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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增量指标申请【精彩5篇】

2023-06-22 09:48:02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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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增量指标申请【精彩5篇】

  如何申请杭州增量指标?以下是热心会员“aqpho3”整理的杭州增量指标申请(共5篇),欢迎参阅。

杭州增量指标申请

发票增量申请 篇1

  发票增量申请

  我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主营业务

,公司经营良好,月营业额可达

  元,现因经营需要,特此申请由增值税普通发票

  联

  份增加至增值税普通发票

  联

  份。

  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我经销处愿承担一切与之相关的法律责任,特此证明。

  公司(盖章)年

  月

  日

增量工程申请 篇2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申请书

******有限公司,税号:*****;经营地址:*****;法人代表:***;注册资本:***万元整;职工人数:**人;开业时间:****年*月*日;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年**月;经营范围:************。结算银行:******;账号:*******。

  我公司现有固定资产机器设备****万元,其中剪板机**台,价值*万元;折弯机*台,价值**万元,*保焊机**台,价值***万元。厂房车间*****平方米,生产工人**人,管理人员**人。

  我公司目前采购情况:****年**与******有限公司签订购***合同,金额****元;****年*月与******有限公司签订购钢材合同,金额*****万元;***年**月与*******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金额****元。

  我公司目前销售情况:****年**月与******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年生产值约***万元;****年**月与******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年生产值约**万元;****年与****有限公司签订零部件委外加工协议,金额******元整。我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是长期合作合同;与******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已经到期,但因合作很好,于****年会续签新合同,现在已经给我公司下了新的生产计划。

  公司成立以来,经营情况比较良好,生产销售额都能达到要求。****年1月至****年**月实现销售收入******元,缴纳税款******元,税负率****%。我公司设有单独的财务室,并且安装了防盗门、窗,配备有保险柜,并按规定取得、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有专人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目前核定发票使用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版位为万元版,数量为**份。我公司有着雄厚的技术力量,稳定的客户群,市场不断扩大,销路前途广阔。我公司每月**份发票不能满足公司正常业务需求。因此我公司现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版位为万元版发票,月用量为**份。

  我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不虚开,不代开,不外借专用发票,并妥善保管好专用发票。

  对所提供的资料,我单位承诺其内容真实、可靠、完整。

******有限公司

****年**月**日

发票增量申请 篇3

  济南*****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经营情况说明

  济南****区国税局:

  由于我公司经营日益扩大,原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月用量已无法满足现在使用要求,向贵局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现将公司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济南***科技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号370***********,2006年7月经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注册经营,注册资金伍拾壹万元整,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2007年4月被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开户银行:齐鲁银行济南*****支行,***年01月至2012年12月销售收入元,销项税额元,进项税额元,进项税额转出元,交纳增值税元,税负率%。

  2013年1月至2013年10月销售收入为元,销项税额元,进项税额元,交纳增值税元,税负率%。

  我公司预计今年销售收入能达到500万元,交纳增值税大约6万元,税负率约%,在本次申请提交以前,我公司每月领购千元版专用发票50份,由于公司经营多年,客户逐渐增多,每笔业务多在2000元—元不等。原每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月用量50份已无法满足现在使用要求,近来我公司又与多家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其中“济

  南*******有限公司”万元、“济南******有限公司”万元、“济南*******有限公司”万元、“山东*******有限公司”万元。

  我公司的货源主要采购于“*********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企业,现货物及发票均已到我公司并进行了发票认证。

  以上所有申请资料、数据、证件内容真实,如有虚假,本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现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由每月50份(最高开票限额壹万元)增加到100份,长期有效。敬请贵局考察核实,诚盼批准!

  济南*****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11月19日 注:需要提交:

  1、税务副本复印件(携带原件校验)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带原件校验)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带原件校验)

  4、销售合同复印件(携带原件校验)

  5、采购合同复印件或者进项发票复印件(需要申请当月认证)(携

  带原件校验)

  6、《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7、《基本经营情况报告书》本文所述内容

发票增量申请 篇4

  江西******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县国税局:

  由于我公司经营日益扩大,原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月用量已无法满足现在使用要求,向贵局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现将公司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江西**信息有限公司,税务登记号360*****3,2013年9月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经营,注册资金贰佰零一万元整,法定代表人:****,2013年11月被**县国家税务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现我公司预计2015年9月销售收入能达到400万元,每笔业务多在2000元—元不等。原每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月用量30份已无法满足现在使用要求,近来我公司又与多家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其中江西*******发展有限公司万元、***有限公司 ****万元。

  我公司的货源主要采购于“江西****有限公司”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现货物及发票均已到我公司并进行了发票认证。

  现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由最大购票量30份(最高开票限额壹拾万元)增加到60份,长期有效。敬请贵局考察核实,诚盼批准!

  江西**********有限公司

  2015年9月15日

广州市个人申请中小客车增量指标调查问卷 篇5

  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具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试行指标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有效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为12万辆,按各占50%的比例通过无偿摇号和有价竞拍方式分配指标。

  第四条 各类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指标申请登记,通过摇号或竞拍方式取得。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市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及公示等工作。

  公安、国税、地税、司法、工商、人社、质监等政府相 关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第六条 个人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增量指标配额的88%,单位中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增量指标配额的12%。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或竞拍;

(三)通过摇号或竞拍方式获得指标编码。第八条 单位申请增量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第九条 单位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的数量按照以下规 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三)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十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增量指标申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含增城市、从化市)户籍人员;

(二)驻穗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三)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且每年累计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华侨和外籍人员;

(四)持有效居住证满三年以上,并在本市连续交纳养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三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可以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直接取得中小客车更新指标,办理指标证明文件。第十二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提出申请,也可以到指定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登陆指定网站或到指定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四条 在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与车辆销售者签订中小客车购销合同或获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在2012年12月31日前可以凭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上述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书,直接办理车辆注册或转移登记,无需申领指标证明文件。逾期未完成车辆登记的,应依照本办法,经摇号或竞拍取得中小客车增量指标后,方可办理车辆登记。

  个人因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小客车,可以直接申领中小客车指标,取得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开始受理指标申请后的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国税、地税、工商、人社、质监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和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穗居住情况;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信息;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人 社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籍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信息。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或非本市属单位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或非本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六条 指标管理机构开始受理指标申请后,每月在指定网站上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复核合格的,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

  第三章 摇号管理

  第十七条 指标管理机构开始受理指标申请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个月摇号一次,单位申请增量指标每两个月摇号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增量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摇号时间或地点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第十八条 摇号过程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结果在指定网站上公布。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到指定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中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 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单位未取得增量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个人未取得配置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保留期满后需要继续参加摇号的,应在保留期满之前,登陆指定网站或者在指定窗口进行确认,延长有效期3个月。未在保留期满之前进行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超过3个月未进行确定的,需重新办理指标申请登记才能参加摇号。

  第二十条 申请人通过摇号取得配置指标或者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第四章

  竞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参加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参加指标竞拍的单位和个人,需缴纳保证金,并根据参与竞拍情况支付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所得收入由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二十四条 指标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每月组织一次竞拍。竞拍的时间和地点,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竞拍过程应当进行全程录像,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 证。

  第二十五条 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成交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应当自《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指定的代收款银行缴纳竞拍成交款项;逾期不缴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该指标重新竞拍,并按规定没收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竞拍成交后,如同时申请摇号登记的,其摇号登记自动取消。

  第二十七条 竞拍未能成交或买受人自动放弃的中小客车增量指标,由市指标调控管理机构收回,顺延至下次配置。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对中小客车办理车辆购置税,车辆赠与公证,车辆注册、转移登记及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指标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的征免事宜后出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指标证明文件,经查验后应予以注明。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中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赠与公证书、指标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转移、报废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后需要更新中小客车的,直接申请中小客车更新指标,以中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指标证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转移、报废中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发放中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第三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中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中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等指标证明文件的或转让指标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并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中小客车是指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二)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中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三十六条 出租车、专用校车、公共交通车辆、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目录的新能源中小客车,外国驻穗使领馆的外事公务中小客车,以及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取得公务车定编购置许可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可以直接申领中小客车增量指标。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2年8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按本市公布的新规定执行。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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