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合同实用【合集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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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承包方):
负责人:
乙方(分包方):
负责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现就项目的擦窗机系统安装专业分包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一、承包方式、内容及结算方式
1、承包方式:
2、承包范围:
3、工程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完工日期:年月日。
4、工程价款:
5、结算方式:
每月日,按乙方完成进度实际工程结算,工程完工时付至合同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满年后一次性付清。
二、甲方职责
1、甲方管理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后提出意见。
2、甲方应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指导,并且及时协调有关建方的工作,确保工程施工顺利。
3、工程开始前,及时向乙方提供图纸,完成技术交底。
4、收到乙方竣工通知时,及时安排人员验收。
三、乙方职责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执行甲方的工作指令任务,执行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及质量规范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工,乙方所采购的辅材必须是合格产品
2、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到达现场,乙方负责卸货并运到仓库或作业面,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负有保管责任,如发生丢失,乙方应赔偿有关损失。但甲方必须给乙方提供仓库。
3、乙方对施工过程中的成品和半成品应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坏和丢失应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4、乙方必须遵守工地一切规章制度。
5、为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各方人员人身安全和安装工作的正常运行,乙方必须遵循以下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1)乙方特种工人,包括电工、焊工等工种,必须持有有效证件。在上岗作业前,乙方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杜绝施工中发生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及“进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准穿拖鞋,严禁酒后上岗作业,起重及吊物下严禁通行,严禁攀爬脚手架和吊栏”等规章制度.(2)甲方负责人强令乙方人员违章作业时,乙方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3)乙方因施工不慎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各种经济损失者,其责任和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4)乙方应为所属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甲方权利
乙方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不得异议,甲方仅须支付乙方工程款的60%。
1、乙方不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质量未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2、乙方不服从甲方、业主、监理方的指挥、安排、监督、验收;
3、乙方无理取闹、破坏现场,不保护已经验收的工程或擅自停工。
五、乙方权利
甲方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甲方不得异议,甲方需支付乙方完工工程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贰年后支付。
1、甲方强制乙方人员违章操作,乙方人员拒绝后仍强制要求执行;
2、甲方无任何正当理由要求乙方停工,乙方解释无效;
3、甲方应提供基本的施工条件,施工图,施工材料和设备等,未能及时提供,乙方提出以后,仍不履行义务的。
六、保修
工程保修年,年内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管道、线路故障,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小时内无条件赶到现场维修。如乙方违反该义务,则甲方可委托他人履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附则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再协商补充。
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3、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均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合同履行地:
年月日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合同履行地: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根据施工实际需要,甲方将工程中所涉及的全部劳务部分交由乙方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业主招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及内容
1、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
4、工程内容:
a、为完成全部图示内容中的直接工程、间接工程施工所需全部劳务。
b、为完成本合同上述工作内容施工的全部工作及其辅助工作(含合同未具体注明,但施工所必须的工序及辅助工作)、现场清理、文明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及按“一体化”管理等全部劳务工作。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资料和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完成上述施工项目所需的一切劳务并经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
第二条:工程价款
1、乙方为完成上述工作内容,其工程总价约元(RMB:)。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价为最终结算总价,乙方确认本合同价已包含完成合同内容的所有事项所需要的价格,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修改。
2、合同附件中的承包综合单价均已包括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含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职业安全健康等)、节假日加班加点费、措施实施费、劳保费、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费、安全及保险、小型工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及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等,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甲方。
3、乙方应在最终结算前为甲方出具正式具备劳务资质公司的正式发票。
第三条:施工进度
满足甲方的总体进度要求。合同期间,甲方将施工进度计划下达给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计划要求配备足够的熟练工种进行施工。
本工程应满足两个阶段目标工期计划:
第四条:工程质量
1、乙方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监理指令及国家颁发的施工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
2、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业主要求。
3、由于乙方施工质量达不到甲方的要求,质量低劣,造成返工的,返工费用由乙方负担。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将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在整改期限内无明显改观,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在乙方已完工的工程劳务费中予以定量等额赔偿后进行清退,另选施工队伍,乙方应立即退场,且无权要求支付任何附加费用。
第五条:材料和设备
(一)、材料
1、本工程甲供材料为:所有图示所需永久性材料、周转料、施工所需设备、周转料等。
2、乙方根据甲方所安排的施工进度计划对所需各种材料、机具设备每次使用。
3、实行限额领料。甲方鼓励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降低损耗,在常规。
4、乙方自备材料为:工人所需吃、住的所有设施由乙方自行采购,如需甲方。
(二)、设备
甲方提供的设备为:
本工程两座桥所需的全部大型、小型等设备均由甲方提供。
第六条:计量与支付
1、本合同的中期支付和最终结算单需经甲方工程、质量安全、设备物资、合约等部门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并加盖项目部公章后方为有效结算单。
2、甲方在收到业主支付的月工程进度款金额后15日内,按审核工程量和本合同规定的劳务单价计算乙方劳务费,支付80%本月所完成的劳务工程进度款(乙方提供合格税务发票,扣除应扣款项)给乙方。余下的累计20%劳务分包费用在乙方应提供的劳务分包内容全部完成后且经交工验收后的60日内一次结清。
3、任何与乙方相关的计量支付所产生的单据均以甲方项目经理签字后方有效,甲方现场的任何人所签字确认给与乙方相关的支付单据在未得到甲方总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拒绝承认其合法性,并不能作为乙方支付的有效单据。
4、乙方承诺当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变更总量不超过工程总价的10%时劳务费不做调整,当产生负变更不超过5%时,甲方不再调整乙方劳务费总额,当负变更超出5%时,甲方有权视情况予以按后附清单的劳务费用的下调。
第七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指定为现场施工联系及总负责人,分项工程施工的负责人在进场施工后由总负责人委任,本合同不再详述。
2、在乙方进场前负责提供乙方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并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3、经甲乙双方约定同意本工程中乙方自己负责所带施工人员的吃饭和住宿,甲方不再额外予以经济补偿。
4、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姓名、年龄、工作经历、身体状况、工种、特殊工种操作证及技术等级进行检查(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操作证、技术等级证等给甲方人劳部门保存,施工完毕后退还)。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清退由乙方派遣的但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被撤换清退人员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再回到本项目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乙方的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指挥、安排,对不服从指挥调度者,甲方工地代表有权勒令其退场。
2、当乙方进度不能满足甲方的进度要求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施工人员以加快进度,如仍不能满足甲方的进度要求,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施工合同,另行选择施工单位,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3、自行负责施工中人、车、机的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4、乙方应接受本工程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及甲方驻现场工程师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尊重监理工程师的意见。
5、保持施工现场文明清洁,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规定施工,若达不到业主和有关部门文明施工和环保要求,乙方承担所有处罚费用。
6、在进行对外采购物资、材料、设备等活动中,必须以乙方的名义进行,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对外活动。
7、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当地的民风民俗,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8、人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停工、窝工等一切损失费用,原则上甲方不对乙方施工部分工程价款进行调整和赔偿,只有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对甲方做出赔偿后,甲方才对乙方的价款进行调整。
9、乙方与甲方的其他单位在同一工作面混合作业时,应互相谅解,协调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碍干扰。
10、甲方提供的施工机具,乙方应珍惜使用,定期保养,用完后完好交甲方。
11、乙方的负责人施工期间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指挥,回家外出须向甲方项目领导请假,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12、施工期间,当地所需乙方办理的手续(含暂住证等)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费用乙方自理。(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可增减相关内容及制定相应的处罚条款)
13、本合同工期为日,乙方同意以合同工期为控制工期下每超期1天在最终劳务费中扣除元作为工期约束条件,工期提前以1000元/天作为奖励。
14、甲方同意对乙方来工程施工人员的来程路费进行报销处理,报销处理以实报实销为原则。
第八条:其他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由公司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或由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
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地址:地址: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总包方(甲方):
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分包方(乙方):
地址:
代表人:
职务:
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严肃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福佳斯国际花园2、3、11楼
二、工程地点:安阳市东关街以南,朝阳路以东
三、分包工程范围及工程量:福佳斯国际花园2、3、11楼内墙粉刷、外墙粉刷。
四、分包工程期限年月日开工,年月日竣工。 工期 天。
第二条 工程结算
按分包工程项目,第一个月预支生活费,按合同人数每人计算,下月结算扣回,在工程施工进行中按前月完成的验收合格工程量预结(幅度不得超过已完成量的80%)进行付款,工程竣工后按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予以结算,并付清95%的工程款。
第三条 工程质量
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验收,乙方按施工图纸和技术交底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如质量不合标准,必须返工修理,其工料费损失,甲乙方承担:如工程质量低劣又无法挽救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工料损失。
第四条 安全生产
一、 甲方对乙方承担的工程要做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乙方经严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中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 劳动保护用品及施工中属于个人使用的带电操作工具由乙方自行解决,如乙方有困难,可提出需用计划,甲方协助解决。
三、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法规造成的火灾事故,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生活管理
一、 乙方工人进场后,食宿问题由甲方提供住宿条件(房租及水电费),生活用具乙方自备。
二、 生活需用之粮食、由乙方自理,甲方应在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六条 分包工程人工费单价
一、内墙粉刷实行单方平方米工费包干,每平方米元。
二、外墙粉刷实行单方平方米工费包干,每平方米元。
三、全日停工、待料、停水、停电、清工工日为元(超出3天)。
第七条 材料供应管理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量要求和材料配合以施工。乙方施工中用料让费及不合格的超出限额部分,由乙方负担。乙方在施工中按垛(堆)使用材料,做到日用日清,活完料净,保持现场清洁。
第八条 施工机具
一、大型工具由甲方负责,保证使用需要。
二、手工操作工具,由乙方负责。
三、对甲方负责供应的机具,乙方应认真保管爱护,如有丢失或认为损坏,乙方负责赔偿。
四、施工需要的运输设备,一台机械应配置一名司机,保证乙方正常施工,乙方不准擅自操作设备(自带机械按由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现场管理
一、甲、乙方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在甲方现场负责人统一领导下组织施工,有关计划、进度、材料供应等工作双方应密切配合,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二、乙方应对施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安全生产、爱护财产的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保卫工作,严禁偷拿现场用料,如有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不法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三、分包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准合同外人员出人场和住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在施工过程中经检验达不到国家验收规范规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返工的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二、 合同签订后,不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乙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乙方不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时,应由乙方赔偿甲方因影响施工计划造成的经济损失;如甲方中途解除合同,应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 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及质量要求完成,除甲方材料及其它原因影响工程外,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分包工程人工费%的逾期违约金。
四、 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拖欠不付,按银行短期货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十一条 附则
一、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解决不了的,可按以下
第(1)项解决:
(1)向建筑物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1、内墙洞口超出㎡的应扣除。
2、外墙按实际粉刷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完毕后失效。
总包单位:
代表人:
分包单位:
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四、施工工期:从年月日到
五、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乙方自行提供电动工具、手动工具工具耗材,运费及垂直运输费由乙方负责。乙方承接工程后不准以任何方式分包或转包;甲方如发现乙方分包或转包施工,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质量、进度等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六、验收方法及标准:
1、以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样板为生产标准并以此为验收依据,并应符合相关企业、行业或国家的有关标准,乙方同时提供原厂产品质保书,合格证,检测报告及相关证明;施工要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2、材料到场后,甲方对数量和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按照甲方认可的设计施工图、工程承包范围及项目内容和建设部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GB—2001》为验收依据,合格率达到100%,并确定实际工程量。
七、品质要求及单位价格:工程单价为 元/㎡。
八、预计工程量及工程造价: ㎡, 元。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①材料、工人同时进场,甲方付乙方工程款
②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
③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
④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
⑤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
⑥剩余工程款待装饰工程全部交付验收后, ,期满后无息一次付清。
十、违约责任
1、乙方需按照本合同规定及乙方提供的样板为验收标准,按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若存在质量及施工进度上的延误,乙方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工期损失,逾期每天承担违约金 元人民币。
2、如不能完全符合品质要求将由供方无偿重新供货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一、乙方责任
①乙方的施工队伍必须是由精干技术人员组成;
②乙方应自行负责本工队工人在此工程施工期间的人身安全及由于供方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安全,发生的上述安全事故乙方自行处理且承担一切费用;《装饰工人施工合约》作为本协议的必要附件。
③乙方应旅行应有的义务负责劳务工人的工资发放、交通、食宿及相关的保险等事宜;
④乙方应加强防火、防盗、施工安全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队伍的管理,自觉遵守执行安全、文明施工和夜间施工等规程,否则因违反有关规定所受安全部门和监理部门处罚或其他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十二、甲乙双方由于不可抗力的灾害和确非一方本身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由合同公证机关查实证明,可免于承担责任。
十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如需修改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另立协议方可生效。
十四、本合同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可上诉 仲裁委员会。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项目部执一份。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现将宜良世纪良城一期二段8—14栋新建水电工程以单包形式承包给乙方安装如下:
1、安装砖墙的所有线合及配所有砖墙上的二次线管,以每个元的人工费安装及配管。
2、打所有线槽及水槽,以每个元的人工费计算。
3、安装强弱电箱及配管以每个元的人工费计算。(注:安装强弱电箱要求粉墙之后方可施工,及高出墙面㎝左右。)
4、以上尺寸以水平线为准。
(1)晋通插座以1米水平线下65分。
(2)开关以水平线上45分。
(3)照明控制箱以水平线上55分
(4)弱电箱以水平线下45分。
5、以上安装如有不符合尺寸要求,出墙及因二次配管不到位,堵管等原因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若因工程质量不过关或反工浪费的材料进行赔偿。
6、工具由乙方自带。
7、安装过程中只付生活费元左右,乙方安装完工后监理验收合格后付完成量的70%的人工费,工程竣工后60天内付清所有人工费。
8、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安全任何责任。进入施工现场不准饮酒、打架、闹事、不准拿工地上的任何东西回家。如有以上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9、如果因人员及技术人员欠缺等因素造成停工、待工甲方有权收回工程,不付一切费用。
10、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所执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付清所有工程款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务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劳务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实用原则,双方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1条 工程名称:及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第3条 工程工期:
第4条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第5条 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规定。
第6条 合同金额(大写):暂定 元人民币。(税金)
本工程实行固定单价:
甲方另行委托的工作办理签证按实结算。
第7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
本工程预付款:
工程进度款采用按月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具体方式为劳务承包方每月20日向劳务发包方报当月已完工程量,并按审定量的80%支付,工程结算完成后,劳务发包方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结算价的95%;余款,即工程结算价5%作为质保金,保质满1年后支付。
进度结算只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第8条劳务发包方工作
任命 为驻施工现场代表;
全面履行与业主或总包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业主负责。
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协调解决非劳务承包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款。
第9条劳务承包方工作
任命 为驻施工现场代表;
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劳务发包方负责;
劳务承包方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月底前5天提交下月施工计划,经劳务发包方批准后实施。
严格按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精心施工,严格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
自觉接受劳务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10条 保险
劳务发包方为劳务承包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11条 补充条款
第12条 争议
劳务发包方和劳务承包方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请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13条 其他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工程发包方:
劳务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与工程承包人 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双方就专业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范围XXXX厂房及设备基础土建
2、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3、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合格等级。
4、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设计图纸及说明书
5、分包人义务
5.1、对本合同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发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熟练技术的工人投入工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5.2、分包人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日提交隔日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经工程发包人批准后严格实施。
5.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
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和现场脏乱造成的整改。
5.4、自觉接受工程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发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5.5、按业主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发包人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5.6 承包人自行解决行李、伙食费、车费;
5.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分包人责任发生损坏,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5.8、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5.9、承包人须服从工程发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5.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承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6、安全施工与检查
6.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7、事故处理
7.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发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8、保险
8.1、承包人必须为从现场施工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8.2、保险事故发生时,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8.3、各类保险所需费用均由自负责。
9、材料
9.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3天内,向工程发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确认后,承包方负责提供消耗材料及设备工具。
9.2、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分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0、劳务报酬
10.1、本工程的承包费用采用下列方式计算:
本工程分包价为支模板按沾灰面积55元/㎡,混凝土地泵(塔吊)浇筑的70元/m?,汽车吊浇筑的混凝土120元/m?,钢筋制作绑扎650元/t,架子米为一层16元/㎡,每超高米为一层。
2、工程外用工,用工当天必须有甲方负责人现场签字确认。
技工工资200元/天。力工工资110元/天。
11、劳务报酬的支付
11.1、分包人与工程发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形象进度款支付:自3月20日开工,前半月付款一次,付款额为实际工程量的30%。其后工程款结算方式为月结(每月10日)。
(2)、在工程施工期间,所有支付的工程款必须保证工人工资开到位,专款专用,分包人不得挪作他用。
12、所付款项必须由分包方书面申请,发包方现场的各专业技术人员核实认可工作量签字后,交项目经理签字后批准后支付。
13、施工验收
13.1、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施工完毕,通知工程发包人组织业主或监理验收。发包人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发包人的相关损失。
13.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分包人对其分包的作业的施工质量在质量保修期内负责维修。
14、施工配合
分包人应配合工程发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发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分包人配合时,分包人应按工程发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15、违约责任
15、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或施工期间不能满足业主和发包人的进度要求,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全部由分包人承担,同时工程发包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有权无条件收回项目的施工作业权;
(2)、分包人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6、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目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工程发包人:(公章) 分包人:
代 表 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甲方: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劳务工期劳务合作事项协调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 工程名称:
二、 工程地点:
三、 工程内容:
四、 承包范围:
五、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六、 质量标准:主体市级优质结构
七、 图纸: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两份,标准图集一份。
八、 施工准备工作:
甲方做到施工场地的责任及费用与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完成施工用水、电、道路责任及费用,完成生产、生活临时设施责任和费用。甲方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提供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位置及其要求与保护责任。
九、甲方驻工地代表及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驻现场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等应以书面形式,本人签字后交乙方办理签收。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测量放线工作,实施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工期、计量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甲方负责原材料试验、施工试验、取样、委托试验和成品、半成品的检验测试,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参加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办理交工验收,负责提供临建工作宿舍、提供床位。在施工中如果达不到建设方和监理要求,甲方有权换队伍,合同终止。
十、乙方驻工地代表及乙方权利义务
乙方工地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乙方的要求、申告和通知等应以书面形式范围的工程向甲方汇报,按照现行规范、规程、标准和甲方对质量的管理规定进行施工,接受甲方工作指令和质量监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自觉接受其监督、检查,与现场其他单位搞好协调配合。对甲方的指令应迅速执行,如因乙方行动迟缓给甲方造成影响或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工地施工中发生违纪责任现象,给甲方造成名誉上的损失,根据情节接受罚款。
十一、工期
乙方根据工期要求,周密的安排及总进度计划,保证按约定工期完成,如按期完不成,按规定给予罚款,如材料、机械耽误工期应顺延,并听所有误工的零工,天气造成工期向下顺延。
十二、质量与检验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约定的质量等级,严格按操作规程验收规范施工,乙方应对施工部分存在的问题按验收提出的意见及时返修,并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所造成的材料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再通知重新验收,直到符合质量要求为止。
十三、安全与文明施工
职工进入工地必须戴好安全帽,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对机具必须有专人使用。任何情况下,禁止乱接乱拉电线、电缆。须用时,必须找工地电工,否则后果自负。在施工中如果不按操作规程施工出现的伤亡事故,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在施工中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建筑垃圾放到指定地点,使用的材料一律堆放整齐。不要在楼内大小便。不要在工地和公共场所打架,不要偷盗,如发现以上情况,给予一定的罚款。
十四、承包工程的结算方式与价格
防潮层以下-,人工搅拌垫层按30元/按10元/元/块,支模板按粘灰面积14元/钢筋按建筑面积*9元计,构造柱圈梁32元/5元/屋面按建筑面积2/3计算,其余按七层建筑面积(包括小件、吊车工、食堂人员、堵架眼等)。
十五、付款方式
基础完、±付80%,二层、四层主体完付80%,主体验收合格后半月付清。
十六、物资供应
本工程需用的材料由甲方及时供应,甲乙双方负责签收保管。甲方提供必要的施工所用的机械。
十七、争议
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代表一份,乙方代表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工程完成、工程款交付完毕,协议终止。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单位:(以下称甲方)
承包单位:(以下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工程项日,经内部劳务招标,确定由乙方承包施工,为了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甲方要求,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承包范围
所有施工中的水.电.消防及防雷系统包工包料的施工。
第四条、承包内容
1.室内排水、强弱电、避雷、预埋、安装及管网的防腐、油漆。电梯门厅、楼梯、灯具预埋安装、防雷系统,部分预埋件。具体施工做法和内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及说明和修改通知施工。
2.材料的场内运输。
3.所有工程的.临电、临水全由乙方负责安装,甲方不负责出零杂工、所用材料。
第五条、承包方式
1、包工主材及主材配件、包油漆、包辅助材料、包机械、包工具、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单价的形式进行承包。
2、包施工工具、施工电牌、电线、安全帽、水鞋、雨衣。
第六条、承包价格
1、根据上述承包内容,按建筑面积结算,以每平方米为元。
2、甲方如需修改图纸和设计变更,价格双方协商调整。
3、付款的审批程序按甲方规定。
第七条、付款方式
1、每月结算一次,并按完成工程量的6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付35%,剩余5%作为二年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2、乙方收到款后,每月必须付清工人工资,并向甲方提供工资发放表。
第八条、保证金
签订合同之日向甲方支付20万元保证金,根据第一次拨款逐步给乙方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工期
l、按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完成。
2、甲方需赶工期时,乙方应无条件顺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工期,否则甲方有权增加人员或增加队伍进行施丁,增加人员或增加队伍所完成的工程量从乙方的总工程量中扣除。
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乙方承包沉管碎石桩工程施工部分,为确保,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双方签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工程各种联系和协商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的“”(水通、电通、道路通,场地平整)。
2.负责现场技术指导管理及协助乙方施工及技术资料整理的工作。
3.提供桩基础施工图纸贰套。
4.甲方负责处理好施工现场地下的一切障碍物。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及施工操作人员,并根据图纸及甲方技术人员要求进行施工并做好记录。
2.乙方严格按照国家和市颁发的有关安全施工要求管理好工程施工并对负责。
沉管碎石桩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松福大道(福永码头至公明北环码头道路工程)土建工程(K0+120-K3+130)
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乙方承包沉管碎石桩工程施工部分,为确保,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双方签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工程各种联系和协商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的`“”(水通、电通、道路通,场地平整)。
2.负责现场技术指导管理及协助乙方施工及技术资料整理的工作。
3.提供桩基础施工图纸贰套。
4.甲方负责处理好施工现场地下的一切障碍物。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提供施工机械设备及施工操作人员,并根据图纸及甲方技术人员要求进行施工并做好记录。
2.乙方严格按照国家和市颁发的有关安全施工要求管理好工程施工并对负责。
3.乙方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保证桩达到设计要求的承载力。如达不到要求,属乙方责任的,由乙方负责;属甲方责任的,由甲方负责。
4.乙方保证从进场试桩之日起 个工作日完成(不可抗拒的因素及甲方责任造成的停工除外)。每延误一天,乙方赔偿给甲方工程总价的﹪的损失费。
5.如因机械设备严重故障影响工期,乙方负责增加或更换机械进场补充。
6.乙方保证进场的机械符合国家及规定的要求,并负责向甲方提供有关。
三、结算及:
1.以包工的形式,沉管碎石桩以每米 元的单价由乙方承包施工。
2.: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 约 代 表: 签 约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签 约 时 间: 签 约 时 间:
一、案件要旨
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方工作人员与第三人签订分包合同,判断该分包合同的效力是否及于建设方的主要依据为,该工作人员是否有权代表建设方并且是否以建设方的名义对外签订分包合同。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二、案件来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xx)青民三(民)初字第224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31号
三、基本案情
20xx年9月22日,案外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包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建厂房车间一的土建及水电,工程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7,900,000元。同年9月25日,五天实业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五天实业公司徐泾新厂一期、二期、三期、四期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计107,900,000元(包括前述合同金额)。一冶集团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交给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20xx年10月30日,刘甲作为乙方签字,一冶集团公司作为甲方(由刘乙签字),双方订立《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刘甲承接五天实业公司新园区水电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5,897,554元,付款方式为保固期满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保固期为验收合格后12个月等。20xx年1月9日,刘乙在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内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该表格上载明:“工程名称为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总包单位为一冶上海分公司,承包单位为刘乙作业队,承包范围为土建及安装总体,对外结算金额为81,500,000元,提取固定管理费2,100,000元,内部结算金额(含税)为79,400,000元,财务部意见中写明扣除税费2,603,886元”。20xx年2月2日,一冶上海分公司向五天实业公司发送《关于徐泾新厂房项目工程款支付的确认函》,载明:“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贵公司在徐泾新厂房项目施工过程中,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经贵公司、我公司及现场项目部代表刘乙三方核对,均无异议,基于以上事实,现对贵公司支付徐泾厂房项目工程款作如下确认:1、贵公司支付至我公司银行账户工程款51,000,000元,2、贵公司代为支付给现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7,500,000元,以上两项合计68,500,000元经三方确认后即为截止20xx年1月31日贵公司支付给我公司徐泾新厂房项目的工程款,三方财务据此入账”。该函上分别由五天实业公司和刘乙盖章、签字。 五天实业公司发包给一冶集团公司的上述工程分项最晚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 20xx年6月26日,刘乙在刘甲提供的《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水电工程)中确认:“所有项目以640万元(陆佰肆拾万元正)结算,保修期一年从质检站竣工验收开始”。该汇总表上由刘甲的代表张仲青签字。20xx年1月19日,刘甲申请工程款20万元,由刘继平作为经办人在用款申请单上签字。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月20日电汇昆山兴达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0万元(该公司于20xx年9月16日出具证明,表明其代刘甲收取工程款)。刘甲确认截止至原审起诉前,其共计收到工程款4,770,000元。 刘乙于20xx年11月17日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本人(刘乙施工队)承诺,本人以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于20xx年3月25日承接了旭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于20xx年9月23日承接了上海五天实业有限公司徐泾新厂房工程,并承包该两个工程,因这两个工程而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对外欠款都由本人(刘乙施工队)承担还款责任。……5月本人(刘乙施工队)又承包了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上海世天威K7—1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现承诺尽快办理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所做工程的结算,并对因我(刘乙施工队)在世天威K7—1工程中所欠的材料款和人工费等对外欠款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鉴于
以上债务将给贵司带来诉讼风险,我愿将我本人全部财产(含股权)抵押给贵司,对以上债务的偿还提供还款担保,并配合贵司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包括我方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如贵司因以上债务导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诉讼相关的各项费用将由我全部承担”。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于20xx年10月19日向刘甲提供材料,显示:五天实业公司新建厂房二期工程的工地负责单位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工地企业联系人信息为刘乙。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载明“20xx年第二季度全区建设工程项目不良行为通报”中载明“五天实业有限公司一期、二期、三期的工程项目经理为刘乙”。 一冶上海分公司于20xx年10月19日工商注册成立,一冶上海第一分公司于20xx年10月24日工商注册成立。中国第一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为一冶集团公司曾用名。
20xx年10月8日,刘甲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所承建的涉案工程项目结算价经双方确认为6,400,000元。但对方只支付了工程款4,970,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故刘甲请求判令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xx年7月1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审理中,刘甲表示坚持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不要求刘乙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辩称:其与刘甲之间无合同关系,刘甲从刘乙处分包系争工程,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刘乙已经结算清楚并全额付清款项,故不同意向刘甲承担付款义务。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就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无异议。
四、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系争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承接,对外显示一冶集团公司为总包单位。一冶集团公司称系争工程项目经理并非刘乙,但未提供证据,而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刘乙为工程的项目经理,工地企业负责人为一冶集团公司,而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合同,因此刘甲有权向一冶集团公司主张工程款。但在实际施工中,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由一冶集团公司交由一冶上海分公司施工,由于一冶上海分公司系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刘乙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中显示刘乙是以一冶上海分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因此可以确认工程实际为一冶上海分公司及一冶集团公司共同负责。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与法无悖,可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结算,刘乙为项目经理,又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承诺书,且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表示第三人可确定工程款,因此刘乙可代表上述两公司确认工程款金额。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间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总共支付的工程款不会超过该金额,实际施工人领取的款项也计算入刘乙应得的款项,因此刘乙多结算给刘甲工程款有违常理。因此,刘甲应得工程款为640万元。至于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与刘乙间的款项可另行处理。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支付143万元工程余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付款义务人逾期付款,理应承担利息损失。刘甲认为其承包的工程是在20xx年6月30日完工的,因此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次日起承担未付款之义务。因刘甲和刘乙就双方结算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予以约定,因此刘甲要求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从20xx年7月1日承担利息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系争工程最后竣工验收时间为20xx年11月28日,结合分包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自20xx年12月29日开始承担利息损失。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甲工程款1,4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1,4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xx年12月29日开始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审法院认为,刘甲主张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而一冶上海分公司与一冶集团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由刘乙分包给刘甲,故一冶集团公司与刘甲之间是否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依据上海市青浦区建筑管理所网上记载,包括系争工程在内的五天实业公司相关工程的项目经理为刘乙,虽一冶上海分公司、一冶集团公司对此予以否认,但作为行业管理网站,其发布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通常应得到认可,且一冶上海分公司曾在发送给五天实业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确认函中记载刘乙的身份为项目部代表,故本院对刘甲关于刘乙系代表一冶集团公司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主张予以采纳,刘乙以一冶集团公司名义与刘甲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应及于一冶集团公司。()一冶上海分公司作为一冶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负责系争工程的施工管理并对外支付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由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就工程余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就刘乙向一冶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因相关承诺只在刘乙与一冶上海分公司之间发生效力,并不能对外约束刘甲,故一冶上海分公司以此拒绝承担工程余款的支付义务没有依据。因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刘甲付清全部工程款,亦未能明确已付款数额,故依据刘甲确认其收到的工程款数额,一冶集团公司与一冶上海分公司还应向刘甲支付工程余款1,43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现有 工程委托乙方劳务包干,为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甲、乙双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必须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承包方式:劳务包干(含人工、辅材、机械、吊装、二次搬运、装卸车等)
工程造价: 人民币 元(人民币 整);
合同工期: 个历天。
第二条 甲方责任
工程开工前,甲方向乙方进行相关的质量、安全、技术、工期、材料节约、消防、治安、现场文明施工、现场管理、劳动纪律等教育和交底,并为乙方提供住房;甲方保证材料及时供应,不得因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影响施工,及时对已完分项工程进行质量验评和检查,并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第三条 乙方责任
乙方严格按甲方的各项要求,做好进入施工现场前的准备工作,遵守甲方工地各项合理的管理制度,配合工地管理;在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及安全绳,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费用和责任由乙方自负;乙方需按有关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即付人民币 元(人民币 元整)作为进场及相关辅料的费用;完成第二层钢楼梯及电梯井即付人民币 元(人民币 元整)作为进度款;完工后,甲方2天内组织验收,如有问题需当场提出整改,否则当验收合格,需即支付人民币 元(人民币 元整)
第五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履行完毕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除保修条款外即告终止。若工程施工中因各种原因出现停工现象,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工期相应顺延及作出适当的补偿;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由于工程项目需要,甲方委托乙方承包发射机房及办公楼内外墙刮腻子涂料装修项目结合给乙方施工,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特订如下协议。
< 1 >.甲方以包工不包料形式分包给乙方施工,内墙刮两遍腻子砂纸打磨后涂刷涂料两遍,内墙每平方米单价为元,外墙刮腻子两遍砂纸打磨后涂刷涂料单价为每平方米元,计算面积扣除门窗面积窗框边按实际计算,梁柱面积按展开计算,即刮腻子所抹到的部位均属计算面积。
< 2 >.付款方式.甲方先支付乙方2人伙食费,按完成工程量支付进度数5%,余下待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后十天内一次性付清。
< 3 >.乙方经按照刮腻子项目有关质量要求施工,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管理,保证墙面平整度及光滑度,如达不到质量要求须返还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现场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