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量安全承诺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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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我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特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对所经营的药品质量安全负全责,保证不经营假劣药品。
二、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切实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不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柜台,不擅自变更许可内容,不超范围经营药品。店堂内外不张贴虚假广告,不销售虚假广告产品,不参与任何夸大疗效、误导消费者的药品促销行为,不把非药品冒充药品欺诈消费者。
三、严把药品购进质量关,保证从合法资质供货方采购药品、索取发票,保证对采购药品逐批验收合格后,录入计算机系统,上架销售。认真执行进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做到票、帐、货相符。
四、严格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保证营业时间驻店药师在职在岗,不开架销售处方药。驻店药师不在岗时,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宣传和指导合理用药,认真对待消费者投诉。销售药品主动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销售凭证。
五、严格执行国家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管理规定。不经营蛋肽制剂(除胰岛素除外),不经营用于避孕、终止妊娠的米非司酮、含可待因复方制剂等处方药。
六、加强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使用。制定相应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定专人使用并维护计算机管理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的经营质量控制全过程;能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进行网上实时监控。
七、认真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对严重可疑药品不良反应在24小时内上报药品监管部门。
八、严格自律,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不弄虚作假,不规避监管。
医疗机构名称(盖章):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承诺日期:20xx年x月x日
尊敬的住户:
感谢您选购了我公司新建的商品住宅。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公司对您购买的 路小区 号楼 单元第 层 户,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住房,做出如下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符合山东省住宅建筑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通过市或(县市)质量监督部门核验,建筑工程质量被评为 等级。
三、通过市、县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小区(组团)配套设施齐全,达到标准,具备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条件。
四、住房自交付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本公司免费承担以下项目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
1、 房屋防水5年;
2、 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4、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 门窗翘裂、五金损坏1年;
6、 管道堵塞2个月;
7、 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 卫生洁具1年;
9、 电器管线2年;
10、水管线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为2年;
1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情况下,按国家规范有关规定设计寿命年限承担保修。
12、烟道一个采暖期;抽气孔两个月。
13、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住户对商品住宅交接验收签字之日即为该住房交付使用日期,也是本保证书的签订日期。住宅保修期限自本保证书签订之日起计算。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进行家庭装饰装修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本公司维修范围之内。
五、住户入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物业公司及时给予答复和妥善处理,若对我们服务人员的工作不满意,可向本公司投诉,我们将及时处理。
六、对住户报修的答复和处理时限,详见本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见附页。
七、如对本公司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有关住宅工程质量的,可根据建设部[1993]第2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向本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协调;
凡有关住宅配套质量的,可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向本地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申请协调。对协调意见仍有分歧的,可向本地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或通过人民法院解决。
凡因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久拖得不到解决的,住户可向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凡因住宅配套质量久拖得不到解决的,可向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投诉。
八、经市级以上有资格的专业部门的鉴定,凡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 的危险住宅,将予以退房或调换。
九、本公司愿承诺的其他内容(见附页)。
十、本保证书作为商品住宅销售合同的附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 责任的法律文件,与销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户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涂改。 我们的宗旨是给住户提供优良的居住环境和良好的售后服务,使广大住户舒适、满意。
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维保单位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抓好安全生产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了确保本单位维保的电梯安全运行,保障电梯乘客安全,本单位承诺:
1、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电梯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电梯维保活动,做到守法经营、诚实可信、注重质量、服务周到。
2、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社会媒体和广大电梯用户监督,对维保电梯出现的安全质量隐患,及时整改到位,确保所维保的电梯处于良好的安全状况。
3、加强电梯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业务能力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电梯维保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
4、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维保的电梯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主动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及时办理电梯的定期检验手续,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自检,并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5、保证所维保电梯合格标志及警示标志符合要求,安全及应急装置可靠有效,并提供24小时响应的电梯急修服务。接到电梯关人故障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城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6、对维保的电梯提供优质价廉的电梯备品备件,及时响应电梯使用单位对备品备件的需求,确保电梯正常使用。
若发生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承诺要求的行为,本单位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一切责任。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二份监察机关留存、一份承诺单位留存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我公司承诺姑苏公馆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合同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
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为保障我县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安全,规范养殖企业(小区)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安全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养殖企业(小区)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请认真执行和严格遵守。
一、养殖场所具条件。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须做到:1.选址要恰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城镇居民区、人口密集区、其他养殖场及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2.布局要合理。场区周围建围墙;生产、生活、办公区分开;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消毒垫;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或有隔离设施。3.设施要配齐。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疫苗冷冻(冷藏)、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和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4.制度要健全。有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5.开业要申请。建成后要向县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备案登记,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开业。否则,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强制免疫必履行。养殖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目前,国家规定的畜禽强制免疫病种,猪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羊有口蹄疫;鸡有禽流感,鸡新城疫;鸭、鹅有禽流感,经过强制免疫的猪牛羊还要佩戴耳标。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引进动物要备案。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县外引进动物饲养的,应当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取得合法的检疫备案手续(《重庆市动物调运备案单》),并按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满后方可混群饲养。
四、市外引种要审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从市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必须准备好材料,取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后才能引进:一是输入地饲养场(1)动物防疫合格证;(2)隔离观察场所及养殖场平面图。二是输出地饲养场(1)动物防疫合格证;(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3)拟输出动物的养殖档案。。
五、种、乳用动物应检测。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还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档案标识符要求。养殖场应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3.检疫、免疫、消毒情况;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否则,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场地车辆要消毒。动物的饲养场地应当定期进行消毒。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等在装前卸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否则,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出售动物需报检。出售动物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否则,处动物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按相关规定,商品畜禽的数量以出栏的检疫证明为依据享受国家相关政策。否则,不得申报项目补助。
九、病害动物要处理。饲养过程中出现的病死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随意抛弃,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否则,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饲养过程出现的死亡动物和染疫动物,不得出售,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十、发现疫情要报告。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十一、食品安全要牢记。认真遵守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安全使用规定,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不得将人药当兽药使用,要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制度;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过期、失效的兽药、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餐厨垃圾饲喂动物。
十二、执法检查要配合。要如实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不得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不得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否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民刑责任要承担。违反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动物防疫、检疫规定,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情节严重的,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追究责任。
十四、其他事项:
1.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养殖场业主一份,镇(办)畜牧兽医站一份,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一份。
2.镇(办)畜牧兽医站联系电话:
3.县动物卫生监督举报电话:
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 养殖场(小区)
负责人(签字):
挂牌兽医(签字):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责任书请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统一找各养殖场(小区)业主签好后在20xx年4月底前交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邓坚强处存档。
企业名称:阳新新冠生态
我公司(厂)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为保证所生产的食品质量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作为公司(厂)的法人代表,特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保证出厂食品安全,担负企业社会责任。
2、食品加工过程严格、规范,避免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3、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决不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陈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
4、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污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5、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
6、保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清洁、安全,对食品无污染。
7、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出厂,不销售。
8、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在食品出厂前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不超过取证范围。食品标识真实,不欺诈,不销售过期变质食品。杜绝和唾弃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公平交易,维护市场良好秩序。
9、保证本公司(厂)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证明和生产设施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取证后食品质量安全把关措施、手段以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水平不低于取证前。
10、自觉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公司(厂)的巡查、回访、年审、产品质量抽查等各种方式的监督,对企业生产和管理工作不断进行改进。欢迎社会监督,倾听消费者意见,对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召回,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
如发生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承诺,本公司(厂)及我个人愿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一切的责任并赔偿一切相应损失。
法人代表签名:
签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