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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救助基金怎么申请(汇总12篇)

2023-06-23 15:37:50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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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救助基金怎么申请(汇总12篇)

  【导语】下面是会员“fup5467”整理的交通救助基金怎么申请(共12篇),以供参考。

交通救助基金怎么申请

交通事故救助金申请书 篇1

  街道(社区):

  我叫,男(女)年月出生。原系公司职工,年月退休后移交到街道社区。年月患尿毒症,每周透析次,爱人、子女工作生活状况(略),由于尿毒症需要长期透析,家庭生活因病致贫,现申请大病救助。

  附:医院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收据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慈善救助申请书 篇2

  篇1:救助申请书

  救助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爱心人士:

  大家好!我叫谢天宇,89年11月出生于常熟市普通家庭。我的妈妈高雪英,于2010年11月5日22时27分不幸遭遇车祸,生命垂危,伤势严重,全身多处骨折,内脏受损,且左腿膝盖以下截肢,经过两次手术,现仍躺在第一人民医院的重症加护病房,尚未苏醒。

  父母于我上初中时离异。妈妈目前在欧尚工作2、3个月左右,我刚踏上社会不久,才报考了成人高考准备半工半读的完成学业,想毕业后找份好点的工作,以后可以供养妈妈。谁知天降横祸,我们对未来仅有的一点憧憬,都被这次车祸给无情的毁灭了。妈妈平日在外租房,月租400元,日子本来就过的紧巴巴的,现在面对每日递增的高额医药费,我真的是不知道怎么办了!!为了筹措医疗费,亲戚朋友能借的都借了,可是都是工薪阶层,况且家里还有个78岁的奶奶,奶奶没有社保补贴,平时靠已过世爷爷的微薄的几百元补助度日,去年也中风了,还有一身的老年病,毫无积蓄,无力拯救女儿的生命!

  我不能放弃给我母亲治疗,看着病床上不省人事、残缺的妈妈,我的心就像刀绞一般难受!现在这样好的社会,这样好的政策,这样先进的医疗技术,如果仅仅是因为医疗费用的问题而使我的母亲无法治疗,这是多么残酷的现实啊!所幸的是,在我们的背后,还有伟大的党和政府以及各种社会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现在在我个人走投无路,山穷水尽之际,我只能将最大的希望寄托于党和政府以及各种社会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身上。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是人民的主心骨,社会主义制度有着无比巨大的优越性。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各种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不断建立和完善。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将成为党和政府的又一工作重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政府组织的各种社会募捐活动等,这一切无不使我燃起新的希望。

  在此,我恳切请求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以及各种社会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同情我母亲的不幸遭遇,帮我的母亲解决一点医疗费用,我将用尽余生回报各位!回报社会!

  申请人:谢天宇 2010年12月21日 篇2:慈善救助金申请表

  慈 善 救 助 金 审 批 表

  注:此表一份,由市慈善总会存档。篇3:慈善救助申请表

  昌吉市困难对象慈善救助登记表

  本表一式二份:街道、区慈善会各一份 篇4:慈善救助申请表

  南通开发区困难对象慈善救助登记表

  本表一式二份:街道、区慈.善会各一份

  篇5:郑州慈善总会救助申请表

  附件1 郑州慈善总会救助申请表

  附申请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救助申请书 篇3

  尊敬的校领导和老师:

  你们好。我是来自计科(2)班的学生xx,由于家庭情况确实比较困难,所以想向学校提出申请助学金。

  我的家里住在一个湘潭县的小村庄庄里,家里有5口人,然而家中的劳动力只有父亲和母亲,可是他们一直有病在身。因为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只好坐苦工和短工为生,十几年来一直过着贫困的生活。

  在学习上,本人在校期间品行成绩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诚实守信,做事遵守承诺。在生活上,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所以生活俭朴,勤俭节约。

  加入能够获得助学金,我将在今后的学习中投入更多的精力,来努力完成学业,争取优秀毕业,为班级和学校争光。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和不断汲取知识和方法为将来打好基础。为今后的学业做准备。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慈善救助基金申请书模版 篇4

  尊敬的民政局领导:

  我叫xxx,现年x岁,是xx镇xx村第x组村民。我家有x口人,婆母、丈夫、我和儿子。我于xx年x月患严重的乳腺方面的疾病,先后在xx、xx等城市就医,现已经花去医疗费xx多元。目前仍在化疗之中,化疗一次得花五千元。丈夫xxx,身小力薄,在建筑队打工,靠给人家提泥挣一点力气钱。婆母今年已经八十岁,身体也不好,患有胃病,也是经常吃药。我的儿子xx于20xx年x月考入高中,上一段时间后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在家。就这样,我家现在仅靠x亩薄地和丈夫出卖劳动力得到的收入维持生活,特别是我还要继续化疗,需要大量的钱。眼下我已经向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借债三万六千元。下一步该咋办钱从哪儿来我真是不敢想象。近段以来,我是以泪洗面,饭吃不下,觉睡不着。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我想到党,想到政府,想到民政局。在此,我大着胆子向民政局提出申请:请求组织上的资助,以帮我继续看病。我不胜受恩感激,我扶老携幼向组织上致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书 篇5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叫***,男,汉族,现年57岁,家住**镇**村七巷8号。

  本人因罹患心脏病失去劳动能力,多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20xx年3月份以来,各种症状明显加重,经医院检查为**********等病症,后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生建议,药物治疗非长久之计,只有通过手术治疗才能痊愈。在医生的建议下,本人遂于20xx年5月份到**医院安装了心脏起搏器。

  我和爱人已经下岗多年,靠平时打点零工艰难度日,家庭主要收入很不稳定,现在又失去劳动能力,无力承担十多万元的手术费和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其中大部分治疗费用都是从亲戚和朋友中借款筹备的。这不仅花光的家里的.全部积蓄,而且债台高筑。

  因此,本人特向贵单位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恳请给予本人大病救助为谢!本人及全家对贵单位的帮助将感激不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疾病申请救助申请书 篇6

  生活困难救助申请

  白云区建安社区领导:

  我叫钟桂英,女,现年58岁,现租住处安村建安路91栋8号房居住,我是中铝贵州分公司水电厂行政科退休职工,张友发之妻,因丈夫得了不治之症,医治无效,于2006年元月3日病故。在此,我失去了生活来源和依靠,每月仅靠230元的低保生活。最不幸的是2009年7月份以来出现肛门不适,大便次数增多并带血,休重急剧下降等症状,先后到贵阳市电力医院和贵州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8月29日在省医检查出我患上低位直肠癌,并于9月4日做了经腹直肠癌手术,术后医生建议进一步放化疗治疗,但由于经济不允许,所以没有进行放化疗,过了一年多,灾难于一次降临在我的身上,我于2011年元月30日再次出现血便,到省医检查为直肠癌复发,并于当天住院治疗,医生估计进行放化疗需要十多万元的费用,这对于一个低保户、残疾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现在为了治病已花费6万多元,已是负债累累。然而我只是做了一半的治疗就不得不停止了,昂贵的医药费和债务已压得我喘不过气来。鉴于上述情况,特恳请白云区建安社区领导给予帮助为谢!

  申请人:钟桂英

  2011年5月5日

如何申请医疗救助基金 篇7

  医疗救助申请

  白玉县民政局:

  我叫洛绒,女,现年72岁,系白玉县建设镇河西街,家中有5口人,家里人口所多,但都有一个残疾,还有两个老人,还有一个小孩,全家只有一个劳动力,由于家中老人年龄增大,身体也越来越不行,每年都需要大量的医药费,小孩了由于到了适学年龄,也正在读书。

  我本人由于眼睛问题最近去医院看病,医院人员通知本人需转到成都康桥医院救治,花费了大量的医药费,这导致我们本就贫困的家庭更家困难,难以生活,家庭经济非常困难,为此现特请贵局申请根据我的具体困难,救助部份医疗费用为谢!

  申请人:白玛措

  2014年7月30日

关于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 篇8

  为了保证《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特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建议,可以联系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处(电话),反馈意见,时间3天

  发布者:admin 发布日期:2014-12-02 17:19

  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济南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为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的

  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市公安局为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各县(市)、区及高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所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救助基金垫付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基金管理处出具垫付通知、对符合丧葬费用垫付情形的死者法定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具交通事故证明文件和《尸体处理通知书》;追偿垫付费用。

  第五条 市卫生局负责监督各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及时抢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对医疗机构申请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进行审核。

  第六条

  市民政局负责对殡葬服务机构救助基金垫付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农业局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第八条

  济南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保险监管部门是否按照规定对保险公司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专户缴纳救助基金,协调保险监督部门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时垫付抢救费用。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救助基金管理职责,借助省级救助基金管理信息平台,如实提供信息系统所需数据源,实现社会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并向社会公布地址、电话、联系人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三章

  救助基金垫付申请

  第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伤者的义务。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

  第十二条

  受害人、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通过医疗机构提出垫付申请的,应同时承诺:受害人方如有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的,由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通过从责任方或保险等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同意赔偿款首先直接用于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和抢救情况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明确医疗机构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相关部门联系。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72小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经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的相关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的,应同时填写《道路交通事故伤员抢救费用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附件5)。

  第十五条 申请垫付抢救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身份无法确定的证明;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费用的诊断证明材料,包括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汇总清单、病历资料等复印件;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还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四)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复印件及现场图复印件。

  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不明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逃逸等,不能提供第(二)、(四)项有关材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其丧葬费用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情形的,由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书面垫付申请;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殡葬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对身份难以确定的死者,其丧葬费用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情形的,经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后,由殡葬服务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垫付丧葬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二)受害人法医尸体检验报告或鉴定书;

(三)《尸体处理通知书》;

(四)受害人运送、存放、冷藏、火化等丧葬费用原始单据;

(五)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受害人近亲属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近亲属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对未知名死者,殡葬服务机构应提供前款

(一)(二)

(三)(四)项材料。

  第十八条

  受害人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丧葬费申请的,应当同时承诺受害人方如有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由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通过从责任方或保险等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同意赔偿款首先直接用于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第四章

  救助基金审核、垫付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申请,进行初审。应当按下列情况当场作出处理:

(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二)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

(三)受理垫付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四)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人不能按照要求补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进行审核,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

  第二十一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医疗机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附件3),书面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机构和医疗机构。

  对符合垫付规定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抢救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第二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附件2)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审核结果通知书》(附件3),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受害人近亲属。

  对符合垫付规定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将垫付的丧葬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入申请人账户。

  丧葬费垫付最高金额为山东省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六个月总额。

  第二十三条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邀请医学、法律、交通工程、事故处理、医疗保险、物价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成立专家组,对部分案情复杂、垫付期间较长或者垫付金额较大的案件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因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由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复核一次为限。

  第五章 垫付费用追偿与核销

  第二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丧葬费或抢救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保险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应当协助追偿。

  第二十五条

  经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生效后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的责任情况,10个工作日内依法向相关赔偿义务人发出《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附件4),要求赔偿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垫付费用。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时,应优先偿还救助基金所垫付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肇事逃逸涉及垫付费用的案件侦破后,该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公安交通管理、农业机械化等部门及受害人或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结案等处理过程中涉及救助基金的,应当同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派员参加,并协助向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等追偿已垫付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等应当在交通事故调解、结案后偿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所垫付费用。

  赔偿义务人应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偿还费用存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指定的账户。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收款凭证,并将追偿情况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赔偿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敦促其偿还;对拒不偿还的,应依法追偿。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赔付业务时,应及时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联系,对需要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在车辆发还前应当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尚未偿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第三十三条 赔付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当地救助基金账户,并注明赔付具体事故受害人,并保留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已支付证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赔偿后,应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费用超过两年确实无法追偿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并保留垫付费用追偿权。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垫付费用核销后侦破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追偿垫付费用,追回的垫付费用纳入当地救助基金账户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参照适用本细则。

  农业机械在道路外发生的事故、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参照本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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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立法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规定了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但没有明确规定救助基金的运营和监管由哪个部门负责,也没有更具体的立法例可供遵循,所以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实施,本文围绕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的运作模式、资金来源、救助范围、代位追偿等提出几点意见,希望能引起业界同仁的共同关注,并促成该制度的付诸实施。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自从2017年7月1日实施之后,就一直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其基础费率和赔偿的责任限额也经历了若干调整,越来越臻于科学和完善,但与之相配套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却一直被冷落。一个制度的有效运作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只有相互勾连构成的制度系统才能真正发挥制度设计的初衷。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不可能“单枪匹马”地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像我国恶劣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这样的社会顽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只有辅以一系列的相关规范和措施,并经过长时间的努力方能完成其历史使命。我国很多制度的构建或引进往往忽视配套制度建设,从而导致很多精心设计的制度形同虚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也是如此,它需要包括救助基金等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是现代人类社会为了对应因机动车的使用造成的社会损害而建立的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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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赢了网 一体的法律体系。

  一、救助基金的性质与运行模式

  救助基金是社会救济的一种,其补偿不以保险合同的存在为依据。尤其是在未投保强制保险及强制保险人无支付能力等情形下,救助基金的补偿与保险利益之间已无任何联系。此外,救助基金虽以从机动车所有人缴纳的强制保险费中提取的一定比例,作为主要来源,但其补偿的依据仍然是未投保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机动车所有人的事故责任,未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并未缴纳强制保险费,因此,此种补偿已不具有危险共同分担或经济互助的特点,从而脱离了保险的基本属性。救助基金的性质只能解释为,国家出于保护受害人的公共政策目的,为弥补强制保险制度力所未及的不足,经由立法创设的社会救济制度。

  1、救助基金的特性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为了及时抢救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生命的需要,由国家向社会募集、筹措、罚缴和追偿资金,用以在特定的条件下,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向医疗卫生机构替代当事人预先垫付抢救费用的一种金融活动。从救助基金的定义可以看出,救助基金有以下几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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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对象的特定性。救助基金是一种用于特定事项、特定人员的专款资金。特定事项是指救助基金仅适用于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人员危险期的生命抢救,而非其它病因的抢救或脱离危险后的继续治疗。特定人员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并需要抢救的人员,而不是一般情况下的其他人员。救助基金的使用还有一定的程序和额度限制,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2)保障程度的有限性。救助基金承担的是一种社会救助职能,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和优抚性,而不带有盈利、增值功能。从这一层面考虑,救助基金只能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最低限度的补偿,而不可能全包全揽。其救助的内容不会过多地涉及财物损害,更不会涉及精神损害,而是偏重于补偿身体损害的倾向。

(3)经营模式的特殊性。救助基金和商业保险不同,不能走商业化运营的模式,它是一种社会公共基金,要完全按照公共政策的要求来运作,不宜过分考虑成本和收益问题,但同时为了防止公共管理部门“不计成本”的滥用,还需要由国家相关部门对此加以监督管理。

  2、其他国家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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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确保受害人在加害人不明的交通事故中也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许多国家设立了由政府运营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基金。美国一些州建立了未获清偿判决救助基金,在加害人未投保责任险、逃逸、失去清偿能力以致无法赔偿时,对受害人提供救济。日本实行“不予补偿的损害基金”制度,对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所造成的人身损害,由政府设立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部门予以补偿。德国则成立损害基金,由政府成立公法团体办理补偿业务。英国国会于1937年提出了有名的“卡塞尔报告”,建议成立“中央基金”,对汽车责任保险人失去偿付能力或第三人因种种原因未能获得有效赔偿的,可由该项基金支付。1945年,英国汽车保险业协会与交通部共同成立“汽车保险人局”,对未投保汽车责任保险或虽有保险但保险单失效而无法得到赔偿的受害者给予赔偿。新西兰依据《意外事故补偿法》设立了意外事故补偿基金,对发生了意外事故的受害者进行赔偿,汽车燃油税和机动车执照收费都用于车祸事故的赔偿,意外事故补偿基金由专门的部门管理,对交通事故提供全面的事故赔偿和康复服务。德国《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对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救助基金的适用范围也有详尽而具体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设“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以确保受害人未能依该法规定请求给付保险金时,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这种社会救助基金由国家直接运营,不允许用来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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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助基金的管理一般由官方机构负责,韩国设立了机动车辆损失赔偿保障事业,属于政府的交通事故保障事业;日本设立了政府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事业,由交通部作为政府代表予以管理。德国由联邦法务部长为主管监督长官,由救助基金内设的董事会和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加拿大安大略省最初由司法部管理,后来转由金融服务委员会管理;我国台湾省由财政部管理;美国纽约州则专门成立了“机动车辆事故补偿公司”(Motor Vehicle Accident Indemnification Corporation,缩写MVAIC)负责救助基金管理,该公司经法律授权而具有一定的事故仲裁职能,属于半官方性质的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身份,其对救助基金的管理主要出于社会公益而不是获取利润,因此以盈利为目标的保险公司不宜作为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

  3、我国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制度设计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4至26条规定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相关内容。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基金的运营和监管由哪个部门进行,但从立法者的意图看应该由政府直接运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称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从性质上来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其他国家的政府保障事业属于同样性质的制度,不宜进行商业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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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助基金是机动车强制三责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由政府设立救助基金也是国际惯例,但与国外相比,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不足之处在于:未明确每次事故、每人垫付金额限制;增加了“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垫付内容。法律、法规没有对“抢救”、“抢救费用”、“抢救的手段”、内容、时间、用药标准与普通的医疗行为做出明确区分和界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巨额“抢救费用”由基金会买单。我国大量机动车并未在车管部门登记注册,这部分车辆一般不会投保强制险,而其所造成的事故后果要由基金承担,基金可能会面临巨大的垫付资金压力。另外,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过窄,基金一旦发生亏损,基金将面临严重偿付危机。由于基金收取数额和支出数额难以确定,建立之初就存在严重亏损的风险。

  救助基金运营机构开展补偿及代位追偿业务,必须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故须由立法赋予其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其性质究竟为公法法人还是私法法人?若以救助基金的社会救济性质而论,应当由政府主导救助基金的运行,相应地也应赋予其公法法人性质。

  二、救助基金的来源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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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赢了网 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资金。

  可以看出,我国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各保险公司办理强制保险的保费中按比例提取,再就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这样的规定有舍本逐末之嫌。《条例》已经实施一年之久,基金的建立、运营还是空中楼阁。《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试行。”但具体的管理办法却迟迟不出台。《条例》规定将按照一定比例从强制保险的保险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救助基金,但直到今天也未见一家保险公司从保费当中扣除一分钱,每一张保单上都有一栏为提取救助基金,但后面的空格却没有任何内容。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罚款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一条进行的罚款,少则几十元,多则应缴保费的2倍,数额十分有限;而保监会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至三十八条对保险公司的罚款,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数额巨大,如果用这笔资金投入救助基金,会大大增强救助受害人的力度,但《条例》对这类罚款的用途,未作明确规定。部门利益的驱使形成了当前救助基金的难产,基金来源渠道过窄,数量有限,运营中又要受到严格的监管。基金不允许赢利,而又无时不在风险之中,基金一旦发生亏损,基金管理人将面临严重偿付危机。而且由于基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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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赢了网 取数额和支出数额难以确定,建立之初就存在严重亏损的风险。没有多大油水,无利可图,又是众目聚视的焦点,因此这块烫手的山芋至今没人愿意接手。

  救助基金制度的建立首先应从基金的筹集开始,先有基金才有基金的运营。救助基金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财团法人,基金的来源就成为一个巨大而现实的问题。基金的筹集应当积极开拓基金来源渠道,避免过多地从强制险保费中提取,以防止提高费率和过高的收费抑制投保的数量。最为主要的是政府应当切实担负起社会救助责任,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对救助基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兜底。基金作为货币资金,可以通过下面几种途径取得:

  1、从交强险的保费中提取

  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应该从交强险的保费中按比例提取,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例都采取了这种方式。法国以机动车年保费中提取%上缴基金会。日本由保险公司收取交强险保费时,一并征收保费数额的%作为“纯赋课金”,即使无须参加强制保险的特种车辆也须缴纳此项“纯赋课金”,政府车辆及军队车辆由政府编列预算拨付。新西兰交通事故基金即为机动车辆强制保险保费,另外,政府对车辆征收2%的汽油税,并把它作为无过失保险机制的基金。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也规定了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费中提取2%作为特别补偿基金。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虽然规定了要从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救助基金,但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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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赢了网 基金尚未建立,提取比例也没有定下来。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看到救助基金建立起来,并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良性运作。

  2、罚缴所得

  基金的罚缴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保险罚款和安全责任罚款。《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鉴于我国机动车投保义务人保费负担能力有限,保险意识也不高,即使实行强制保险,仍将有相当大一部分车辆不参加强制保险,如果执法部门严格执法通过对未投保车辆进行处罚,也能为救助基金注入大量的资金。《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所处的罚款,可以按一定比例纳入救助基金,因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关乎机动车辆运行的法律咨询

  赢了网 安全,机动车带病行驶是交通事故主要隐患之一,将这些罚款的一部分纳入基金理所当然。同时,交警部门对违章行驶的机动车辆的罚款也可以提取一部分纳入救助基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将他人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利益置于危险境地的不法行为,从交通违法所处的罚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出来作为救助基金,用于救助那些因未投保、肇事逃逸、保额不足肇事得不到及时救济的受害者是合情合理的,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将处罚所得罚款上交国库,则违反了“政府不得与民争利”这一现代公共管理之原理。另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保监会对非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机构和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处十万至一百万元的罚款,对这些罚款也应该纳入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范畴。

  3、救助基金孳息

  孳息是指物或权利的收益,在法律上又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天然孳息是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如植物的果实和动物的幼仔。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和租金。救助基金的孳息只能是法定孳息。基金会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本身也可以从事某种特定的经济行为,以实现财产的增值。基金会资金可以存入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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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赢了网 构以获得利息,也可以用于购买国库券、金融债券等有价证券,以使财产增值。我国台湾地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除支付业务需要外,还可以存放于银行,也可购买公债、国库券、中央银行储蓄券、金融债券,基金在每年终了,其依法收取的收入扣除当年经营所需的支出,结余部分纳入基金。出于救助基金的安全性考虑,不能为了获得高额的收益,而将救助基金投资到风险较大的股票交易、不动产投资以及企业融资中去。

  4、依法行使代位追偿所得

  基金只是一种提前垫付性质的资金运行活动,它的出发点是资金垫付,而不是资金给予,它是一种不计利率的资金借贷活动。因此,基金垫付后责任人应当偿还。基金管理机构必须加大力度,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向事故责任人追偿预先垫付的资金,以寻求基金的保值。切不可因为基金的介入和追偿工作失力而让责任人逍遥法外。但另一方面也应该可以预见,向侵权人的追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现的成本可能会很高,甚至可以说相当一部分是根本无法实现的。一方面由于我国机动车的投保率不会达到理想程度,尤其是摩托车、农用车和拖拉机将会有很大数量难以纳入投保人的范围。另一方面我国机动车辆的肇事逃逸率仍然很高,这种状况在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之后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这意味着救助基金在垫付了受害人抢救费之后,将面临着极大的追偿任务。在现行的法律建构之下,在通过诉讼投入了相当高额的成本之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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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赢了网 发现责任人根本没有被执行能力,所谓的追偿最终也不过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5、其他筹措方式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频发性和后果的严重性决定了救助基金的有限性,要提升救助基金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最重要的是多方筹措资金,只有强大的资金支持,才能使基金有所作为。上述几种资金来源可能远远不能满足对交通事故受害者救助的现实需要,因此应当开辟更多的基金来源渠道,结合我国国情,可以考虑以下几种筹措方式作为补充:

(1)政府财政资助。通过财政预算的方式每年有计划地给予基金一定额度的拨款。社会救助的主体应该是政府,政府的服务对象是全社会,重点是对弱势群体的服务和帮助;

(2)机动车辆选牌费。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允许车辆所有人按规定交纳一定费用后可以自主选牌选号,对特殊号牌进行拍卖,所得款项纳入救助基金;

(3)社会募集。由于募集方式本身多种多样,因而基金的募集渠道也是相当广泛的。可以采取发行彩票的方式募集资金后,将其归入基金帐户;可以号召、动员群众直接以货币、货物的形式募捐,然后将货物拍卖或折价卖出;也可以通过慈善机构直接募集;还可以由国家通过发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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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赢了网 门债券等方式积累资金,用以充实基金。

  三、基金的运行与监管

  基金运行必须遵守两大原则:保值原则和效率原则。保值是指基金必须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维持自身的平衡和稳定,不能出现资金流失和超值的耗损。效率是指基金作为货币资金在支付、使用和追偿等各个环节高速流转,并且最大限度地发挥和实现其预期功能。机动车属于高度危险的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涉及的救助费用巨大,事先无法预知抢救费用数额的情形下,如果不对救助基金垫付作以限制的话,就等同于“以有限的金钱承保无可预知的风险”。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还存在无法收回的可能性,这就使救助基金面临日趋减少的风险,如果救助基金由于制度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破产,这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造成重大影响。在交强险制度中,对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尚规定了责任限额,这里对救助基金不加以规定是不合理的。强制保险负有强制实际给付义务,即使有其他种类的给付,强制保险也不得在支付保险金时对其他种类的给付予以扣除,而救助基金仅在受害人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均无法补偿时,才提供最后的救济,因此,救助基金给付时应事先扣除其他种类给付金额,如果上述扣款已经由救助基金给付的,救助基金有权向受害人或强制责任投保的保险公司追偿。

  基金运行中应当维持自身的平衡和稳定,否则就无法持久,基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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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赢了网 行的流程便应该是:筹措→达到一定数额→开始支付→支付期间资金滞留→追偿→资金回笼及新的资金筹措→新的支付。在这个流程中,当基金从起点经过支付后,又通过追偿实现回笼时,已经保持了初始资金数额,从而很自然地实现了自身的平衡。但事实上,基金的整个活动过程处于一个简洁的回还形式,而不是处于一个重复循环状态。因为基金运行中,从第二个过程开始,不断有新的筹措资金进入帐户,新筹措的资金与追偿回笼的资金一起构成了一个新的扩大了的起点。从理论上说,基金每经过形式上的一次回还后,起点资金应该处于一个梯级升增状态。但另一方面,在实践中由于受运行成本、必然性耗损和垫付资金流失等因素的影响,资金循环未必都表现为升增状态。

  1、救助基金的运作程序

  救助基金的运作必须有一个规范的程序。出现交通事故后,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都能进入救助基金的救济范畴,而是要经过一个先申请、后审批、再执行的过程。首先由需要救助的当事人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书写明本人经济状况、家庭人口与劳动力情况、家庭收入与支出情况、伤残情况、申请救助的目的和方式,递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肇事车辆相关资料、医院抢救治疗方案及预算以及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情况法医学鉴定。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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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赢了网 助基金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经过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签订有关协议。在此过程中,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医院救治方案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应本着节约、效率、公平的原则,力求把救助基金管好用好。对于肇事车辆逃逸或责任不清的情形下,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先行垫付抢救费用,以免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让医疗机构积极地救治伤员,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实现救助基金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垫付抢救费用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救治进程的实际需要,分期、分批将代付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以保证医疗费用及时支付。

  2、强化对救助基金的监管力度

  救助基金具有较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虽说其救助人群是不特定的,却可能涉及到千家万户的直接利益,救助基金运作的规范性直接影响着广大公众的利益,因而大多数国家都对救助基金的经营运作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救助基金的正常运作,要靠建立一整套能够有效控制耗损和运行成本的基金运行机制,使基金从一开始便处于在严格而科学的监管之中运行,从而达到救助基金的良性运作。

  救助基金运用原则和一般资金运用的原则基本相同,要求符合安全性和流动性。安全性原则是救助基金运用的基本原则,救助基金可以存入银行收取孳息,但不能不顾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为获取暴利而搞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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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赢了网 投资,以免使救助基金产生严重亏损,导致基金运营陷入困境。流动性原则是指资金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便满足救助赔偿的需要。救助基金担负着特殊的救助任务,而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随机性,对救助资金的赔付需求难以预测,因此要求救助基金要保持足够的流动性。借鉴国外的有效经验,国家应该设定专门的机构对救助基金的运作和经营进行监管,对救助基金投资类别和资金运用的比例结构进行约束和监管。明确基金的管理人和所承担的责任,建议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分级管理为妥。另外,对救助基金运作的监管还需要建立一系列的监管制度,救助基金经营中的业务统计报表、运营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都要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备查。

  总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作为交强险制度的一部分,如果能得到有效的施行,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交强险保险人赔偿的不足,更全面地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但由于部门利益的纷争,救助基金制度一直未能得到实施。作为一种尚停留在书面上的制度,还未经受实践的检验,说的再多终究还只是纸上谈兵,期待救助基金制度的施行早日成为现实。

  交通法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咨询热线的帮助。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立法http:///y/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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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救助基金 篇10

  白血病救助基金整理

  ALL-演员 2012-05-06 19:48:36回复 转载到

  1村委会,居委会有适当补助 当地民政部门可以动员捐助工作

  2各地红十字会 http://.cn 美国国际白血病患者救助中心副总裁:Paul wang(王一平)电话:001-(626)854-0669 传真:001-(626)854-0698 手机:001-(626)375-3973邮箱: Ypaulwang@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救救白血病孩子!——百千万爱心行动”大型公益活动 http://angel./李连杰壹基金中文: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甲三号京港城市广场B座写字楼3A

  邮编∶总机号码:传真号码:

  咨询电话:转“壹基金” 亚洲博爱救助基金会

  地址:6th Floor, United Chinese Bank Building 31-37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电话:00852-2521-2486 00Email: 中华爱心基金会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北官园胡同17号

  电话:(8610) Email: xxyy@.cn富亚公司赞助白血病救助基金

  电话:010--662 Web: 生命之光——白血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救助项目2003年5月起,为了帮助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白血病患者获得治疗,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推出了“生命之光——白血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救助项目”,对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白血病患者进行救助,救助额度最高达5万元。此项目实施以来,共有100多名患者得到了救助,救助总金额470余万元。该项目救助的对象必须具有本市户籍、家境困难且在指定医院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白血病患者。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可向项目指定医院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白血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救助项目申请表》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所和市慈善基金会各区县分会审核,报市慈善基金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信访救助基金 篇11

  救助基金制度化解执行难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 高勇

  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种探索,是践行群众路线,贯彻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为了化解执行难问题,解决部分当事人赢了官司拿不到钱亟须医疗救治和生活困难的现状而建立的一项制度。建议通过国家立法,建立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并对被救助的对象、救助标准和操作程序等做出统一规定。

  第一,通过立法对执行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出统一规定。尽管我国许多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执行救助都做出一些规定,但目前缺乏国家立法层面对该制度做出的统一规定。对此,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可以进行调研,在总结各地做法和规定的基础上,起草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执行救助基金制度。

  第二,设立司法救助基金专门账户,确保基金充足、专款专用、良性循环。针对目前我国救助资金不能定时补充的问题,建议设立司法救助的专门账户,拓宽司法救助基金的来源渠道,初始救助基金由省(市)级财政部门做出预算,统一由省(市)财政拨款,专款专用。

  第三,救助基金的使用原则和申请、审批、发放程序。使用原则为:严格审批、按需使用、因案制宜、动态管理。使用程序为:申请人申请时需提交执行救助基金申请书、身份证明、所在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权利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的材料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执行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必要时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原执行法院认为符合救助标准和条件的,将所有材料报上级法院审批;经上级法院审批后,受理法院通知申请人到救助基金管理部门领款;申请人持法院批准文书到民政局领取救助基金时,同时与民政部门签订债权转移协议和继续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承诺书后方能领款;受理法院按法律规定对案件予以结案。第四,增强对实施执行救济基金制度的监管。建议在法院外设立或规定专门的机构来具体操作执行救助基金的运行,同时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也要定期对执行救助基金的运行及发放进行监督、检查。

  执行救助决策机构主要负责救助基金发放决策和作出司法建议决策,建议执行决策机构设在人民法院。救助实施机构主要负责救助的实施,救助辅助机构主要负责救助事项的协助,主要是财政局负责救助原始基金预算和划拨,红十字会、民政局等机构负责协助筹措救助基金。

  第五,对被执行人追偿和救助的具体路径。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的帮助,主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实现。通过司法建议的指引,监狱的减刑假释、民政局的社会救济、社保部门的低保发放、劳动部门的劳务信息提供、银行的信用贷款、税务部门的税收优惠等渠道,旨在对鼓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同时也可参照国外的有关做法,通过设立“义工”制度,使被执行人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定期参加社会义工劳动,以此抵偿国家为其垫付给申请人的救助金。

  颍东区人民法院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8-14 08:49:21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区法院执行工作实际,设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规范救助基金的管理、发放,保障救助基金合理、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执行救助基金是指在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能力而向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自然人)发放的救急资助专用基金。

  第三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

(一)政府财政预算拨款;

(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捐款。

(二)民政部门福利资金、慈善捐助资金;

  第四条 执行救助基金由本院财务部门设立专门账户,建立账册、实行专人管理;执行救助基金由法院发放,接受政府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五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救助原则是:当事人自愿申请救助原则;不重复救助原则;适当救助原则;量入为出原则。

  第六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案件适用范围: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

(三)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案件;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案件。

  第七条 适用执行救助基金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执行人为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二)申请执行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三)申请执行人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且无其他收入者;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第八条 适用执行救助基金的案件被执行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确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能力;

  2、正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3、长期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第九条 适用执行救助基金的案件必须已经立案执行三个月以上,执行人员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实现申请人执行权利的;特殊情况下,经院长批准可不受已立案执行三个月以上的限制。

  第十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救助基金必须同时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适用标准:

  1、申请执行救助基金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0元;

  2、案件标的在2000元以下的申请执行救助基金的金额可不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额20%的限制。

  第十二条 执行救助基金的审批程序

  1、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官提交申请执行救助基金申请书、身份证明、所在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困难的材料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提供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执行法官调取。

  2、执行法官对申请执行救助的材料和事实进行审查,审查情况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交书面报告并写明救助金额报局长审查,3000元以下呈院长批准支付,3000元以上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直接通知救助申请人。

  第十三条 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救助基金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应及时恢复执行;执行款项应首先扣除已从执行救助基金中发放部分,并及时退回执行救助基金帐户。

  第十四条 执行局负责建立适用执行救助基金案件的各项工作台帐;院办公室负责对执行救助基金的发放情况的登记。

  第十五条 除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救助基金外,对于符合城乡低保待遇的,人民法院可向民政部门提出建议,给予城乡低保待遇。

  第十六条 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因隐瞒事实取得执行救助款的,本院除强制追回救助款外,对申请人以妨碍民事诉讼论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法官协助申请执行人弄虚作假的,除赔偿执行救助款外,依照本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颍东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救助基金应规范管理(聂东黎、陶湘宁)

  明确规定执行救助基金的发放对象,避免标准不一 加强调查,使确实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及时得到救济

  在清理执行积案的过程中,有一小部分被执行人确无履行义务的能力,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长期得不到实现,因此陷入生产、生活困境。为此,一些法院采取了发放执行救助基金的方式,给予此类案件中的特困群众予以救助。发放执行救助基金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帮助申请执行人渡过难关,消解其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对立情绪。但是,在发放执行救助基金过程中也产生了不少问题。

  容易发生人情发放。执行救助基金制度是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事物,没有相关的立法和制度规范,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在实施的过程中容易发生人情发放的现象。

  发放对象不统一、不规范。执行救助基金因缺乏立法规范,往往会因法院不同,发放的对象也不相同,具体哪类执行案件可以救助,哪类案件不宜实施救助,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借发放执行救助基金来执结案件。人民法院执行难是不争的事实,有些案件长期得不到执结,申请执行人四处上访,给人民法院的形象造成一定损害。为减少上访,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有的法院以发放执行救助基金的方式来结案。

  对此,笔者建议,对执行救助基金应当予以规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明确发放对象。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从立法的角度对执行救助基金的发放对象给予明确确定,如同司法救助中诉讼费的免、减、缓一样,详细列出在哪种情况下、哪类案件,执行人员可提醒当事人申请执行救助。在有关规定出台前,人民法院在确定执行救助基金发放对象时,应当避免随意化和任意化。笔者建议,首先由各执行人员针对自己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执行救助基金发放对象的名单及理由,交执行局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交主管院长审批,最后由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加强社会调查。人民法院在发放执行救助基金前,应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联合车管所、银行、房产局、税务和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了解和掌握双方的财产状况,在准确无误的情况下予以发放,确保有限的执行救助基金发放到生活确实困难的群众手中。

  加强内外监督。对执行救助基金应当加强监督,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监督机制,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另外,还应强化执行救助基金的社会监督,对计划救助的申请执行人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对公示后没有提出异议的再给予救助。

  建立执行救助基金长效机制。把执行救助基金发放建成一种长效机制,规范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比如民政部门拨付一部分,社会团体和企业、个人捐赠一部分。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应扣留曾经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救助金归入执行救助基金,以救助其他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使执行救助基金确实发挥特有的作用,更好地体现司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江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多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涉法上访、信访反映较多的问题,严重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去年以来,人民法院按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执行难问题并未根本解决,仍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因多种原因难以执行。被执行人有的身体残疾没有履行能力,有的年老体衰丧失履行能力,有的被判处刑罚短期内缺乏履行能力,有的长期下落不明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统称为执行不能。而部分执行申请人属于特困群体,生产生活极其困难,期待解决基本的生活费用,不得不多次上访,有的甚至采取自杀、自残等极端方式敦促法院执行,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这种情况在人身损害赔偿、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劳动报酬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案件中表现尤其突出。司法实践证明,“执行难”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要依靠法院自身力量、提高执行的水平和效率,同时必须依靠国家和社会的力量来解决。为救助那些穷尽了一切执行手段仍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困难群体,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将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体急需救助的,纳入基金救助范围,予以适当救助,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无疑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途径。

  近年来,中央、省高度重视解决“执行难”问题,先后出台了多个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2005年12月26日下发的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2007年1月15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07年11月28日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关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意见》、2008年11月19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在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同年11月26日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梁伟发在全省集中清案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均要求各地尽快建立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制度,对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予以适当的经济救助,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今年2月17日中央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领导小组督查组在广东省召开督查情况总结会,要求广东从六个方面狠下功夫,确保完成中央部署的清案任务。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所以,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是司法救助体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全省已有韶关、佛山、珠海等多个兄弟市初步建立了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有关资金也已落实到位。特别是韶关市,在该市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已先后分三次落实执行救助资金350多万元(其中市本级100万),解决了数十宗多年来一直因执行不能而重复信访的案件,他们还拟对极个别特殊案件进行全额救助。切实起到了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作用,也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对民生的极大关注。佛山市本级也已落实到位290万元。珠海市本级通过政法委统筹可以因此动用的资金也达300万元。

  为完善执行工作机制,为特困的申请执行人群体提供救助,特提议我市尽快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在落实方面具体建议如下:

  一、关于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的来源、管理。在资金的来源上,应根据本市财政状况,将执行救助基金纳入每年预算,或将各级法院诉讼费收入的一定比例纳入执行救助基金,最终形成以财政划拨为主、社会募集为辅的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以保证执行救助基金有稳定的来源,长期发挥救急救难、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就我市实际而言,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应在200万元以上。建议首笔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拨付,数额宜在100万元左右。在资金的管理上,按专款专用、专项核算、量入为出的原则进行管理,发放总量不得超出当年核定总额。当年未使用的余额可结转下一使用。同时,成立法院与财政、民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小组,负责执行救助金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执行救助金管理及使用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执行救助的范围、对象、发放标准。执行救助基金救助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案件,执行救助基金救助的条件必须是法院已穷尽了所有的执行措施,案件仍执行不能。在发放对象方面,应为因案件执行不能而严重影响生计的申请执行的自然人。具体应限定为以下几类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1、申请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

  2、申请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或其他人身伤害赔偿案件;

  3、申请人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追索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案件而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的案件;

  4、申请人属其他特困群体,且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案件。在发放标准方面,对生活确有困难且申请执行案件标的不大的申请执行人,应给予一次性全额救助,此类案件一般在1万元以下为宜;对生活确有困难且申请执行案件标的较大的申请执行人,应该确定一定的救助比例进行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宜在2万元以下。个别情况特殊的案件,申请人系江门市户口的人,经严格审批,可以给予全额救助。申请人符合最低社会保障条件的,在给予一定数额救助的同时,可建议相关部门考虑纳入城乡低保范围。

  三、严格执行救助金的发放程序。首先,应确立申请制度,由申请执行人本人直接提出书面申请。其次,严格对申请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查,让真正具备相应救助资格的人进入程序。执行实施承办人对申请进行初查,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提交合议庭讨论和领导审议后,报救助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再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救助款数额。若救助数额较大须经过听证然后确定。最后,要确立执行救助基金追偿制度,一旦申请执行人获得救助,其应书面承诺放弃与其所接受执行救助基金金额相应的赔偿款,在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后由人民法院执行代位追偿权,然后将执行到位后的赔偿款补充到执行救助基金中。

救助申请 篇12

  救助申请

  尊敬的镇党委:

  政府:

  我叫法罗罗女,中共党员现年70岁,家住神木市大保大镇石拉建村银盘豪小组,2020年12月29日夜,我和我丈夫杜永安(中共党员)因家中生火炉,一氧化碳中毒,我丈夫杜永安于12月30日失去生命,现已安葬,我与12月30日在榆林第二医院抢救治疗并入住重症监护室,到今天为止已经10天了,医疗费接近20万元,我生活在农村,平时靠养羊,种地为生,生活拮据,没有积蓄,现在靠亲友子女垫付医疗费,后续还需要大量的医疗费,我实在是想尽办法,无以为济,现恳请镇政府能帮助我度过难关,我将终身难忘,将来以党员的标准回报社会。

  特此申请

  申请人:方罗罗

  202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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