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购销合同合集9篇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加工的需要,向甲方购买不锈钢板材,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订立以下条款。
1.乙方加工所需的不锈钢板材全部从甲方购买。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其他渠道购买不锈钢板材,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整,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乙方加工进度需要,分期分批向甲方购进所需不锈钢板材,乙方每次需货时,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所需板材的`规格、型号、数量、生产产地,经甲方确认后,甲方应在日内将该板材送到乙方加工厂地。
如果甲方逾期货的价款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3.由于不锈钢板材市场价格变动频繁,每批货物的价格以甲方供货当日市场价格为参考,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4.板材接收验收方式: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先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关的检测报告,否则该批板材的质量视为完全合格。
经双方确认钢材质量确实不合格后,甲方应将质量不合格的板材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但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同时甲方在日内换送合格板材。
5.付款方式:本合同项下板材款项按以下方式支付:甲方板材送到乙方加工厂当日,乙方必须支付该批板材总价款的。80%如果乙方没有按时如数支付任何一期的板材款,则乙方应赔偿当期所欠款上午日计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6.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如果双方有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本合同一式二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维护双方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 品种、数量、基准质量
2、 价格:按低位发热量5000大卡计算为/吨。低位发热量每低100大卡扣 元/吨,低位发热量每高100大卡补加 元/吨,低位发热量高出5300大卡以上不再追加补贴费用。全水份≤12%,水份高出1%扣元/吨,水份低1%补加/吨。
3、 交货时间:双方盖章之日起司煤场内。
4、 煤炭数量质量验收和奖罚:煤炭运至甲方指定煤场后双方共同取样并甲需方送至具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化验为准;数量以甲方指定的具有技术监督局认证的.地磅称量为准。
5、 付款方式:
5、本合同实际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至当地人民法院。
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最大利益,使甲乙双方的商品销售达到最大化,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1、合同期内,乙方提供的商品必须经甲方审定验收合格,经信息维护后进行微机销售,乙方品牌增减也必须由甲方同意,修订合同后才能购进。
2、品牌隶属部组,
附牌。
3、经营方式:租赁,乙方提供的商品售价必须为丰润区域最低价,如高于该区域市场价,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信誉损失费5000元,且甲方有权对乙方清场。乙方须执行丰润区范围内同一零售价,同一活动打折内容。如有违反,一经发现乙方应向甲方赔付违约金3000元。
4、租金及结算方式:租金为万元,从实际发生销售额当月销售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从下月扣除,直至扣完。每月27日为结算日,租金扣完后,所发生的销售全额按月结算给乙方。
5、甲方因庆典、春节、中秋节等节日进行销售活动时,乙方应给予支持,与甲方共同开展促销活动,以扩大销量。商品促销与广告宣传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6、乙方有义务解决因乙方提供商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并承担责任。
7、乙方不得经营合同规定以外的品牌商品,如需更改由甲方认可。
8、乙方进店装修需征得甲方同意,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并保证不得破坏甲方设施,出现装修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装修完毕后,装修物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撤场时不得损坏。
9、乙方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火灾、盗窃、涉及人身安全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乙方促销员是乙方派驻甲方门店代表,乙方负责或协助商品销售的专职人员,与甲方没有劳动关系,甲方对乙方促销员除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外,不承担与其劳动有关的任何责任。乙方派驻甲方门店促销员视同本店员工统一管理培训。乙方促销员应认真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与甲乙方签订三方协议;乙方促销员违反甲方管理规定或其它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对其处罚或辞退,因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一、成交房屋
房屋座落或名称
类别栋号单元层次房间号建筑面积(m2)单价(元)合计金额(元)预 购 价 款定金%第一次预付款%第二次预付款%第三次预付款%
二、甲方须向乙方提交购房计划平方米。
三、房屋交付日期:年月日。
四、双方协商房屋单价一次包定。
五、代收煤气管道费每户元,电视天线费元。
六、预购付款结算办法。
1.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交纳购房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合同履行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2.自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在10日内预付第一次购房价款。工程主体完工后预付第二次购房价款。工程竣工移交时结清购房价款。
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滞纳金。
七、乙方如因计划、设计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可另行安排房屋,甲方亦可解除合同。乙方在日内返还预收房款,不计利息。
八、本合同自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后正式生效。至乙方给甲方钥匙之日起失效。
九、从交付房屋钥匙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发现因施工质量影响生产、生活的 ,由乙方在限期内负责维修。
十、产权归属: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份。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梅河口市家齐日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经销产品
日用百货、电工器材、劳保用品、文具用品、办公设备、针织品、厨房电器、日用杂品、商品货架、柜台。
二、结算方式
乙方与甲方之间的一切财务往来只能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三、市场推广:
1:在乙方自行操作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中,不得修改其内容,不得改变产品的用途。对于因夸大或虚假宣传而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信誉形象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通过任何途径销售任何假冒品牌的任何产品。
四、销售资料:
1:有关甲方产品当地销售信息资料 (如:生效销售合同、客户名录、销售记录、销售凭证、提货凭证、库存等),以及其他有关甲方的资料,属于甲方产品经营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将上述资料透漏给第三者,否则,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本合同,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将定期咨询乙方经营产品的销量、流向、铺货库存等情况,以及零售终端的变化及其它反馈信息,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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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订货程序及运输方式:
1:乙方接到订单五日内送货。
2:商品从到达承运部门时起,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缺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发现溢缺、残损串错,数量不符等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六、销售责任:残损负责调换。
七、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不得擅自对非签约经销商销售产品,
2: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或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告诫、暂停履行合同、不予续约或立即终止合同等。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的销售业绩未能达到本合同第八条的要求,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的履行。
乙方权利与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约定。
2:依照本合同规定按时收取利润提成。
3:亲自签署本合同并按合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接受甲方监督。
4:乙方不得诋毁甲方或甲方的其他签约经销商,不得扰乱甲方或甲方的其他签约经销商的正常经营秩序。
5: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及国家政策的要求对本合同做出相应的调整包括甲方产品的价格调整,并在此承诺接受并遵守该调整。
七、退货制度:
1:乙方因质量或非质量问题产生的退货,须由乙方提供退货申请单,报甲方批准方
可退货。非质量问题的退货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在收到退货并确认符合甲方退货制度后退回货款,并扣除40%包装损失费。
2:退货申请单需将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乙方姓名、电话、传真、地址、邮编、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及乙方合同号(与本合同一致)、退货原因、退货品名、数量传真至甲方指定传真机,经甲方查实许可后,方可退货。
八、合同的终止、解除或延续:
1: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的,乙方优先续约,如乙方续约需在合同终止前壹个月内重新签订下一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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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不能充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与乙方结清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
3:合同期满,如乙方愿意与甲方续约的,应当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办理续约,否则须自行承担可能不能续约或不能按时续约的后果。甲方对是否接受乙方续约保留最终审核权。
聚效
4:年销售额200万元。
甲方: 乙方: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购货内容及单价:
1、中沙
单价: 元/吨; 数量: 吨; 金额: 元
合同金额以收货磅单中实际收到数量乘以单价为准;上述产品价款中已含运输费、税费、装卸费等。
二、质量要求:
1、所供砂应为天然河砂;
2、规格要求:中砂;
3、含泥量小于3%,泥块含量小于1%,石子及鹅卵石含量小于2%。
三、供货方式:
乙方接到甲方要货通知后于10小时内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如每月三次供货不及时,扣除货款违约金贰万元。由乙方负责组织承运,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结算方式:
1、乙方凭磅单与甲方对帐,付款时乙方要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2、付款方式:现金或转帐方式。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货款,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甲方施工工地。
六、验收方式:
1、甲方根据行规制定具体验收标准,并据此进行验收与计量。
2、以甲方过磅数量为准,但必须将双方核实,乙方有权随时对过磅进行抽查,如有异议,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3、每批货物送至甲方后,甲方进行抽检后合格的,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合格的产品(人为除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更换并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
七、合同变更解除
1、因工程原因需要变更所购物品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重新变更或更改购销合同。
2、甲乙方中有一方出现违约责任,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
八、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所交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退货,因质量问题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并承担该次货款20%的违约金。
2、乙方如不能按照甲方所通知的时间供货,或者逾期交货,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为当次货款的20%。
(二)甲方的违约责任
1、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
2、逾期付款的,应按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承担乙方此所受的损失。
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甲方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合同期限:本合同一式贰份。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方(甲方):中铁
供方(乙方):
由于施工需要,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木材采购达成协议如下,并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不得转让:
第一条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厂家、数量、单价及金额:
1、表中数量为双方结算的基本依据,甲方可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依据工程进度提前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按实际需要对合同约定数量进行调整,乙方应予执行。但数量的调整幅度不得大于合同约定总数的%(建议不超过合同约定数额的10%),超过合同总数10%的数量变更,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合同。
2、表中单价均为到交货地点的落地价,包括必要的货价、运输费、装卸费(除货到现场的卸车费由甲方承担外)、包装保护费、检疫费、税金以及修复缺陷所需要的全部费用,未列明的,甲方认为已包括在单价内。
3、合同期内,单价不作调整。
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木材实际尺寸误差不得超过合同约定尺寸的-5%。
2、其他约定:。
第三条交货方式、地点、时间:
1、乙方送货到甲方施工现场指定地点,具体地址为。
2、甲方指定收货人为。
3、交货时间:。
第四条数量、质量验收:
1、货到现场甲方在现场验收,如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退货或按约定数量结算。
2、具体验收方法为:。
第五条结算与支付:
1、本合同有/无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为万元(如无预付款此处划斜杠),预付款金额不超过合同暂定金额的30%。
2、货到现场验收合格,按以下第种方式结算:
(1)每月末25日前进行结算。
(2)供应数量每达到m3时结算一次。
(3)货到验收合格后结算。
3、结算后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税务发票,甲方按结算金额%付款,付款方式为
4、另总金额%的余款待供货结束个月后付清。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提供的产品尺寸误差超过合同约定误差,甲方可按实际尺寸结算。如因其他质量不合格给甲方造成了相关损失,均由乙方予以赔偿。
2、甲方需用木材时应提前两天向乙方提报书面计划,乙方应确保供应,不能按时送达现场的,乙方承担20元/次的赔偿金。
3、乙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发票真实,如因提供 发票不真实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如甲方未能按时结算货款,乙方可以停止供货,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
5、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比例按时支付已结算的货款,乙方可向甲方要求支付未按时支付货款的违约金,甲方每延期一天付款,应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部分的(万分之一为上限)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为上限)。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约定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法人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有利于我方的管辖法院)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份,乙方份,甲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章)乙方:(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买方):乙方(卖方):
第一条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自愿签订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二、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年月日生效,至年月日止,其效力及于有效期内甲方和乙方有关购买和出售货物的所有协议(包括订单和附件)。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被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条供货方式
一、交(提)货地点:乙方负责将货送达到甲方指定地点。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商品,详见附页,具体定量按乙方要求确定。
三、运输费用承付:全部运费由方承担。
四、所订的货物运抵到甲方的期限在订单下达后的天内。
五、乙方提供的商品必须符合食品检验标准,应将商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必要的资料以及证件等随同商品货运单交付甲方,若资料不全,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退货费用皆由乙方承担。
六、零售价的限制:
七、结算方式:
八、残次品处理方法:
九、退/换货:对于滞销商品,甲方在保持原商品质量、外观、及小包装的原则下,可以在以下双方约定的期限提出退货给乙方或换取同等价格的其它商品,退回或调换货物的运输将由双方协调解决,退货或调换货物的价格为甲方当时订单所确认的价格为准。
十、补货条款:
为保证商品供应,对甲方要求补货商品,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补货通知后,审核合同章、签约人后、在双方约定条件下按时按量补货给甲方。
补货通知形式:
到货期限:
十一、补充条款:
1、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明确授权代理人和具体执行交易过程中各环节代理人以及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从而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2、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以双方约定的形式送达。
3、一方向另一方收取货款或者费用的,应向对方开具发票。
4、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不得与本合同相冲突。
5、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6、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根据各企业情况不同,自己拟定):《购销商品确认单》、《双方补充约定》。
甲方:签约代表:盖章:
合同号:
销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购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经购销双方协商交易活动,必须履行本合同条款。具体品类(种),需签订要货成交单,并作为本购销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补充的条款可另附协议书,亦视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成交单,除上级规定按计划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选购,看样成交的方式。
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场发生骤变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在不影响国家计划的原则下,确需变更合同时,可予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将“合同变更通知单”寄给对方,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续。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种、规格生产的商品,在安排生产后,双方都需严格执行合同。如需变更,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乙方负担;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质、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损失,甲方负担。
第三条 成交单中的商品价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有些商品双方亦可协商优惠办法;已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双方协商定价。
在签订合同时,确定价格有困难,可以暂定价格成交,上下幅度双方商定。
国家定价的商品,在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限内,如遇国家或地方行政部门调整价格,按交货(指运出)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如遇价格上调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调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调时,按原价执行。由于调整价格而发生的差价,购销双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 对异地的商品调拨价格,均为车、船交货价,装车、装船以前的费用,由甲方负担,如装车、装船费与运费列在一张单据不能分割的,由乙方负担;对同城要货单位(包括外省驻本地单位)就厂就库直拨商品由工厂送货或乙方自提。对运费负担,也可按双方协商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各类商品质量标准,甲方应从对乙方负责和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认真检验,严格把关,保证商品质量。
第六条 商品包装,必须牢固,甲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乙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具体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七条 商品调拨,应做到均衡、及时。对合同期内的商品可考虑按3:3:4的比例分批发货;季节性商品按承运部门所规定的最迟、最早日期一次发货;当令商品,零配件和数量较少的品种,可一次发货。执行可在合同期的前7天或延后10天内开单调拨(库存商品按开单日,工厂直送的按车站、码头收货日为准)。
受交通运输影响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延期及乙方要求暂缓发货(暂缓期宜在30天以内)的,不作延误合同处理。
异地调拨,均由甲方代发货,如乙方自提,应持加盖财务印章自提证明;同城调拨,除工厂直送部分外,均由乙方在货款结算后7天内自提(遇节假日顺延),超期未提部分,由乙方负责仓储费用。
第八条 对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发货;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应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发货。
第九条 甲方应按乙方确定的合理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港)委托承运单位发运,力求装足容量或吨位,以节约费用。
如一方需要变更运输路线、工具、到达站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办理发运,由此而影响合同期限,不以违约处理。
第十条 商品从取得发运证明起,所有权即属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丢失、短少、残损等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向承运部门交涉赔偿,需要甲方协助时,甲方应积极提供有关资料。
乙方(包括中转单位,下同)在接收商品时,必须派人到现场监卸,清点大件,检查包装,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承运部门索取规定的记录和证明并立即详细检查,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若因有关单据未能随货同行,货到后,乙方可先向承运部门具结接收,同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答复;属于多发、错运商品,乙方应做好详细记录,妥为保管,收货后10日内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动用,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商品的外包装完整,发现溢缺、残损串错和商品质量等问题,在货到半年内(贵重商品在7天内),责任确属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询。
发现商品霉烂变质,应在60天内通知甲方,经双方共同研究,明确责任,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接收进口商品和外贸库存转内销的商品,因关系到外贸查询,查询期为乙方收货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询时,应填写“查询单”,一货一单,不要混列。查询单的内容应包括唛头、品名、规格、单价、装箱单、开单日期、到货日期、溢缺数量、残损程度、合同号码、生产厂名、调拨单号等资料,并保留实物;甲方接到“查询单”后,10日内作出答复,要在30天内处理完毕。
为减少部分查询业务,凡一张调拨单所列一个品种损溢在2元以下、残损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询处理(零件除外)。对笨重商品的查询(如缝纫机头、部件等的残品)乙方将残品直接寄运工厂,查询单寄交甲方并在单上注明寄运日期。
第十二条 商品货款、运杂费等款项的结算,购销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商定适宜的结算方式,及时妥善办理。
货款结算中,要遵守结算纪律,坚持“钱货两清”原则,分期付款应在成交单上注明。有固定购销关系的国营、供销合作社商业企业,异地货款结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对情况不明的交易单位,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货。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负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
1. 甲、乙两方所签订的具体合同要求,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合同货款总值1%的违约金。但逾双方协商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的,不按违约处理。
2. 自提商品,甲方未能按期发货,应负逾期交货责任,并承担乙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未按期提货,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的保管费用。
3. 甲方提前交货和多交、错发货而造成的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逾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 对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
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主动汇给对方,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充抵。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本着照顾大局,相互谅解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两方各执2份,并送交当地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