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担保合同(锦集8篇)
每当我们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时,为了确保双方权益的保障,我们需要仔细思考如何撰写一份合适的合同,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下面是会员“tuoluzhilaituan”收集的委托担保合同(共8篇),供大家赏析。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应甲方 年 月 日提出的诉讼保全委托担保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诉 一案提供诉讼保全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担保事项、保证期限:
1、甲方因与 一案,拟向 法院提起 元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乙方愿就上述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为甲方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第二条 担保责任限度:
1、超出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的任何款项,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乙方的保证责任在下列情形下解除:
甲方诉 案件 终结;
法院保全裁定的撤销;
甲方撤销诉讼;
第三条 甲方的保后监督管理权:
乙方向法院出具保证担保函后,乙方有权根据需要,对甲方的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甲方应予以提交。
第四条 乙方的代位求偿权:
如因甲方的保全申请错误而导致乙方向第三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应在乙方支付赔偿款三日内支付乙方垫付的全部款项以及因该赔偿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其中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延迟支付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支付方式为,每日按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担保金总额的千分之六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出具担保函之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和方式向乙方一次性足额交纳按下标准计算的担保费。
2、甲方同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全财产金额的担保费,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甲方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 3 天内按乙方指定的下列账户支付:
名 称: 帐 号: 开户行:
第六条 甲方承诺:
1、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准确;所提交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陈述的事实无虚假。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及其它费用。
3、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所收担保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担保费,每拖延一天,按未支付担保费金额每日千分之六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导致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的,则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和解除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条:附则
本合同的附件 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第一条总则甲方向借款,请求乙方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为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甲方向借款金额(大写)元:元,期限至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编号为,请求乙方为前述借款提供担保,乙方同意为其借款提供担保。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整个借款手续办理结束后,必须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送交乙方一份留存。
2、甲方必须按申请用款事由使用借款,接受乙方检查和监督。
3、甲方按借款合同所规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
4、在乙方为其出具借款担保文书的同时,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费。一: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可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为甲方提出的借款担保、申请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金额和期限。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反担保保证,反担保保证方式为(反担保合同另定)。反担保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是本合同的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借款,从乙方代为偿还之日起,乙方即有权要求甲方或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优先受偿,有权委托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甲方帐户划收款项等途径进行追偿。
4、乙方按担保金额一次性向甲方收取保费。担保费标准:月保费率‰,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收,如提前偿还借款可退回相应的保费。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查询甲方在贷款银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检查监督甲方所借款项的使用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第三条其他约定
一、甲方不能如期归还借款,除积极筹集归还到期的本息外,还必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原因。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现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本款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事后三天内通知乙方)
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执照、被撤消。(事后三天内通知乙方)
4、法人代表、住所、电话发生变更。(事后三天内通知乙方)
三、甲方未按
第六条约定执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四、本合同在甲方清偿本笔委托担保借款本息后终止。
六、本合同为年月日与签订的合同(合同号)的从合同,与主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保证人(以下称甲方):
名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帐号:
委托保证人(以下称乙方):
名称:
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帐号:电话:
甲方同意以保证的方式为乙方向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主债务种类及数额
根据乙方与(贷款方)签定的《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期限为一年,自20xx年1月日至20xx年1月日止(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时间为准)。
第二条保证期间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一年。
第三条保证范围
具体保证范围以甲方与贷款方为主合同签订的保证合同或保函等法
律文件约定的保证范围为准。
第四条保证责任
1、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按照主合同规定就甲方担保金额和期限内款项如期偿还。如乙方在主合同到期时未偿还甲方担保金额的借款本息,由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2、超出甲方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3、甲方的担保金额随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或甲方代为偿还或贷款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扣减,同时相应解除甲方的担保责任。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2、保证期间,贷款方正式通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时,甲方按下列顺序方式支付:通知乙方向贷款方支付;通知反担保人支付;甲方代偿。
3、甲方在履行了本合同担保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若乙方不履行义务,则甲方可以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贷款,并由乙方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担保费)。
4、甲方依法享有与乙方同等的对主债务的抗辩权,甲方的此项权利不因乙方放弃对主债务的抗辩权而丧失。
5、乙方出现不利于债权清偿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其履行债务的能力;(含法人及自然人股东)在贷款期间发生重大合同纠纷(为诉讼被告方的)、诈骗、非法(传销)集资、偷漏税、携款出逃、其他贷款逾期导致丧失银行信用等违法经营情况,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甲方有权通知贷款方并与贷款方协商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叁天内向甲方清偿甲方为乙方垫付的金额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利率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违约金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和损失。
2、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4、应积极配合并自觉接受甲方对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主合同项下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5、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处分已向甲方提供的反担保抵(质)押的财产。
6、乙方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
7、在未偿清主债务之前,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用主合同项下的信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8、在偿清主债务之前,乙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对主债务的还款能力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9、主债务的反担保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况,部分或全部丧失与主债务相应
第3/5页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主债务的反担保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乙方应当及时提供甲方认可的其他反担保。
10、在偿清主债务之前,乙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变更等情形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11、在偿清主债务之前,乙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分立、合并、申请停业整顿、申请破产等足以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情形,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并按甲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12、在偿清主债务之前,乙方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行为、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均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13、实施可能影响甲方作为保证人的利益的重大经营决策如投资、借贷、出租、出售、转移、转让等行为,均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将所获收益用于落实债务的清偿及反担保。
14、乙方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反担保合同有关的律师费、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15、乙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而造成的甲方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引起的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七条义务和责任的连续性
1、本合同项下各方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其他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任何一方与其他单位签定任何协议、文件而免除;
2、本合同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更名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
第八条违约责任
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按违约数额的日5‰支付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十条反担保措施
为甲方提供之担保,乙方同时向甲方提供如下反担保措施: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济南签订,在反担保手续完备之后与主合同、甲方同借款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同时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3、本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乙方仍应按本合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当事人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如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的,由合同履行地的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表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
年月日
签订地点:
委托担保人(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
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代表:
鉴于银行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同意向甲方办理种类为的信贷业务,并同甲方签订授信(借款)合同,授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期限个月。
甲方兹请求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均向对方做出如下承诺:其具有订立、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权利、授权并具备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其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其对本合同项下权利的享受和/或行使亦不存在任何障碍或限制。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对其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所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元及利息(包括复息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保险费、审计评估费用及差旅费等)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保证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三条、甲方严格按照和贷款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甲方如不按相关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乙方有权通知贷款人中止对甲方办理各类贷款业务。
第五条、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应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担保费。双方同意的保费计算方法为:借款担保额度×担保月数׉。
第六条、1、甲方保证按借款凭证所订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甲方应该在借款到期前15天(自然天数),提出延期申请,经乙方和贷款人同意,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期间的担保费标准:借款担保额×延期担保月× 30‰。
2、甲方如不能归还贷款人债务,由乙方代为清偿后,乙方将按下列标准收取赔偿金:代为赔偿金额度×3‰×逾期担保天数,直至全部归还代为清偿款额。除甲方向乙方支付前述赔偿金外,乙方还可依法行使下列追偿权:包括但不限于(一)、帮助甲方制定还款计划,尽快回收债务;(二)、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三)、依法提起诉讼;(四)、依法追究反担保人的责任。
第七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定数量具备资质的反担保保证,在《联保合同》或《反担保保证合同》(二种可同时或单独使用)签订后,乙方才能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八条、公司保证人与反担保人提供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必须是对乙方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借款》和本合同所产生的所有债务保证全部清偿(具体内容以《联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为准)。
第九条、履行担保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贷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的;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贷款人允许甲方转让债务;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贷款人为甲方办理贷款展期或“借新还旧”的。
第十条、甲方承诺:
1、同意一次性缴纳担保费。
2、同意提供相应的动产和不动产作为质(抵)押物,具体配比见附件。
3、同意采用反担保措施。
第十一条、在委托担保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进一步反担保或其他的法律措施:
1、甲方在申请委托担保时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提供的相关资料虚假的;
2、甲方不按申请时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3、甲方经营不善,无法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2、甲方违约延迟交付担保费的,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借款担保额度3 %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第十条承诺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借款担保额度5 %的违约金,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通知贷款人解除甲、乙双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如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甲方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4、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行使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权利,均不得被视为其对对方违约行为的豁免和/或对该项条款的默然废止和放弃。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经前述协商双方仍无法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在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反担保人各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签署日期为。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借款人:
抵押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的需要,向贷款人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
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抵押借贷行为。
第二条贷款用途:(该贷款须用于合法用途)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x(大写);(小写)x¥.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贷款方式:贷款人于xx年x月x日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次性足额发放给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期限:贷款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
共,实际贷款日与上述记载贷款日期不一致,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机关允许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两日内,贷款人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并向借款人全额发放贷款,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即月利率为)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个月为一期,共分期,每期。具体付息:
第一期利息借款人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内付清,第二期利息于xx年x月x日前付清,依次类推。借款到期,还清本息。最后还息日为xx年x月x日。
第七条贷款偿还:借款人于年月日一次性全额偿还贷款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
第八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如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如实际用款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即:如实际用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
2、如提前部分还款,还款部分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按提前还款金额另行支付二十日的利息,该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补偿,剩余未还款项利息均按本合同。
第九条规定计收(本条款适用于贷款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如贷款期限是三个月以内的,提前还款另行协商。
第十条借款人承诺: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3、当借款人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核与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个人资产、还款能力及贷款使用等)
第十一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贷款,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人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闪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并有权单方面书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借款人时解除:
1、借款人将该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2、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3、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
5、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
6、借款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7、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的;
8、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经催千;于到期日后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9、借款人和抵押人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
1、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况。
第二部分抵押
第十三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拥有。
并有处分权的位于、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建成年代、产权证字号为的合法房产抵押给贷款人,做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四条抵押房产价值采用第方式确认。
1、经由合法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x元,抵押率为。
2、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确认市值为x元,抵押率为。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十五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抵押物保险:若贷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应对抵押房产办理财产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等同本合同借款期限,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如被保险房产在投保期内出现理赔之情形,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甲方
乙方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籍贯身份证号:
借贷人(以下简称乙方):籍贯身份证号: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籍贯身份证号: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列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年月日准时一次性以人民币结清本息金。
二、乙方若在还贷日不能全部归还贷款者,甲方有权向丙方如数追偿乙方的上述贷款,丙方无条件的有义务按《担保法》第2章21条规定,向甲方还贷。
三、丙方在本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适应《担保法》第26条规定。
四、乙方或者丙方在担保期内,若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时,可将权属归己的实物作抵押物,甲方可以将抵押物折价清偿乙方的借款,不足部分,可另行向方追偿。
五、违约金支付方式:方不按合同诸条款约定偿还贷款者,若超过一天者,每日除按本金的2℅承担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1、损害赔偿金。即:追款误工费、交通费。
2、实现债权的起诉费,交通食宿费,聘请律师费及其他鉴定等费用,由违者承担。
六、上述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产生约束力,至甲方收清贷款日止失效。
七、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合同发生争执无法协商处理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出借人:借贷人:担保人:
年月日:
出借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资三方共同信守履行。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人民币)元(大写:整)。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借款利息为月利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乙方应每月付清利息不得拖欠。
五、乙方承诺:
1、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如乙方不能按约定期限还款,每逾期一日,按借款总额的%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甲方向乙方追讨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查询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
六、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作担保,担保期限为债务还清为止,担保范围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借款到期后,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惠州市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丙方:
电话: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
借款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牵头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
“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
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
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帐户。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牵头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
第三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
贷款人 承诺金额
县a农村信用合作社万元
县b农村信用合作社万元
县c农村信用合作社万元
县d农村信用合作社万元
县e农村信用合作社万元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
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
第五条 贷款发放
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
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时,各成员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专门帐户。
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
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3日内将回执寄出;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0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对借款人逃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还款:
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可以在到期日前 日向牵头社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过社团会议决定同意,由社团所有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贷款本息收回时,由牵头社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
如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社团贷款时,对归还的部分,牵头社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承担比例分别划归各成员社。
贷款逾期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计收的罚息,由牵头社按照规定统一向借款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