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书【汇总5篇】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年月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xx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xx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xx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xx年月日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双方责任:
年月日时分,甲方驾驶的与乙方驾驶的.在路段发生相撞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乙方受伤,车辆损害。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责任。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元(包括已经支付的元)。
二、第一项的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签定时,甲方必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元。
四、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按印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原告:,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人。现住。电话: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号:,人。电话: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号:,住。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元人民币。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年12月06日14时50分许,被告驾驶冀F轿车沿朝阳南大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经市第二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脱位(旋前-外旋Ⅳ°)。后经市道路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次手术过后,患足仍不可负重,需继续治疗。可见,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元,被告已支付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营养费1500元;轮椅600元;便座、复印、行军床192元;鉴定费元;伤残赔偿金元;二次手术费7000;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共计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7月9日
原告:,女,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为,联系电话:
被告:,男,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汽车,负责人,住所地为市
第三人:公司,负责人,住所地为。
案由:人身损害侵权纠纷
请求事项
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元;
2.判令第三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及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付金;
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时分,驾驶燃油助力车搭乘,由府通路方向沿天乡路行驶至天乡路和盛镇友庆村弯道处时,其所骑燃油助力车侧翻致与摔入相对方向内,被驾驶的车牌号为的.货车碾压,造成与受伤,燃油助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救治。该事故由市公安局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经确定,负主要责任,首负次要责任,无责任,并载明于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原告受伤经医治于年月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年月日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
被告受雇于被告重庆扬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双方为雇佣关系。被告所驾驶的出事车辆投保于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由于两被告及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鉴于与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弃对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对原告的民事赔偿权利的.主张,原告只向两被告提出权利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首向原告垫支了现金元,故两被告依法还应向原告赔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之于贵院,请求法院准允原告的上列请求。
此 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甲方: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现在住址:
乙方: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现在住址:
事件概括:年月日时分,驾驶车(牌照号)由行至公路公里处处时,与前面正常行驶的'车(牌照号)相撞,造成当场死亡。现(甲方)与(乙方)就死亡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
二、甲方将上述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后当日付给乙方万元,剩余的万元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给乙方。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二人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付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一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二次(最终)付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首先提出方自行承担,另一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的。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均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甲方有证人在场,乙方有在场共同见证并都已对协议内容表示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七人签字时生效。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