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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答辩状(精华4篇)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状模板

2023-07-24 19:44:28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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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答辩状(精华4篇)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状模板

  【导语】每当我们面临劳动争议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我们需要以答辩状的形式,清晰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以期得到公正的裁决。那么,如何撰写一份恰当得体的劳动争议答辩状呢?下面是热心会员“xianlan”整理的劳动争议答辩状(共4篇),以供参考。

劳动争议答辩状

劳动争议答辩状 篇1

  答辩人: A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法定代表人:王,职务:董事长。

  被答辩人:史B,男,住址:。

  就贵会仲裁的X劳仲案字【】第10号史B申请A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没有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被答辩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申请没有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赔偿金的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具体到本案当中,答辩人从未做出过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是否违法解除的问题,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赔偿金缺乏基础。

  (二)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劳动关系目前已经解除,也并非答辩人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当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起止日期为: x年3月1日至x年12月31日,当劳动合同期满以后,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继续按原定劳动合同条件继续工作,双方对此没有表示异议,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则任何一方均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无需向对方承担责任,在x年3月底,当被答辩人不再上班并提请仲裁之后,应视为被答辩人用行为表示其要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对此,答辩人没有异议也不应对此负担什么。目前劳动关系的状态是由被答辩人单方造成,虽然不构成违法,但其却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赔偿金。

  (三)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出的元赔偿金额也不认可。即使本案当中存在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47、8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实际上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起止时间为x年3月1日至x年12月31日,且被答辩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在x年1月1日至x年2月17日期间并没有到答辩人处工作,截止提请劳动仲裁之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不足一年,按照前述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为一个月的工资1800元人民币,赔偿金为二个月工资3600元人民币,因此,被答辩人提出的元请求明显偏高。

  综上三点,被答辩人提出赔偿金的请求与事实法律不符,且金额明显偏高,请贵会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二、被答辩人提出的第二项要求答辩人支付x年8月至x年3月28日加班费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双方严格按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标准工时制执行,不存在加班。

  (二)根据前述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被答辩人要求加班费的起止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三)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结合本案,被答辩人应对其在职期间存在加班事实承担举证,但是其并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故应由被答辩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被答辩人提出的第三项要求支付x年12月13日至x年2月17日生活费的请求没有依据。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时间为1013年12月31日,x年1月1日至x年2月17日,被答辩人没有为答辩人提供劳动,双方在此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答辩人没有义务向被答辩人支付任何费用。

  四、被答辩人第四项要求补缴x年8月至x年3月28日的.社会保险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应予驳回。

  (一)欠缴社会保险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在多处得以印证。

  1、《人民法院报》x年9月15日星期三第二版登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问: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题,这部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了哪些新的举措?答:《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的《审判工作栏目》-12-21《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x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均作出了补缴社保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规定,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一条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再比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对此不予受理。

  (三)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动者无权对此提请仲裁。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收缴单位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在征缴社会保险费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劳动者亦为缴纳主体,对用人单位欠缴的保险费既无请求权,也无放弃权。所以,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应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四)全国各地驳回补缴社会保险的案例非常多,这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共识,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 31号、()粤高法民一申字第2526号,以及答辩人的代理人在天津办理过的多起类似案件等,均裁决(或判决)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相关案例及最高人们法院答复附后。

  五、被答辩人第五项请求没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因此,本案不涉及仲裁费用承担问题。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提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贵会依法驳回。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A水泥有限公司

  x年五月二十五日

劳动争议答辩状 篇2

  答辩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市路,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答辩人:,男,汉族,1 住市号室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关系、工资争议案件,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因自身原因于20年2月21日主动辞职,其后双方于20年2月22日就劳动合同解除达成结算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被答辩人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

  二、被答辩人主张给付各项费用元没有依据

  1、被答辩人辞职后,双方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明确约定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加班费、节日加班费用等费用已全部结清,被答辩人对此无任何异议,被答辩人不再追究答辩人任何责任。

  根据江苏省高院、江苏省仲裁委苏高法审委(20)47号文第25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加班工资等劳动报酬的计算、支付达成结算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认定有效,但有证据证明在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本案中,双方已就工资、加班工资等达成结算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又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有效。

  2、被答辩人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被答辩人主动辞职,也不符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置条件和程序,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3、被答辩人主张双倍工资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不存在双倍工资的.问题;其次,主张双倍工资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时效限制、数额限制。被答辩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答辩状 篇3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于年月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元。年月日,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的补偿要求,于是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天不回我公司上班(年月日到年月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年月日依据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集团职工手册》第章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天、一月中累计旷工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年月日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无故连续旷工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年月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年月日,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元,故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要求支付年月日到年月日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有限公司

  年月日

  附:答辩书副本份;

  证据材料份。

劳动争议答辩状 篇4

  兹有□先生□女士(身份证号:),于年月—年月在我公司任职务。

  现双方协商一致,于年月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截止年月日,该前员工所有离职手续已办理完毕,在我司已无任何遗留问题。

  并兹证明该员工:

  □与我司签署过《保密协议》及《竞业避止协议》。

  □未与我司签署过《保密协议》及《竞业避止协议》。

  本证明书只限于证明员工与我司劳动关系存续及解除,我司不承担未经授权将本证明书作为他用可能引起的一切后果。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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