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买卖合同
卖家:
买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 ”号船舶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船舶概况:
船名:
建造国/年月:中国 年 月 日
总长:船宽:船深:
满载吃水:船旗/船籍港:
参考载货量:总吨/净吨:
货舱/舱口:散货船
主机/功率/台数:
附机/台数:
二、船舶价格
本船售价:人民币( )
三、付款方式: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个银行工作日内,买方应支付人民币( )作为订金。若买方无法在此期限内支付,则本合约自动作废。定金支付后,如卖方因突发事故无法按约定时间出售船只,则卖方需支付双倍订金,视为违约。考虑到卖方船只上是否存在银行抵押问题,双方商定:为维护双方权益,卖方同意解除银行抵押,保证船只能够正常地交付给买方。
2、在交船当日内,买方应以银行汇票或电汇方式将船款(人民币( ) )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然后卖方即可办理船只交付手续。卖方保证在交付船只的那一天,所有船只相关的债务都已经结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或其它海事纠纷。否则,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卖方需向买方支付双倍合同金额作为违约金。
3、卖方应在交付船只后,办理《船舶国籍》和《船舶营运证》的注销以及相关的过户手续。卖方还需向买方交出海事部门颁发的注销证明副本以及《船舶营运证》注销原件。如因卖方原因未能在协定的时间内完成上述注销手续,则视为卖方违约。卖方需返还买方全部已支付款项,并计算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买方支付金额的月息2%进行计算,如不足一个月,按天数计算。同时,卖方还需赔偿买方因收购船舶发生的相关费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工作人员的工资、路费等。卖方需向买方支付相当于船舶总价的30%违约金。
4、购船余款:买方应在收到卖方所提供的《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和《船舶营运证》注销证明及其原件复印件后,一次性支付卖方所余款项。
四、船舶检验与证书
卖方同意在船检证书所规定的航区内保持证书有效,并以船舶符合适航状态的现状进行交接。
五、交船时间和地点:
1、交船时间定为年月日。
六、交船条件
1、卖方应确保船舶在良好状态下交付买方,并按船检要求配备船上通讯及导航设备。在签订合同前,卖方需向买方提供一份船舶所有物品清单,清单包括所有设备、图纸、證書、备件和工具,但不包括船员私有物品。在交船时,卖方须按照清单包括的物品全部交移给买方。
2、买方应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所约定的货款。
七、文件手续
1、在交接船舶时,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船只的技术文件、船级证书和所有图纸。此外,公司所有的技术资料也应全部交付买方。
2、在船舶交接后,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证明该船不涉及任何债务、抵押或海事纠纷的公司证明。同时也需要提供收到船款的“收款收据”。如果卖方开具的证明与事实不符,卖方必须返还买方全部购船款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息2%的买方支付金额计算,不满一个月按天数计算),并承担因购买该船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买方接船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船员的工资和路费等。同时,卖方还需向买方支付相当于船舶总价30%的违约金。
3、在船舶交接时,双方授权的代表必须签署《船舶实体交接证明》,双方各持一份。
八、责任和风险划分
自签署《船舶实体交接证明》之日起,交船前的所有风险、海事责任、债务和债权由卖方承担,并且卖方所办理的任何保险也将终止。交船后的所有风险、责任、债权和债务由买方承担。
九、所有权声明
“ ”轮的所有权归属于 。
十、合同签署和生效
1、本合同在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传真签署亦可)。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解决纠纷。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可以将纠纷提交海事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4、本合同签署于年月日于。
卖方(盖印章): 买方(盖印章):
卖方授权代表: 买方授权代表:
日期: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