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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车牌摇号申请(必备4篇)

2023-06-22 09:45:21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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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车牌摇号申请(必备4篇)

  如何申请海南省车牌摇号?下面是会员“zhuogouguadeng”整理的海南省车牌摇号申请(共4篇),供大家阅读。

海南省车牌摇号申请

车牌摇号申请 篇1

  机动车牌照对于机动车的意义等同于身份证对于我们的意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着与车辆有关的一切,其中包括了机动车牌照,当车辆发生问题时,可以凭借机动车牌照得知车主的信息。更多2021深圳市个人车牌摇号申请条件请点击“申请条件”查看。

  深圳个人车牌摇号申请条件

  一、车牌摇号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一)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或者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我市核发的有效居住证,且最近连续24个月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持有效身份证明,按本市公安机关规定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且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华侨、港澳台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者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二)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者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但下列情形不视为名下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

  1、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被盗抢,按本细则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已失去就此车申请其他指标资格的。

  2、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2017年12月31日之前被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标注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行为。

  但下列情形不视为名下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

  1、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被盗抢,按本细则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已失去就此车申请其他指标资格的。

  2、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2017年12月31日之前被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标注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

  二、更新指标条件

  居住地在深圳,包括下列情形:

  1、深圳户籍人员;

  2、持深圳有效的居住证,且已最近连续2年以上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情况

(1)持有效身份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2)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小汽车的,只有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3)个人名下有机动车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的,不能取得更新指标。黄标小汽车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得申请更新指标。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小汽车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5、深圳市登记注册的车辆被执法机关没收或销毁后,作出行政决定的执法机关将相关车辆的信息(含车牌号、车架号)书面通报小汽车指标管理机构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就该车辆申请更新指标的,调控机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审核不予通过。

  6、单位或个人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办理小汽车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机动车牌照掉色不清晰罚多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本处罚符合第五条规定,所以机动车号牌不清楚处罚是扣驾驶证12分,罚款20-200元,一般都是顶格处罚200元。

  机动车牌照办理流程

  1、车主选定好车型,交纳购车款以后,经销商会为车主提供厂家的汽车质量合格证和有效期为三天的车辆移动证,并开具购车发票。在开具购车发票时,车主需要提供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2、车主持购车发票的报税联和汽车质量合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公户车辆需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公章),到车辆购置税办公厅购买车辆购置附加税。

  3、办理完车辆购置附加税后,车主就可以携带办理车辆购置附加税的相应手续和购车发票的注册登记联、汽车质量合格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必须使用A4纸复印)到车管所投递资料,审批挂牌了。

  4、到达车管所后,先领取一份新车入户登记表(公车需加盖公章),并且在其上面准确无误填写车主与车辆的相关信息(有专人指导),然后排队递交。

  5、对车辆进行外部检测,核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辆型号等。

  6、车辆进行外检后,到共保大厅办理车辆相关保险(交强险和其他商业保险)。

  7、办理完车辆保险后,在注册大厅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8、在大厅交付车船使用税、道口费、车辆行驶证、车辆牌照等相关费用。

  9、交付相关费用后,车主就可以开始在电脑上随机选取自己的车牌号码了。

  10、选择完车牌号码后就可以进行牌照安装了。

  11、安装好新的车牌,必须对新车进行拍照存档。

  12、喷印玻璃防盗号,领取尾气排放合格证。

  13、在车管所办理的最后一道程序为领取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产权证)。

  14、车主携带车辆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税完税证和车辆登记证书到车辆购置税办公厅领取购置税本。

  15、车主凭借购车发票的注册登记联、车辆行驶证、附加税本、车辆登记证书到养路费征稽处登记并缴纳养路费。

  2021深圳市个人车牌摇号申请条件

申请上海车牌摇号条件及材料汇编 篇2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

  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政府治理城市交通拥堵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二)单位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获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直接取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的指标。

(四)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

  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调控办)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服务中心具体承担相关保障服务工作。

  市发改、建设、公安、司法、财政(地税)、国税、人力社保、商务、环保、市场监管、质监、民政等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单位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指标申请

(五)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指标的,应当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

(六)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服务窗口办理。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服务窗口办理。

(七)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三、增量指标管理

(八)增量指标以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

  增量指标按照比例配置。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80%,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20%;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建设、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量、环境承载能力、道路交通状况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九)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

  2.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3.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个人只能获得一个申请编码。

  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确定。一个申请编码每次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十)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企业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状态正常,上一(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1万元以上。

  2.企业上一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

  3.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十一)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1.上一(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

  以1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2.上一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2亿元为基数,总投资额每增加2亿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3.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社会组织、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申请编码数量可以按照第1项的规定执行。

  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市调控办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十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1.居住地在本市,包括:(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4)驻杭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5)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2.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3.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所有小客车在本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被盗抢”状态。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被盗抢行为须在公安机关立案满1年。

  4.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且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

(十三)市调控办应当于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十四)市调控办归集指标申请后,应当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十五)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及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杭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改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其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各类注册登记证(照)信息由发证部门负责审核。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调控办。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十六)市调控办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资格审核结果。对通过审核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应当说明原因。

  市调控办应当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各审核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过程中,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限。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十七)单位有效编码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未获得指标的,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个人有效编码有效期为3个月,有效期内未获得指标的,自动转入次月配置。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有效期自资格审核再次通过起延长3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十八)市调控办应当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指标和个人指标分别摇号。

  摇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市调控办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十九)市调控办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申请人可以到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

(二十)市调控办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二十一)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等内容。

(二十二)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保留价1万元,最高限价为上一个月平均成交价的2倍。(二十三)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二十四)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二十五)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竞价成交款项不予退还。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二十六)市调控办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二十七)增量指标的摇号结果和竞价配置结果一经市调控办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二十八)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市调控办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二十九)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拥堵治理、公共交通事业等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三十)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指标竞价。

(三十一)除常规配置外,给予县(市)一定数量的指标配额,由各县(市)自行组织配置。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更新指标管理

(三十二)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1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指标。

(三十三)小客车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黄标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三十四)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五、其他指标管理

(三十五)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杭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十六)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车辆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三十七)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教练”“旅游客运”“公路客运”“租赁”小客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相关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上述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三十八)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通过该类指标上牌的新能源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新能源车推广应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新能源车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的适用范围。

(三十九)个人因离婚、继承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的,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四十)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根据上述两款规定情形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四十一)单位和个人名下有且仅有1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被盗抢小客车追回后,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在已用指标新增小客车和被追回小客车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上述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申请放弃指标或新增小客车办理上述登记完结后,方可申请解除被追回小客车的“被盗抢”状态;被追回小客车办理上述登记完结前,新增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符合条件的,可携带有关材料到服务窗口申领其他指标。

(四十二)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应当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

(四十三)为保障二手车流通行业正常有序发展,市调控办可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经营者配置用于二手车周转的虚拟指标。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商务等部门另行制定。

  六、指标使用管理

(四十四)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四十五)单位和个人购买小客车后,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单位和个人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小客车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1.转移登记;

  2.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3.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4.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5.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出租车、教练车、旅游客运车、公路客运车、租赁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四十六)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四十七)指标不得转让。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单位和个人取得其他指标后,只能将其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可以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申请前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且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七、监督管理(四十八)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核、查验等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四十九)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申请指标,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指标的,由市调控办取消其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市调控办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上述行为的处理情况应当纳入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信用记录。

(五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市调控办、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相关举报。

  八、附则

(五十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必须取得财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凭证,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五十二)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车一方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

(五十三)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指标证明文件。

(五十四)因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拍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市调控办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五十五)单位和个人购买经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确认的2014年3月26日零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无需申请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

(五十六)2014年3月26日零时之前购买小客车已取得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的,凭公证书办理车辆登记的时间截至2015年3月31日。已在公证机构备案未取得公证书的,由市调控办另行制定办法处理。

(五十七)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及相关解释:

  1.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2.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小客车及进口纯电动车。3.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规定的,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客车。

  4.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小客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是指《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

  5.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向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及车辆购置税)合计金额。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6.个人名下仅拥有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小客车的,视为名下无车。(五十八)本规定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之内”均包含本数。

  本规定自2017年1月6日起施行,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15〕2号)同时废止。

购车摇号申请流程 篇3

  1、问:关于购车摇号审核的问题

  2012年3月25日申请的购车摇号,4月25日提示审核未通过,原因是 未连续5年缴纳社保,我到社保局查询,我从2007年4月起至今,一直在缴纳社保,从未间断,已经持续60个月多了,请问为什么还审核不通过呢?我下一步该怎么做?

  答:您好,2007年4月到2012年3月是60个月,您3月底提交的申请,应该是因为您申请的时候,2012年3月的社保还没有到账,而现在到账了,您只需重新申请,再参加一次审核就可以。谢谢。

  2、问:个人和单位摇号编码有效期如何延期

  您好,我是在2012年1月8日前通过申请摇号并通过审核,到3月26日未中签,现如何确认延期,将编码有效期延长.答:您好,在有效期内任何时间进入北京缓解拥堵网站

(),凭“手机号+密码”或“编码+密码”登录系统后,页面上可见“确认延期”按钮为可点击状态,点击即可完成操作。也可携带相关证件到区(县)政府对外办公窗口办理。

  3、问:“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本人为外地在京人员,在北京工作10年了,可因为纳税基本工资每年都有浮动,有时工资就不够纳税标准,保险都是连续的,这样的算不算不纳税连?有没有资格摇号呢?

  答:已邮件回复:您好,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的条件中,“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指的是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五年,每年都有缴税记录,可以断月,不能断年。如

  有断年,补缴无效。比如:2012年提出的指标申请,应从2007年至2011年连续五年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

  4、问:购车问题

  外地户口购车,5年个人所得税是指60个月连续缴纳吗?

  答:您好,“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含义:指的是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五年,每年都有缴税记录。比如:2011年提出的指标申请,应从2006年至2010年连续五年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社保需满足最近5年连续缴纳养老保险,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不能断月,如有断月,通过单位补缴,重新申请后可通过审核。

  5、问:外地户籍人员名下京牌第二辆车申请更新指标

  你好,我是外地户籍人员在京工作,目前在北京已经拥有两辆京牌车辆。现在,我想将其中一辆京牌车辆(老旧)出售给他人或报废,然后换买一辆新车。请问我是否可以直接申请更新指标,而不用参加摇号?如果可以的话,办理手续过程中,是否需要提供五年在京工作完税证明?谢谢!

  答:您好,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的,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即可。谢谢。

  6、问:购买二手车资格问题

  我在北京有一辆自己的车,为2010年购置。现在我想把这辆车卖掉,然后买一辆二手车使用,请问我卖掉现有车辆后的更新指标能够用于购买二手车吗?

  答:您好,您将名下车辆出售或报废后的更新指标可以购买二手车或新车。谢谢。

  7、问:外地户口购车咨询

  你好:我的户口是外地的,我在北京现在的这个单位连续工作五年多了,单位也给我连续缴纳五年的三险了。请问我现在在北京可以申请机动车号牌吗。

  答:您好,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章

  第十条第五项,非本市户籍人员要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方可申请摇号购车。感谢您对北京交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申请摇号购车资格 篇4

  借名摇号购车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以乙方名义购车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基于客观真实的情况共同作出以下约定:

  由于北京现在实施车辆限购政策,乙方已经摇号取得购车指标,甲方尚不能取得购车指标,乙方愿将自己的购车指标借给甲方使用,甲方保证在使用中不损害乙方的利益。

  二、关于所购车辆权属约定如下:

  1、年月日,甲方以乙方名义购买:?型号小轿车(以下简称所购车辆)一辆,乙方同意甲方出资购买以上车辆后并落户于自己名下;

  2、以乙方名义购买的车辆的出资均为甲方全部支付,故实际所有权人为甲方。

  三、关于所购车辆付款的约定如下:

  1、购车款(人民币:)及发生的相关费用(购置税、车辆保险等合计:人民币:)均由甲方承担;以上所有交款凭据及《机动车登记证》均交由甲方保管。

  四、关于所购车辆的使用约定:

  1、甲方享有对所购车辆全权占有、永久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2、因甲方实际占有并使用该车辆,乙方不得做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行为,在甲方使用过程中,涉及必须乙方出面签名等事项应给予配合;

  3、乙方及其亲属不得对该车辆主张任何权益;

  4、乙方负责将本协议购车事宜告知乙方的亲属及所有利害关系人;

  5、因甲方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作为代理人的乙方和名义上的所有人,如对该车辆进行侵占、破坏、转卖、出租、抵押及赠与等行为,乙方以上行为均属无效。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该合理合法使用车辆,并负责给车辆上各种保险且自行负担所有费用,甲方应保证按《道路交通安全法》使用和驾驶车辆,如出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甲方个人赔偿和承担,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

  2、在甲方具备办理车辆过户的条件后,乙方应无条件及时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过户或转户手续

  六、其他约定:

  1、自签约日起表示甲、乙双方自愿同意达成协议内容,并履行协议;

  2、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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