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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处罚后能选举

2023-06-19 10:33:22工作计划

计划生育处罚后能选举

  计划生育处罚后能否参与选举?以下是会员“xianlaodong”分享的计划生育处罚后能选举(共6篇),供大家参考。

计划生育处罚后能选举

计划生育工作社区计划 篇1

  一、领导重视,加强社区计生网络队伍建设。

  社区主任亲自抓、计生干部具体抓。加强计生协会小组长、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定期召开会议,带领他们不断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及党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新政策和新规定,不断提高我们的业务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使协会工作得到正常开展,使我们的服务能真正让育龄群众得到满意。

  二、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力度。

  1、平时充分利用黑板报、橱窗定期刊出计生专题内容,以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主旋律,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载体,着力提高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知识知晓率和满意度。

  2、积极组织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育龄夫妇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筛查,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积极宣传引导群众选择安全有效的避孕措施,严格控制计划外生育。

  4、在“”、“”活动月期间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计划生育宣传。集中发放计生宣传资料、知识卡并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并根据广大育龄人群的需要,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从而提高育龄群众的知识普及率。

  5、利用社区人口学校办好各类培训班,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台帐。

  三、加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1、认真做好每月的随访服务工作。

  2、做好育龄计划生育四项基本手术费的报销工作。

  3、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4、做好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金遗漏补登记和计生特困家庭特别扶助申请工作。

  5、继续组织好社区育龄妇女参加免费妇检工作。

  四、扎实社区计划生育基础工作

  1、认真做好每月的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及孕前筛查报表及时上报。

  2、每月初及时输入计生信息进人口平台。

  3、平时收集生育对象的结婚证、身份证、出生证明和节育措施证明。

  4、认真开展当年人口计划调整和次年人口计划排队摸底工作

  5、及时填写人口与计生情况记载簿。

  五、加强本社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和便民维权服务工作。

  社区将在社区协管员和计生组长的协助下做好流动人口的调查摸底、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发放相关宣传资料,提高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同时建好本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台帐,并将之纳入本社区计生常规管理和服务,实行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

  以上是村前社区20--年的工作计划及工作思路,今后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找出薄弱环节、存在的不足,切合实际地创亮点、抓重点、攻难点,让村前社区的计生工作更上一层楼。

计划生育处罚新政策 篇2

  国家计划生育是我一项基本政策,计划生育的有效实施能够促进我国人口资源的科学发展。下面一起

  来了解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的相关内容。

  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

  第十九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二十条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第二十六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已经施行了30多年,也经历过修改和完善,虽然作出过巨大的贡献,但有舆论认为,国家应当而且必须在适当的时候,对计划生 育政策的具体实施规定做出及时的调整,以改进其与社会发展不完全适应的地方,比如放开二胎生育等。否则,计划生育就不能完全取得预期的成果,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如何使得这个基本国策更加的合理、更加的适应社会正常发展的要求,是关乎中国未来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又一重大命题。

  如今,在计划生育政策主导下的早期出生者,已经到了结婚生子的年龄。近年来中国的男

  女比例失衡、民工荒、人口老龄化等问题都给计划生育政策带来了新的挑战。对此,近

  年来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调整的步伐也越来越快。

  单独二胎政策:

  自从2011年初,国家计生部门正在研究允许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简称“单独”)

  生二胎问题,计生部门正在进行适度放宽独生子女准生“门槛”的调研。同时,我国各地

  对此也有相关的二胎政策。

《条例》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诿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

  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近年来不同地区都陆续出台了计划生育新政策,下面让我们梳理一下各地的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吧!广东:根据新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以下8种情况可生二胎。分别是: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 篇3

  通 报

  2013年1月11日晚上21:20分,发现一车间四班员工侯明特、蔡晋、翻窗在一车间厂房外通道吸烟,一车间厂房外通道处树叶、杂物等易燃品较多,容易发生火灾,此处及厂房四周通道是公司严禁吸烟区域,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及每人200元处罚。

  望其他员工引以为戒!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特此通报

  行政部 2013年1月12日

公务员违反计划生育生二胎怎样处罚 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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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

  核心内容: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不按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要根据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处罚,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区分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么,违反计划生育要缴纳多少社会抚养费呢?下面,法律快车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

  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

  一、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二)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三)生育第一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缴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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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计划生育违法生育处罚条款 篇5

  违法生育就是超生吗?

  有基层计生干部询问:新《条例》加强了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罚力度,这体现了我省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决心。但违反《条例》规定的生育行为是否就等于超生呢?我们应如何理解违法生育行为?

【答疑】违法生育、政策外生育与超生,是计划生育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三个概念。三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点,不少群众甚至部分计生干部都难以准确地理解和区分。

  违法生育,是对各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生育行为的总称,内涵和外延广泛,是政策外生育和超生的上位概念。它具体包括一般性违法生育、政策外生育和超生三种情形。其中,一般性违法生育,是指不能满足《条例》所规定的合法生育的全部要件,但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则不予追究法律责任,并视为合法生育的行为。这主要是针对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仅违背程序性要件且情节轻微的生育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及法律适用中的灵活性。如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当事人在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而怀孕,但在生育前完成补办手续的等情形。

  政策外生育,是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相关法律规定,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生育行为,这是一类相对较为严重并应受到处罚的违法生育行为。如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未在6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按规定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而怀孕,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规定基数征收2%的社会抚养费。

  超生,是指生育子女胎次超过政策允许范围的生育行为,是违法生育行为中性质最严重、处罚最严厉的行为。从规定来看,可分为“超生”和“视为超生”两类。前者是指违反《条例》第19条、21条、22条等有关再生育条件规定以及虽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有第20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而生育子女的行为;后者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两胎以上及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情形,这类情形,当事人不一定超过了政策规定的生育胎次,但他们的生育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婚姻制度、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生育秩序,而处以与超生一样的法律责任。对超生者除了按《条例》第53条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要按《条例》第48条的规定,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政治、经济待遇。(省人口计生委 政法处)

乌木村计划生育协会选举办法 篇6

  咸阳市劳动模范协会 二届一次会议材料之九

  咸阳市劳动模范协会第二届理事会

  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办法

(草案)

  根据国家社会团体有关法律规定和《咸阳市劳动模范协会章程》,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本次大会选举咸阳市劳动模范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名,会长1名,副会长 名,秘书长 名,副秘书长 名。

  二、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依据劳模分布状况和工作需要,由市劳动模范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秘书处与有关部门协商,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其中担任副会长以上职务的市级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人选经市委组织部审批。以上人选作为正式候选人,提交第二届理事会选举。

  三、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分两种选票,即常务理事选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选票。

  选举由到会的理事选举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秘

  督。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七、选举设3个投票箱,不设流动票箱。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验箱。投票结束后,由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打开票箱,清点选票。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投票选举。侯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到会理事半数的方为当选。

  八、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向大会秘书处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秘书处宣布选举结果。

  九、本选举办法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咸阳市劳动模范协会第二届 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秘书处

  201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