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导语】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出台,你需要了解哪些注意事项?下面是会员“mengjiaoganyanrao”分享的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共6篇),以供参考。
山东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订:一是放宽再婚生育条件;二是对生育间隔时间作适当调整。但这样的调整仅针对特殊人群。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会做大的调整。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6、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7、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9、只生育一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5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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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了修改,计划生育新政策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计划生育新政策2016年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重磅】婚假、生育假、陪产假明确啦!上海3月1日起施行新政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刚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部分要点如下: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晚育假改为生育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配偶陪产假增至10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本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婚假、生育假、陪产假怎么休?
1、今年1月1日至2月29日结婚、生孩子的,能否享受新政策规定的待遇? 答:在2016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可以按照《修正案》的规定,补休相关的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
2、增加的这些假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
答:增加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的使用与原来晚婚假、晚育假和晚育护理假的方式一样。(1)“增加婚假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2)“生育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配偶陪产假10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3、剖腹产增加的假期还有吗?
答:原来规定中的相关政策未作调整,也就是说,女职工生育时,难产(包括剖宫产、产钳、臀位助产等)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什么标准发放? 答: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修正案》规定“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主要是强调用人单位应当在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期间,按照全勤的标准向男方发给工资,不应作为缺勤而扣减工资。
5、在沪流动人口能否享受到新政策规定的假期?
答: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在沪就业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休假。
婚假、配偶陪产假为何如此规定?
6、为什么将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
答:《修正案》将男方享受的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原《条例》规定的晚育护理假只有3天,社会普遍认为较短。现在一般顺产妇女的住院时间为4天左右,剖宫产的住院时间为7天左右,客观上需要对配偶陪产假适当延长。
二是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高龄孕产妇可能会显著增加,生育期间需要更多的照护。
三是考虑了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作为生育妇女配偶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具体方式是规定,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出勤发给。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其负担问题。如果配偶陪产假规定过长,可能会加重用人单位负担。
综合以上因素,根据大多数意见,《修正案》规定,男方享受的配偶陪产假为10天。
7、增加婚假7天的原因是什么?
答:在原来国家鼓励晚婚的政策导向下,原《条例》规定了7天的晚婚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为了保持婚假总天数的连续性,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正案》将“晚婚假”调整为“增加婚假”,有利于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因此,《修正案》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生育政策中有哪些要注意的?
8、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否还需要审批?
答: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或者是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其生育政策可以适用本市的规定。
双方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一个子女的夫妻;(2)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夫妻。
9、哪些情况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答: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或者是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其生育政策可以适用本市的规定。
双方合计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修正案》规定了3种可以再生育的情形:(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同时,考虑到其他特殊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难以穷尽,需要进一步论证,为此,《修正案》规定,因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10、“其他特殊再生育情形”是指那些?
答:《修正案》所规定的3种再生育条件,已经考虑到了绝大多数家庭的生育需求,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家庭的情况特别是再婚家庭的情况十分复杂,有些特殊情况再生育条件在目前难以穷尽,需要在今后政策执行中逐步积累,并加以研究论证。
比如:(1)初婚夫妻生育了一对三胞胎,三个孩子均属于非遗传性残疾。(2)再婚夫妻经审批再生育了一个子女,但是该子女属于非遗传性残疾。所以,《修正案》规定其他特殊再生育情形,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11、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怎样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答:(1)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夫妻,到其中一方户籍地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办理再生育子女申请时,应当提供4项基本材料:(1)身份证明;(2)户籍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属于《修正案》中规定的第三种再生育情形的,还应当提供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鉴定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计生委。
(3)区县卫生计生委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下一步,本市将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最大限度精简材料,推行承诺制,进一步简政便民。
12、流动人口再生育是否可以适用本市规定?
答:(1)两地婚姻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可以选择适用上海的再生育规定,在上海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市户籍一方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市办理有关手续。
(2)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不适用上海的再生育规定;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上海办理一孩和二孩的生育登记。(3)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港澳台地区或外国人的夫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适用生育政策时,已经生育的子女数如何确认?答:已经生育的子女数是指:当事人生育(包括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数,包括已被送养的子女数;但是收养的弃婴、残疾儿童或孤儿,不计入子女数内。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你还能领吗?
1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继续发放?领证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待遇的衔接遵循“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
(1)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取。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对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光荣证》。2016年1月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领取《光荣证》。【注:领取《光荣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依法登记结婚;本市户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其子女未满16周岁的。】
(2)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继续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待遇。目前本市对于独生子女父母主要有以下几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一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二是退休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退休时可以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5千元。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退休时可以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1万元。三是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或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四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符合条件的对象每人每年可以领取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五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4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可以领取特别扶助金500元。
15、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符合规定再生育,应当从什么时候起退证?
答:应当从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退回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予退回。
社会抚养费还征收吗?
16、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进行处理。已按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予退回。目前,国家正在抓紧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等等。上海也将根据国家意见和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7、本市计划生育政策与户口是否相挂钩?答:按照目前本市相关规定,居住证持证人申请积分或转办本市常住户籍时,对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的,取消居住证积分资格,不得转办本市常住户口。其他方面没有相关规定。
深圳市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09年1月1日是有新条例出台并开始实施,但是无论新旧条例,如果双方一方为居民户口的都不具备二胎生育条件,如果双方是农村户口并第一胎是女孩的又或者你们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的话那才可以生育二孩。你超生的话100%工作不保。
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
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计划生育新政策 二胎新政策 河南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012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2计划生育新政策根据2011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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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单独二胎新政策
在新疆启动单独二胎政策前,自治区计生委曾进行过调研摸底,以喀什地区为例,约有4000余对育龄夫妻提出申请表明了愿意生二胎的意愿。
不过,李国江明确,启动单独二胎政策,并不代表不进行计划生育,全面放开生育二胎。新疆全区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需要控制在16‰和11‰以内,这就需要在部分人口增长过快地区,实行更加积极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控制人口过快增长。
“单独二胎”不会致新疆人口激增
“单独二胎”政策对新疆影响如何?就此,记者采访了新疆大学教授瓦哈甫,瓦哈甫长期研究新疆人文地理、城镇化、人口结构变化,他认为,“单独二胎”对全国都有影响,虽然未来5年内新疆会出现生育小高峰,但人口不会出现井喷式增长。
昨天,就“单独二胎”政策,记者在首府街头做了随机调查,其中有不少受访者表示想要第二个孩子。
29岁的张宗海家住嘉和园10号楼3单元,家中有一个4岁的女儿,夫妻俩打零工为生。张宗海说:“俺俩一年收入才七八万元,除去开销就剩下五六万,如果全拿来还房贷,最少也要还7年,到那时我们都三十六七岁了,想要孩子也比较困难了。”
昨天,在记者随机调查的育龄夫妻中,和张宗海夫妇的态度一致的人不少,他们主要担心的是抚养压力。
相对于打零工的张宗海夫妇,家住珠江路城市花园、工作收入都很稳定的王少芬女士告诉记者:“我们现在有个上小学的儿子,经济条件也不错,但是因为父母年事已高,不能帮助带小孩,而请保姆又会增加经济负担。”所以王少芬表示,即便政策惠及到她的家庭,她也不会“执行”。
有人面对生活压力,选择放弃二胎,但也有符合条件的育龄夫妇,对这一政策的出台倍感激动,接受记者调查夫妻中,已经有一个儿子的杨华就是其中一位。
“我和媳妇都很喜欢女孩,我做梦都想要个女儿”。今年34岁的杨华经营一家公司,家里条件不错,夫妻俩每年收入50余万元,他也一直希望再要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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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杨华一样,表示愿生二胎的夫妻中,大都生活富裕,而且他们的观点是,“一个孩子很孤单,连个做伴的都没有,家庭抗风险能力也差,还是两个孩子好”。
单独二胎政策:适合人群
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独生子女是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如何启动实施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实施时间表
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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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单独二胎新政策
年河南省单独二胎新政策:
一、河南省单独二胎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可视为独生子女的情形:
1、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2、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二、没有二孩生育证的处理:
《二孩生育证》是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重要法律凭证,也是行政许可的证照形式。符合《条例》第17条、18条规定,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依法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条例》公布实施当天生的孩子,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如果没有《二孩生育证》,则违反了生育证管理规定,要征收无证生育罚款500到2000元。
三、单独二胎办理流程:
1、填写表格。
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2、单位核实。
《二孩生育证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3、提供材料。
(1)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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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
(4)单独一方生母(养母)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结婚且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同时提供生父(养父)所在单位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5)夫妻近期2英寸免冠合影照5张。
4、审批及发证。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没有合并的仍报计生部门)批准并发证。
四、生育二胎的时间间隔:
原《条例》规定了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应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简称“
4、28间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计生形势的变化,这次修改决定取消了此项规定,意味着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的,可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
五、再生育二胎的单独夫妻已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的处理: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得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