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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合同14篇

2024-01-08 08:11:28合同

房地产经纪合同14篇

房地产经纪合同 篇1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代理;咨询;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2.具体要求:。

  3.其他要求:。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1.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计算支付;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一次性计算支付;

  2.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计算支付;

  3.咨询服务的支付元。

  4.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上海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住址:

  法定代表人住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办经纪人员(签字):

  (资格证编号:)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

  备注栏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定的本合同(编号:),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签字)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盖章)

  年月日

房地产经纪合同 篇2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为了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互相配合、讲求实效、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一、策划(咨询)项目

  二、委托项目进度

  策划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策划市场调查,包括商圈调查、目标人群调查、目标市场调查、产业链调查和竞争对手调查5个内容,并对整体项目进行初步定位,双方沟通达成共识后进入第二阶段,本阶段完成供双方沟通用的的中期汇报演示文本,限期为自合同书生效之日起至个工作日。

  2.第二阶段:在甲方认可乙方对项目得出的定位主体的前提下,对定位策划有关内容作出进一步完善,完成,限期为至个工作日。

  上述工作在程序上顺延,总体累计时间不超过个工作日。

  三、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1.策划咨询费用为元人民币(元)。

  1)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策划费用的5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元(元)。

  2)乙方完成项目一整体策划方案后,通过正式的演示文稿,向乙方当场做出演示讲解,甲方认可后日内,甲方足额支付策划费余款人民币元(元),乙方方能将的正式文本交付甲方。

  2.乙方去往甲方处进行策划(咨询)工作,往返路费甲方承担,在甲方处调查工作的`交通、住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责任与权利

  1.甲方须指派专人(须书面制定),作为联络人,负责与乙方联络并协助乙方工作;

  2.为乙方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背景资料和信息;

  3.为乙方各阶段成果提出建议性要求,并在审定通过后及时给予书面确认;

  4.及时向乙方支付报酬;

  5.如果就委托项目内容、期限做出原则性改变的决策,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适当措施,便于乙方及时调整工作。

  五、乙方责任与权利

  1.由担任专家组总负责人,指派专人担任专门联络人;

  2.按进度计划完成各阶段任务,保证质量,及时与甲方沟通;

  3.按甲方提出的指导性要求修改和完善各阶段策划成果;

  4.保守甲方的商业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保密内容。

  六、成果归属与冠名宣传

  1.成果归属甲方所有;

  2.乙方在保守甲方项目相关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对成果有冠名宣传的权利。

  七、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中断,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当期款项;

  八、合同终止

  1.本合同履行完毕自动终止;

  2.一方违约并承担责任后自动终止;

  3.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要求中止。待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终止协议。

  4.甲、乙双方同意终止时须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合同争议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协议形式载明,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同具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仅视为达成策划意向;自甲方支付第一笔款项xx万元到达乙方账户之日起,本合同正式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省市区街(路)号邮编:

  电话: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邮编:

  开户行:账号:

  电话:

  签约地:年月

房地产经纪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已收到乙方预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双方同意就下列房地产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区路(街)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售给乙方。该地产的基本情况已载于本合同附件。乙方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产已做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元;¥。乙方由年月日前次付清给甲方,购房定金将在最后一次付款时冲抵。付款方式:

  三、双方同意于年月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房屋移交给乙方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五、违约责任:乙方中途悔约,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中途悔约,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日内定金退还乙方,另给付乙方相当于定金额的违约金。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地产,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给付相当于上述房地产价款千分之的滞纳金。

  六、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八、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议定书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房地产买卖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合同副本份,送房地产交易所(处)。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房地产经纪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市房地产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销售模式说明

  本项目商业类产品施行分期销售。

  本协议不表明甲乙双方对商业类产品进行认购或者进行类似性质的活动,而仅是甲、乙双方约定,待商业类产品正式发售后,乙方有按优先权顺序依次享有优先挑选、认购、购买产品的权利。

  二、标的物

  1.产品:商业产品

  2.物业地址:

  三、优先权确认

  姓名/公司名称:

  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公司注册号/法人代码:

  地址/法定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有意购买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所指明的物业产品类型,本协议确认的优先权号码为。居住类产品正式发售后,乙方按优先权顺序依次享有优先挑选、认购、购买本种类产品的权利。

  四、优先权保证金

  1.为了确保在项目正式开盘销售时,乙方能够按照所拥有的优先权享有相应的优先挑选及购买产品的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愿意以每套产品元金额向甲方支付优先权保证金。乙方意向购买的产品数量为套,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

  2.甲、乙双方正式签订《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本协议优先权保证金自动充抵部分乙方所购产品首期款。首期款不足部分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需另行补齐。

  五、优先权终止及失效

  1.甲方在正式签订《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三个工作日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选房,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2.乙方与甲方正式签订《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乙方有权放弃优先权。

  3.在甲方正式通知乙方选房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若乙方尚未与甲方正式签署《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则视为乙方自愿放弃本协议约定的优先权。

  4.自甲方接到乙方书面告知其自愿放弃优先权之日起,甲方开始为乙方办理免息退还优先权保证认金的手续,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按本协议支付的优先权保证认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同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其他

  本协议共三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房地产经纪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合作经营上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房地产合作合同范本。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名称:台海岸活虾餐饮( 店)(简称门店)

  第三条:合作经营项目的内容、范围、营业地址和规模

  1、投资合作经营位于 省 市(县) 路(巷) 号“台海岸活虾餐饮( 店)”。

  2、营业范围:甲方享有商标权和专有技术的罗氏沼虾特色餐饮店

  3、营业规模:营业场地约 平方米(详见合同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合作期限为 年,自20 年 月 日开始至20 年 月 日止,同合作经营项目营业场地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6年)。

  第五条: 合作经营方式:

  1、甲方和乙方共同投资,其中,乙方为现金投资人,投资款为100万元人民币。甲方以台海岸活虾的商标、商誉、配料技术、经营管理系统和经验等无形资产以及合作项目投资中乙方现金投资不足部分的现金,进行投资。

  2、由甲方全权管理经营合作经营项目,乙方不参与管理,但可委派一名财务收银人员参与项目管理。

  3、利润分配方式为,

  (1)乙方按年度(以每年度12月31日为截止日)固定分配利润,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计算方式以合作经营项目独立经济核算,乙方每年保底固定利润分配(无论合作经营项目实际盈亏状况)为乙方现金实际投资总额的25%,并以总公司的资产作为本合同的担保方。

  (2)合作经营项目当年度税后纯利润高于50万元人民币时,则乙方按照50%的比率分取定额红利。

  (3)除乙方固定分配利润的其他利润,归甲方所有。合作经营期满,门店的全部资产归乙方所有。

  (4)年利润金额以甲方提供的合作经营项目的年总营业收入及相关财务报表为准。如有疑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财务数据做出解释。

  (5)不足一年的合作经营期,以该年度实际合作经营期除以12个月计算乙方的定额分利。

  (6)乙方享有固定分利的起始日期为合作经营项目实际开业之日的次月首日为起始日。

  (7)甲方为合作项目唯一管理经营方,无论经营年度实际风险和损失均需承担向乙方支付保底固定分利的责任。

  第六条: 乙方一次性投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投资款专项用于:

  1. 门店设计费和装修费;

  2.门店租金;

  3.门店筹建费;

  4.门店开业筹备费;

  5.门店开业前的流动资金;

  6.门店各类经营所需设备;

  7.门店的其他经营费用。

  如实际用款总额超出乙方的投资额,则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承担并出资;如实际用款总额低于乙方的投资额,则多余部分由甲方用于门店备用金或广告宣传开支。

  第七条: 甲方和乙方的出资方式

  1.甲方许可门店使用甲方所有的商标、配料配方等技术诀窍;委派店长和其他主管职员,并对门店员工进行招聘和培训。负责门店的装修设计审核、装修工程监督管理、广告、营业手续的办理、设备设施的购置、以及其他采购,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的制定、广告管理以及营销政策等一切经营管理事项,合同范本《房地产合作合同范本》。

  2、乙方应分两次将其投资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帐户。第一次出资应于本合同签定之后三日内交付50%投资资本,计50万元;第二次应于第一次资金交付后15天内交付50%的投资资本,计50万元。

  3.乙方未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间内履行出资义务,需根据延误的时间和金额,按每日2‰的利率向甲方支付延误违约金。如超过期限壹个月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属乙方违约,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本合同第九条第一款比例处理乙方的已出资额。

  第八条: 本合作项目的乙方投资权,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九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在合作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合作抽回资金,如乙方确需退出项目并抽回投资金,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按乙方投资总金额的`70%由甲方退还;

  2.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二年(含)内按乙方投资总金额的60%由甲方退还;

  3.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三年(含)内按乙方投资总金额的50%由甲方退还;

  4.在签定合同之日起四年(含)以上不予以退还。

  乙方在收到以上退还金额之日起,停止当年保底红利及享受利润分配,本合同自然终止,同时该合作项目所有权归甲方。

  第十条: 如甲方在合同期满内,单方提出取消合作关系,甲方除退还乙方全部投资额,还须按以下方式给予乙方赔偿:

  1.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给予乙方实际投资额的30%赔偿;

  2.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二年(含)给予乙方实际投资额的40%赔偿;

  3.在签定合同之日起三年(含)给予乙方实际投资额50%赔偿;

  4.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四年(含),甲方不得终止合同。

  甲方按以上方式赔偿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当年的红利及利润分配,同时合作项目所有权归甲方。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后,合作项目经营场所内的所有资产归乙方所有,但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名、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如乙方转让,甲方享有优先权。如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延长,在征得甲方认可后,双方可延续合作经营合同。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或改造。

  2.负责办理经营场所所需的一切相关证照及手续,并由甲方出面注册公司法人或负责人。

  3.人员培训及上岗。

  4.全权负责及管理经营场所涉及的相关工作。对门店按照甲方的管理制度进行标准化管理。

  5.全权负责及管理经营活动的财务支出、收入和其他财务事项。

  6.与项目场地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7.将合作经营项目的年度总营业收入及年度相关财务报表于次年 月前交与乙方备案。

  8.协助乙方寻找适合的营业用房。

  9.对双方有意向的营业用房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收取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并查账质询。

  2.不参与合作经营项目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

  3.于年报表发放之日起五日内收取当年保本红利或利润。

  4.在经营合作项目中消费可享受折优惠。

  5.负责在合作项目当地或异地寻找经营活动场地。

  6.须协助甲方办理经营场所所需的相关证照手续。

  7.负责处理甲方在当地经营中与有关部门的一切协商工作。

  8.有权选择甲方推荐的任何但尚未投入装修的经营用房的合作投资。

  第十四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的事故和事件造成的损失,各方都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以友好精神力求协商解决。如争议未能协商解决,可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争议。在发生争议期间,除有争议的问题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各自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由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以下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件一: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附件二:甲乙双方有关证照或证件复印件。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或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地产经纪合同 篇6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房二手房地产买卖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市街巷号的房屋栋间,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元。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付清房产款项(交款日期以汇款时间为准)。

  2.乙方面交给甲方现金元;其余元均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汇款地点、收款人汇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 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额%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

  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他税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乙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的违约金。

  第七条 本房二手房地产买卖合同主体

  1.甲方是、、、,共人,委托代理人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单位,代表人是。

  第八条 本房二手房地产买卖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房二手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房产管理局、公证处各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房地产经纪合同 篇7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合法所有的住房,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及承诺:甲方承诺对该房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并已经全额支付取得该房产合法所有权的购房款项。甲方确认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甲方夫妻双方均同意出售该房产给乙方。

  第二条:房屋及附属设施总价格: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所售上述房屋及附属设施总金额为币大写:(六万元整)。

  第三条: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全部金额:00元(大写六万元整)。乙方支付价款后,甲方给乙方出具收款收条。

  第四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

  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甲乙双方确认该房产目前尚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在办理乙方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时,甲方应给予协助。

  第六条:甲乙双方应秉承诚实信用,认真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返还价款(或房产)和损失并支付合同价款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乙方(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20年月日

  X人:联系电话:20年月日

房地产经纪合同 篇8

  1、本合同所称房地产经纪(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目前单独从业的经纪人居间介绍,促使当事人进行存量房地产各类交易的经营活动

  2、本合同所列条款未尽事宜,当事人需要另作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增加补充条款,经签字生效附在合同后。

  3、本合同正文前的“合同编号”由所在的市中心市场或区市场编号、经纪机构或经纪人资格证书号码、合同流水号等3部分号码构成,填写时不能缺项。

  4、本合同正文中凡括弧内有多项供选择内容的,按其交易行为只在该括弧前的空格处先填其中一项。

  5、本合同要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填写。

  6、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出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相关证件。

  7、本合同条款由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和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房地产经纪(居间)合同

  (合同编号: )

  经纪机构或经纪人(甲方)

  名称或姓名: 资格证书号: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资格证书号: 电话:

  委托人:(乙方)

  名称或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人(丙方)

  名称或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是甲方向乙方、丙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和中介服务,乙方、丙方向甲方支付酬金的合同。

  第二条 具体事项条款:

  (1)乙方自愿将坐落于沈阳市 区(县) 街(路) 巷 号楼 单元 层 号,权属证载明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地产 (转让、出租、交换)给丙方。该房朝向 , (所有权证、租赁证)号码 。转让总价款(大写) 人民币。

  (2)租赁:丙方承租前项坐落位置房屋,期限为 年;租金 元/月;年租金(大写) 人民币。

  (3)交换:丙方向乙方提供的房地产坐落于沈阳市 区(县) 街(路) 巷 号楼 单元 层 号,权属证明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地产交换给乙方。该房朝向 , (所有权证、租赁证)号码 。

  (4)丙方向乙方预付定金(大写) 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交付。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无权向乙方要回定金;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按收取定金额双倍返还丙方。

  (5)乙方、丙方向甲方交付中介服务费(大写) 元人民币,其中乙方交付 元人民币,丙方交付 元人民币。此项中介服务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

  (6)乙方与丙方保证提供的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没有争议,未被查封、抵押,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情况。

  第三条 甲方、乙方、丙方约定的以上事项,如因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有损乙方、丙方的利益,则不得收取报酬,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人民币,损失超大型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转让、出租、交换)的房地产必须真实准确,若因其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五条 丙方向甲方作出(受让、承租、交换)房地产的承诺应真实况现,中途反悔,给甲、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由方负责办理(转让、租赁、交换)手续。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

  (2) ;

  (3) 。

  第八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或提交有关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约定采取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沈阳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效力等同,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地产经纪合同 篇9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代理;咨询;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2.具体要求:。

  3.其他要求:。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1.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计算支付;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一次性计算支付;

  2.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计算支付;

  3.咨询服务的支付元。

  4.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上海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住址:

  法定代表人住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办经纪人员(签字):

  (资格证编号:)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

  备注栏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定的本合同(编号:),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签字)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盖章)

  年月日

房地产经纪合同 篇10

  (合同编号:)

  经纪机构或经纪人(甲方)

  名称或姓名:

  资格证书号: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资格证书号:

  电话:

  委托人:(乙方)

  名称或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人(丙方)

  名称或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是甲方向乙方、丙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和中介服务,乙方、丙方向甲方支付酬金的合同。

  第二条、具体事项条款:

  (1)乙方自愿将坐落于沈阳市区(县)街(路)巷号楼单元层号,权属证载明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地产(转让、出租、交换)给丙方。

  该房朝向 , (所有权证、租赁证)号码。

  转让总价款(大写)人民币。

  (2)租赁:丙方承租前项坐落位置房屋,期限为年;租金元/月;年租金(大写) 人民币。

  (3)交换:丙方向乙方提供的房地产坐落于沈阳市 区(县) 街(路) 巷号楼单元层 号,权属证明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地产交换给乙方。该房朝向 ,(所有权证、租赁证)号码。

  (4)丙方向乙方预付定金(大写)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交付。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无权向乙方要回定金;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按收取定金额双倍返还丙方。

  (5)乙方、丙方向甲方交付中介服务费(大写)元人民币,其中乙方交付元人民币,丙方交付元人民币。此项中介服务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

  (6)乙方与丙方保证提供的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没有争议,未被查封、抵押,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情况。

  第三条、甲方、乙方、丙方约定的以上事项,如因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有损乙方、丙方的利益,则不得收取报酬,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人民币,损失超大型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转让、出租、交换)的房地产必须真实准确,若因其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五条、丙方向甲方作出(受让、承租、交换)房地产的承诺应真实况现,中途反悔,给甲、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后,由方负责办理(转让、租赁、交换)手续。

  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1)、

  第八条、合同纠纷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或提交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约定采取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向沈阳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份,效力等同,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地产经纪合同 篇11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代理;咨询;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2.具体要求:。

  3.其他要求:。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1.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计算支付;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一次性计算支付;

  2.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计算支付;

  3.咨询服务的支付元。

  4.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上海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住址:

  法定代表人住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注册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办经纪人员(签字):

  (资格证编号:)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

  备注栏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定的本合同(编号:),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签字)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盖章)

  年月日

房地产经纪合同 篇12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代理;咨询;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

  乙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2.具体要求:。

  3.其他要求:。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1.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计算支付;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一次性计算支付;

  2.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计算支付;

  3.咨询服务的支付元。

  4.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它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上海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住址:

  法定代表人住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办经纪人员(签字):

  (资格证编号:)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

  备注栏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定的本合同(编号:),业已经备案。

  经办人:(签字)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盖章)

  年月日

房地产经纪合同 篇13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 ];代理[ ];咨询[ ];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

  ( )2.营业执照;编号[ ]

  ( )3.房地产权证;编号[ ]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

  ( )6.其他证明或资料[ ]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

  ( )2.营业执照;编号[ ]

  ( )3.房地产权证;编号[ ]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

  ( )6.其他证明或资料[ ]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接受本合同事项委托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项;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2.具体要求

  3.其他要求

  第四条 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一次性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计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人,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

  第九条 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及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上海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 本合同壹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上海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份,共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承办经纪人员

  (资格证编号: )

  年 月 日

房地产经纪合同 篇14

  经纪机构或经纪人(甲方)

  名称或姓名: 资格证书号: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资格证书号: 电话:

  委托人(乙方)

  名称或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人(丙方)

  名称或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是甲方向乙方、丙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和中介服务,乙方、丙方向甲方支付酬金的合同。

  第二条 具体事项条款

  (1)乙方自愿将坐落于沈阳市区(县)街(路)巷号楼单元层号,权属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地产(转让、出租、交换)给丙方。该房朝向,(所有权证、租赁证)号码。转让总价款(大写)人民币。

  (2)租赁:丙方承租前项坐落位置房屋,期限为年;租金元/月;年租金(大写)人民币。

  (3)交换:丙方向乙方提供的房地产坐落于沈阳市区(县)街(路)巷号楼单元层号,权属证明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使用权)的房地产交换给乙方。该房朝向,(所有权证、租赁证)号码。

  (4)丙方向乙方预付定金(大写)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交付。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无权向乙方要回定金;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按收取定金额双倍返还丙方。

  (5)乙方、丙方向甲方交付中介服务费(大写)元人民币,其中乙方交付元人民币,丙方交付元人民币。此项中介服务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付清。

  (6)乙方与丙方保证提供的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没有争议,未被查封、抵押,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情况。

  第三条 甲方、乙方、丙方约定的以上事项,如因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有损乙方、丙方的利益,则不得收取报酬,还应承担违约赔偿金(大写)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转让、出租、交换)的房地产必须真实准确,若因其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五条 丙方向甲方作出(受让、承租、交换)房地产的承诺应真实况现,中途反悔,给甲、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大写)元人民币,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由方负责办理(转让、租赁、交换)手续。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2);

  (3)。

  第八条 合同纠纷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协商解决或提交有关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约定采取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向沈阳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效力等同,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丙方(签章):

  年月日

  附件

  1.本合同所称房地产经纪(居间),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目前单独从业的经纪人居间介绍,促使当事人进行存量房地产各类交易的经营活动

  2.本合同所列条款未尽事宜,当事人需要另作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增加补充条款,经签字生效附在合同后。

  3.本合同正文前的“合同编号”由所在的市中心市场或区市场编号、经纪机构或经纪人资格证书号码、合同流水号等3部分号码构成,填写时不能缺项。

  4.本合同正文中凡括弧内有多项供选择内容的,按其交易行为只在该括弧前的空格处先填其中一项。

  5.本合同要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笔填写。

  6.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出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相关证件。

  7.本合同条款由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和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