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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诚信考试承诺书3篇

2024-04-12 11:10:38综合

关于诚信考试承诺书3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诚信考试承诺书3篇,供大家阅读。

关于诚信考试承诺书3篇

关于诚信考试承诺书1

  我是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我是一名20xx年全国普通高考的`考生,我遵守《广西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守则》和以下考试规定:

  按规定要求向当地招生办(考试院)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报名和考试信息,并知晓: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不得报名参加高考;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生的在校生不得报名参加高考。

  2. 做到遵守考试时间的要求,按规定时间进出考场。

  3. 做到尊重监考员的工作,听从监考员的各项指令,做文明考生。

  4. 考试中,不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夹带按考试规定不能携带的物品,如书本、纸条、手提(掌上)电脑、手提电话(手机)及其他有线和无线通讯工具等。不偷看、抄袭他人试卷(试题),不有意让他人偷看、抄袭自己的试卷(试题),不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用规定的笔答题,不在试卷和答题卡上做标记。

  5. 不让、也不请他人替自己参加考试。

  6. 不扰乱考场秩序,不侮辱、、诬陷监考员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

  7. 做到开考信号发出后才开始答题。

  8. 做到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卷,静候直到监考员发出离开考场指令后再有序离开。

  9. 做到离开考场时不带走试卷、答卷、答题卡、草稿纸。

  10. 不做其他违纪舞弊和破坏考场纪律的事情。

  本人对以上规定已认真阅读并知晓、认可,愿意在考试过程中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处理,并愿意在《20xx年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生违纪情况登记表》上签名。

  考生(签名):

  年 月 日

关于诚信考试承诺书2

  考试规则:

  一、考生务必按时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座。把本人考试证、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验核。考试开始后15分钟仍未进入考场或考试进行中擅自离开考场者,作自动放下考试论处。(考试30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后,应持续肃静,不得随意走动。有问题时,应向监考教师举手示意。有特殊状况,要离开考场时,务必经监考教师同意。

  三、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不将纸张、书、书包和通信工具等物品带入考场。

  四、答卷务必独立完成,严禁相互讨论、抄袭等。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考试资格(包括带给作弊条件者),勒令其退出考场,并报告考务中心,该考生本次本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录,注明“作弊”字样,不予正常补考,并视情节严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五、考生所有答卷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外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本人承诺:不请他人,在考试过程中严于律己,自觉遵守以上考试规则,诚信考试。

  签名: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关于诚信考试承诺书3

  我将严格遵守上海海洋大学的考试规定,做到诚信考试,遵守考场纪律,坚决做到如下要求:

  【相关规定详见上海海洋大学学生管理服务手册(二零xx年八月)《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有关条例如下:

  第十六条在考试、考查中发生的以下任一行为,均属违反考场纪律行为。

  (一)考前不服从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入座,且不听劝告;

  (二)违反《上海海洋大学学生考场规则》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本或自带草稿纸、通讯设备(如手机等)、有存储、录音或记忆功能的物品等带入考场且不听劝告;

  (三)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交谈,且不听劝告;

  (四)不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故意拖延时间;

  (五)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拒交考卷、撕毁考卷及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在考试、考查、学位论文、科学研宄中发生的以下任一行为,均属作弊行为。

  (一)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

  (二)预置、预留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

  (三)交谈、窥视,抄袭答题纸、书本、笔记、纸条及他人试卷;

  (四)试卷及涉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被他人取走未向监考老师报眚或接受、传递试卷;

  (五)传递或接受纸条等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

  (六)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但不涉及考试内容;

  (七)协同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八)协同交换试卷或答题纸;

  (九)替他人参加考试;

  (十)偷试卷或为偷窃试卷提供方便;

  (十一)主谋并实施互换试卷或答题纸;

  (十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宄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十三)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第十八条在考试、考查、学位论文、科学研究中有以上违反考场纪律行为或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如涉及学位论文,需重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其中:

  违反第十六条(一)~(五)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教育直至记过处分;

  违反第十七条(一)~(六)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违反第十七条(七)~(九)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违反第十七条(十)~(十三)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其他违反考场纪律及作弊者,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试考查作弊行为,由监考人员认定,并记录具体情况,整理相关材料署名后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科学研究作弊行为由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后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对作弊行为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