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酬改革方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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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改革关系到公司每位员工的切身利益,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改革。因此,要求我们必须慎之又慎。我们在确立这次薪资改革的思路时,公司管理会议经过两次充分的讨论和酝酿,为这次的改革方案,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岗位工资定位结合工作结构及外部市场的工资水平;二是结合公司经营现状;三是在控制成本和吸引、留住优秀员工之间找到平衡点。
公司薪资改革方案的原则:
1、完善工资结构,凸现薪资的导向和激励功能。
2、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承受力,确立了以同类企业市场薪资的中位线为标准。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的薪酬管理,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体现员工的工作价值,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工资分为试用期员工工资、正式工资(基本工资+考核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
三、本制度经公司管理工作会议通过后实施,适用于地热城分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试用期员工工资
四、试用期工资分为主管级(含)以下人员的试用期工资和经理级(含)以上人员试用期工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工资,按如下标准执行:
试用期限:为1---3个月;
试用期工资由部门经理及人力资源部根据招聘的岗位确定,参考该岗位的正式工资待遇,一般为其正式工资的'80%;
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工资按如下标准执行:
中专学历,试用期工资900
大专学历,试用期工资1100
本科学历,试用期工资1200
第三章、正式员工工资
五、正式员工工资实行宽带薪酬,公司所有工资级别分为11等,每等对应4个级,每个岗位根据其所需的知识、技能和责任对应2-3个职等(见《岗位与工资职等对应表》和《工资职能等级表》),员工的工资可根据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和对公司的贡献在等级范围内进行浮动。
岗位及工资职等对应表(见附表1)
工资职能等级表(见附表2)
六、岗位工资的90%为基本工资,10%作为考核工资参与月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发放,具体考核办法见《七项考评表》及《员工平日七项考核评分标准》
七、员工当月全勤,全额发放基本工资。如有旷工、请假或其他应扣除工资的违纪行为,则根据公司考勤制度扣除相应天数工资。日工资=基本工资/当月应工作天数。
八、优秀员工奖金、外卖商品提成奖金、拾金不昧奖金、销售提成奖金等执行公司相关政策。
九、水疗动态、静态、各部录单员每月享有岗位补贴费50元/月。水疗户外员工、保安外保人员、花草工、户外保洁员每年7、8、9、11、12、1月份享有岗位补贴费50元/月。
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员工本人在每年十月份凭交费凭证在公司报销。
十一、在公司工作满二年的员工,从第三年开始每月计发工龄工资100元,以后每满一年给予工龄工资50元。
十二、员工加班二小时至四小时,发放日工资的一半作为加班工资,加班四小时至八小时,发放一天的日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加班应由部门考勤员做好加班记录,经部门申报总监签批后月初交由人力资源部。
第四章、工资调整
十三、员工岗位变动,则应根据新岗位对应的工资等级确定工资。
十四、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员工工作能力和对公司贡献的变化,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对员工工资进行调整(调高或调低)的建议。调整员工工资应填写《人事变动表》,经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签字后报总经理审批。
十五、员工个人也可向部门负责人提出工资调整要求,调整程序与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相同。
十六、员工工资调整应在其岗位对应的等级范围内进行浮动,如超出其岗位对应的范围,则应经总经理特批。
十七、员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工资调整:
1、在一年内月度考核连续三个月“优秀”或累计五个月“优秀”的,工资上调一级;
2、在一年内月度考核连续三个月“不合格”或累计五个月“较差”的,工资应下调一级或辞退;
3、在年终被评为优先员工的,工资应上调1-2级。
第五章、工资核算
1、员工工资以月为单位统一由人力资源部核算,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2、员工应出勤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计算工资考勤以当月实际出勤计算。
3、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总额÷当月实际天数。
4、各部门考勤实行部门记录,人力资源部监督。
每月2号前各部门将考勤送至人力资源部;6号前将工资核算结果送财务部审核;8号前报总经理处审批。每月10号发薪。遇节假日,向后顺延发放。
十八、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职、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社会治安巡逻防范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录用、统一管理。录用人数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同级编办、综治办备案。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综治、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应当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服装装备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依据政府批准录用人数及经费渠道,财政予以全额保障。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履行下列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他警务活动。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招 录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配备标准为全市城区、镇驻地不低于实有人口万分之十,农村不低于万分之八。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公民年龄在18周岁至42周岁,女性公民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五官端正,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男性身高1.65米、女性身高1.60米以上;裸视1.0以上,不得有纹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曾受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动教养的;
(三)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招录特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时,可以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应当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明确并公示聘用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培训与保障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徐州市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警务辅助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年初预算。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绩效考评机制,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提高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积极性;对队伍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及时查处,坚决处理辞退有违法违纪的警务辅助人员。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视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投保适当的商业险。
第二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统一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其服装样式、标识由市公安局规定。
警务辅助人员服装样式、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四条 经市公安局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五章 责任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监管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成立市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分管局长任组长,市综治办副主任、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长任副组长,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设立办公室,治安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考核全市警务辅助人员工作,实行季度考核和年终总评,考评结果报市综治办,并依据全市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考评办法,按照考核分值折算纳入全市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考评(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及考评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考核遵循注重实效、公平公正、网上考核与网下考核相结合、结果性考核与过程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考核人员配备、工资待遇、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适应当前市场环境和经济形势,为了解决公司分配体制的历史遗留问题,为了建立符合企业实际情况、适应企业发展的管理体制与机制,促进员工与企业和谐发展,根据区国土局的会议精神,制定公司工资改革方案。
一、工资改革的基本内容
公司工资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根据《公司岗位考核管理办法》管理工作岗位,统一工资标准,同时完成旧工资体制向岗位级别制的工资改革,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现有工资状况
长期以来,公司存在管理岗位人员多、后勤服务人员多、生产一线人员相对少的问题,存在岗位动态管理长期固化、测绘生产一线人员激励机制效率不高等问题,存在岗位职责与工资脱钩,工资标准执行不统一等问题,这些问题是在传统管理体制下形成的,也是职工反映较多的普遍问题,因此,改革现有的工资体制已成当务之急。
三、工资改革的目标任务
工资改革的本质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工资体制,目的不是降低工资。工资改革要将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当前市场环境及经济形势相结合,主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
1、完善岗位管理体制,包括机构设置、岗位职责、生产组织等。
2、建立相对完善的岗位考核管理办法。
3、完成工资制度改革,实现向新岗位工资制转变。
四、工资改革的依据
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其中主要依据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公司内部制定并通过的的关于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岗位考核等规定。
五、当前岗位及人员情况
本次工资改革的范围包括公司的全体职工。公司现有职工37人,实际工作岗位在公司的有14人,混岗人员有23人。
六、工资改革的具体内容
公司本次工资改革的主要内容是:首先,以工作岗位为基础,以岗位基本劳动要素(专业技术、安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环境等)评价为依据,将实际工作岗位划分为几个岗位级别,每个级别又划分几个档;其次,确定各级各档的条件标准和工资标准;最后,根据工作人员当前实际工作岗位的职责、学历、职称等因素确定其工资岗位级别,最终核定出每个人的工资额。
1、现行工资制度。现行工资制度是参照20XX年省、市关于企业工资的指导意见实行的岗位技能工资制,其工资结构包括岗位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各种津补贴、奖金。其中,岗位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及各种津补贴等基本工资部分,约占工资总额的20%,奖金约占80%。岗位工资属于一岗一薪,现行岗级从7级至24级共有18个级别,中层干部岗位岗级只有4个级别,一般岗位岗级只有11个,级别较少。
2、新岗位工资制。工资结构包括三个单元: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岗位级别工资)、辅助工资(工龄工资、特殊津贴、通讯费)、奖励(各类奖金、加班工资等)。其中,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占工资总额的60%-50%,奖励占40%-50%。由于工资结构比重变化,原有部分工资将转化为奖金。
职工月收入=基础工资+岗位级别工资+工龄工资+特殊补贴+奖励
(1)基础工资:500元/人/月。
(2)岗位级别工资:根据工作人员当前实际工作岗位的职责、学历、职称等因素,按照明确的岗级标准确定员工的岗位工资级别和档次。岗位序列重新划分为5级(不同于现行岗级),每一岗级内又设分成A、B、C三档。简单说,使用15个薪档标准来确定各岗位的级别工资。
(3)工龄工资:按照15元/年逐月计发。工龄以现有工资体系内的工龄为准。
(4)特殊津贴:
为了提高测绘外业生产岗位的生产积极性,体现艰苦岗位的收入公平合理性,对测绘外业生产岗位实行特殊津贴制。
测绘外业岗位津贴:测绘外业岗位工龄≤10年,月津贴标准为20元/年;10年20年,测绘外业岗位津贴按20年测绘外业岗位工龄计发。测绘外业岗位工龄计算以工作关系实际调入公司后,所从事的测绘外业岗位的年限,且期间变换岗位不从事测绘外业岗位的时间不能超过1年。员工不从事测绘外业岗位工作后,测绘外业岗位津贴即时停发。(实际上,测绘外业岗位工龄满20年及以上人员,测绘外业岗位津贴每月按600元计发)。
通讯费津贴:通讯费津贴标准为100元,根据岗位级别浮动。
执行新工资制后,不再执行其他的各类津贴、补贴(包括奖励)政策,也不再建立其它津贴、补贴项目。
(5)奖励。根据公司的生产及经营情况,围绕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结合岗位责任制,建立有效的考核奖励制度。
3、在工资制度改革后,加强岗位动态管理,坚持易岗易薪,及时对岗位进行动态跟踪考核。
七、工资改革的工作程序
工资改革的工作程序如下:
1、完善岗位责任制和岗位考核管理办法;
2、科学合理地划分工作岗位级别和档次,确定各级各档的工资标准。以工作岗位为基础,以岗位基本劳动要素(专业技术、安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环境等)评价为依据,将实际工作岗位划分为几个岗位级别,每个级别又划分几个档;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级各档的条件标准和工资标准;
3、坚持公开公正和民主监督。将工资改革的方案(草稿)向员工公布并征求反馈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形成最终的工资改革方案(正式稿)。
4、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工资改革方案(正式稿)后进行方案公示。
5、最终核定出每个人的工资额。
6、总结经验。
工资改革对于公司的下一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希望各方加强沟通、相互协调,态度上要认真,行动上要积极,力争尽快完成这项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