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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3篇(个人诊所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2024-03-21 15:27:33综合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3篇(个人诊所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3篇(个人诊所抗菌药物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3篇(个人诊所抗菌药物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1

  一、坚持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原则:

  1、严格掌握抗菌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2、严格掌握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和预防应用的指征。

  3、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注射剂量、疗程和合理给药方法、间隔时间、途径。

  4、密切观察病人有无正常菌群失调,及时调整抗菌药物的应用。

  5、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抗菌药物的费用支出。

  二、各临床医生应掌握抗菌药物的有关知识,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结合病情,合理用药,必要时应邀请负责抗菌药物使用与管理的专家会诊。住院病人使用抗菌药物,必须在病历中详细记录。

  三、护士应熟悉了解各种抗菌药物的药理作用和配制要求,准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用药后的反应,并及时记录及报告医生。

  四、药剂科应定期为临床医务人员提供有关抗菌药物的'信息。每季度统计本院抗感染药物消耗量,每月抽查两天门诊处方,计算抗感染药物使用率。住院病人抗感染药物使用率由监控医生按月统计,由医院感染管理科按季度汇总并上报“市院感监控中心”。

  五、医院感染管理科要定期组织业务学习,以提高医生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水平。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2

  1.严格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建立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根据抗菌药物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不良反应、当地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2.分级原则。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①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②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③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在省卫计委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

  3.医院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建立本院抗菌药物遴选制度与供应目录、严格按照抗菌药物目录采购供应和使用抗菌药物。并定期开展抗菌药物处方、医嘱点评,对抗菌药物使用进行合理性评价。

  4.医院抗菌药物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临床上不得使用非药剂科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3

  一、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加强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医院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排名、公示和诫勉谈话制度。对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等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情况予以公示;对排名后位或者发现严重问题的部门负责人、医师进行诫勉谈话,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

  三、医院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作为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

  四、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 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 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五、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一)抗菌药物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私利的。

  六、药师连续3 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七、医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后仍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使用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四)索娶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菌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八、药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 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给子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三十四条的规定,违法购入未经批准抗菌药物的;

  (二)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调剂审核处方、医嘱,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和规格的;

  (四)违反《 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条的规定,在药品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