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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人员思想汇报【合集6篇】

2023-06-24 10:03:29综合

取保候审人员思想汇报【合集6篇】

  【前言】取保候审人员思想汇报是一种重要的表达方式,它可以让我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内心世界,也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适应生活的变化。本文是热心会员“meipaijing”收集的取保候审人员思想汇报(共6篇),以供参考。

取保候审人员思想汇报

取保候审人员的思想汇报 篇1

  保释制度的完善

  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此,在我国取保候审之中的“保证”,不仅有被保释之人的“保证”,还应包括财产之担保或他人之担保;而所候之“审”,除了法院的审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之传讯(审问)。

  取保候审虽然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但相对于刑事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而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却较少被采用。这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关于“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的规定,明显不相符合。

  一、取保候审的性质与特点

  对被刑事追诉之人,不是采用刑事羁押这种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而是采用由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以保证其随传随到,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各国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均普遍予以规定。虽然其间有许多显著的差异,然而,各国的保释制度不仅在作为刑事强制措施这一基本性质上是共同的,而且在下述几点意义上,具有共同的特点:

(一)保释制度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精神存在着一致之处。该项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当然,保释制度只能使一部分被刑事指控之人在判决之前免受监禁之苦。因为决定或批准保释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例如,被刑事指控之人所涉嫌之罪相对轻微;该人具有较小的人身危险性,不致因保释而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被刑事指控之人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逮捕的证据条件不具备,也是决定采用取保候审的原因之一。不仅如此,一些国家还会对不准予以保释的情况作出专门的详细规定。因此,保释制度的存在,只可能使一部分被刑事指控之人免受羁押,而对另一些来说,等候审判时受监禁往往会成为“一般规则”。

(二)现代保释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是相互协调的。

  无罪推定原则自其被提出之后,即是一项处于发展变化中的刑事诉讼原则。在现代,人们普遍认为,虽有证据证明某人涉嫌犯罪,但只有在所涉嫌之罪系重罪,并且被刑事指控之人存在着相当的人身危险性,以致于会发生社会危险或破坏诉讼的顺利进行时,刑事羁押才被认为是必要的。无罪推定原则在现代的含义包括:对于被刑事指控之人,不应象对被判定罪行之人那样被剥夺人身自由(如果其所被判之刑是监禁刑的话)。

(三)保释制度虽然立足于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其宗旨却是使被刑事指控之人免受刑事羁押之苦。

  显然,如果仅仅是从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预防被刑事指控之人可能会继续实施之犯罪,预防其损毁证据或威胁证人作证,预防其可能逃跑等等角度来看,对被刑事指控的人采用刑事羁押的手段,较之保释肯定会更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释制度虽有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这一目标,但其宗旨并不在此,宗旨应是减少刑事羁押。虽然如此,我们认为,各国在设立和实施保释制度时关注保释是否会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是可以理解的。作为一种预防性措施,保释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目标,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阐明保释制度的宗旨并不是要否定这种考虑,而是为了说明这种考虑绝不能过分,否则,设立保释制度时对保释条件的设定就会过于苛刻,以致于只能在很少的刑事案件中对极少的刑事被告人适用;或在实践中准予保释时过于慎重,以致于只有少数人才能得到保释的机会。

  这样,就会使被刑事指控的人遭受刑事羁押成为“一般规则”。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虽然各国的保释制度具有相似的性质及一些共同的特点,但由于面临的问题及社会条件的差异,在发展和完善保释制度,以使保释制度在发挥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实现“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成为一般规则”这一宗旨,各国所面临的任务及其困难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得较为充分:

(一)保释条件应如何设定

  保释条件苛刻与否,关系到保释制度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其减少刑事羁押这一宗旨。当然,保释条件是否苛刻,实际应以保释条件的具休化为基础才能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就此而言,中国的保释制度因对某些保释条件规定不够具体而很难予以判断。例如,被刑事指控之人的逃跑危险性条件规定。中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保释的条件,其中有一项规定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项规定既过于笼统,以至于据此难以判断应否采用取保候审这种强制措施,而且,也使取保候审的条件显得过于苛刻。显然,如果该人已经准备逃跑或已经采取了逃跑行为,对此不予保释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只是存在着逃跑的可能性而不予保释,则条件就可能过于苛刻了。就潜在的可能性而言,任何一个被刑事指控之人如果面临着被判长期监禁刑或更重的刑罚时,都有逃跑的危险,甚至一些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之人,也同样会有逃跑危险。因此,为了使保释的条件不至于太过苛刻,就需要从准予保释的角度作具体的规定,以避免因可能逃跑等一些对诉讼顺利进行仅有潜在可能的影响,而剥夺其被保释之权利。

  当然,重要的不仅是规定保释的具体条件,而且需要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准予保释的申请。在这方面,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尚缺乏相关的内容,而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或保释法规均有此种规定。虽然应当准予保释的条件有宽严之差,但有无此种规定,却是检验刑事诉讼实践中申请保释作为一项权利被尊重的重要标致。显然,如果法律中缺乏应当准予保释的规定,是否准予保释均由主管部门斟酌决定,那么,获得保释就不可能是一种权利,而只是职权部门的“恩赐”而已。

  当然,对于中国来说,使保释能在相应的刑事诉讼案件中普遍被采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法律规定的保释条件进一步具体化,增加规定应当准予保释的条件等,仅仅是法律的完善。这虽然是必要的,但在考虑如何使保释条件具体化及规定应当准予保释的条件等问题时,不仅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有参考意义的规定,还要考虑到中国社会的客观条件。诸如保释执行机关有效阻止被保释之人逃跑的能力,在被保释之人逃跑后追辑其归案的可能性等。只有如此,才能切实有效地有助于取保候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多被采用。

(二)保释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如何与无罪推定原则协调

  保释虽然是一项建立在无罪推定原则基础之上的旨在减少刑事羁押的强制性措施,但保释制度中却存在着许多隐含着的不利于被刑事指控之人的推断。例如,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刑事指控之人,如果以前曾有过逃避侦查或审判之行为,一般可以成为不准予保释的理由。这其中,显然就隐含着这样一种推断:由于以前曾有过这种行为,现时他很可能仍会有这种行为。又如,有的国家规定,对涉嫌犯某些重罪之人,不得准予保释。这其中隐含着的推断是,犯这些重罪之人,其逃避或妨碍诉讼的可能性很大。

  就保释制度而言,要完全避免作出不利于被刑事指控之人的推断既不现实,也无必要。从必要性上说,予以刑事羁押不准保释不是刑事处罚,因此而,这种不利的推断应可以允许存在。从现实性上讲,不论是保释还是刑事羁押,均是一个预防性措施,不可避免地会有推断存在。然而。由于不利于被刑事指控之人的推断,从逻辑上讲,必然与无罪推定这一有利于被刑事指控之人的原则在精神上相违背,因此,这种不利的推断即使是不可避免的,也应予尽可能的减少;并且,如果可能的话,应增加适当的证据条件,以使推断具有现实基础,而不仅仅是基于抽象的可能性。在这个方面,中国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做。或许,保释制度在这方面的发展与完善,会给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增加新的含义和内容。

(三)保释制度如何体现诉讼公正原则

  保释作为使被刑事追诉之人免受监禁之苦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实施如何体现公正原则,以使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各项条件不同的人,在该项制度中能得到公正的待遇,是一个必须予以考虑的问题,对中国这个处于发展中的国家而言,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增加规定了财产保这种保释方式后,这个问题尤其显得突出。

  增加规定了财产保释(在中国,目前仅限于现金保释),显然会增加被刑事指控之人被保释的可能性,使被刑事指控之人被保释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有利于在刑事诉讼中减少刑事羁押。然而,财产保释方式的出现,在贫富不均的社会中,对被刑事指控的人来说,其保释的机会因其拥有的财富多寡而会不均等。不仅如此,相同数额的保释金,也因其经济条件的不同而给不同的被刑事指控的人带来不同的负担(当然,约束力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公平、公正地适用财产保是一个极大的难题。虽然中国规定了一个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状况的财产保数额下限(两千元人民币,但法律未规定上限),但问题并没有因此而解决。我们认为,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仅仅在财产保释的有关规定中,完善保证金数额的规定固然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应当重视适用保证人担保的保释。在中国这个强调人际关系的社会中,保证人的作用不应被忽视,至少不应因为财产保释方式的出现而被减弱。

  揭示完善保释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意在使这些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在解决这些问题方面,得到其他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对我们是有益的,研究中国社会中的有关特点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影响也是必要的。在这些基础之上,保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以更大限度地发挥其减少刑事羁押的功能,是完全可能的。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减少刑事羁押,以使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致成为“一般规则”,保释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并不是唯一的方法。例如,还应考虑在不能适用保释而又不应羁押被刑事指控之人时,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监视居住作为另一项不羁押被刑事指控之人的强制措施,在中国其适用条件与保释几乎完全相同)。并且,提高刑事诉讼的办案效率,改善刑事案件侦破手段及诉讼程序,或许是更为基本的途径。当然,这是另一个话题。

关于取保候审 篇2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2]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取保候审 篇3

  关于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可见,取保候审的种类有两种:人保和财产保。

  1. 人保

  人保又称保证人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由其以个人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不能成为保证人。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8条规定: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担保是纯粹的人格担保。保证人如果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末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财产保

  财产保又称保证金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实行财产保,符合我国的国情,适应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需要,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觉地履行义务,保证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实施。

  财产保是以交纳保证金的形式担保。《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的是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因此排除了由被取保者之外的人交纳的情形。保证金的形式只能是货币,包括中国货币和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外国货币。

  保证金数额的多少,根据六机关《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由决定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涉嫌犯罪的数额、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及认罪、悔罪表现等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

  第44条的规定,保证金数额最低为1000元。

  根据六机关的《规定》,无论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保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关于“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规定,两种取保方法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并用。至于选择哪种保证方式,由作出取保候审的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下面我从四个方面给你详细分析一下有关取保候审的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

  和收入。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取保候

  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三)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区别情形,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四)取保候审的程序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相关法条: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四条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三)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四)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六十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取保候审 篇4

  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后,将有关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的身份以及相关材料,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一、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此外,以下情形不能适用取保候审:

(1)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诉法第53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并用。

  三、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

(一)保证人的条件

  刑诉法第54条规定了保证人的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二)保证人的义务

  刑诉法第55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关注:对保证人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上元以下。

  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上述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第七十三条)

  四、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刑诉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特别关注:取保候审期间,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没有违反规定、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

  五、保证金的数额

  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000元。保证金必须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取保候审根据案件的不同,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都应当由执行机关作出。

  特别关注:

(1)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关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2)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六、取保候审的手续办理

(一)刑事诉讼法第52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取保候审申请,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二)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审后,应当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还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

办公室人员思想汇报 篇5

  鉴于现在内部管理问题,现对办公室人员作出如下要求:

  一:办公室人员必须遵守公司《员工守则》

  1.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考勤按打卡制度为准,必须由本人打卡,如发现代打卡

  现象,每次扣罚5元。

  2.工作时间内,不准利用办公电脑看影视,玩游戏,如有发现,每次扣罚10元。二:办公室人员要树立服务精神,要礼貌待客。

  1.对公司内部人员要做到合作协调,要准确快捷为各生产部门提供各种相关询问信息。

  2.女职员在有客户来访时要主动倒好茶水,并询问来访意图,及时地办理好会访人员通

  知,并礼貌待客。

  3.办公室人员在接听电话时要注意礼貌,不得随意动怒和挂电话等行为,遇到不懂的问

  题不能态度生硬地回绝客人的询问,要认真做好笔录,等你了解具体情况后再回复对方。

  4.凡办公室人员必须留下移动电话号码,统一做好联系目录,下班时候,不得关闭移动

  电话,以备有特殊情况时公司方便与你联系。

  5.服从上级领导安排,不得对公司下达的指令指标作出任何个人的修改。如有意见,可

  向上级反映投诉。

  三:办公室人员应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1.节约用纸,对非正式文件或对外文件传真文件时,尽量使用废弃文件的背面。

  2.不用公司办公电话办私事,聊天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节约使用其他办公文具用品。

  4.做到人离开岗位后关闭电灯,电脑及空调等电器设备。

戒毒人员思想汇报 篇6

  篇一:吸毒人员思想汇报2 吸毒人员思想汇报

  1在社区民警的帮助教育下,使我初步地认识到自己法制观念淡薄,为此,我认真履行戒毒协议,配合家人及民警强行戒毒,严格遵协议要求和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努力矫治自己的犯罪恶习,有事先请假,力争早日戒毒成功。

  2本季度以来,非常感谢警官们的悉心教导,使我进一步对自己所犯错误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让我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做事需三思而行,切忌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生。3,感谢警官,使我悬崖勒马,我遵规守纪,认真配合民警工作,在他们的帮助下,我的毒瘾大大减小,使我看到了生活的希望。同时,我也恨下决心,今后一定远离毒品。4戒毒期间,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进一步认识到自己吸毒的危害性,本季度以来,我继续按照协议要求配合戒毒,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我一定继续坚持。

  5时间飞逝,又是一个新的季度,在此期间,我依法接受社区尿检,并如实与民警交代相关情况,同时对社区所提供的法律知识辅导,本人能做到认真倾听,一有时间我便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以加强法律修养。

  6戒毒以来,我自觉遵守社区戒毒管理规定,配合社区民警一切工作,做到随叫随到。并坦诚与民警交流,我也视他们为自己的再生恩人!

  7本季度以来,我继续矫治自己的吸毒恶习,坚决抵制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自觉与同伙划清界限,并对同犯的违纪行为大胆制止,及时汇报。牢记协议要求,洗心命面,重新做人。8经过一年多的强制戒毒,在社区民警的帮教下,我彻底醒悟,深刻认识到毒品的危害和给家人造成的伤害,以及自己承担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我一定继续民警工作,争取早日 融入社会。9严格遵守社区戒毒管理规定,认真配合社区民警各项工作,按时依法接受尿检,继续学习法律知识,坚决抵制不良诱惑,努力巩固戒毒成果。10两年多的强制戒毒,两年多的民警帮教,两年多的法律知识辅导,我思想蜕变,有了一定的法律修养。今后我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不再触碰法律的底线。11,感谢民警,戒毒期间,虽苦犹甜,两年多来,我严格履行戒毒协议,自觉遵守管理规定,努力配合民警工作,按时接受尿检,电话畅通,有事请假,戒毒效果显著。12戒毒以来,严格遵守戒毒管理规定,认真配合民警工作,按时尿检。感谢警官们的悉心教导,接受强制戒毒,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转变,我相信自己可以有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另一段人生。我也必定现身说法,让我们的晚辈别走这条路。

  吸毒人员思想汇报 1在社区民警的帮助教育下,使我初步地认识到自己法制观念淡薄,为此,我认真履行戒毒协议,配合家人及民警强行戒毒,严格遵协议要求和戒毒人员行为规范,努力矫治自己的犯罪恶习,有事先请假,力争早日戒毒成功。

  2本季度以来,非常感谢警官们的悉心教导,使我进一步对自己所犯错误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让我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做事需三思而行,切忌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生。3,感谢警官,使我悬崖勒马,我遵规守纪,认真配合民警工作,在他们的帮助下,我的毒瘾大大减小,使我看到了生活的希望。同时,我也恨下决心,今后一定远离毒品。4戒毒期间,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进一步认识到自己吸毒的危害性,本季度以来,我继续按照协议要求配合戒毒,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我一定继续坚持。

  5时间飞逝,又是一个新的季度,在此期间,我依法接受社区尿检,并如实与民警交代相关情况,同时对社区所提供的法律知识辅导,本人能做到认真倾听,一有时间我便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以加强法律修养。

  6戒毒以来,我自觉遵守社区戒毒管理规定,配合社区民警一切工作,做到随叫随到。并坦诚与民警交流,我也视他们为自己的再生恩人!

  7本季度以来,我继续矫治自己的吸毒恶习,坚决抵制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自觉与同伙划清界限,并对同犯的违纪行为大胆制止,及时汇报。牢记协议要求,洗心命面,重新做

  人。

  8经过一年多的强制戒毒,在社区民警的帮教下,我彻底醒悟,深刻认识到毒品的危害和给家人造成的伤害,以及自己承担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我一定继续民警工作,争取

  早日 融入社会。9严格遵守社区戒毒管理规定,认真配合社区民警各项工作,按时依法接受尿检,继续学习法律知识,坚决抵制不良

  诱惑,努力巩固戒毒成果。

  10两年多的强制戒毒,两年多的民警帮教,两年多的法律知识辅导,我思想蜕变,有了一定的法律修养。今后我要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不再触碰法律的底线。

  11,感谢民警,戒毒期间,虽苦犹甜,两年多来,我严格履行戒毒协议,自觉遵守管理规定,努力配合民警工作,按时接受尿检,电话畅通,有事请假,戒毒效果显著。

  12戒毒以来,严格遵守戒毒管理规定,认真配合民警工作,按时尿检。感谢警官们的悉心教导,接受强制戒毒,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转变,我相信自己可以有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另一段人生。我也必定现身说法,让我们的晚

  辈别走这条路。篇二:戒毒人员思想汇报

  思想汇报

  尊敬的警官:

  劳教人员某某某,某年因吸毒被劳动教养,现将劳改期间的思想汇报如下:

  思想上,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我的法制观念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罪。自劳动改造以来,本人思想上能做到认罪伏法,安心改造,积极靠拢政府,严格遵守劳教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队纪,增强身份意识,强化行为养成,深挖犯罪根源,矫治犯罪恶习,坚决抵制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并对同犯的违纪行为大胆制止,及时汇报。

“三课”学习中,本人能做到上课时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并取得较为优异的成绩。并且,我一直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加强法律修养。今后我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不再触碰法律的底线。

  劳动中,本人不怕脏、苦、累,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监狱警官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并能够在空闲时间帮助后进服刑人员完成任务。

  最后,非常感谢警官们的悉心教导,使我真正对自己所犯错误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让我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做事需三思而行,切忌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生。

  今后,我要洗心命面,重新做人。这件事对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转变,我相信自己可以有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另一段人生!

  篇三:江口镇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思想汇报

  武隆县江口镇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思想汇报

  注意: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须签字、盖手印,时间具体到日 篇四:思想汇报4篇

  敬爱的党组织:

  2012年9月,经过党组织批准,我光荣地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一名预备党员,这段时间以来,我在党组织的关心和帮助下不断进步和成长,我充分感受到党组织这个大家庭的团结和温暖。在此期间,我也努力改正和弥补自己的不足。在工作和生活中严格安装党员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通过大家的帮助以及自己的努力不断充实自己和完善自己。通过学习,我在思想和行为都得到了提高,各方面已经更加成熟。

  在政治思想上,我主动加强政治学习,利用课余时间认真学习党史和党章,了解我们党的光辉奋斗史,从而更加珍惜现在的生活,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并经常看电视新闻、看报纸、阅读时事期刊以及时学习党中央颁布的决策和决议,在思想上和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我认真学习并体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涵;深刻理解了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通过学习,我认识到,我们党一直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宗旨,把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和方针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党的一切工作或全部任务,就是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为实现这些利益而奋斗。同时,我也加强学习领悟加强党的执政建设的意义和重要性,把这种思路和自己的学习有效地结合起来,调整自己的学习方法并提高自己的学习效率,通过对理论知识的学习,树立正确的牢固的世界观、人生观,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的价值观,加强自己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自己学习和生活的动力。通过这一系列的学习,我提高了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更加坚定了对共产主义的信念,并且懂得了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政治上的清醒来源于稳固的理论基石。特别是通过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党的章程的学习以及参加党内各项活动,使我坚定了共产主义信念,加深了对党的认识,增强了自己的党性,从而进一步认识到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不仅是组织上入党,更重要的是思想入党。

  在平时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我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努力做到乐于助人、关心同学,加强和同学们沟通、交流,尽自己的能力帮助同学排忧解难,体现一名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认真参加每次的组织活动,在集体学习和讨论的过程中,仔细地聆听大家的发言和准备自己的发言,及时解决自己的思想问题,充实提高自己。另一方面,被批准成为预备党员时大家给我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也认真地进行思考和反省。我认识到作为党员,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是非常重要的。首先,从党员的义务来看,党员有义务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宣传是我们党和团结群众和发动群众的重要方法和途径。另外,党员必须学会做思想工作,才能帮助别人,学会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才能便于别人帮助发现自己的问题。由此看来党员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非常重要。我在认清自己的缺点后,我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面从意识上不断提醒自己要学会沟通,向党员同志们学习,加强进行书面和面对面的思想汇报。另外,要求自己做到敢于发言,发言时尽量提高自己的音量,还要求自己能够达到善于发言,发言以前尽量做好准备,理清思路和发言的内容。

  总之,在这段时间里,我在组织的关怀与培养下,认真学习、努力工作,政治思想觉悟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个人综合素质也有了全面的发展,但我知道还存在着一些缺点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我还要更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先进的党员同志学习,继续努力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争取在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有更大的进步。

  以上是我近段时间来的基本情况,如有不妥之处,恳请组织批评指正。作为一名预备党

  员,我渴望按期转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请党组织考虑我的转正申请,我将虚心接受党组织对我的审查和考验。

  敬爱的党组织: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要积极端正入党动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坚持为共产主义奋斗

  终生的意志,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政治上的坚定来自理论上的清醒,只有认真学习先进理论,用先进理论武装自己并把它付诸实践,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才能真正把握住共产主义的精髓。由于大学的特殊地位,大学成为各种思想汇集和相互激荡的地方,成为西方死刑渗透的重点。大学生思维活跃,善于接受新事物,但是社会阅历少,理论基础浅薄,往往不能全面正确地看待社会的发展,在复杂的社会斗争中容易产生思想困惑和迷茫,所以我们应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端正入党动机,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自己的头脑,牢固树立共产主义信仰,明辨是非,自觉抵制不良思潮的侵蚀。

  只在思想动机上做文章,对于准备入党的大学生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要遵守党的纪律和章程,发扬党的光荣传统。我们要坚决服从组织决定,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模范地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大学里的相关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和同学,善于团结其他同学一到开展工作,坚决各种不良现象作斗争。要严于律己,时刻拿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总结自己所取得的进步和不足。

  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是我们的党的优良作风和传统,是共产党人学习学习,工作和生活的风范。我们要在思想品德上向高标准看齐,不慕虚荣,不尚浮华;学习工作谦虚勤奋,刻苦扎实,促进班集体良好学风的形成。随着当代大学生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我们要始终明白我们的国家仍不富裕,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仅仅解决了温饱问题,即使在我们富裕了,我们仍然需要坚持艰苦奋斗,坚决抵制奢侈浪费的风气。有句话说:人生的价值,即以其人对于当代所做的工作为尺度,我觉得这放在我们队当代大学生入党的要求上才贴切不过了。现在我的国际国内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这就更加要求我们走出去,在实践第一线增知识,长才干。闭门造车,固步自封,沉迷于自我世界都是有害的。毛泽东同志就强调了实践的重要性,毛泽东同志又说: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当代大学生只有在实践中禁受住考验,才能真正成为党的先锋战士。我们不单要在理论上入党,更要积极行动,争取在思想上入党。在大学生活中,我们可以积极参加一些社团活动,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或者自主创业,把党的理论真正融入实践,结出果实。

  大学生首先是一名学生,学习对于我们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只有我们拥有了正确的

  理论知识指导,我们才能找到工作的方向和着力点,真正为社会和群众服务。我们要勤奋好学,端正学习态度,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将学习和自己的成才,社会的现代化结合联系起来,不断追求真理和进步。作为当代的大学生,要想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一名光荣的党员,我们任重而道远。我们要确立正确的入党动机,并把它融入到社会实践中去,勇挑重担,在实践中不断发展自己,通过行动表明自己的愿望,接受党的考验,使自己早日达到党员的标准。

  我将对照党员的标准找出自己的差距,以高度的自觉性,正确的认识自己,严于剖析自己,坚定信心,执着追求,使自己更快的进步,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敬爱的党组织:

  几个月来,在党组织的怀抱中,在支部和周围同志的帮助下,经过对《党章》的反复学习和实践,自己各方面都有新的提高和改进,感受和体会也很深。

  作为一名预备党员,必须重视对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的学习和改造。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我在生活上、学习上、工作上的行动指南,贯穿我的一生。我要从小事、从身边的事做起。

  首先,要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一个人入党的动机是不是正确,往往同他对共产主义事业和无产阶级政党的认识正确不正确、深刻不深刻有直接关系。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党建理论,科学地阐述了上述问题,只有认真学习这些理论,才能对这些问题有更加明确和深刻的认识。

  第二、要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不断增强克服困难的信心和能力。人们的正确认识,要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过程,并不断循环往复,才能获得。要通过投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实践活动,来加深对党和共产主义事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第三、要通过学习优秀党员的模范事迹,来增强自己对党的感情,激励自己不断进步。以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实际行动,来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第四、贵在坚持。要谨记组织上入党是一生一次,思想上入党是一生一世。毛泽东同志说过:有许共产党员没有完全入党,思想上没有入党的人,头脑里还装着许多剥削阶级的脏东西,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无产阶级思想,什么是共产主义,什么是党。我们应引以为戒,不论组织上是否入党,都应做到先在思想上入党,要注意长期进行自我检查。

  党员要保持先进性,首先要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本,这是我们党的性质和指导思想所决定的。毛泽东同志在《为人民服务》中指出: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共产员的天职,我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靠每一名共产员的实际工作去影响群众,带动群众的,从而形成千百人的实践活动。

  党员要保持先进性,就要坚持学习,树立正确人生观。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是天生具备的,而是在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实践的过程中,通过不断地总结和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才形成的。在这一过程中,认真、系统地学习,特别是学习政治理论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共产党员只有通过努力学习文化,学习科学技术,才能具备建设社会主义的业务能力;只有通过学习政治理论,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共产党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才能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备卓越的领导能力,防腐拒变的能力

  党员要保持先进性,就要身先士卒,处处起表率作用。召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建立中,共产党员更应该勇立潮头,勤于思索,敢于实践,做改革开放的弄潮儿,而不能成为观望者和懦夫。在当前的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两种价值观、人生观一碰撞,必然会产生一些消极因素,这时候就更要求我们的党员要发挥榜样的作用,冲锋陷阵,吃苦在前,处处起表率作用。

  党员要保持进行先进性,就要克勤克俭,生活上严要求。共产党人在生活中应该做到:

  生活待遇上不攀比,要比贡献、比业绩;一比待遇,就会比出问题来;非分之想不可有。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你拿了应得的报酬,晚上睡觉也安稳;艰苦奋斗的作风不可丢。要提倡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反对大手大脚,暴殄天物,杜绝浪费现象的滋生蔓延;遵纪守法,接受监督,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只有增强法制观念,完善监督机制,才能从组织上腐化堕落的通道。

  在这个开放新时期里,共产党员只有把握时代的脉搏,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共产党理论,时刻不忘党的性质和宗旨,才能永远保持先进性;也只有这样,我党才能不辱使命,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带头人。

  思想汇报

  敬爱的党组织:

  离转正的时间就快要到了,我的心情也格外的兴奋愉悦。回想着自己被支部批准为中共 预备党员的的激动时刻,让我充满了归属感,在这个温暖,团结的集体中,我不断成长。在这段时间里,经过党的教育、培养,我更加深刻地领会到我们党的进步性、先进性和代表性,从心里感觉到自己整个人的思想觉悟和行为举止的到了很大的提高。现将我近段时间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向党组织汇报。

  在这段时间里,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因为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政治上的清醒来源于理论上的坚定。期间并全面学习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全面学习和掌握了党的理论、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等知识,力争做到从思想政治上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针对自己入党时上级领导及支部给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正视我个人存在的缺点和不足,下决心给予改正。同时也注意保持并发展自己已有的长处和优势,努力做到全面发展。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不计较个人得失。一切从实际出发,模范地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我处处能以一名党员的标准来衡量自己的言行,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

  只有在党组织的激励和指导下,才会有新的进步,才能使自己成为一个更优秀的人,才

  能充分地去发挥自己的潜能,和党员及群众拧成一股绳,产生更大动力,更好地为建设美好公司做出自己的贡献。因此,我在平时更应该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努力学习党的理论认识,用党性来武装自己,在实际行动上,积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在班级中更好发挥一个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对自己最起码、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学习。从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经典理论,到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邓小平理论,再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最新理论,还有修改后的新党章,这些都是需要我无时无刻地加强学习和领悟的,以弥补自己以往对党认知的不足,改变自己以往对党表面、肤浅的看法。

  当然,仅仅学习书面的理论知识是不够的,要时刻懂得理论联系实际并将理论应用到实

  践中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好工作。一年来,我努力学习文化知识,从自身学习要求出发,不断加强自身的理论和专业修养,本着不断学习、终身学习的精神,在这个知识社会中找好立足点,使自己永远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把所学的知识转化为能力,投入到班级的各项工作中去,力求各项工作走在前列。

  在党组织的关心培养下,在同志们的热情帮助下及公司的领导和同事们的指导下,我认

  真学习、努力工作、政治思想觉悟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个人综合素质,有了全面的发展,得了一定的进步与提高。但我离一个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和要求还有一定距离,自身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理论学习的主动性还不够,学习缺乏主动性、创新性。对于自己的缺点与不足,我将在今后继续加以克服和改正。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我会在党组织的关怀下,在同志们的帮助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学习和进步,努力克服不足,更进一步改进学习和工作方法,积极协助领导搞好工作,认真完成工作学习任务,以新的更大的成绩来回报组织

  和同志们的帮助和培养,切切实实把对入党向往转化为为集体、为国家多做贡献的实际行动。

  以上是我近期的思想汇报。希望党组织及时给于我批评指导,我会虚心接受意见,不断

  改正缺点和不足,从思想上、行动上做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汇报人: 篇五:【精品】 学生参加戒毒所帮教大会心得体会

【精品】 学生参加戒毒所帮教大会

  心得体会 昨天,去江门戒毒所参观了。里面的情况和我在电视里、在别人口中听到的都很不一样(还是说只是江门是这样子呢??)里面有卡拉ok,有篮球场,有医务所(医务所里居然还有b超)......在参观的时候,我看到工场外那一张张由那些戒毒学员亲手编织的椅子有模有样的,我们看着都感动了,震撼了,从来都没想过他们在这里还有这样一番大作为,手工编织的椅子,现在市面上已经很少有看到了。至于他们的宿舍,怎么说呢?总感觉似乎比我现在所在的学校的宿舍环境好多了,突然觉得自己好悲哀!他们的被子叠的是超级整齐的,床上的柜子里的东西也是井然有序的,绝对绝对可以跟商场里陈列的商品媲美。不好意思地说一句,他们做的似乎比我做的还要好上好几倍呢。或者说,那里不像是一个戒毒所,更像是一所学校呢 之后就是二对一的面对面谈话了,从他们口中,我感觉到了他们不想我们想象的那样恐怖,他们乐观、开朗(最起码我看到的是这样),整个人都抱着一种乐观向上的态度,和他们聊天,虽然有点紧张,但是却意外地聊得高兴。我发现绝大多数的人都是抱着强烈

  的猎奇心理去尝试du品,绝大多数的人都是因为损友的介绍才沾手du品的。看着我那个帮教对象的手臂上那一道道深刻的伤痕,是那么的触目惊心,我就知道,要戒除这毒瘾,是那么的痛苦,那么的辛苦。当问及他们在这里的生活状况时,他们反映这里的生活还是不错的,有空就去打打球,锻炼一下自己的体能,有时候他们也会举行不同类别的比赛,当然,胜者就会有奖品哦~!晚上的时候,他们会在宿舍里玩一些小游戏、看看电视、和别人聊家常之类的;或许,他们会到工场里学东西,让自己也有一技之长,不至于日后在社会上庸庸碌碌,一事无成。从这里,我们感受的到,他们比社会上的很多人要简单,他们对事、对人都很乐观,在“学校”里,他们似乎把这里当成了他们的一个家,一个能帮他们重回正道的家;戒毒所的民警是他们的一个亲人,一个能帮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的亲人。

  清楚地记得,我的帮教对象曾经说过:“如果社会不接受自己没关系,重要的是自己能够接受自己。”我觉得这句话带给我的感悟很大,这又何尝不是一种生活态度呢?人有时候又何必要把自己弄的这么累呢???其实,有些事情,有的人,我们从未接触过,又怎么知道真相到底是什么呢?或许我们也应该反思

  一下,其实他们也就是普通人一个,只是比我们多拐了那么一个弯,为什么我们就不能像是对待一个普通人一样看待他们?为什么就因为拐了这么一个弯就要带上一副有色眼镜去看待他们?这实在是太不公平了。我们又能不能不要把他们想的那么的复杂?或许他们只是很简单,简单的想要一顿饱饭,赚钱养家糊口,他们乐观、开朗,或许,比社会上的很多人都要来的好,为什么我们不能给他们一个机会?给他们一个机会,也同时是在给我们一个机会,或许,我们能从中发现一些我们从未知道一些事情。

  让我们尝试着用一颗宽容的心态看待他们,对待他们,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摘除掉我们那些不合理的有色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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