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必备12篇】
【简介】在我们来到这个世界的时候,出生医学证明成为了我们与这个世界连接的纽带,它见证了我们的起点,也承载着家人对我们的期望与祝福。下面是会员“kanji”整理的出生医学证明(共12篇),供大家品鉴。
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江西省实施 办法》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江西省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 江西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委托省优生优育协会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监督等具体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监督等具体事务。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第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签发机构向本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领发放制度,省卫生厅每年按照各设区市上一年度申领计划(附表 1)确定各设区市年度《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数量,申领计划原则上不超过本设区市上一年度妇幼卫生年报活产数的120%。
(一)签发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签发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附表 2),到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办理。
(二)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附表 3),到设区市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办理。
(三)设区市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设区市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到省优生优育协会办理,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数量原则上按照年度、季度计划执行。设区市申领数量超出计划,市卫生局需向省卫生厅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超计划原因。省卫生厅根据超计划原因和向卫生部增订情况等确定增加发放数量。
第八条 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建立发放登记制度,统一使用省卫生厅制订的《〈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证件的出入库登记制度、签发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统一使用省卫生厅制订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
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年度统计报告制度,设区市卫生局每年 3月10日前向省卫生厅报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附表4)。
第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指定人员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章,证章分开管理,管理人员名单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市、区)卫生局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发放给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印章式样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备查,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一条 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03〕23号)和《关于加强新
版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管理、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章 首次签发
第十四条 签发机构负责为在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第十五条 签发机构应将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条件、流程、注意事项等进行公告,并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签发机构接生部门应当如实填写分娩信息(附表 5),签发人员应查验婴儿父母身份证明原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归档,永久保存。第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或打印机打印,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采用打印机打印方式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当能够满足长期保存要求。
第十八条 在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管理机构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前,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由管理机构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机构在存根联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联一并保存。
第四章 补发、换发与报废
第二十条 《出生医学证明》遗失、损毁的,可以申请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 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一条1996年1月1日 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由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统一办理,婴儿父母(监护人)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向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婴儿出生情况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刊登原《出生医学证明》申明作废的报刊;
(三)父母双方户口簿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原信息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应当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婴儿姓名的;
(二)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的。
第二十五条 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由原签发机构换发。
(一)因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机构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三)《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后,原证自换发之日起作废,并由原签发机构收回存档保留。
第二十六条 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出生地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有效,不需换发申报出生人口登记所在地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属于废证,应作报废处理。
第二十八条 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的数量与编号应当登记,并逐级移交至省卫生厅集中销毁,报废数量与原因应当报卫生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纳入母婴保健法执法检查。严禁向未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伪制和滥用《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签发机构应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填写内容弄虚作假。
第三十一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如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将其原件送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鉴定。经鉴定为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的,发生地所在设区市卫生局应严厉查处制假、用假违法行为,并将结果报告省卫生厅。第三十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签发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停止征收《出
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规定,禁止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或搭车收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江西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XX妇幼保健院:
本人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来领取本人在贵院分娩的婴儿姓名: 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委托 同志到你处代理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被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 委托日期:
xx中心:
男方姓名xx出生于xx年x月x日,现年:xx岁,民族:xxx。
现住址:
女方姓名出生于x月x日,现年:x岁,民族:xx
现住址:
夫妻俩于xx年x月x岁。当时因原因不能到医院住院分娩,没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现因原因需要办理该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望给予办理为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证明
兹证明卷洞村三社村民冉兵(身份证号码),胡关翟(身份证号码),于 2014年7月3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冉秋霞。由于地处后山离医院太远,未能到医院分娩未办出生医学证明,现到你处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望予以办理。
特此证明
卷洞村村民委员会
2014·8·11
xxx公证处:
兹证明xxx,男/女,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此处填写出生的市、县)出生。xxx的生父是xxx(如去世需注明:已故),xxx的生母是xxx(如去世需注明:已故)。
特此证明。
盖 章
xxxx年xx月xx日
兹我镇村(社区)组(身份证号:),于年月日与(身份证号:)结婚,于年月日(顺、剖)生一(姓名:),属政策内生育。
联系电话:
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年月日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20xx年1月7日昆明已经发出云南首份新版出生证。中国新版出生证明与旧版相比增加了6项防伪标识,在阳光下可以看到若干处隐形的防伪标识。
从20xx年1月1日起,我国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xx年12月31日。20xx年1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规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2]
通知要求,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2]
据北京晨报记者了解,此前有些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家庭从不法之徒处购买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记者在网络上搜索“出售医学证明”,很容易就找到几个号称卖出生证明的号。对此,新版出生证明加强了防伪标识。[2]
新版出生证现在已经全国联网。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当事人的出生证或户籍部门出具的当事人父母情况的证明文件;
(三)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四)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周五全天。
二、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榷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榷出生医学证明》。
三、办理程序:
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证 - 遗失补办手续
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2.补办出生证应具备材料:
1、父母户口所在村委会证明,例:我村村民×××,其妻×××,于×年×月×日在××地方生育一×孩,户口未报,请给予补办出生证。以上所有证明中姓名必须与户口薄相同。
2、接生证明:由接生人员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内容,接生员签名、盖手印及身份证复印件。
3、婴儿父母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一方没有户口薄,必须有这一方所在地的村委会和派出所证明其婴儿户口未在这一方设籍。如女方没有户口薄,需出具证明。例:我村村民×××,其丈夫×××,于×年×月×日生育一×孩,其×孩户口未在其母×××处设籍。特此证明。
4、接生单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乡镇卫生院院长签名签字(该孩未在本院办理出生证)盖章。(9X年5月1日以后出生的需加乡镇政府和卫生局签字盖章)
5、亲子关系声明:按表格内容填写,婴儿父母以及证明人要亲自签名盖手印,与婴儿关系要填写(祖父母、叔伯、姑姨等不能做证明人)。
6、婴儿父母双亲以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7、婴儿母亲须亲自来办理,如他人代领须身份证及复印件。
9X年及以后出生的儿童出生证遗失补办;除以上6种证件外需湄洲报声明作废的原版报纸2张(99X年5月1日后出生的要2张报纸)。
备注:1、所有证件要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证件上的.姓名要与户口薄上的姓名一致。
2、如在卫生院分娩的婴儿要说明原因当时接生人员为何不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产家为何不领榷出生医学证明》,并有原接生登记簿复印件,并院长签名盖公章。或当时的病历(分娩情况记录)复印件,并院长签名盖公章。
双柏县妇幼保健院:
申请人:xxx,男,x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家庭住址:xxx。女:xxx,x族,20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家庭住址:xxx。xxx于20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x村委会x村家中分娩一x婴,取名:x,当时由于属急产,家离卫生院较远,来不及送医院住院分娩,请x村委会x村x人在家中接生,现要求补办《出生医学证明》,请双柏县妇幼保健院给予补办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母亲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父亲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孩子姓名: 性别: 于年月日出生在医院,并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由于(某种原因),特申请为孩子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人:
20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14]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二、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由产科到迎泽区妇幼保健院统一购买,产房按规定签发。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四、《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五、《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
六、《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七、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八、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委托人:妈妈的名字 性别:女 出生年月:20年月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妈妈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爸爸名字 性别:男 出生年月:20年月日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爸爸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上地医院办理 出生医学证明 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爸爸的名字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宝宝的名字的 出生医学证明 。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 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妈妈的名字 受托人签名:爸爸的名字
20年月日 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