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及厂房租赁合同【最新10篇】 带设备厂房租赁合同
在日益发展的工业领域中,设备及厂房租赁合同成为了企业之间合作的重要纽带。以下是会员“abv638”分享的设备及厂房租赁合同(共10篇),供大家阅读。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出租方代表人: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承租方代表人: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座落在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该房屋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该房屋每月租金总额(大写) 元整,¥: 房屋及所带设备使用押金总额(大写) 圆整,¥: 租金内含出租
四、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缴纳租金。付款的时间及方式为每月支付,支付时间为每月5日前。支付方式为(另行约定)。
五、房屋在租赁期内的所有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所租赁的房屋作为房使用。
七、甲方承诺对该出租房拥有所有权,保证所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
八、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九、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着设施,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甲方不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由乙方负责。
十、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后,方可进行。
十一、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所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乙方不需承担责任,但甲方需要承担维修责任。不可抗力是指:地震、海啸、台风、暴风雪、火灾、旱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无法预计因素。同时如因上述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可免除违约责任。
十二、租赁期内,甲方如需转让或抵押该房屋,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十三、租赁期内,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1、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交房的;
2、甲方不能及时履行房屋的维修责任的;
3、甲方存在欺瞒行为的,如被证明甲方并非出租物业的实际受益人,其无权出租的行为等。
十四、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的.;
3、拖欠租金超过30天以上且经甲方多次催讨仍不支付的。
十五、租赁期内,甲方拥有乙方工厂工人工资的发放的知情权,一旦出现乙方拖欠工资的情况,甲方有权进行监管、督促乙方发放工人工资,从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十六、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天内,甲方将出租的房屋交乙方使用。如甲方逾期不交房屋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两倍的违约金。
十七、租赁期内,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按月租金的3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3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超过上述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十八、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但需提前30天书面告之乙方。乙方如需继续租用的,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十九、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归还房屋。
二十、租赁期内,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可将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应签订转租合同。
二十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
二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十三、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副本贰份,由甲方负责送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现出租方有一砖厂厂房和设备租赁给承租方生产使用,承租方同意承租砖厂厂房和设备,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出租方愿意把座落在莲花镇莲花村砖厂厂房(17间)设备(砖窑1个)及机器设备(详见附表)租给承租方,上述财产均能正常使用。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二年,从20年1月1日起至20年12月31日止。
三、租金、保证金及交纳方式
1、租金每年30万元,二年计60万元。
2、保证金10万元。
3、交纳方式
4、签定合同之日起一次性交齐。
四、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
1、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由承租方维修和保养,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使用权。承租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出租方。出租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2、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承租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五、租赁物转让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出租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不必征求承租方同意,出租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六、生产安全
1、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租赁期间所发生事故及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应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期内安全生产工作。
七、厂房转租和归还
1、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
2、租赁期满后,该厂设备归还时,应当达到正常使用状态。
八、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租赁期间,承租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租赁厂房进行非法活动。
不得改变场地用途,场地取土只能用于本砖厂生产红砖。
2、承租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土,否则造成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赔偿。
3、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税费。
4、承租期内,承租方自购设备,承租期满后,由承租方撤走。
5、如出租方需要使用租赁厂房,承租方无条件退还。
6、场地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取土坑)和有关设施、设备由承租方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负责安全管理,发生事故及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九、若因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国家政策的调整及不可抗力导致出租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时,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并收到承租方支付租金及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现出租方有一砖厂厂房和设备租赁给承租方生产使用,承租方同意承租砖厂厂房和设备,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出租方愿意把座落在莲花镇莲花村砖厂厂房(17间)设备(砖窑1个)及机器设备(详见附表)租给承租方,上述财产均能正常使用。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二年,从20年1月1日起至20年12月31日止。
三、租金、保证金及交纳方式
1、租金每年30万元,二年计60万元。
2、保证金10万元。
3、交纳方式
4、签定合同之日起一次性交齐。
四、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维修保养
1、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由承租方维修和保养,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使用权。承租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出租方。出租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2、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承租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五、租赁物转让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出租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不必征求承租方同意,出租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六、生产安全
1、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租赁期间所发生事故及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应按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期内安全生产工作。
七、厂房转租和归还
1、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
2、租赁期满后,该厂设备归还时,应当达到正常使用状态。
八、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租赁期间,承租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租赁厂房进行非法活动。
不得改变场地用途,场地取土只能用于本砖厂生产红砖。
2、承租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土,否则造成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赔偿。
3、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税费。
4、承租期内,承租方自购设备,承租期满后,由承租方撤走。
5、如出租方需要使用租赁厂房,承租方无条件退还。
6、场地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取土坑)和有关设施、设备由承租方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负责安全管理,发生事故及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九、若因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国家政策的调整及不可抗力导致出租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时,出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十二、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并收到承租方支付租金及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设备及厂房租赁合同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的大理石加工厂房及附属设施设备(以下简称租赁物,详见附件清单。)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约为平方米。
本租赁物的.功能为用于从事大理石相关加工经营,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经营范围或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经营活动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办,因此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在租赁期内,乙方享有租赁物及设备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甲方同意,亦不得在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迁移安装地点。甲方有权检查设备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前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赁物的交付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厂房租赁费用
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租金
每年租金为人民币元。
供电增容费
甲乙双方商定供电增容的手续由乙方负责申办,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租赁费用的支付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部份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元,租赁保证金的余额将于月日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条件退还租赁保证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缴纳5年的租金。合同签订后,乙方应甲方要求,对租赁物进行相应的维修、修缮、加固,相关费用支出由乙方承担。在乙方履行了对租赁物的维修、修缮、加固后,且甲方认可后,甲方则每年免收乙方五千元的租金,作为对乙方的补偿。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应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租赁物的转让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应予无条件接受,并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日内,立即迁离租赁物,并交付给甲方。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防火安全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相关规定,积极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厂房及附属院落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随时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无需事先给乙方口头或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配合检查。
第九条物业管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本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条装修条款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一条租赁物的转租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或通过转借、合租、合作、联营、合伙等等方式变相转租。如经甲方同意后,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
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超过日,甲方在口头或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超过日,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受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年度租金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五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否则甲方有权用租赁保证金抵顶相应数额的租金及赔偿款。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乙方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三条免责条款
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乙方应立即迁离租赁物,并交付给甲方,租金按实际使用期限,多退少补。
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函或传真通知对方。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四条租赁物的征收征用
1租赁内,若租赁物因被政府征收征用,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乙方应立即迁离租赁物,并交付给甲方。租金按实际使用期限,多退少补。因租赁物被征收征用所取得的全部补偿款归甲方享有,与乙方无关。
第十五条广告
1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及周围设立广告牌,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取得的收益均由甲方承担和享有。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有关税费
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若因本合同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合同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10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八条适用法律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任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18..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九条其它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同等。
第二十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的厂房或仓库(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平方米。
本租赁物的功能为,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前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免租期及租赁物的交付
租赁物的免租期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免租期届满次日为起租日,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租赁费用
租赁保证金: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首月租金的倍,即人民币元(大写:)。
租金:租金第1年至第2年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第3年至第5年每年租金将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第6年起的租金,将以届时同等位置房屋的租金水平为依据,由甲乙双方另行共同商定。每年的月日作为每年租金调整日。
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
供电增容费:供电增容的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因办理供电增容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承担。
第五条租赁费用的支付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前,向甲方支付部份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元,租赁保证金的余额将于月日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完毕。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条件退还租赁保证金。
乙方应于每月号或该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的下列帐号,或按双方书面同意的其它支付方式支付(甲方开户行:帐号:)。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
乙方应于每月日或该日以前按第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物业管理费总额的.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开始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应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申办有关手续期间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条租赁物的转让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防火安全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九条保险责任(也可以没有此条)
在租赁期限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甲乙各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分别由甲乙各方承担。
第十条物业管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
合同范本《设备及厂房租赁合同》。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装修条款
1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如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十二条租赁物的转租
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面积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日内交甲方存档。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提前终止合同
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1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受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五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四条免责条款
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条第2款执行。
1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六条广告
1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设立广告牌,须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完成相关的报批手续并报甲方备案。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有关税费
按国家及市有关规定,因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担人分别承担。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第十八条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合同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10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十九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双方一致同意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分会作为争议的仲裁机构。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二十条其它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第二十一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赁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厂房(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
本租赁物的功能为生产厂房及办公使用 , 包租给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续租,需提前三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赁费用
租金
租金为年租金。每间厂房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共计人民币元。
第四条租赁费用的支付
租赁费用半年交付一次,乙方应于每年月日-月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年租金,采用先付后租的方式。
第五条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合法经营、防火安全
承租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倘由于承租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赔偿。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本企业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车间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装修条款
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如乙方的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
第八条免责条款
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因甲方特殊原因而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需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甲方可因此而免责。
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九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条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附加条款)
1乙方所用水电费按市场规定的供给价加损耗费计费。
1乙方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事宜由乙方全部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年租金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印章): (印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甲方将设备租给乙方使用,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底层厂房安装设备有:
1、广数车床1台P28FCC6132x750;
2、华兴权控车床1台C616x750;
3、普通车床1台方头型C6132x750;
4、普通车床1台C6132x500方头;鸡法上车床全系重庆二机床厂造。设备全部处于工作状态。租赁期满交还设备时,甲方要求设备仍处于工作状态。
(二)二层第一间做办公室用,二楼一间做宿舍用,厨房、卫生间为共用。
(三)水电方面另装电表按表核算,装表由乙方自行负责。电费按沙区电力局国家牌价按期缴纳,过期不缴费之罚款由乙方负责。水费由乙方负责。
(四)租金,租期保证金。
租金为每月2400元,预付租金半年元,每半年到期一次性付清。租金期为叁年。保证金1000元,合同期满,保证金一次性退还乙方。
(五)此协议如合同期未满,国家征用土地需拆厂房所赔偿甲方之费用与乙方无关。经协商甲方承认乙方鸡法信誉担保将设备运往该厂安装使用,不再增加保证金。搬迁设备运费由乙方负责,其租金不变。
(六)合同期满可续签,如市场物价有不可抗拒的情况下,双方协商可适当调整。
此合同生效日期为20xx年10月15日,如一方不执行,违约金为赔偿对方一年租金,则解除此合同。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现在住址:
身份证号:
甲方电话:
乙方签字:
现在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电话:
年 月 日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双方互利合作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
一、工程地点:乙方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向甲方租赁 挖掘机壹台。
二、租赁时间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不少于
三、租赁方式、费用结算时间
挖机租赁采用月租制:无论晴、雨、雪天气,每月按 元(大写: ),每月租赁费用于次月 日之前结算完上月的费用,工程完工一次性结算所有费用。
四、工作时间及超时计算
挖机每月工作时间最高为 小时,如在本月内有走出时间,则按每小时 元计算,时间以挖机计时器为准,如没有达到时间则按月计算。
五、挖机进出场费用
租赁时间如不满三个月,乙方承租挖进出场费元,超过三个月乙方承担进场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施工进度,在安全施工情况下,安排机械每天的工作时间。
(2)乙方提供挖机驾驶员和管理人员的吃、住及挖机燃油,因燃油造成的停工损失,由乙方负责。
(3)在施工工地工作范围内工作,乙方应保证甲方工程机械及驾驶同的生命安全,因乙方指挥不当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全责,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各负一半责任。
(4)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挖机时、出场时的道路畅通。
(5)乙方支付给甲方所有费用均以现金支付。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保证机械正常使用,定期(每月有 天时间)保养机械。
(2)甲方驾驶员在保证工程机械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无条件的'服从乙方指定人员的调度、指挥施工。
(3)在停工休息时间内,乙方应协同甲方驾驶员放置好工程机械以及保证其安全。
(4)甲方收租赁费用后出具收据,不承担任何税费。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时结算租赁费用,超过一天,按月租赁费用1%计算违约金。
九、其它
(1)如有异议,另行协商解决,本合同产生的纠纷若不能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2)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因甲方演出需求,租用乙方演出器材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承揽甲方活动的项目:
1. 舞台搭建和舞美设计布置;
2. 灯光、音响、视频工程的安装和调试和现场操作。
3. 活动所需设备和物品的运输、装卸;
4. 活动现场的录像。
第二条:租赁设备概况
租赁用途:演出所用。
使用时间:20xx年 2 月 14 日.
安装时间:20xx年 2 月 11 日开始,音响LED屏14日上午9时前交付使用
安装地点:信和源华庭广场
拆卸时间:20xx年 2 月16 日12时前拆卸完毕并撤离现场。
第三条:租赁设备的运输与操作.
租赁设备的进退场调试安装.操作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租赁设备的使用及规定
1.合同期内,乙方设备由甲方统一管理使用,甲方下达合理.合法的演出设备使用任务,乙方应听从指挥调遣,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合同的标准保质保量完成.
2.乙方应根据演出的作息时间,合理安排设备的维修.保养(费用自负),确保演出正常使用.
3.由甲方自身原因造成乙方演出终止或者是终断,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4.甲方应该积极配合乙方整理场地,提供电源,演出期间确保电路畅通,不得有停电,缺相。欠压等事故发生,造成。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五条:安全与治安
1.甲方必须确保演出场地周围的安全保卫工作.因打架.斗殴造成的设备损坏由甲方完全负责.(由乙方造成的原因除外)。
2.夜间值班,甲方须派数名保安人员协同乙方人员守好演出设备。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以下称出租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以下称承租方):
地址:邮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第二条根据出租人的公开招标和承租人的投标与答辩,经过评标委员会的最后评标,及其合伙人被确定为中标承租人。
出租人和承租双方依据招标标底所确定的基本内容,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租赁双方表示,租赁经营是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式,愿意在搞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创出企业租赁经营的新经验。
第四条租赁经营后,仍然是国有企业性质。
第五条租赁经营后,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法令,依法经营。
第六条经营范围和产品方向,原则上应符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规划。
第七条租赁经营后,应成为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人。
第二章租赁期限、财产和租金
第八条租赁经营期限为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本厂共有财产元,其中;国家资产元,流动资金元。
租给承租人的自主经营。
第十条租金定为元,为年缴纳。
其中:
年度元;
年度元;
年度元;
第十一条租金于应交年度的年后30日内,由银行划拨,一次付清。
第十二条出租人为了本厂发展需要,将租金收入返回承租人,作为扩大生产的资金,应当相应增加租金。
承租人应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承租人对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提取不低于%的折旧基金和%的大修理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本厂租赁经营前的债务,由出租人清偿。
第十五条承租人用个人所得对本厂投资,产权归承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后,可以带走,也可以折价给下一个承租人。
第三章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承租人的权利
1.承租人是本厂租赁经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和当然厂长。
合伙租赁的承租代表人为法人代表和副厂长。
2.承租人对租赁的财产有完全的使用权。
3.承租人对本厂的经营有完全的自主权。
4.承租人对本厂经营管理有机构设置权;人事任免权;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权;奖惩、招用和辞退职工权。
5.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和资金分配权。
6.本厂纳税后剩余的利润,由承租人自主支配,分配的办法,承租人可以和职工商量决定。
7.承租人从租赁之月开始,停发工资、奖金,但保留原工资级别,并享受国家统一的晋级权。
档案工资允许计入成本。
8.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和公费医疗待遇。
9.承租人对租赁的设备中闲置无用、技术性能落后的旧设备,可以提出处理意见,经出租人同意,办理手续,进行更新改造。
第十七条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其中包括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2.承租人必须近期如数缴纳租金。
3.承租人必须保证租赁的厂房、设备的完好,按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转包他人经营。
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减少。
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的厂房、设备进行财产保险。
4.承租人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向职工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承租人要支持基层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的工作,解决所需人员的工资及必要的活动经费和活动场所。
5.承租人必须保障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职工的平均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
6.承租人应当有价值元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在租赁经营期间只有使用权,无处分权。
抵押物应申请家庭财产保险。
抵押金应交出租方存入银行,利息归承租人所有。
第四章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出租人的权利
1.有权按时如数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有权监督租赁财产不受损害。
3.有权监督本厂的产品方向。
4.对本厂财务有监督、审计权。
5.对本厂的产品质量有检查权。
6.有权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出租人的义务
1.根据承租人的请求,积极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
2.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涉承租人的经营自主权,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
3.不得平调本厂的设备和特资
4.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变化时,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因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善,或者重大决策失误,给工厂造成连续一年以上亏损或重大损失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保留向承租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甲方:(以下称出租方):
乙方:(以下称承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