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租赁车位合同
甲方:
乙方:
基于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将华大家园地上停车位租赁给乙方使用,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地上停车位编号与车辆车牌号
停车位编号:车辆车牌号:
第二条租赁期限
1. 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 乙方需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续约事宜。
3. 如乙方因故未能与甲方协商续约,乙方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代替乙方履行相关续约手续。
4. 租赁期届满后,若乙方未能及时续约,甲方有权另行租赁。
5. 乙方如出售华大家园房产,可随时退租。租赁期满且未续约,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乙方承租地上停车位,年租金为元/个,须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年租金调整以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为准,跟国家政策、市场行情等因素相关。
停车位租金不包含泊车服务费。泊车服务费应另行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确定,并由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
第四条甲乙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停车位。
2.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停车位管理服务。
乙方义务:
1.乙方须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使用停车位。
2.租赁的停车位只能使用于停放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辆。
3.乙方更换停放车辆时,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
4.不得在停车位上清洗车辆、未经许可在停车位内修理车辆。
5.车辆进出停车位不能影响物业管理和小区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正常活动。
6.如果因乙方错误使用停车位或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停车位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甲方、物业管理公司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免责约定
本合同仅是停车位租赁合同,甲方不对租赁车辆进行保管或泊车服务。在乙方使用停车位过程中,如发生车辆毁损或灭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不可抗力
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期内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有擅自解除合同情况发生,则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款项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条款
1、如果小区发生如火灾等紧急情况,乙方应无条件同意车位被占用或使用。
2、如果本合同未涉及的事项,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3、本合同在双方签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物业管理公司一份。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