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通用6篇】
【导语】湖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是什么?如何使用?本文是会员“yiyebei”收集的湖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共6篇),供大家参考。
遵义市民政学校
关于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责任书
按照红花岗区教育局《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区教发[2012]259号)文件精神,确保我校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保证系统建成后正常运转,保证有关制度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现制定本责任书:
一、学校成立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领导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班主任具体负责,构建学校学籍信息管理常设机构。
二、建立责任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并签订责任书。建立责任制追究,对于未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和期限完成工作的,实行责任追究。
三、召开好家长会,确保基本信息采集全面、真实、准确、有效。
四、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节点,如期完成现有在班在籍学生信息采集、数据录入、审核工作。
五、遵守保密制度,做好学籍系统信息保密工作,确保学生信息不外泄。如有系统信息失密,需立即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遵义市民政学校班级:
法人:班主任
2012年12月21日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照片采集要求
一、学生照片规格
1.淡蓝色背景颜色,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数码照 片。
2.照片规格:26mm(宽)× 32mm(高),分辨率150dpi以上。
3.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常戴眼镜的学生应配戴眼镜,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4.数码照片要求为jpg格式。
5.照片文件大小应小于60K。
二、学生照片文件命名规则
有身份证号的学生,其照片文件以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命名,发到我的邮箱中(@)
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细则的实施,根据《内蒙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
第三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乡镇,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五条全旗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新生入学需建立学籍卡(学生登记表),办好学籍证,作为学生参加竞赛和考试的必要证件。
第六条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学校不得分快慢班。
第七条农村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学校、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八条旗城小学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县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含蓝印户口,下同)、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由县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随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与常住地址就读:
1、监护人中有现役军人(含武警);
2、监护人中有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3、单亲、离异、户口两地家庭、孤儿等。
第九条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在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在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县教育局派员参加),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交乡(镇)施教区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施教区初中、乡(镇)政府和县教育局各存一份。施教区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入学通知书(可参照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在旗城,由旗教育局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按初中的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年满十六周岁、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升入初中。
第十条民办学校(含民营学校,下同)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县教育局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县教育局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民办学校招收新生的时间,小学在每年六月;初中在生源小学毕业考试结束后、七月五日之前结束。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十一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编制学生名册、填写学生登记表,办好学籍证。学生登记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借读时随学生去回;学生毕业时学校留存。小学生学籍证由学校按班级保存,以防遗失。
学生在小学、初中段,从入学到毕业须使用同一姓名,不得更改。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作为辍学处理。
第十二条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分别编制全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由旗教育局统一配发。
转学的由转入地新编学籍号;借读的不改变学籍号。
三、转学、借读
第十三条学生因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乡镇迁移,可办理转学手续。因其他原因需跨省、市、县、乡镇就读的学生需办理借读手续。
转学、借读手续:由监护人提出转学(借读)申请报告,转出(借出)学校开出转学(借读)联系单,经转入(借入)学校同意后,再由转出(借出)学校开出转学证书,并由转出(借出)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开学前两周)到县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转学(借读)不得变更就读年级,转学不得进行入学考试。第十四条学生中途转入民办学校就读,需在寒、暑假办理转学手续。原就读学校应予支持。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转学时,学生登记表转出学校密封后给学生或监护人带走,学校留存复印件。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学生登记表和学籍证及素质发展报告书。休学、处分等证明存根的复印件作为学生学籍卡的附件一并密封。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六条毕业年级的学生在当年的4月1日后不再办理转学手续。第十七条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由借读学校负责他们的期中和期末考试、考查,有关的评定、成绩等由借读学校记录在学生学籍卡上。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复印学生登记表留存。
外县到我旗借读的学生,没有收到原校学生学籍卡的,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生离校时封好让其带回原籍,复印件留存。
第十八条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生的学习成绩也纳入对借读学校的评估。
四、休学和复学
第十九条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长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县人民医院证明),学校审核后统一报县教育局审批。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学籍卡。
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
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报经县教育局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毕业年级的学生在当年的4月1日后不再办理休学手续。
五、管理权限
第二十一条全旗九年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由县教育局普教科负责。第二十二条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的学生。第二十三条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作学籍管理混乱,要追究学校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县教育局书面报告。第二十五条旗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开学初集中进行学籍会审,各校要认真做好准备,按时接受审查,并要如实申报学生学籍变化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学生人数。
第二十六条高中阶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旗教育局。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西中小学学籍管理将省级统筹 十亮点更人性化
发表时间:2013-11-07 10:11:26 访问次数:5239
为规范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山西省教育厅结合山西省实际情况,制订了 《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这一细则的亮点在于将我省的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解决或缓解中小学入学择校及诸多方面的现实问题。当前,这一实施细则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广大读者对此有何建议或意见,可与本报新闻部取得联系:0351—;也可发送 邮 件 至 sjdsbxwb@163.com,我们会将您的高见及时反馈。
亮点一: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
亮点二: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亮点三: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报到,按辍学处理
亮点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流入地接受教育
亮点五:小学班容量45人、初中50人以内,永久不能突破
亮点六:普通中小学校不允许留级
亮点七:学习期间不得随意转学
亮点八:借读学生在原学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亮点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劝退、开除学生
亮点十:毕业证书遗失一律不补发学历证明只办理一次
亮点十一:泄露学籍信息要追究责任
南县关于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学籍管理,根据《南县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县中小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各类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普通初中、小学、职业中专等。
第三条 中小学学籍由区教育局负责审核,学校指定专人负责编制和管理。
第二章 新生建籍
第四条 小学必须依法组织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免试入学,学校不得招收不及龄儿童入学。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严格按学生户籍所属学区进行招生, 未经教育局及其他学区中小学同意,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招收本学区以外任何年段的学生入学。小学新生凭学校研究的新生名单和户口簿建立学籍,初中新生凭“初一新生分配花名册”和“入学通知书”建籍,高中新生凭“高一新生录取花名册”和“录取通知书”建籍。
第五条 新生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应为其编列学籍号。
小学生学籍号由十一位数字或字母编列组成,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前两位数字代表入学,第三位字母A代表小学,第四五位数字代表学区编号,第六七位数字代表学校编号,第八九位数字代表班级编号,最后两位数字代表同一班级学生序号。
初中生学籍号由九位数字或字母编列组成,按从左到右的顺序:前两位数字代表入学,第三位字母B代表初中,第四五位数字代表学校编号,第六七位数字代表班级编号,最后两位数字代表同一班级学生序号。
高中生学籍号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
学生学籍号确定后就不得变更,使用至毕业。转学、借读、留级、复学等也一律使用原编学籍号,因学籍变动等原因而空出的学籍号,不得由其他学生取代。
第六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必须按统编学籍号顺序填写好《学生学籍花名册》、《初中(高中)学籍卡》、《初(高)中学生证》、《小学生素质报告册》,《学生学籍花名册》中学一式二份(中学、教体局各一份),小学一式三份(小学、中心小学、教体局各一份),学生姓名、出生年月均以户口簿为准,不得出现簿卡不符的现象。以上表、册、卡证由班主任负责及时填写,填写应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学生每个学期的真实情况。表册卡由教导处统一保管。《学籍卡》、《小学生登记表》、《学生学籍花名册》由教体局验印,中学学生证及小学生素质报告册由学校验印。
第三章 学籍册卡
第七条 学籍档案包括
《在校学生学籍花名册》、《初(高)中生学籍卡》《小学生登记表》、《变动学生花名册》及佐证材料、《年报表》、《毕业生花名册》、《6—17周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情况分年龄统计表》、《点名簿》。学校各种表册卡应能相互印证,不自相矛盾。
第八条 册卡说明
(1)《学生学籍花名册》由各班学生名册汇编成册。
(2)《初(高)中生学籍卡》《小学生登记表》,登记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卡、表与学生相对应,学生变动情况必须在册卡中作详细记录。卡、表按学籍号顺序存放,复学、转入的《初(高)中生学籍卡》《小学生登记表》放在后面保存,转出学生的《初(高)中生学籍卡》《小学生登记表》应复印保存。
(3)《变动学生花名册》登记本校学生增加、减少的各种情况。如:转入、转出、休学、复学、辍学、往港、出国、死亡等,同时附相应证明;《变动学生花名册》以年报表数为原始数据,按学装订,一式两份,一份学校保存,一份在新生建籍时交区教育体育局。
第九条 学生学籍档案中的姓名以公安户籍姓名为准,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换,确需改换须持有镇以上公安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到学校申请办理。学生的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内容要及时更新。
第十条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阶段学籍档案的保存。《学生学籍花名册》、《高中生学籍卡》、《初中生学籍卡》、《小学生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等,学校应永久保存;复学、休学、往港、出国、转学、借读等手续资料、册卡应作为“长期保存”,保存年限应在10年以上;各项统计报表应作为“短期保存”,保存年限应有5年以上。
第四章 转学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准其转学:
因家庭迁移、户籍变更及其他特殊原因,本区学生要求到外县(市、区)就读或者外县(市、区)学生要求到本区就读者,经双方学校及教育局批准(凭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如户口迁移证、房产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军转证、营业执照、务工单位证明等),可办理转学手续。在本区范围内,除家长工作调动、家庭户籍变更,或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特长生以外,一般不得办理转学手续。在本区范围内申请转学的,原则上不得转入班生规模严重超标的学校。班生规模严重超标学校原则上不得接受转学生。原则上一般高中、职业高中、民办高中不得转入重点高中,职业高中、民办高中不得转入一般高中,遇特殊原因确要转学的,要按规定标准缴纳“择校费”。
对于外来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在我区中小学就读而未能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因流动性大,各单位不必作为“在校生”统计,但应单独统计上报并管好其学籍。
第十二条 转学流程:
乡镇内转学:由学生家长写出转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领取并填写转学联系卡(所有内容要填写完整)并由转出学校审批→转入学校审批→中心小学审批→将审批完的联系卡送每一审批单位存档并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并同《小学生登记表》等学籍档案一起交给转入学校,原校保留好联系卡、转学证明存根及学籍档案复印件。
区内乡镇间转学:由学生家长写出转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领取并填写转学联系卡并由转出学校审批(村小、村完小还必须由中心小学审批)→转入学校审批→区教育体育局审批→将审批完的联系卡送每一审批单位存档并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并同联系卡、《初中生学籍卡》、《小学生登记表》等学籍档案一起交给转入学校,原校保留好联系卡、转学证明存根及学籍档案复印件。
县市区间转学:由学生家长写出转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转出学校领取并填写转学联系卡并由转出学校审批(村小、村完小还必须由中心小学审批)→转入学校审批→转入县(市、区)教育局审批→转出县(市、区)教育局审批→将审批完的联系卡送每一审批单位存档并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并同学籍档案一起交给转入学校,原校保留好联系卡、转学证明存根及学籍档案复印件。
学生由外县市区转入本区、由本区转入外县市区、由本区农村学校转入城区学校(附中、青原山中学、实验小学、河东中心小学)、由民办学校转入公办学校、城区学校间的转学都必须凭相关证明材料至区教体局教育科审核并由局领导签署意见。转学没有经过区教体局批准(高中学生转学要经市教育局批准),不签发毕业证书,不准在该校报考。转学手续一般在开学前后两个星期内办理。办理转学手续后,接收学校经审核完整,即可编入相衔接的班级学习,并在相关册卡中注明。
第十三条 借读生是指到非户籍地学校或规定的学区外就读的学生。班生规模严重超标的各类中小学不得接受借读生。
本区学生到户籍地或规定的学区外的本区学校就读,一律按“转学”要求办理手续。本区学生到户籍地或规定的学区外的本区学校就读一(初一)年级,为方便户籍校了解其去向,也应办理转学手续,学籍号由就读校编写;学生到外县市区或由外县市区到本区借读,其办理程序与县市区间转学相同,原学籍校只保存学籍影印件,不再管理其学籍。已办理转学手续到规定学区外就读或外县市区在本区就读的学生不计入本校学生数。
第十四条 凡不在户籍地或规定的学区就读的城区初中、城区小学学生,应向就读学校交纳借读费,属外地在我区从事民营经济的个体业主或务工人员的计划内生育子女,可以凭借营业执照、纳税票和户籍簿或有关证明,可以免交借读费,并由区教体局按就近的原则指定学校就读。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休学。学生因病(农村小学必须具备乡镇以上医院证明及病历和发票;中学、城区小学必须具备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病历和发票)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查证属实后,报学校及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休学时限视情况而定,一般在一个月以上,一学年以内,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经申请可延长休学时间。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予保留,学生不得到他校就读。
休学流程:家长(或监护人)填写休学审批表并附医院证明材料→学校签意见(村小要经中心小学审批)→区教育体育局审批。
第十六条 复学。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申请复学,复学时一般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学习或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学习,并在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登记卡和学籍卡变动花名册等学籍档案中注明复学时间,休学、复学相关证明应收集齐全。
复学流程:凭医院证明到学校审批→区教育体育局审批。
第十七条 控辍。学校应防止未接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老师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及时进行动员,经再三动员无效的,学校应及时将辍学生的具体情况报告所在村委会和镇政府,学校协助镇政府采取措施动员入学,流生返校要在学籍上注明。
第六章 留级
第十八条 小学、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取消留级,允许部分其他年级学生留级,留级总比例控制在2%以内,一个学生在该学段最多只能留级一次。
第十九条 城区所在地小学,一、二年级学生不得留级,三、四、五年级按各年级学生数计算留级比例不得突破3%;乡镇及以下小学,按各年级学生数计算,一年级不得突破5%、二年级不得突破1%,三年级不得突破2%,四、五年级不得突破1%。初中、高中留级总比例控制在各年级学生数的3%以内。
第二十条 学生留级,应在学年结束时,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校教务处审查,并于下学年开学前报区教体局批准,严禁突破留级比例。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学生一般不得退学。因病或其它原因完全丧失学习能力的学生,应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审核,报区教体局批准,方可退学。学校发给写实性肄业证。
第二十二条 高中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报区教体局批准,可以退学,学校发给写实性肄业证。
1、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个学年仍不能复学者;
2、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校继续学习者;
3、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经劝阻无效者。
第二十三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并上报区教体局备案:
1、一学期以内连续旷课超过一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者。
2、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仍没有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对自动退学者,学校不出任何证明。退学学生学籍由学校(留存)注销并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章 毕业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的每一学习阶段,学生学习合格,都要发给阶段性毕业证书;学习成绩稍差通过补考,仍不合格的发给结业证书;学习期未满的可以发给肄业证书。高中会考成绩作为学生本学段的毕业成绩和颁发毕业证书的依据,只有高中所有会考科目成绩合格,体育成绩达到教育部颁发的高中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才能准予毕业,并获得高中毕业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没有全部合格,或体育成绩不达标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补考成绩合格后,再补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每年三月份对各小学毕业班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为:是否建籍、学籍变更手续是否齐全、学习时间是否期满等。每年四月份对初中毕业班学生进行资格审查:除上述小学资审中所述几点外,还要确定其会考是否全部合格,能否颁发毕业证书。各阶段毕业班学生资审后分学校分班级按学籍顺序填写毕业生或结业生花名册一式三份,送学籍核定签证后领取毕业证,按当年要求工整书写发放。小学毕业生须将“小学生登记表”存入拟升入的初中,最后保存在毕业的初中学校内。
第二十六条 小学毕业证书由学校统一盖校长印和校印(红印);初中、高中毕业证书由学校统一盖校长印和校印(红印),区教育体育局加盖钢印。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学籍管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强有力的保证。各级各类学校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管理,保证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一定要确保做到人员实、手续齐、档案全,人员进出明。对不按规定办理有效手续而擅自接收转学生、借读生的学校,一律按违反招生政策规定论处,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南县教育局。
谷城县中小学学籍管理
一、关于转学
转学一直是学籍管理中的重点,也是难点。为控制乱转学,在原学籍管理条例的基础上,94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普通初中学籍管理意见》,制发了转学申报表,即对转学生实行申报制度。转学生需先申请,联系学校,经双方同意后由教育局审批。未经教育局审批,转出学校不得移交档案,转入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就学。近年来,有少数学校接收转学生时,根本不审查是否符合转学条件,不要任何手续,总是“先斩后奏”,擅自接收转学生,这种做法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学籍管理秩序。
1、所有转学学生一律由学生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由转出学校发给转学申请表,填清表中基本情况,特别是学号和年级(休过学的要注明),一式两份。小学转学不跨乡镇的由双方学校(转出学校及转入学校)签署明确意见后报乡镇中心学校批准。转出学校见到审批后的转学申报表后留下其中一份,给学生开具转学证明,移交学生学籍档案,并将该生的电子档案按网上异动程序移交电子档案。转入学校见到经过审批的转学申报表、转学证及学生档案后,方可接受该生并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同时,在学籍网上将该生编入相应班级。跨乡镇转学的必须是双方学校及双方中心学校签署明确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批,转出学校见到经县教育局审批后的转学申报表后,留下其中一份,给学生开具转学证明,移交学生学籍档案,并将该生的电子档案按网上异动程序移交电子档案。转入学校见到经县教育局审批的转学申报表、转学证及学生档案后,方可接受该生并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同时,在学籍网上将该生编入相应班级。市内跨县区转出的(转入方栏)还须对方教育局签字盖章后再到教育局审批。市以外转出的,考虑到学生家长等各方面因素,申报表中的转入方栏只要有对方学校签署的接受意见(有学校盖章)或接受证明附件即可,其他方面按有关规定操作。转出学校见到经县教育局审批的申报表后,留下带有附件的一份,给学生开具转学证明,移交学生档案,并在学籍网上将该生电子档案移出。属省内县外外入的学生,转入学校在查看学生电子档案、学生文书档案及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后发给学生一份转学申请表,填清有关基本情况,签署明确意见,报所属中心学校、县教育局审批。学校见到经县教育局审批的申报表后,再安排学生到相应的年级就读。属省外外入的学生,转入学校在查看学生文书档案及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后发给学生一份转学申请表,填清有关基本情况,签署明确意见,报所属中心学校、县教育局审批。学校见到经县教育局审批的申报表后,再安排学生到相应的年级就读。
所有初中需转学的学生一律需经县教育局批准。县内转学的必须是双方学校及双方中心学校签署明确意见报县教育局审批,转出学校见到经县教育局审批后的转学申报表后,留下其中一份,给学生开具转学证明,移交学生学籍档案,并将该生的电子档案按网上异动程序移交电子档案。转入学校见到经县教育局审批的转学申报表、转学证及学生档案后,方可接受该生并编入相应的年级就读。市内跨县区转出的(转入方栏)还须对方教育局签字盖章后再到教育局审批。市以外转出的考虑到学生家长等各方面因素,申报表中的转入方栏只要有对方学校签署的接受意见(有学校盖章)或接受证明附件即可,其他方面按有关规定操作。转出学校见到经县教育局审批的申报表后,留下带有附件的一份,给学生开具转学证明,移交学生档案,并在学籍网上将该生电子档案移出。属省内县外外入的学生,转入学校在查看学生电子档案、学生文书档案及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后发给学生一份转学申请表,填清有关基本情况,签署明确意见,报所属中心学校、县教育局审批。学校见到经县教育局审批的申报表后,再安排学生到相应的年级就读。属省外外入的学生,转入学校在查看学生文书档案及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后发给学生一份转学申请表,填清有关基本情况,签署明确意见,报所属中心学校、县教育局审批。学校见到经县教育局审批的申报表后,再安排学生到相应的年级就读。
2、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教育局安排时间统一办理。逾期不再办理。
3、转出县外就读必须有转入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署转入意见并加盖学籍专用章,方为有效。转学学生一律由学生及学生家长亲自到教育局办理。学校原则上不再为转学学生集体办理。
4、同一乡镇内不得转学。
二、关于留级
市教育局已明确下文取消义务教育阶段留级制度。(襄教[2005]27号)
三、关于休学、复学
1、因病确需休学的,学生个人向就读学校写出申请,学校签署意见,并由学校为其办理休学手续(所备材料:①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医院收费单据;②学生档案;③休学证;④学生休学申请)。
2、办理休复学手续每年3月及9月,由各校集中到教育局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3、三年级学生休学必须在上学期完成(即12月31日前)据实办理。之后,不再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由学校写出专题报告,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
4、休学生不得在校内上学。严禁假休学真留级。
各中小学校要按照教育局的统一要求建立规范的学籍异动台帐,并及时与教育局台帐核对。
谷城县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新生入学
一、新生入学应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持由乡镇人民政府签发的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指定的学校报到,并依照《义务教育法》自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二、新生凭核发的《义务教育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不得随意跨校、跨乡镇报到入学,学校也不得擅自接收非服务范围内学生就学,否则,将不予批注学籍。
三、城区中小学新生入学凭教育局核发的义务教育通知书到指定的学校就读,并凭通知书注新生学籍,无通知书者不予注学籍。
第二章 转学和借读
四、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居,户口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持有关证件)需转学者,原校应准予转学。发给转学申报表,开具转学证,转移学生档案。
五、转学一般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联系,开学后两周内到教育局办理。对于学期中途转学的,教育局和学校应严格控制。确需中途转学的,应持家长工作调动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和教育局申请办理。
六、合乎转学条件的正常转学生,户口所在地学校应予接受,不得拒收,更不允许变相收取借读费。转出学校必须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办、拖办。
七、从严控制由乡镇学生进入城区学校就读,符合转学条件者,直接向教育局申请,申请时需携带有关证明证件,由教育局审批分配学校后,学校方可安排学生进校就读。接受转学生,只能编入相应年级就读,不得转学带留级。
八、从严控制借读生,如确属父母双亡,或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或从事野外工作(流动性较大),其子女在户口所在地就读有困难,需在其亲属所在地借读或在其临时工作地借读者,可持家长单位和原学校证明经对方学校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九、借读生由原学校保留学籍,借读学校编入相应年级就读,毕业时参加原学校的毕业升学考试,由原学校发给学历证明。
十、未取得正式学籍者,不得办理转学、借读手续,任何学校不能接收非正常转学,借读生插班就读,未经县教育局批准转学的学生学校一律不准接收。
十一、跨县市转学,必须有户口迁移证明,完整学籍档案,并经教育局签署转学意见。对于转出县外就读,必须有对方县(市)教育局签署接收意见并加盖学籍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三章 休学复学
十二、学生患有严重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达三个月以上者,个人写申请,学校签署意见,经教育局批准后,准予休学。
十三、需要休学的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如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休学一年。休学期限从批准之日算起。
十四、学生休学期满,经医院证明,可以复学者,可向原学校申请复学,复学时,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十五、学生休学期间,可坚持自学,不得在校就读。即使病恢复较快,经医院证明可提前复学者,可适当提前,但休学期限不得低于六个月。
十六、对于后进生,学校不得借故迫使他们自动退学。
第四章 毕业
十七、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休等方面均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十八、初中毕业证书必须由县教育局审核并盖钢印后方可生效。每年验印在7月底前完成。
第五章 奖惩
十九、对模范遵守学生守则。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某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并附复印件)。
二十、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规章制度和国家法令,学校要与学生家庭配合进行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
二
十一、给学生处分,需经学校批准,其中,留校察看处分要报县教育局备案,对受处分的学生,如确已改正,进步明显,经批准可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决定,亦应记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学生档案和管理
二
十二、新生注册取得正式学籍后,要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的统一学号编排学号,实行编号管理。学生升级、留级、转学,学号要随转。无统编学号的初中学生,不能承认其学籍,不发给毕业证书,不能报名参加中考。
二
十三、按有关文件精神,所有学生均应按要求建立学生档案,及时分学年记载。学生转学应提供完整档案,普通初中及城区小学学生档案由县教育局统一办理,学生档案平时由学校保存,到毕业时交县教育局保存。
二
十四、学生档案应有专人管理,专柜存放,档案记载要按时、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或到毕业时突击填写。
二
十五、学校应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造具新生学籍名册一式三份,乡镇报中心学校审核注册,初中及城区小学报县教育局普教科审核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