各不同品种瓶、盒上明确标明的产品执行标准保证产品质量。
四、乙方对销售困难的任何白酒品种在保持产品原样的情况下,享受调换、退货、退款的选择权,从而维护乙方经济利益不受损失。退货调换品种时运费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所在区域内经销白酒发生的一切经营费用(专卖、税务、工商、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和经营风险都由乙方自己承担。
六、乙方必须严格按约定区域、价格销售,不准跨域降价销售,第一次按当地经销商收回的冲货数量为依据给予冲货方应得提成的3倍罚款,从提成奖励中扣除;第二次甲方取消乙方该品种的经销资格;第三次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扣除乙方所有提成奖励。
七、乙方自协议签定之日起3个月内如月平均销售额达不到()元,甲方有权自行终止本协议。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第一批货物交付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备案一份。因本协议执行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负责处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销售代理甲方产品的相关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代理区域
1.乙方的代理区域为:
二、代理产品
1.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的产品为:商用燃气灶、商用电磁灶、厨房设备、制冷设备、不锈钢制品。
三、代理权限
1.甲方授权乙方为 代理商,全面负责该地区的市场销售(招标业务不含在内)。
2.乙方禁止跨区域窜货,有特殊情况乙方提前通知甲方,经甲方核实同意后开展业务。
3.乙方在代理经营甲方产品的同时,禁止经营其他对甲方有竞争有冲击的同类产品。
4.对于乙方代理的销售区域,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销售政策,原则上甲方不予干涉,但乙方对于自己以及下属经销商的经销行为负无限连带责任。
四、代理期限
1.本合同的代理期限为 。
2.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一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五、销售及业务返点情况
1、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年销售额50万元优惠总额度的3%;年销售额突破100万元优惠总额度的6%。
六、监督、培训及售后服务
1.甲方应当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严格按照甲方承诺的质保期限进行保修(质保期一年)。
3、乙方全权负责售出产品的维修及相关服务。
七、合同终止
1.本合同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2.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与代理销售有关的甲方任何的标识及知识产权。
八、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依法向甲方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 。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20年 20年
经协商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140万元。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单价、总价等如表所列。
第二条验收方法; 由甲方现场验收,乙方应确保质量合格,如出现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24小时负责处理解决。
第三条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
第五条交货规定
1.交货方式:甲方提供一定的材料验收场地,保证货运道路畅通。石子采用过磅计量,以磅单为准,甲方派人过磅抽检。
2.交货地点:株冶低货位施工现场
3.交货日期:甲方天提前三通知
4.运 输 费:包含在货款内
第六条经济责任
(一)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三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3.产品包装不符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的费用。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装,乙方应按不符合同规定包装价值2%的罚金付给甲方。
4.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三的罚金。
(二)甲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甲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规格,应偿付变更部分货款(或包装价值)总值 %的罚金。
2.甲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乙方协商,乙方同意退货的,应由甲方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罚金。乙方不同意退货的,甲方仍按合同规定收货。
3.甲方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术资料、原材料或包装物时,除乙方得将交货日期顺延外,每顺延一日,甲方应付给乙方顺延交货产品总值万分之三的罚金。如甲方始终不能提出应提交的上述资料等,应视同中途退货处理。
4.属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规定日期提货,每延期一天,应偿付乙方以延期提货部分货款总额万分之三的罚金。
5.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万分之三计算付给乙方,作为延期罚金。
6.乙方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甲方拒绝接货,甲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及罚金。
第七条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并报请物价部门批准后方能变更。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前,仍应按合同原订价格执行。如乙方因价格问题而影响交货,则每延期交货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总值的万分之三作为罚金付给甲方。
第八条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销合同,必须提出充分理由,经双方协商,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提出注销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注销合同部分总额 % 的补 偿金。
第九条如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天与甲方协商。
第十条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主管机关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如一方对仲裁不服,可于接到仲裁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得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共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并报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订立合同人:
甲方: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株冶低货位项目部 盖章
乙方;株洲天仙水泥有限公司 盖章
经办人: (盖章) 经办人: (盖章)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建行香樟路支行 开户银行;建行株洲电力支行
帐号 帐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