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的合同
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1983〕61号"关于企业职工\’停薪留职\’问题要求"的通知,为合理安排企业过剩人员,允许部分职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甲乙双方经协商,自愿签订本停薪留职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停薪留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
二、工龄计算
在停薪留职期间,甲方应保留乙方的国有企业工籍,并连续计算其工龄。
三、工资调整
在停薪留职期间,如遇工资调整,甲方将按照工资调整政策进行评定。乙方履行本合同且符合评定条件的,甲方应予乙方升职。合同期满后,乙方回原单位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执行。
四、经营活动
在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可以自主创业,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如需办理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处理。如确需甲方提供证明,甲方可以出具停薪留职证明。
在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将不享受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医疗费、粮食副食补贴等待遇。
五、劳动保险
在停薪留职期间,乙方按基本工资的%向甲方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元,每月日前缴纳。如连续六个月未按期缴纳,甲方有权将其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六、疾病处理
在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如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将按退职办法予以处理。
七、纪律与规定
在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开除乙方。
八、回岗安排
停薪留职期满后,乙方如愿意回原单位工作,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安排工作。如停薪留职期满一个月后,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工作的,甲方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九、合同执行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将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甲方: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