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借款合同合集5篇
借款单位:(以下简称借方)
贷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行(以下简称贷方)
借方根据号文件,(项目)所需资金向贷方提出申请,经贷方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大写)
外汇万美元
配套人民币万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外汇贷款用于
配套人民币贷款用于
第三条 借款利率
外汇贷款年率为%,配套人民币贷款年率为%,贷方按季收取利息,如借方未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计收复息。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按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借款期限
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在个月内还清全部贷款本息,配套人民币贷款自第一笔用款之日起,在个月内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五条 借款使用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天内,借方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日起天内应对外签订定货合同。定货合同副本和用汇计划送交贷方,经贷方审查同意后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用汇,借方应事先征得贷方同意并及时调整用汇计划,以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第六条 借款偿还
借方偿还本息所用货币与所借币种必须相同,并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归还。还款计划如下。
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后第个月开始偿还,共分次还清,每次万美元。
配套人民币年月归还万元
年月归还万元
如因特殊原因,借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应在到期前两周内向贷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方审查同意修改原借款期限,重订利率。
第七条 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作为借方的担保单位,并按贷方的要求出具担保书。一旦借方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由担保单位承担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和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方未按规定的用款计划用款,造成未用或超用部分须向贷方支付%的承担费。贷方因本身责任未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应向借方支付%的违约金。
二、借方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方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挪用贷款,借方除在限期内纠正外,对贷款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付50%的罚息。
三、借方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方有权从借方的其它帐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加收%的利息。
第九条 其它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一)贷方收到借方提供不真实的情况、报表和资料。
(二)借方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无力偿还贷款本息,资产总额又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
(三)借方的保证人已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能力。
二、贷方有权按合同规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方应向贷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三、借方所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凭证、留成外汇申请书、用款和还款计划及有关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双方议定的其它条款
五、本合同一式份,经借、贷双方及保证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合同附件:
贷款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借款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借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用于:
所需外汇资金,于年月日向乙方申请外汇贷款。乙方根据甲方填报的《外汇借款申请书》(编号:)和其它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借(外币名称)万元(大写金额)。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第一笔用汇日起到还清全部本息日止,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月。
第三条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贷款基准利率为按月浮动,利息每季计收一次。
第四条甲方愿遵守xxx和其它有关规定,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使用贷款的有关情况、财务资料及进行信贷管理工作的便利。
第五条甲方在乙方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遵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用款。
第六条本合同所附《用款计划表》和《还本付息计划表》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保证按《用款计划表》及时供应资金。如因乙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
甲方因故不能按用款计划用款,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调整用款计划。否则,乙方对未用或超用部分按实际占用天数收取‰的承担费。
第七条甲方保证按《还本付息计划表》以所借同种外币还本付息(若以其它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偿还,按还款时的外汇牌价折算成所借外币偿还)。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甲方不能在贷款期限终止日全部还清本息,应在到期日十五天前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共同修改合同的原借款期限,并重新确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未经乙方同意展期的贷款,乙方对逾期部分加收%的逾期利息。
第八条甲方保证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如发生挪用,乙方除限期纠正外,对被挪用部分加收%的罚息,并有权停止或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作为甲方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出具担保书。一旦甲方无力清偿贷款本息,应由担保人履行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十条本合同以外的其它事项,由甲、乙方双方共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收回后失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借款方:
地址:邮码:电话:
贷款方:
地址:邮码:电话:
甲方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其项目已经由批准,特向乙方申请万美元(或其他外币)外汇贷款.按照贷款办法和有关规定,业经乙方审查同意,为明确经济责任,特签订本借款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确认向乙方借得现汇万美元(或其他外币),买方信贷万美元(或其他外币)
第二条借款期限:现汇年月.(从第一次用汇之日起到还清本息止);买方信贷年月.按本合同所附的用款计划(略),乙方保证及时提供.如因甲方未按计划用款而造成乙方组织外汇资金的利息损失,甲方按乙方规定支付外汇承担费.
第三条借款利息率为年息:现汇为 %(按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浮动利率计息);按月浮动;买方信贷为 %,按天计算.在借款期间,每半年计息期应计的利息,如甲方未能支付,甲乙方直接借记甲方借款帐户内,实行复息计算.由于计息增加的贷款额,不占用贷款额度.
第四条借款使用;在引进的技术设备成交后,应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甲方委托乙方全权办理进口开证,审单付款等事务.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外汇,不挪作他用,如果发生挪用,其挪用部分,乙方加倍收取利息.
第五条借款偿还:甲方在借款期终止日,全部清偿贷款本息.甲方因故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时,由担保单位负责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外汇额度的相应等值的人民币(包括延期偿还的罚息)对逾期未还借的款部分,甲方同意加付 %的罚息.
第六条本合同所附的《用汇、还汇计划》和《还汇(款)保证书》及甲方担保单位出具有保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
第七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借款使用的有关情况、报表、资料,为乙方检查信贷工作提供方便,双方应积极合作,努力促成项目的早日建成投产.
第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到期结清本项债权债务时终止.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送(有关单位)备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借款单位: (以下简称借方)
贷款单位: (以下简称贷方)
借方根据号文件,(项目)所需资金向贷方提出申请,经贷方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大写)
外汇万美元
配套人民币万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外汇贷款用于
配套人民币贷款用于
第三条借款利率
外汇贷款年利率为%,配套人民币贷款年利率为%,贷方按季收取利息,如借方未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复息计收.在合同履行期中,如遇到利率调整或计息办法变更,按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借款期限
外汇贷款为自第一笔用汇日起,至年月日止,配套人民币贷款为自第一笔用款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借款使用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天内,借方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天内应对外签订定货合同.定货合同副本和用汇计划送交贷方,经贷方审查同意后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用汇,借方应事先征得贷方同意并及时调整用汇计划,以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第六条借款偿还
借方偿还本息所用货币与所借币种必须相同,并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归还.还款计划如下:
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后第个月开始偿还,共分次还清,每次万美元.
配套人民币年月归还万元;
年月归还万元.
如因特殊原因,借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应在到期前两周内向贷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方同意修改原还款期限,重订利率.
第七条还款担保
借方请为借款保证人,并由保证人按贷方的要求出具担保书.一旦借方未按期归还本息,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借方未按规定用途用款的,须向贷方支付未用或超用部分%的违约金.
2.贷方因本身责任未按用款规定提供贷款的,应按延期天数向借方支付未贷款金额%的违约金.
3.借方未按规定使用贷款,贷方有权停止和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挪用贷款,借方除在限期内纠正外,对贷款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付%的罚息.
4.借方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方有权从借方的其它帐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加收%的利息.
第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借方向贷方提供不真实的情况、报表和资料的;
(2)借方由于各种原因无力偿还贷款本息,资产总额又不足以抵偿负债总额的;
(3)借方的保证人已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代偿能力的.
第十条贷方有权按合同规定检查、监督借方使用贷款情况.借方应向贷方提供有关报表和各项资料.
第十一条借方所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凭证、留成外汇申请书、用款和还款计划及有关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议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借、贷方双方及保证方各执1份;副本份,交等单位各执1份.
第十四条本合同附件: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担保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借款单位:(以下简称借方)
贷款单位:(以下简称贷方)
借方根据号文件,(项目)所需资金向贷方提出申请,经贷方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大写)
外汇万美元
配套人民币万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外汇贷款用于
配套人民币贷款用于
第三条 借款利率
外汇贷款年利率为%,配套人民币贷款年利率为%,贷方按季收取利息,如借方未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复息计收。在合同履行期中,如遇到利率调整或计息办法变更,按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借款期限
外汇贷款为自第一笔用汇日起,至年月日止,配套人民币贷款为自第一笔用款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 借款使用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天内,借方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天内应对外签订定货合同。定货合同副本和用汇计划送交贷方,经贷方审查同意后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用汇,借方应事先征得贷方同意并及时调整用汇计划,以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第六条 借款偿还
借方偿还本息所用货币与所借币种必须相同,并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归还。还款计划如下:
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后第个月开始偿还,共分次还清,每次万美元。
配套人民币年月归还万元;
年月归还万元。
如因特殊原因,借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应在到期前两周内向贷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方同意修改原还款期限,重订利率。
第七条 还款担保
借方请为借款保证人,并由保证人按贷方的要求出具担保书。一旦借方未按期归还本息,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借方未按规定用途用款的,须向贷方支付未用或超用部分%的违约金。
2.贷方因本身责任未按用款规定提供贷款的,应按延期天数向借方支付未贷款金额%的违约金。
3.借方未按规定使用贷款,贷方有权停止和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挪用贷款,借方除在限期内纠正外,对贷款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付%的罚息。
4.借方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方有权从借方的其它帐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加收%的利息。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借方向贷方提供不真实的情况、报表和资料的;
(2)借方由于各种原因无力偿还贷款本息,资产总额又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的;
(3)借方的保证人已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代偿能力的。
第十条 贷方有权按合同规定检查、监督借方使用贷款情况。借方应向方提供有关报表和各项资料。
第十一条 借方所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凭证、留成外汇申请书、用款和还计划及有关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议定的其它条款。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借、贷双方及保证方各执1份;副本份,交等单位各执1份。
第十四条 本合同附件:
借款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贷款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担保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签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