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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安乐死申请过程【合集5篇】

2023-06-22 15:49:04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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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安乐死申请过程【合集5篇】

  【前言】瑞士安乐死申请过程是怎样的?下面是热心会员“pujizhitangkao”收集的瑞士安乐死申请过程(共5篇),供大家阅读。

瑞士安乐死申请过程

瑞士博士申请经验 篇1

  昨天接到香港中文大学教授的email,下午还打来电话确认,虽然暂时还没有接到录取通知书,但是我90%确信我申请成功了!我终于可以安心睡个好觉了。从去年9月到现在,200多个日夜,一直在为这个事情在努力!回想起来,有很多辛酸和甜蜜。感谢飘洋过海的帮助,从中获取了许多信息,少走了一些弯路!现在我也会慢慢将我的历程写出来,虽然不一定正确,力求真实。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

  先说一下本人背景:

  本科毕业于211/985高校,研究生也是211/985,只不过排名更加靠前,医学也更加强大,本科成绩平均75+(这个成了我永恒的痛,否则就很有机会被港大录取啦,后面祥述)。研究生成绩还可以,平均是B+(85+),没有SCI文章(另一致命伤),中文核心三篇。导师是本领域小牛,研究生期间参加过一个“863”子项目,一个“973”项目(这一点申请港校貌似很有帮助)。担任学生干部,拿过一些省级,校级荣誉。总体来说不算强,但有一定特色。

  申请历程:

  1.英语准备

  虽然一直计划出去读PHD,但是因为一些原因(主要开始时想拿CSC资助去德国,有些德国大学不需要英语证明)直到去年11月才第一次考雅思,郁闷的是第一次考砸了,那个成绩连读本科都难,后来今年1月份重考,还是很差(),但毕竟能有一些学校接受了(本人英语一直是硬伤,所以现在还得继续努力)。由于语言证明没有,这个使我陷于很被动境界,很多学校申请时需要语言证明,同时与老外套磁没有语言证明会失分不少。

  个人观点:要想出去,语言证明绕不过的,尽早准备为妙!虽然德国一些高校确实只要通过教授这一关就行了,不需要语言证明。但是如果有一个漂亮的语言成绩,会使你海阔天空!

  2.疯狂“海套”

  从去年九月份开始计划,询问一些成功出去的师兄,并开始准备CV,cover letter,还经常逛一些网站(寄托,太傻和飘版),10月终于把CV弄得漂漂亮亮啦(很多同学看了都说确实不错),开始有计划地逐个大学网站去寻找信息,发信去询问教授,那时强迫自己要一个月发上30篇,平均一天1篇。每天都在电脑前盼着邮箱里来新邮件,但几乎每天都失望。套了约30个地方,结果只有寥寥4个回应,一个说没有招生计划,一个说已经结束了,一个说要3月份才开始,要我关注他们研究生网页。只有一个澳洲较次的学校比较nice的feed back:要我雅思同时申请上CSC的资助就要我(后来考了去套他,就没回音啦)!个人观点:这个海套过程很重要,这样“广种”才能“薄收”(薄收也是收),同时,套的过程你也慢慢会悟出一些技巧,还会促使你对CV,cover letter不断修改完善,虽然会很沮丧,但是千万別灰心。反正发email不费钱。还有一点,套磁的标题一定要简明比如“Inquire about PhD Studentship”,所用的email 地址最好是学校的,以结尾这样不至于别人当作垃圾邮件。

  3.贵人帮助

  转眼间已经12月中旬啦,雅思成绩惨败给我很大打击,还好,凭着自己的实力与运气预先取得了学校推荐CSC公派的名额。正是这样坚定了我keep on going的决心。于是一边紧张复习再次考雅思,一边想法子找老师朋友打听联系外面的导师、学校,那时几乎陷于绝望,时间不容许我再没有进展。所以我把几乎能想到的、有过海外经历的老师都去找了,他们确实也帮了很大的忙(在此对各位帮助过我的人表示深深谢意)。通过一个老师的联系,渥太华大学的教授一个对我很感兴趣,马上帮表示帮我申请免学费的半奖(CSC要求外方大学免学费),我也积极在渥太华研究生院网上申请完毕,同时按要求把所有材料寄给他,如此我以为胜券在握,结果一月底他给我email说,要四月学校才处理申请奖学金的事情,晴天霹雳,鬼都知道CSC申请在3月20号截止。此时已经是1月21号,留下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况且学校要求3月10号就要把资料弄齐。我再次陷入恐慌!只能求助于一个相当于留学中介的朋友,花了点钱,让他帮忙火速弄一个德国的大学。否则CSC的奖金就泡汤了!2月底终于朋友那边有明确答复,接受函也弄过来了,十分佩服他的神速(同时也对他表示诚挚的谢意!),这时算吃了定心丸!后面顺顺利利地递交了CSC的申请,目前学校已经将我材料递交给CSC审核。

  个人观点:能找贵人帮助一定要厚着脸皮去找,虽然对方不一定会帮你(我找了6个人,只有3个乐意帮忙),但总会有nice help。这样会给你省很多力气,尤其background不够strong的同学,当然,找老师帮忙前,一定要把所有材料准备齐,比如简历,研究意向,CSC资助说明等等。

  4.网申注册

  目前许多欧美大学(德国部分大学除外,可以去到那边直接注册)都是要求申请者网上注册,然后才进入他们的申请流程,网上注册一般都要一笔不小的费用,少则2-300,多则近千(渥太华大学75加元,430多RMB!心疼money呀!),所以建议大家先套好教授再去网上注册,否则这个钱就基本就是捐给资本主义国家作贡献啦(正好缓解经济危机,呵呵)。

  个人观点:以前很烦那些办信用卡的广告,校园里还很多展台放着精美礼品吸引大家去办卡,我从来对这些都不屑一顾,因为自认为还没有到需要刷卡消费的水平。但是申请学校,雅思注册报名等过程我深切体会到visa或者master card的convenient(我每次都得借同学的招行卡刷,因为学生身份现在好像不能办信用卡啦)。吐血向各位推荐招行信用卡,使用面最广(招行信用卡部应该给我点宣传费,呵呵)!

  5.多方准备,终于迎来收获

  不要吊死在一棵树上,这个教训很深刻!所以我去年12月开始也申请了两所港校,香港大学和香港中文大学(终于回应主题啦,呵呵)。顺便说一句,香港高校研究式PhD一般都会给全奖(每年约15万港币,除去万学费。)由于很荣幸找到比较牛的推荐人(本领域前主任委员),港大那边的教授也认识他,所以教授这一关基本问题不大了,但是又一个打击,港大变态规定研究生尚未毕业只能按本科身份申请,研究生成绩不做参考!而我的本科成绩不符合最低要求(80+),所以与港大基本失之交臂,这个当然是今年2月初的事,不过那个教授还很不错,要我研究生拿到学位再申请,或者如果毕业前能发一篇SCI再申请(没有好paper就不算好candidate),这样他就可以把我推荐给遴选委员会,他还专门给我的推荐人写了情况说明(感激ing,虽然不一定有机会去港大啦,但我一定会铭记在心)。港大没戏就寄希望于中大和CSC啦,中大基本上没怎么套,因为那时居然犯了个低级错误,在医学院网站找不到教授的资料(汗一个!原来是我没有看清楚一个链接!这里提醒各位一定要认真看网页)后来材料寄过去以后没想到居然有教授主动联系我,问我去不去!真是感动得一把鼻涕一把泪(那几天感冒啦!呵呵),当然去啦!结果没有电面,几个email问了一些问题,她把我推荐给系里遴选委员会,经过激烈PK,争取到一个quota。终于于昨天梦圆,这个过程看似乎简单了点。(今年港校很火,竞争异常激烈,我们系才4个quota,20多个竞争。据说经济危机欧美的offer减少之故)!

  个人观点:不管情况怎么样,一定要锲而不舍去寻求各种机会,不要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上,一个老师跟我说过一句印象很深刻的话:机会是抢来的!

  6.总结

  纵观整个历程,虽然中文大学比起许多欧美名校的offer根本算不了什么,但我也比较满足啦(香港离家里比较近,生活习性相近),CSC去德国的计划虽然不一定批准,但我已决定放弃啦。申请过程总得来说,一定要有信心,多准备,坚持不懈就会有收获!个人感觉对申请成功最有帮助的是SCI paper和GPA,这个我问了许多目前轻松拿offer的人,大部分都有SCI或者GPA能达/,其次是参加研究的背景,参加过课题组一定要在CV里提出来。再次是推荐人,如果是大牛,或者申请的老板认识,那最好不过啦。此外,找具有海外背景的老师推荐是很有效的一种套磁方式,这样对方不管要不要你都会给你一个feed back,不要你的话有时还会很nice给你推荐给其他相关的人。

  申请关键环节回顾:

  A.如何准备推荐信:推荐信是每个学校必须要的,不管他份量多重,都要准备2-3人份,我找的是自己老板和本领域前主委(因为我参加他主持的“973”计划,有幸认识)。目前许多大学网上注册申请时会生成一个推荐信表格(里面有你注册的一些信息),要你打印出来给推荐人填写,但是一般还得准备一个“公共”版本的推荐信,便于你“海套”。推荐信内容一般分为三个部分:推荐人的介绍,推荐人认识及与我交往过程,推荐人对我的评价。肯定要自己先拟好草稿的,大牛一般没有时间帮你写,写好以后,给推荐人过目认可,然后拿推荐人单位的信纸打印出来,他再签字就OK啦,可以一下子弄10多份,装上信封,封口签字,一

  劳永逸,够你用啦。(我这个过程有很多lucky因素,当然也要靠自己脸皮厚去磨,建议大家尽早准备,我前后弄了2个月呢)。可能很多人会问:这么麻烦,造假行不?我不建议这样,其一,这种行为我自己不认可;其二,很多学校会给你的推荐人去信核实信息的(尤其港校),一旦发现造假行为,立即取消申请资格,并且永不超生,呵呵。

  B.如何寻找导师及套磁:个人感觉主要有四种方法,一是通过学校的网站,寻找教授的research background,然后稍有针对性去套一下,第二是通过science job等这些专门发布博后,博士信息的网站搜寻,然后去信推销自己。这两种种方式我称之为“海套”。由于本人背景比较weak,我的经验是“广种薄收”,但还不至于“颗粒无收”。第三种是pubmed查询一些你研究方向的全文,看了文章以后直接给通讯作者或者第一作者发email,写一些感想,最好提一些问题,同时表达意向,推销自己。这种方法费时耗力,但一般feed back都比较nice。第四种就是要找有海归背景的“贵人”帮助啦,找他们之前一定要把所有东西准备齐。

  洋洋洒洒一大篇,不知道是否能给大家一点帮助,希望有志出去深造的都能成功,回来建设我们伟大祖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呵呵,喊两句口号,挺新鲜的感觉!)

  追记:

  1.关于出去的思考

  可能由于本人背景太弱,所以申请比较费劲,我宁愿考三次国内的博士也不愿意那么辛苦去申请,花了那么大的劲,值得吗?以前我一直在思考出去为了什么?为了逃避国内就业压力?光宗耀祖?镀金增值?感受生活?在申请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直到现在我才基本清楚了我为什么要出去),我的初衷是为了圆一个虚无缥缈的梦,这个梦从我小时候就朦胧地存在到现在。我相信很多人也没有弄明白究竟出去为了什么,或许是时髦,或许是浮躁,也或许是向往。。。不管哪一种心态,有一点我觉得要清晰的是:出去绝对不是享乐,为了能真正“镀”上金,肯定要比国内付出更多!

  2.出去的成本分析(仅以本人个案分析,不具普遍性)

  申请成本是每个人决定出去以前要好好思考的一个问题,说实在本人当时没有什么概念,以为不用花多少钱(因为我自己海套,发email不用钱,申请CSC的项目国家给钱),但远出乎意料我整个历程下来花了2万多(包括朋友的中介费)。办理本科、硕士成绩单、学位证明及翻译,几百块没啦,往国外快递申请资料一次两三百又不见啦,网上注册几所大学花了近两千,雅思本人愚昧考了两次(都到外地)将近六千没啦,还有一笔不小的“中介费”,最后麻烦别人帮忙送礼请客,又一千多没啦。。。

  经济账或许可以算得清,但精力和心血这些根本无法算清,看着身边同学一个个都找到工作啦,自己却没着没落,那个担心呀(本人比较愚信毛主席他老人家的一句话: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所以从不去考虑工作的事,背水一战)。所以天天的工作都围绕着申请这个事,天天泡各大论坛,春节也没回去。真的付出了许多,比当年考研还要累。。。现在回想,如果开始就知道要付出这么多,我很可能就不会选择这条路啦。劝各位有志出去的,提前做一个“成本分析”。呵呵

  3.关于“中介”的事

  最近有些同学PM问关于中介的事,个人认为是否寻求中介帮忙因人而异,如果家庭经济情况允许,自己background比较差,或者比较迫切。那么找中介很有必要,会给你省了许多麻烦,并且中介费用并不是想像那么高,一般可以选择成功后才付款,避免了受骗可能。如果banground很strong,时间充足,自己也想实践一下整个申请过程,那大可不必找中介。自己多泡泡论坛就会有很多讯息,也就逐渐成为“出国留学专家“啦。

  许多朋友pm询问关于申请问题,简单介绍如下:

  1.目前中文大学09-10申请基本结束,只能准备明年的,8-9月份开始套教授就行。

  2.外语要求:IBT79,或者雅思,或者老六级证书(放心,你没看错,老六级证书就可以了,香港的大

  学就中大能用六级申请!),或者新六级430分以上。

  3.只要有学位,成绩不太重要(刚问研究生院的,也就是说,系里通过了一般研究生院不会因为本科成绩卡你)。

  4.申请及录取一般程序(呵呵,相信是大家最关心的啦):

(1)网上注册及交费(180HK dollar)

(2)准备及邮寄材料到各个系(一般2月28日截止)

(3)系里初选(3月初)

(4)电话面试

(5)面试通过,有老板要你

(6)通过系里遴选委员会并获取名额

(7)通过研究生院

  5.最好申请前套好教授,这样会顺利很多!

  PHD随时可以申请。

  PHD跟国内不一样,国内广泛的指代博士,其实这叫“哲学博士”。是专门指那些凭借高水准的学术论文而得到的成绩。这个总体而言属于研究式,也就是属于搞学术研究的那种,基本不上课,每个月给一万三左右的港币,可以说不愁吃穿,但是要论文呢。没论文,没研究成果申请不了,没英语成绩也是没戏的。基本上是雅思,托付80以上,就这成绩才有可能(这只是着哲学硕士的,PHD只有更高)。国内的研究生三年要好好学习,需要有完整的学习经历,只要“记过”什么的没戏。还要有社团组织经历,本科时期和研究生时期成绩不可低于百分之十,GPA地低于3(PHD也得吧)也没戏。

  总之研究式要求有完整履历和足够的学术水准的,申请英联邦大学一样的要求,就是如下几项:

  征对你的PHD:

  GPA;大于(平均分85以上,全部课程)

  英语申请书(基本是在线填写,可以纸张,但是要给邮寄费的,还麻烦);

  英语研究计划(如果是研究人文学科,可能要双语研究计划,如果牵扯第三国,可能毕业之前要有第三国语言的,虽然这是特殊情况,博士哲学很普遍的); 英语自述(或双语自述);

  大学成绩单(所有大学课程,不低于百分之十);

  大学奖学金(研究式要求有点恶心,这个是必需的,我是过来人,很清楚的); 大学证书(学习的和实践的,必须要有)

  大学时候社团或者是社会团体的历练证明(很重要)

  上班经验(有比没有好,可加分)

  导师推荐信(必需品)

  博士还有:硕士期间完整的研究履历,特别是研究课题和研究论文(第一作者)雅思以上(最低一门以上),或托付89以上

  必须事先联系导师,没导师认可,博士可能性几乎是零。也就是俗称的套磁

  现在准备:

  雅思、研究计划、整理以往所有能拿出来的成果,社会实践调查或野外实习工作证明,确定学校联系导师

  研究计划是死任务,最关键,再加上你的学术论文(是否发表并不是很重要。关键是含金量)

  另:国内吹的天花乱坠的刊物那边几乎没什么作用,他们会自己鉴定的。

  还有:必须要准备好英语成绩,在此之后他会给予你复试,复试都是英语交流,可别听不懂,随时注意邮箱信息;不符实也有可能录取,这个看你的学术水平。如此一来,就可以申请了,申请录取后四年,毕业就是专家,按时毕业的是人才,超过一两年的是正常人,出来就是副教授级别,国内的基本是985大学乃至于一般的研究机构任你挑选。

  祝你好运

申请过程模版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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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HD申请过程分享(EE)

  惯例,本人背景:本科985 电气工程国内TOP5,均分惨不忍睹 77%,做过国创,毕业设计校级优秀。MSc诺丁汉Electrical Engineering for Sustainable and Renewable Energy.均分74%。工作经验某电业局不到一年。

  接下来就是申请结果,申请的方向大概就是power electronics for renewable energy 方向,目前拿到Warwick 半奖和诺丁汉全奖,基本决定选择诺丁汉全奖。下面开始。

  第一,奖学金。

  首先明确几个概念。第一个概念就是半奖和全奖。看过几个帖子,貌似很多有意申请PHD的同学对奖学金的额度不是很了解。半奖就是cover国际学生学费的奖学金,而全奖就是cover国际学生的学费和国际学生的生活费。这里提到国际学生,也就是我们,因为英国学校的学费存在严重的不平等,UK/EU的学费大概5000pounds左右,而作为international的我们,需要每年交掉-pounds的学费。

  明确了奖学金额度之后,那么就说说这两类奖学金的来源。首先,全奖一般导师是无法提供的。全额奖学金一般是学校设立的专门针对international students的奖学金。cover额度基本上是上面提到的+pounds的学费和每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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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0pounds的生活费。这样,全奖一年的总额度大概有pounds,也就是30万人民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全奖的机会非常少,通常所有学院的申请者去竞争5到10个名额,所以作为没有paper均分不高的我们,不应该把太多的注意力放在这类奖学金上面。有些同学可能会说我们还有CSC,这个我们下面再说。其次就是半奖,可以说大部分带奖读博的同学都是拿的半奖。半奖一般是导师提供的,而且这类奖学金一般不会放在学校发布全奖信息的网页,而是往往放在各个学院网页里。需要注意的是半奖实际上是导师手上的项目提供的针对UK/EU学生的全奖,也就是5000pounds的UK/EU的学费+每个月900pounds的生活费,也就是大概-pounds,但是由于international和UK/EU的学费存在差额,那么对于我们international的学生来说,此类奖学金基本相当于我们的学费,所以我们还是需要自己出生活费。对于工科来说,此类奖学金数量不少,可以说如果MSc的均分在70以上,申请到一个半奖应该问题不大。)接下来,就是之前提到过的CSC,在我看来,对于在英国读MSc申请PHD的同学来说,CSC的截止时间太早。通常我们拿到第一个学期的成绩之后的一个星期就会截止,也就是二月份。那时候我们刚刚拿到第一学期成绩,想要在一个星期里陶瓷导师,做好网申,拿到offer,基本是不可能的。(CSC要求申请者至少是offer holder),那么我们申请CSC就可能面临等一年再入学的情况,相信很多同学都不想浪费这一年。有的同学说,那我们可以提前联系导师做申请啊,在这里奉劝一句,没有第一学期的成绩的时候,不要去联系导师,就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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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邮件石沉大海的可能性也非常的大。而没有导师支持申请,offer也基本没戏。

  经过以上分析,那么对于我们这类想不gap一年,以及背景不强的学生来说,半奖成为最大的可能。下面就来分析如何拿到半奖。楼主在华威的半奖,也是无意之中拿到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说。对于我们想要拿到半奖的学生来说,“投其所好”成为最重要的一点。很明显,投其所好,投的就是导师的口味。在我们拿到第一学期的成绩之后,就要大量浏览各个学校的**,找到心仪的导师,仔细看导师的研究方向。这里提到的仔细看,不是仅仅局限于各个学校**上对导师研究方向的列举,而是我们要看导师最近1-2年发表的文献(此类信息也能在导师的personal profile里找到),才能明确目前导师的研究方向是什么。在仔细研究过导师的研究方向之后,在套磁的时候就有重点,会让导师感觉你的套磁很真诚。举个例子,楼主在陶瓷华威的导师的时候,读了那位导师去年发表的关于Wide bandgap semiconductor的文章,这样我在套磁的时候,第一段就提到我读了这个文章,而我的套磁信在一个星期之后就得到了回复,更重要的是那位导师是直接打电话过来的。可见“有的放矢”在申请套磁甚至拿到半奖的过程中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最后,对于奖学金这部分,我想说的是,全奖靠实力,半奖靠运气。在我们做到了有的放矢之后,就要看我们陶瓷的导师手里有没有项目了。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很多导师第一次回邮件,都会说没有钱,需要你自费,这时候不要气馁,对于给你回复的导师一定要保持联系,同时表达自己家庭支持三年自费比较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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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难,在邮件往来3,4次之后,有些有钱有项目的导师就会松口了。本人同学申请到bristol的半奖就是这样耗来的。L;W7 L3 O;c+ N9 u% N 第二,何时开始申请。

  这里提到的何时开始申请,其实应该是从套磁开始的。楼主建议,如果你的本科背景很强,比如985毕业,而且85+,各种科研经历的话,你可以在没有拿到第一学期成绩的时候就开始。对于大多数同学,一定要等到第一学期成绩出来以后,开始套磁。这里楼主说一下套磁的技巧。除了上面提到的套磁需要有的放矢,也需要你自己对你自己的情况加以了解。你要发现你自身适合博士研究的特点,然后要清楚地把这个特点写出来。举个例子,楼主在套磁的时候除了着重说了第一学期还不错的成绩(第一学期75%)以外,也着重说了楼主本科国创的经历,已经本科毕业设计的经历。另外,千万不要第一次给导师发邮件的时候只说“您需不需要招PHD”以及类似的话。一般这类没有内容的邮件教授是不会回的。我们的套磁信一定要直接。第一段表达我们对导师研究的兴趣,第二段就开始罗列自己的经历,就像楼主上面提到的。然后在附件附上自己的CV以及第一学期成绩单。最后强调一点,不要群发。虽然我知道大多数人不会这样做,但是也确实有人这样做过。

  这里同学们可能就有疑问了,第一学期成绩要多少才能得到导师的回复。在我看来,对于工科来说第一学期成绩在65%以上,就可以发套磁信了。如果有的同学在65%以下,那么你最好在等到第二学期成绩出来之后,再去申请,也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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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月份左右。这时候也不算晚。如果第一学期成绩在60%以下,那我建议还是不要奢求能拿到奖学金了,但是自费还是有导师会要的。

  总结,申请开始时间一般在每年2月份(申请9月入学)。但是第一学期一定要努力学习,至少保证65%。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申请目标的确定。

  选择申请目标,也就是目标导师,直接影响着我们的申请结果已经奖学金情况。上面已经提到了奖学金的各类信息。而对于我们选择目标导师的时候,楼主建议遵从以下原则。第一,导师的研究方向是你真正感兴趣的方向。第二,不要因为学校而放弃了一个好导师。第三,正确认识各个学校的水平。

  这部分可以说是博士申请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部分。对于第一点,导师的研究方向跟你情投意合,你的三年多的时间会非常滋润快乐,相反,就暗无天日甚至无法毕业。所以我们在第一学期的学习过程中,也要逐渐明确我们真正感兴趣的方向是什么。就拿楼主自己来说,楼主在诺丁汉开始学习之前,对电力电子以及新能源的研究是一无所知的。由于楼主本科学校在电力输送以及高电压方向实力雄厚,所以楼主曾经的兴趣也是在高电压方向的。但是在诺丁汉学习了一个学期之后,楼主对于新能源接入有了非常浓厚的兴趣,所以楼主就针对这类研究方向的导师,大规模的发送了套磁信,目前拿到的两个带奖offer也都是此方向的。但是现在回首看来,其实我们作为学生,对某一方向的兴趣其实大多都源自自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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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在某个方向比较给力的科研实力。所以我们在做MSc选校的时候也要考虑到此类因素。这点在下一部分再做讨论。

  下面就是第二点,不要因为学校而放弃了好导师。我们要知道,PHD申请的时候学校综合排名什么的基本没有参考意义了,甚至各大排名中给出的各个学科排名也是没有参考意义的。我们唯一需要参考的就是RAE学术评估结果。我们在套磁导师的时候,可能会因为这个学校排名一般而不去考虑,实际上往往这类学校在某些专业确实非常出彩。就拿Nottingham举例,诺丁汉在太傻一直都不火,原因无非就是因为宁诺。这些东西我们在下一点再说。诺丁汉的科研实力还是非常不错的,尤其是在药学,法学等专业。拿EE来说,诺丁汉在电力电子的科研实力可以说是world-leading的。这一点也得到了楼主套磁的华威的导师的证实。诺丁汉的EE拥有全世界最大的电力电子研究组(PEMC group),上上下下一百余人。另外一个佐证就是全英国第一届power electronics annual conference就在诺丁汉举行,帝国理工科研组的头头Tim-Green,布里斯托退休名誉教授都参与了这个conference。楼主有幸参加其中一天的活动,深刻地感受到了诺丁汉电力电子的强大的科研实力。现在回归正题,我们在套磁导师的时候,如果你注意到一个学校大部分导师的研究方向都集中在某一方面的时候,那么这个学校一定在这一方面实力很强。实力强的背后就是数量比较多的项目,带来的就是我们拿到半奖更大的可能性。

  第三点,正确认识各个学校的水平。其实这一点在上面已经提到了。我们选校务必要从科研实力出发,排名真的不重要。PS:剑桥除外。帝国理工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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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给各位筒子们的几点建议。

  首先就是正在纠结于MSc选校的筒子们,如果你正在纠结MSc选校,如果你打算以后申请PHD,那么务必要明确你拿到offer的各个学校的科研方向。选择一个你最感兴趣的方向对于你以后申请PHD大有好处。不要过分关注排名。排名是买来的你们知道不?除了G5,top30的学校有区别吗? 下面对各个学校在强电的各个领域的研究做个大致的分类。

  电力电子,电机,新能源接入:首推 诺丁汉,其次,华威,bristol,谢菲尔德,伯明翰。

  电网,HVDC:首推 曼彻斯特,其次 斯特拉斯克莱德,巴斯,诺丁汉 电力电子偏向材料的研究:华威,利兹。

  其他学校可能名气较大,但是在强电领域不怎么给力,比如南安。另外没有提到的帝国理工,剑桥,因为这些学校排队等着自费的学生一抓一大把,所以暂时不在我们的考虑范围。

  其次,第一学期一定要好好学习。

  最后,各位在国内学习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的同学,大部分都梦想进国家电网或者南方电网。所以大多数人也都乐于选择曼大一类偏向电网的学校。其实电网的研究在国外已经不是主流,而对于英国来说,可以说只有电力电子方向的科研实力是可以跟美国匹敌的。另外,HVDC(直流输电)也必然是国内以后的发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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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而直流输电主要的技术难点就是电力电子的研究。所以大家不要因为国内的形式而改变自己的发展道路,而且国内这种形势已经在悄悄改变了。这也是楼主辞职的主要原因,楼主之前工作的电业局也是一个直辖市的电业局。

  最后的最后,希望大家申请顺利。如果有什么疑问,楼主也很乐意回答。最后补充一句,楼主PHD 的topic是 wide bandgap high-frequency conv**er 的topology 和 control strategy 已经他在flywheel energy storage中的应用。另外楼主拿的全奖也不是学校的全奖,而是诺丁汉新建立的国际海洋经济技术研究院的全额奖学金。

安乐死 篇3

  从生命权看安乐死

[摘要]:本文批判了生命权完全属于个人、国家和完全归属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的观点,提出生命权归个人、国家、个人主要亲子代、以及同生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共有的观点,根据生命权的归属得出对待安乐死的方案。文章认为,立法机关既要尊重个人意愿的神圣性,又要保护社会道德秩序的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安乐死合法化。关键词:生命权/安乐死/完全归属/主要亲属

  安乐死背景

  近来,人们对安乐死的关注非同一般,法学界人士对此出言谨慎,各国立法对安乐死的态度也诸多迥异,不同历史阶段对安乐死的态度也有所发展。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原意是“快乐的死亡”或“尊严的死亡”。英文解释为:无痛苦处死患不治之症而又非常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中国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从上个世纪30年代到50年代,英国,美国,瑞典等一些国家发起成立“自愿安乐死协会”或向国会提出允许安乐死的议案,由于对安乐死问题的认识不清,社会上绝大部分民众反对安乐死。反对安乐死者主要出于以下考虑,承认安乐死合法会出现难以控制的负面效应,除无法有效保护弱势人群的生命权之外,重病患者的精神负担也会极度加大。历史的焦虑也是不容忽视的干扰因素,三十年代纳粹德国对所谓劣等民、残疾人以及老弱人群进行残酷的清洗,目的是保持德意志血统的纯净和节约肉类与香肠。希特勒签署了一份文件,对被确认为不可治愈的病人在确诊后准许被实施慈悲死亡,这个文件为此后的xx清洗做出了法律铺垫。英国于1961年通过的《自杀法案》禁止协助或煽动自杀。1998年,美国病人托马斯。伍克在凯佛基安医生帮助下完成安乐死。这医生为宣扬安乐死将整个过程拍下来,录像拿到美国 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播放。一年后,凯佛基安医生因二级谋杀罪名服刑15年。“也正由于生命对自然人乃至整个人类繁衍的重要性,使给予?安乐死?合法地位仍受到诸多反对。”(1)

  而许多人认为让个体平静而有尊严的死去是人的基本权利,个人应当有选择生的方式和死的自由的权利。几十年来,由于来自民间的呼声日趋强烈,西方社会一直没有放弃对安乐死立法的努力。在赞同与反对两种声音激烈交锋的同时,西方民间社会对绝症患者实行安乐死已经不鲜见。二战以后,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观念的更新,赞成安乐死的观点开始呈上升趋势,有关安乐死的民间运动和立法运动也日益增多。1993年2月,荷兰通过了一项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生命”的法案。澳大利亚北部地区也通过了类似法案,该法律规定:按要求申请安乐死者必须年满18周岁,经多方确诊患有不治之症,无法忍受痛苦,并要递交有本人亲笔签字的申请书。同时也严格限制医生,实施时应有两名医生和一名心理医生签字同意,三位医生中至少要有一位曾参与该病人的治疗等。荷兰立下患致命疾病时授权医生实施安乐死遗嘱的已有10万人。而日本,瑞士等国家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也与日俱增。2000年10月26日,瑞士苏黎世市政府通过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2002年4月,荷兰通过“安乐死”法案。英国已有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生 命。法国也开始考虑安乐死的合法性。英国最高法院近日批准一名颈部以下瘫痪、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的妇女安乐死。其它各国对是否允许安乐死合法化深感棘手,因为法律付诸实践的强迫性,一旦安乐死立法,用好可以解除病人痛苦;用不好可能成为剥夺病人生命权利的借口,为不义之徒滥用。

  对错误观点的批判

  生命权乃安乐死问题的关键,厘清生命权对解决安乐死问题有重要意义。目前对生命权的错误认识主要有:生命权完全归属于个人、完全归属于国家、完全归属于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

  生命权归个人所有,即个人对自己的生命拥有全部权利,包括任意处置自己的生命,其他任何人或组织无权干涉。这种观点有两个问题:

  一、个人的生命权是如何获得的?

  二、人类的行为应当促进社会的生存与发展,规定生命权完全属于个人的这个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生存与发展?《独立宣言》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2)现实的情况是有史以来从未出现人人生而平等的社会,美国至今未实现人人生而平等。无论自然界还是社会领域,只要发展就会有力量的变化,就会产生力量分布不均衡,而一个权利是否能得到保障在于是否有力量保障,即力量是决定权利分配的依据,法律从来都是在暴力的支撑下才成为法律,所以不平等的力量分布下实现人与人或人与组织平等是不现实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3)《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4)以上宣言的共同的观点为生命权是当然由自然人享有的天赋权利,国家只是加以宣示。这种观点仅是价值判断或称为天赋人权观点,不是科 学的分析和论证,仅仅是价值的分析。“法者天下之公器。”(5)从价值分析上来得出生命权的应然不一定会采取价值判断的结论,更不一定采取天赋人权的价值判断的结论,所以天赋人权的观点不能作为立法的理论依据。从实证分析上看没证据表明人的权利从“造物主”那里获得,“造物主”是什么东西并没有证据来证实。权利只有法律才能赋予个人,权利如果能赋予,也能被收回;也有可能只授予个人按照社会认同的方式利用生命;还有可能,生命权未被授予个人,这些可能的实现依赖于立法者的意愿。

  如果生命权完全属于个人,个人的生命权被非法剥夺时个人的亲属因为对生命没有任何权利,不能得到侵害个人生命权加害人的赔偿。个人生命有父母生命的延续在里面,必然有父母的利益在个人生命个体上。个人在生命灭亡时主要亲属的身份利益、精神利益直接财产利益、间接财产利益很可能受到严重损害。“从自然人的角度观之,生命体现着最高的人格利益,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性权利。具有终极意义的生命权已超出了个人意思自治的领域,?生命权的生命利益支配权是有限制的?;(注: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406页。)从社会的角度观之,生命权所承载的生命利益已超越了纯粹私人利益的范畴,而进入了社会利益的领域。人作为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分子,同时也是社会最宝贵的资源。?人的生命同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紧密相关?,(注: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409页。)非法剥夺一个人生命的行为,在侵害个人生命权的同时也侵犯了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是对整个社会和国家的挑战。故此,应由公法凭藉国家强制力对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作出处罚,以一体保护个人、社会、国家三者的利益。”(6)所以生命完全属于个人没有任何依据。个人如对自己的生命有完全处决权,个人结束自己生命有可能极大的损害社会利益。假如个人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自杀,这将严重破坏社会关系,对其他个人或社会造成损失,这种死亡不利于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这种死亡将必然难以为社会认同。当个体完全拥有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时,“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7)指望这个生命对社会无害是困难的,有独立人格的人才可能自己处理好自己与自己的关系、自己与社会的关系,自己与自然的关系。基于这种考虑,完全给予个人生命权未尝不可。多数人不具备独立人格-——对人、社会、自然关系充分认识的能力,难以确保这种人对社会有社会责任感。所以国家不应当给予个人完全生命权,个人也必然没有完全生命权。

  生命权归国家所有,包括任意处置个人的生命,个人生死完全在于国家的意志。这种观点有两个问题:

  一、国家的对个人的生命权是如何获得的?

  二、个人是否会将关系生死的权利交给可能损害自己的主体——国家?权利首先依赖于统治阶级获得统治权。统治阶级对整个国家拥有绝对的力量优势,依靠力量形成权利的根源,然后依据民主学说以宪法的形式全权授权与民,民众才有所谓的权利,一些松散的民众不会有权利。民众有了权利全民主权成立,民众才可能将自己的生命权再授予国家。但也有可能,统治阶级并没有把每个人的生命所有权授予个人,这样的话,国家就有所有个人的生命权。但会有一个问题,统治阶级的力量并不能对整个国家的形势得以完全控制,即使国家认为对每个人都有生命权,但个人如果在自己生命上拥有一定力量优势的情况下,国家的权利就无法完全实现,无法完全实现的权利实际上不能算作完整的权利。当个人和国家都有个人生命力量的时候,实际上应该根据二者力量共同分配对个人生命的权利,这样确保国家对个人生命的权利得以完全实现才有可能。国家由个人组成,国家的一切权利都来自个人授权,这是人民主权学说的观点。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三条规定:“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确授予的权力。”既然个人有国家无法剥夺的权利,个人为何要把这权利交给国家呢?除非国家能做出对个人有利的行为。统治阶级没有力量优势时,逐渐实现民众主权,这时候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民众。因为国家并不能完全不出问题地实现民众权利,所以不会将所有的权利交给国家。“在哲学家成为这个世界的国王之前,在我们称之为国王和统治者的人成为哲学家之前,在政权和哲学因此而为同一人掌握之前,国家的纷争,或者说人类的纷争,就不会完结。”(8)现实的情况并没有达到《理想国》所设想的情形——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者是完美的人的时候,把全部的生命权交给国家是危险的。

  个人生命权完全属于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或组织,即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拥有对生命的处置权,包括结束这个生命。这要看如何界定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这主体的范围。假如这个主体范围包括享有这个生命的个体、这个个体的主要亲属、国家,这样的话,这些主体共同拥有这个生命的处置权,这同笔者观点并无二致。假如不包括这个生命的个体和他的主要亲属,也不包括国家,生命权完全属于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在这里特定的范围不包括生命的个体、个体的主要亲属和国家。十分明显的是大多数人不会接受这种观点。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有权利主张,按照个人生命权完全属于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的观点债权人有可能可以有结束债务人生命的权利,这显然十分荒谬。生命权的合理归属

  生命权归属的应然是个人、国家、个人主要亲属、以及同生命有直接重大利害关系的人共有生命权。一切的重大关乎以上主体直接重大利害关系的抉择都必须经过以上这些主体的一致同意,不能忽略一个方面的主体,但有个前提是这个生命没有罪大恶极。一个生命如果严重危害社会利益,罪大恶极,阻碍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国家应该代表社会的利益,剥夺这个严重危害社会的生命而不必经过三方面的主体一致同意。国家在处死罪大恶极的人的问题上拥有绝对力量优势,拥有绝对的社会正义性和体现了社会的利益性。任何一方越权剥夺生命都要受到国家的惩罚。这样才会自觉地按照社会认同的方式行使权利,这样才合乎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才有利于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共同生存与发展。从力量上看,生命权归属的实然是个人、国家、个人主要亲、以及对生命有权利主张的人共有生命权。个人生命上有个人、国家、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特别是生命个体的近亲和对生命个体有权利可

  以主张的个人。个人、国家、其他社会主体对生命都有相当大的力量影响,这些力量共同影响着这个生命的状态。个人对自己生命的影响是任何主体都无法忽略的。比如,个人下定决心自杀,国家的法律对其没有任何威慑力。所以要对对生命有利害关系和力量影响的人进行充分考察,洞悉他们各自的力量对比,做出最合适的权力分配。忽略或者轻视了一方的利益和力量就会出现意料不到的情况,违背了法律的可控性,这不是立法的本意。

  生命权归个人、国家、个人主要亲子代亲属、以及同生命有直接重大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以下意义:

  一、生命权归个人、国家、个人亲子代主要亲属、以及同生命有直接重大利害关系的人共有避免了没有罪大恶极的个人关于生命的重大利益被以合法的形式损害和完全剥夺。没有罪大恶极的生命不被以合法的形式剥夺已为多数法制国家重视,并起到保护个人生存权的巨大作用。有些情况下,因为过分强调保护个人的生存权却忽略了个人的舒适死亡的利益,认为让个人舒适死亡不是在保护人权。法律的使命是让人们平等地享有生命、自由和尊严,它是维护社会道德的最基本准则。《欧洲人权公约》中规定不得使人受到非人道或丧失体面的待遇的权利。如果法律不允许这种情况下的安乐死,这种法律根本不是保护社会利益,而是危害社会利益,危害个人的生命尊严,阻碍个人利益的实现,成为阻碍社会发展进步的桎梏,应当认定它为恶法予以废除。西安九名尿毒症患者集体投书媒体,要求对自己实行安乐死。病人热爱自己的生命,但无法忍受肉体与精神的双重折磨,在恢复健康无望、生命感受生不如死的情况下,他们希望社会给他们一个体面的死亡。在中国,这并不是偶然和个别的现象,每年都有大量的垂危病人在病痛的蹂躏下悲惨地去世,他们临死的惨状让亲人们无法承受。由于我国没有安乐死法案,这些病人只能在剧痛中坐以待毙。冲破不适宜观念,废除不利于保护个人、社会和国家尊重个人人权利益的恶法,给予个人应当得到的尊严。确保没有罪大恶极的个人关于生命的重大利益不被其他主体特别是国家剥夺,这样就可以避免其他主体特别是国家过多的干涉个人生死选择的自由,尊重个人人权,维护了个人生命尊严。

  二、国家有权对罪大恶极的生命进行严厉惩罚,这样就可以避免一些人因为可以行使对自己生命重大抉择权利而不受惩罚而为所欲为,从而保护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国家的这个权力来源于社会的授权。人不能无限的行使权利,当他一方面的权利行使过度,必然要以另一方面的权利牺牲作为代价。当罪大恶极的人过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必然要为此付出代价,包括剥夺他的生命权。虽然许多国家废除了死刑,但并没有废除对罪大恶极的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剥夺,在对罪大恶极的人的权利予以剥夺这一点上没有不同,只不过剥夺的程度不同而已。

  三、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主体对申请有发言权就避免因为实施安乐死而对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比如债务人要求安乐死就不应批准,应鼓励他还清债务,然后才能安乐死,这样会一定程度上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个人实施安乐死有可能损害到申请者主要亲属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各个主体的合法利益,就不能忽视这些人对安乐死申请者生命的发言权,至少会一定程度上会保护他们的利益。为了类似这种要求安乐死的人没有尽到义务的情况,没有尽到自己的重大义务而实施的安乐死应当认为非法,这样就可以促进一些人因为惧怕可能因为没有尽义务而求活痛苦,求死不爽进而比较积极的尽到自己的义务。安乐死立法建议

“根据卫生部和国家计生委的有关统计,我国每年死亡人数近1000万,其中有100多万人是在极度痛苦(如癌症晚期的剧烈疼痛)中离开人世的。这100多万死亡者中又有相当多的人曾要求过安乐死,但因无法律根据和保护而被拒绝,因此他们也只能?含痛死去?。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悄悄地选择安乐死而结束生命的,参与者一般是亲人和可信赖的医生。这已不是什么秘密了。这也是生活提

  出的要求,人们需要安乐死。”(9)1988年、1994年我国召开两次安乐死学术研讨会达成共识:其一,安乐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大势所趋;其二,有利于从精神上、肉体上解除病人的痛苦;其三,可以减轻家庭的精神、经济、情感和人为负担,解放生产力;其四,有利于社会卫生资源的公正、正确分配。1997年,上海举行的全国性的“安乐死”学术讨论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迫在眉睫。“在我国,立法既没有对”安乐死“予以明文认可,也没有明文否定。受不同学说影响,各地法院针对基于身患绝症病人的请求而实施的?安乐死?采取的处理模式各不相同。有的法院引用《刑法》第13条”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做出无罪判决;有的法院引用刑法第232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但在量刑时减轻处罚。各地处理模式的不统一显然违背了?在相同的情形中,所有的人都应当得到同样对待?的法治原则,有必要通过立法作出统一规定。”(10)《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

  1992年起我国全国大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要求使安乐死合法化的提案。“礼义法度者,应时而变者也。”(11)综上笔者对安乐死立法持赞同态度,为此建议如下:

  一、个人主体以及其他对这个生命有直接重大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都必须依其对生命的权限进行行使,否则便是不合法;

  二、当个人的生命已没有尊严,活着是对生命和人格的侮辱时,国家确认病人得到正确诊断,也必须确认病人的痛苦的确来自疾病本身确认病人尽到自己应该尽的义务,病人的主要亲属也都同意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个人安乐死;

  三、个人对生命权的权限应当是只要个人不是罪大恶极,只要他还有求生欲望,就没有任何人有权将他置于死地,绝不能以所谓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正当权益,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

  四、国家不能容忍剥夺生命的权利由其它主体侵犯,想自杀的人也不能不经过国家同意擅自剥夺自己的生命,否则,如果自杀未遂,国家一定给予惩罚,当然惩罚的方式要因自杀者的情况灵活掌握,这样做目的是限制生命还有意义的人自杀;

  五、不会因为经济困难而放弃治疗,立法一定要保证这一点;

  六、我国立法机关应当再做民意调查,严密论证,顺乎民意,立法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神圣性,保护社会道德秩序,积极稳妥地推进安乐死的合法化。

  参考书目:

(1)王利明主编《民法》,51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独立宣言》。(3)《人权宣言》。(4)《世界人权宣言》。(5)唐。姚崇《执秤诫》。

(6)曹诗权、李政辉著《论侵害生命权在民法上的责任》,法学评论,.(7)《荀子。性恶篇》。

(8)李(LEE)译本《理想国》,473页,(企鹅丛书,伦敦,1955)。(9)张田勘著《对安乐死立法难的思考》,山东医科大学学报社科版;(10)陈礼国著《为“安乐死”立法》,《中国青年报》.(11)《庄子。天运》。

安乐死 篇4

  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是在患者自愿前提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自由,对患者以临终关怀。安乐死有其法理上的立法依据,安乐死的实施从刑法角度分析也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安乐死应该有自己合法的地位。

  死亡问题,是每一个活着的人所不可回避的问题,人之死亡,作为一个重要法律事件,必将会引起与之相关的许多法律后果。人之死亡,体现了新陈代谢的普遍规律,但死亡的方式各有不同。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基于死亡问题的不可避免性和法律意义的重要性,本文试图探讨安乐死这一死亡方式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秩序。

  一、安乐死在中国

(一)安乐死在中国的起源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是“快乐的死亡”“尊严的死亡”之意,我国最早提及安乐死一词是孟子——“然后知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而这里的“安乐”是安逸之意,并非“好死”“善终”之意。含有“好死”“善终”之意的安乐死的一词源于佛教净土宗的思想。净土宗创立者为唐代善导,专修往生阿弥陀佛净土法门,中国净土宗早期一本重要著作名为《安乐集》其中安乐一词即为善终之意。近代,据说早在1925年,当孙中山先生陷入肝癌晚期的极大痛苦时,他的亲属就接受了医生的建议,让孙中山先生服用了大量的安眠药后与世长辞,这实际上就是实施“安乐死”的典型实例之一。邓颖超同志也在电台讨论中提出 “安乐死是一个唯物主义观念”。她还再次强调对安乐死的赞成态度,并且建议有关部门立法。1987年4月,在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有王群等三十二名代表提出101号提案,建议制定《安乐死条例》,这标志着安乐死的立法问题从那时起就被提到立法机关的议事范围之内。

(二)安乐死在中国的民众意愿调查 1992年我国首列安乐死划上了句号,也是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中国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上,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注释①)。上海曾以问卷的形式对200位老人进行了安乐死的意愿调查,赞成者占%,在北京的一次同样调查中支持率高达%。西安某大学小范围的调查表明90%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在对某医学院172名学生进行调查时发现,赞成对伴有难忍痛苦的绝症患者实施安乐死的达77%,因法律无明文规定而表示说不清的占16%。可见无论是青年人还是老年人,无论是医务工作者还是非医务工作者大都赞成安乐死,希望有相应的法律予调整。安乐死的合法化是大多数公民的愿望,而我国法律正是以代表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为宗旨的,安乐死立法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而又现实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然而遗憾的是安乐死一直处于一个理论的讨论前沿的位置而从未真正进入法律世界的立法领域。

  二、安乐死的定义

  源于希腊的“安乐死”一词是快乐的尊严的死亡,然而,安乐死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被赋予了许多不同意义,出现了相关概念,如“尊严死”“协助死亡”“受嘱咐杀人”“帮助性自杀”等,被赋予现代意义的相关概念都有其各自的立足点和侧重点。在安乐死的争论中,由于存在不同择重点的相关概念,如“受嘱咐杀人”和“帮助性自杀”其实谈的都是一个意思,医生在本人自愿安乐死的前提下,为其实施安乐术。由于择重点不同,一个成了“他杀”一个成了“自杀”。正是因为法律没有给安乐死一个权威而明确的界定,才使人们对安乐死实施带来疑惑和一定的恐惧,也造成了现实中司法的混乱。

  我国《法学词典》对安乐死的解释是:外国的一个新的法律制度,其大意是当一个面临死亡而挣扎在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人要求“安乐的去死”,他人出于人道考虑,用致死手段剥夺其生命被认为是合法行为(注释②)。《法学词典》对安乐死作的只是一种解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剥夺他人生命不认为是违法的行为并没有揭示安乐死的本质属性。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

  因此将安乐死的定义表示为:对于自愿要求解除死亡痛苦者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以减轻和解除死亡痛苦,使其死亡状态安乐化,这样的表述显得更为全面科学些(注释③)。

  三、安乐死的类型

  现实中安乐死认识的混乱与疑惑很大部分原因源于实践中出现的不同种类的安乐死的类型。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类型划分主要是以下两种:

(一)按“作为”或“不作为”的不同。安乐死区分为主动安乐死与被动安乐死。主动安乐死是指采取一定的行动者,蓄意将临终病人致死,让他脱离生的极端痛苦。所谓被动安乐死是指籍着不作为,如中断医疗甚至中断基本照顾让之自然死亡。一般认为不为末期患者提供无效用的治疗视为让患者自然死亡。而非刻意延长他们的性命,因此并非采用安乐死,因此尽量避免使用“被动安乐死”一词。在主动安乐死中由于对患者采取一定的积极行为,死亡的原因与行为就产生了某种联系,行为和病因与死亡原因就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而在被动安乐死中死亡的原因就只能是不可挽救的病痛了。

(二)按当事人对安乐死之接受与否,可以将安乐死区分为自愿安乐死与非自愿安乐死。自愿即安乐死意愿之表达有两种可能性,一是病危时为之,这必须以病人意识清楚能作出决定为前提;另一则是事前表明。“非自愿安乐死”包含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没有表示或无法表示意愿的“无意愿安乐死”;一是违反当事人意愿安乐死。无意愿安乐死不一定是违反病人意愿(例如昏迷,痴呆,无脑儿童)。

  安乐死的主动与被动之分,涉及到安乐死的权利归属问题,从法律角度上讲,这种权利只能属于要求安乐死的公民本人,而不能属于医生、亲属及其他人。医生具有的不过是病种病情的判断权利和提供病种病情判断结论以及有关资料的义务。决定是否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只能属于公民本人。任何其他人无权代理同意或擅自作出决定,否则就是对公民人身权的侵害(注释④)。建立在医生,家属或其他第三人同意基础上的主动与被动是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要求的。另外,关于划分主动与被动的依据,一般认为是“作为”与“不作为”,显然作为指的是主动采取措施,而不作为是指“中止维持,不再采取挽救措施”。严格意义上来说就是让其自然死亡,其实“作为”与“不作为”是难以截然分开的,采取措施是一种作为,中止维持实际上也是一种作为,最后必然又涉及权利问题,涉及本人意愿。比较容易出问题的是无意愿。然而无意愿安乐死中也存在主动和被动之分。这就是行为因素和意识因素在安乐死问题上的交叉混合导致的。因此给安乐死一个明确定义,严格界定安乐死对象范围非常必要,也是解决问题的最有利措施。

  四、安乐死法律分析

(一)立法依据

  安乐死合法化的关键首先在于有无自主选择安乐死的权利。我国宪法尚未明确规定生命权,未明确规定公民本身生命的权利,但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每个人在享受自由权的时候都有义务尊重其他每个人的自由。马克思则把自由理解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害处的活动的权利。死亡的权利本身体现的是一种人格利益。而这种死亡方式也是一种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反对安乐死论者认为生命的价值在于社会,这种死亡方式是有害于社会的。诚然生命的价值在于社会,因为价值本身就是一个社会概念,价值只能在社会中才能得以体现。而生命的价值并不是指生命本身,价值属于社会而生命是个人的。病危患者要求安乐死,基于法律的空白而被拒绝,被迫痛苦的生存下来是自由吗?自杀被认为是于他人有害的行为,那么法律是不是应该给自杀而又未果的行为给予法律的制裁让其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呢。既然法律没有,就承认了生命属于个人,自杀行为于他人的危害,不足以要求法律的禁止(注释⑤)。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维护生命安全,禁止别人非法剥夺人的生命的权利;“生命利益支配权”,即意味着生命权的主体是不是可以随意处分自己生命的问题。传统的民法理论对生命利益支配权持否定态度。例如一些国家都曾规定自杀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国未作出此类规定则是一种默许的方式承认了生命利益支配权。也就承认了生命属于个人,个人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

  人权作为法律与道德最高价值取向的契合我国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与足够的重视。我国政府已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先后签署了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平等。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注释⑥)。其实人权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自由和平等。

  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如果仅仅宣称拥有某项权利而不使这项权利变得实际可行那么所谓的权利只是口号式的权利而不是实实在在的权利。安乐死需要法律给患者这种尊严和自由的保障。安乐死也需要法律明确界定安乐死本身是基于完全自愿,以便与一些相近似的行为如无意愿安乐死等区分开来,以维护法治的秩序。

(二)安乐死的刑法分析 一般都认为我国刑法仍将安乐死视为谋杀。事实并不是如此。其实造成这一切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因为法律没有给安乐死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导致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安乐死的非自愿安乐死中的无意愿安乐死与真正意义上的安乐死混淆了。基于前面安乐死的定义,无意原安乐死不在安乐死的对象范围之内,但并不是说无意愿安乐死就不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由于无意愿安乐死行为不是权利主体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从某种角度而言,在客体上是侵犯了他人(安乐死对象)的生命权。因此对于此类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安乐死的无意愿安乐死我国刑法倾向于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但是又作了区别,对于无意愿安乐死中的被动无意愿安乐死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为由避免了定罪。

  事实上我国刑法不是将安乐死视为谋杀而是将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安乐死而又酷似安乐死的无意愿安乐死视为谋杀。正是因为这种混淆,人们对安乐死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疑惑与恐惧。

  然而对于自愿要求解除死亡痛苦而进行科学调节的安乐死与刑法中的犯罪又存在着怎样的不同呢?

  我国刑法规定表明,犯罪的本质是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社会危害性的内容是对法益的侵犯。社会危害性是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的统一,犯罪不仅要有质的规定,也要有量的限制。安乐死不仅不具备犯罪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利,行为人不仅没有主观恶性,反而是出于人道和善意。

  1.死亡的权利是安乐死非犯罪化的前提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在承认人享有生命权利的同时,也应承认人享有选择死的权利。在特殊的情况下有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允许安乐死既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也不会有损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死亡的权利是“优死”观念的强化和追求生命质量的价值目标的必然和结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有无条件地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人有了死亡的权利,就可以对安乐死作出要求或承诺,对自己的死亡方式作出选择。可以说,生命权和死亡权是一对相对的权利。尽管安乐死不是针对人的生命,但其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人的生命。因此,选择安乐死的病人实际上是对生命权和死亡权的衡量下作出的价值判断和法益均衡的选择。究竟如何作出选择,显然不能由其权利主体以外的人来决定。也只是在作出选择的情况下,两种权利才会发生冲突。安乐死其目的就是消除或减轻死亡时的痛苦,其要以缩短自己的寿命为代价;而在选择继续生存的情况下是以忍受剧烈的肉体疼痛为代价。所以说,安乐死实际上对病患者来说是对安乐地死去还是痛苦地活着的一种判断和选择。既然,病患者作出了安乐死的选择,我们就应该尊重他的价值选择和意志自由。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法律没有理由强制人痛苦地活着。

  2.病人要求或同意安乐死是其非犯罪化的根本

  实施安乐死要以病人的要求或在不违背其意志自由的条件下表示同意为要件。要讨论安乐死非犯罪化就必须对病人的要求或同意作出评价。笔者以为,病人的承诺可以成为阻却行为人违法的理由,而且是安乐死非犯罪化的根本原因所在。

  首先,病患者承诺安乐死是其意志自由的表现。自由权和生命权是人身权的两个基本内容。法律没有必要强制维持自己已放弃了的生命而犯着另一个错误即侵犯病人“免于忧惧”的自由。

  第二,病患者的承诺从侧面否定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医务人员等)不忍看到病人痛苦地忍受病魔的折磨,在善良和慈悲的驱使下实施的。在这种情况下,将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不仅达不到刑罚的目的,反而是对刑法威严的自损。主观恶性是犯罪构成的一个不可缺少的要件。“同犯罪作斗争,实际上是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作斗争。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改造犯罪人,改变犯罪人业已形成的主观恶性。” 因此,将一个富有良知的人予以定罪量刑是不应该的。

  第三,实施“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被害人的承诺历来作为阻却事由、违法阻却事由而影响犯罪成立。笔者以为,就安乐死而言需要区别对待,其并不是对个人生命的随意处置,毕竟安乐死同单纯的承诺杀人有本质的区别。前文已论述,在一定的条件,人享有死亡的权利和意志的自由。在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对立统一的辨证关系当中,刑法应当在兼顾社会秩序的同时,优先选择个人自由。否则,在自由与秩序的对立发展为严重的对抗,结果是两败俱伤。

  3.从犯罪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角度分析安乐死之非犯罪化 社会危害性是已然之罪的本质特征,是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性的统一。据马克思主义的犯罪观,犯罪是反抗统治关系的行为。但是我们不能据此认为一切反抗统治关系的行为都是犯罪,其存在反抗程度上即量上的差别。正如恩格斯所指出,“蔑视社会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显然,犯罪不仅具有一定的质而且具有一定的量,这里所说的“最明显、最极端”就是对社会危害性量的特征描述。我国刑法第13条中但书也指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关系总是会发生变化,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会随着发生变化。某一行为过去认为是犯罪,现在其社会危害性已经消失,甚至有利于社会。在以前,由于个人力量的有限,保护自己的生命成为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需要法律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但是,随着人们生命意识的加强及对生命的再认识,可以说死亡的方式及死亡的权利也成为在强调个人意志自由的现代社会的一个很重要方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安乐死其危害性的量可谓不大。

  从社会发展的动态过程看,社会相当性观念可阻却其客观危害。所谓的社会相当性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历史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程序所允许的行为。“社会相当性理论从动态的观点出发,将违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加以考虑。”该理论“违法的标准不是单纯的看法益是否受到侵害,如果凡侵害了社会生活的一切法益都作为违法而加以禁止,那么社会就停滞不前了。为了使社会生活发挥生机勃勃的功能,对于那些从静止、绝对的观点来看似乎是侵害法益,但是从动态相对的观点来看则是社会的相当行为,并不认为是违法。”笔者以为安乐死正是社会的相当行为,民众的态度变化正说明其日益得到伦理程序所允许,而且从表面上、静止地看,其缩短了病患者的寿命,但安乐死正是对事物发展的超前认识的体现,是对生命终结规律的遵从(注释⑦)。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安乐死”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犯罪行为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

(三)我国回避安乐死立法的原因

  我国对安乐死立法的回避态度主要取决于两种观点: 观点一 认为安乐死不能合法化,生命的价值不属于个人而属于社会,个人对生命的义务实质上是对社会的义务;医学的研究突飞猛进,今天的绝症也许明天就能攻克,轻易放弃对生命的挽救是不负责和不道德的。任何微小的法律漏洞都可以被利用。它为谋杀,逃避赡养,摆脱医疗失误提供了方便;重病患者意欲求死之人依然有求生的欲望。时常在痛苦和平静之间摇摆,如何去判断他的真实意愿呢。

  观点二 安乐死可以合法化,但我国条件尚不满足。

  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着手对安乐死立法,使其尽早合法化。对安乐死的立法的核心问题是技术性问题,即怎么实施的问题。反过来说,不使安乐死合法化,对那些求生无望,只能在病痛里忍受无谓的肉体和精神折磨的人们是不人道的。是不符合法的精神的。安乐死应该从生活世界迈入法律世界。给安乐死立法,制定安乐死的严格条件,从安乐死的适用条件,安乐死的适用主体,安乐死的适用主体之承诺及公示,安乐死方式之法定性,执行安乐死主体之法定性,安乐死之法定程序,控制程序,监督程序等多方面进行规范立法。这样才能真正限制安乐死的滥用,杜绝其危害犯罪行为的发生。现代文明社会,既鼓励人们敢于战胜困难乐观向上,又尊重个人选择的自由。

  五、对安乐死的立法建议

  安乐死在法律上必须有一个明确定义,安乐死是出于人道主义动机为解除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治疗的病人的极端痛苦,在不违背本人意愿的前提下,由医务人员提供的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加速结束或不再延长死亡过程的医疗性服务,是特定情况下维护病人利益的最高体现。所以将安乐死定义为:对于自愿要求解除死亡痛苦者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以减轻或消除死亡痛苦,使其死亡状态安乐化。

  在我国要求安乐死立法的呼声不断,对于安乐死这一话题,法律上应该明确安乐死是指自愿安乐死。只有自愿安乐死才能体现它是权利主体积极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才能体现它是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才是高呼人权的标榜法治的国度里给予人权的真正尊重,只有给安乐死立法,才能规范现实中的安乐死行为。才能区别于与真正意义上的安乐死相近似的相关行为,有效打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程序。

安乐死 篇5

  浅议“安乐死”

  近来,绵阳某中学教师唐昀因不堪忍受病痛和精神上的重压,向成都华西医院提出安乐死被拒一事,使安乐死再度成为社会的敏感话题。其实,自安乐死概念被提出以来,全社会围绕安乐死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赞成者称它为“安详的解脱”,反对着则称之为“合理的谋杀”。安乐死不再仅仅是一个医学问题,而是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它考验着人们的理智和良知,在二者之间我们应该如何取舍?安乐死究竟是对生命权的亵渎,还是更高层次的人性关怀?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英文是“euthanasia”,意思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安然地去世;二是无痛致死术,为结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致死的措施。我国学者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安乐死则是一种特殊的选择死亡的方式。

  1996年,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这也是人类第一部允许安乐死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它规定了实施安乐死的条件:按要求申请安乐死者必须年满18周岁;经多方确诊患有不治之症,并要递交有本人亲笔签字的申请书;同时严格限制医生,实施时应有两名医生和一名心理医生签字同意,其中,至少有一位医生曾经参与病人的治疗等。虽然,该法实施一年以来即遭推翻,但,它仍有着不可取代的地位。

  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一院(即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也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为防止医生护士滥用安乐死,这项法律规定了3个前提条件,即:患者的病情必须是不可治愈的、患者遭受的是难以忍受的无限折磨、患者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完全自愿地接受安乐死。荷兰医生并没有决定安乐死的权利,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否则将受到起诉;同时,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必须咨询另一名负责医生的意见。在这部法案中,并没有提到如何对“脑死亡”者进行安乐死,尚不够完善,但仍为今后的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而紧接着,5月16日,比利时众议院通过“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对于安乐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基本上有两种声音,即肯定说和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安乐死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故意杀人的要件,但是由于安乐死是在患者极度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前结束生命的医疗行为,而医疗行为是正当业务行为,因而可以阻却其违法性,不构成杀人罪。否定说则认为,安乐死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仍应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但处罚可以从轻。

  虽然近年来,我国学者多次提出了安乐死的立法需要,并于1998年,由山东省中医药大学课题组经过20年的研究,提出了《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但目前,因为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成文法,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授权给任何机构和个人实施“安乐死”的权利,所以根据《刑法》解释,如果实施安乐死,就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安乐死是违法行为。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观念的更新,安乐死的立法迫在眉睫。笔者认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是非常有必要的。在一项对北京人的调查中,有超过80%的人赞同安乐死,但有同样高比例的人同意“医生的职责就是救死扶伤,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病人治病的说法”,这说明了整个社会的观念在普遍提高。此外,人们普遍同意了“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是文明的进步”这一观点。不难看出,人们把选择安乐死看作病人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主动结束痛苦,坦然选择死亡的表现,是一种勇敢的行为,作为医生,为病人实施安乐死则是帮助病人实现自己的选择,也是履行自己的职责。安乐死已被社会大多数人在观点上所接受。

  无独有偶,国内一家肿瘤医院曾对800例身患癌症的垂危者进行调查统计,其中不堪忍受痛苦,自愿要求死亡者占到30%以上。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每年大约有5千万人走向死亡,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拖延了的死亡,在我国也有数十万的绝症患者痛苦地躺在医院的病床上维持生命,而最终“含痛死去”。而在我国的医学实践中,一方面有条件的大医院同样存在着用昂贵的代价来维持脑死亡患者的“生命”的现象,另一方面,在对无法忍受痛苦的绝症患者的医疗处理过程中,安乐死以隐秘或公开的方式进行已久(上海、广州等城市)。

  死亡作为一种自然规律,自古以来,人类始终追求着一种“善始善终”,“安然去世”。既然死亡不可避免,为何不在适当的时间选择一种更有价值、有尊严、更安宁的死亡方式呢?生命的价值在于它对社会的贡献,而这种价值往往体现在生命的质量上,当一个人的生命连质量都谈不上时,它又如何保障它的价值呢?面对那些痛苦万分的绝症患者,如何维护他们死亡的尊严,如何给他们临终前一个安详?安乐死无疑是一种理智的选择。

  虽然,现代的医学越来越发达,然而,不管投入多少资金来设法延长死亡和减少产生痛苦及残疾的风险,仍然有无数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实际上并不能避免死亡,反而遭受极其痛苦而难以忍受的延长死亡过程的医学干预。我们都知道,身患癌症的人不仅仅是肉体上的痛苦,还有更多精神上的压力。作为健康人的我们,是无法感同身受的。由于现在我国治疗绝症大多使用的是进口药,价格非常昂贵,且其药理也对病人身体的本身产生巨大的副作用。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的伽玛刀,也仅能暂时消除患者某些部位的病灶,但却无法抑制有病细胞的再生和转移,这无疑造成了一种“医疗资源的重复使用,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而在这漫漫的求医长路上,不仅仅是病人要承受着病魔的折磨,病人家属出于道义、责任,碍于社会舆论等原因,无法接受“安乐死”,仍寄望于医院,甚至有些家属向病人隐瞒病情,自身却背负着过重的经济和心理负担。当这些受尽折磨的人们要求安乐死时,我们难道忍受拒绝他们吗?

  在我国生活水平还不高、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的今天,医治在个癌症患人往往需要花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费用,对于年平均收入才几千元的家庭而言,尤其是广大农村家庭,这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往往,为了治好病,他们都负债累累,直到无法负担时,才放弃治疗。可是,这些努力却不一定会换来好的结果,患者最终仍步入死亡,而留下的大笔沉重的债务,让其家人负担。这些家人也往往穷尽一生,生活在漫长的还债路上。在家人、朋友为患者努力的同时,新闻媒体也在做着种种努力,我们常常能在各种新闻媒体中看到为患者捐款的一幕,感谢社会上有如此多的热心人,但他们的努力也往往是一种美好的愿望。曾经,我认识一个姐姐,她在高三的时候患了脑瘤,家里的钱全部用在了她和治疗上,她的母亲一瞬间苍老了许多,而她的父亲则四处借钱,家里负债累累。当时,新闻媒体报道了她的事迹后,社会热心人士纷纷捐款,没错,这些努力使她的病情有了好转,但一年以后,她仍然离开了我们。笔者并不否认大家所做的努力,也不是否认生命存在的价值,但我们也不难发现,对于那些绝症病人,这些努力也不能不说是一种社会资源、医疗资源的浪费。

  当然,对于家人实行安乐死,是一件需要深思熟虑才能决定的大事,因为这不仅仅关系到病人、自己,还关系到亲朋好友对于自己的看法,同事邻居的议论。“百善孝为先”的古训是中国传统观念的总结,而安乐死是一种新的观念,尽管许多人的观念随着时代的变革也有一定的转变,但是传统思想、社会舆论对于普通人来说还是具有巨大影响力。许多人会仅仅由于顾虑别人的评价,担心别人的议论而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决定,尤其是在事关生死这样的大事上。也许,我们认为看着自己的亲人、朋友步入死亡是非常残忍的事。然而,换个角度考虑,让病人饱受病痛的折磨,将我们自私的情感建立在他们的病痛之上,难道不是另一种残忍吗?这不仅让我想起一个故事:一个老教授肝癌晚期,某天她欲跳楼自杀,被子女们拦住,她声泪俱下地说:“孩子们,看在我辛苦养育你们的份上,放我一条?生路?吧!”对于一个将死亡看作“生路”的人,我们还能说些什么?

  选择安乐死也与人的本身素质有着密切的联系,个人素质、文化层次越高的人更会认同安乐死。当他们选择安乐死时,笔者相信都是经过了深刻的思考的,他们不仅仅是为了解除自己的痛苦和家人的负担,也是为了节约社会的资源,更是一种实现自己权利的体现。当我们听到更多的人在呼吁安乐死时,我们应该感到高兴,这是人类进步的体现,而那些选择安乐死的人并不是生活的懦夫和逃兵,而是敢于面对现实的勇者。

  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说:“生命是神圣的,因此我们不能结束自己和别人的生命。”长久以来,人们一直认为生命是神圣的,是至高无上,不可侵犯的。而安乐死其实也是对“侵权”(侵犯他人生命权)所作出的另一种思考。反对安乐死的人认为,实施安乐死是对人的生命权的剥夺,但换个角度出发,倘若一个人因绝症而痛不欲生,倘若一个人因生活的磨难而生不如死,倘若一个人因身心的疲惫而无法解脱时,他们选择了轻生并子付诸实践。那么,法律对它会作出如何的评价呢?在法理学上,生命是属于个人完全所有的,对于这个绝对权利的处分,是基于个人绝对意志的支配(包括轻生),只要这样的行为不影响社会和大众的利益,理性的法律是不应该介入的。而安乐死也仅仅是借助某种手段而得到解脱。如果说,一个人有生存的权利,那么,他也不应该失去选择死亡的权利吧!

  任何事情都有它的两面性,总是利弊相伴的,我们不能否认,安乐死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选择生命权利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这样,就否认了安乐死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重要性。健全的法律是为了给人们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笔者相信,在我国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社会观念飞速进步的今天,安乐死合法化最终将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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