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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优租房申请

2023-06-21 10:28:19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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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优租房申请

  【导语】下面是网友“wib2”收集的苏州园区优租房申请(共3篇),供大家参阅。

苏州园区优租房申请

苏州工业园区优租房申请条件 篇1

  苏州工业园区有关资料

  苏州工业园区于1994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同年5月实施启动。行政区划288平方公里,其中,中新合作区80平方公里,下辖娄葑、唯亭、胜浦等三个镇,户籍人口万(常住人口61万)。苏州工业园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科技工业园区和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的创新型、生态型新城区。

  园区广泛借鉴国内外先进地区成功经验,以超前规划引领发展、以完善建设保障发展、以生态优化提升内涵品位,明确“凡是符合改革方向的可在园区先行,一时看不准的也可在园区试行”,为园区创造了“不特有特、比特更特”的发展环境。开发建设一直保持着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态势,主要经济指标年均增幅超过30%,累计上交各类税收近1030亿元(含海关收入),引进合同外资349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55亿美元、注册内资1356亿元,创造就业岗位51万个。2008年,园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亿元,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亿元,进出口总额625亿美元,其中出口311亿美元,新增注册外资亿美元,到帐外资18亿美元,综合发展指数位居全国国家级开发区第二位。目前,园区土地和人口分别占全市%和5%,SO2和COD排放总量分别占1%和2%,但完成的GDP、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固定资产投资则占到全市的15%左右,注册外资、到帐外资和进出口总额占到25%左右,已成为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增长极。近年来园区发展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转型发展初显成效。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更 1

  加注重资源集约、生态环保与民生和谐,转型发展起步较早、力度较大、步伐较快、成效较好。先进产业高度集聚,79家世界500强企业在区内投资了126个项目,全区投资上亿美元项目100个,其中10亿美元以上项目6个,欧美项目占比达49%,并在IC、TFT-LCD、汽车及航空零部件等方面形成了具有一定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经济结构明显优化,积极推进“腾笼换凤”、“优二进三”、“退低进高”工程,连续三年新增科技项目与服务业项目超过制造业项目,2008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比上年提高了个和

  个百分点,国际知名品牌服务业项目日益增加,形成了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基地、综合保税区等一批新的功能亮点。发展质量持续提高,万元GDP能耗吨标准煤,万元GDP的COD、SO2排放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18和1/40,资源集约、生态环保等走在了全国开发区的前列。

  2.创新活力显著增强。积极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加大政策资金重点聚焦力度,科技三项经费连续三年翻番增长,R&D投入占GDP比重每年提高个百分点、2008年达%。创新资源日益丰富,国际科技园、生物纳米园、创意产业园、中新生态科技城、独墅湖高教区等创新载体建设集群推进,总面积达300万平方米,其中建成面积150万平方米,形成了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等9大国家级创新基地。创新功能加快完善,建成了IC设计、软件评测、生物医药、动漫影视等10多个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集聚各类创投机构达52家,创投资金规模超160亿元,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风险创投、产业投资、融资担保资金扶持体系。创新主体快速集聚,拥有各类研发机构131个、高新技术企业384家,中科院创

  新工程三期—中科纳米所揭牌投运,全国第三个国家级创新园——国家纳米技术国际创新园挂牌成立,100余项国家级科技攻关项目在区内实施,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均以每年50%以上速度增长,创新型园区建设实现跨越发展。

  3.东部新城快速崛起。主动融入苏州中心城市发展,高标准推进环金鸡湖金融商贸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综合保税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板块建设,东部新城初具雏形。基础设施功能更加完备,园区从一开始就秉承“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与“执法从严”、“适度超前”的开发理念,按照“九通一平”标准高质量完成了主要基础设施的开发。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680亿元,动迁民房5万多户,建成道路478公里,铺设管网1633公里,集中建设了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供热厂等源厂设施,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不断增强。重点实事工程全面推进,累计开工建设各类建筑5266万平方米,竣工3529万平方米,国际博览中心、科技文化艺术中心等地标工程相继建成,多幢超高层建筑开始启动,城市大型地下商业载体—星海街地下商业广场、综合性商业地产项目—时代广场、水上摩天轮主题公园、滨水国际化娱乐休闲街区—月光码头等重点商贸工程快速推进,利福国际、九龙仓、新鸿基等知名品牌与总部项目纷纷落户。城市环境面貌日益优化,金鸡湖大型激光音乐喷泉、李公堤夜景灯光工程先后建成,东环路改造初见成效,累计新增绿地3421万平方米,绿地覆盖率超45%,区域环境整体通过ISO认证,成为全国首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并创造了环保基础设施全覆盖、绿色乡镇全覆盖、ISO贯标企业最密集等多个全国开发区之最,生态环境更加优美。

  4.中新合作持续深化。始终高举中新合作旗帜,深入推进中外经济技术互利合作,被两国领导人誉为中新合作典范。借鉴新加坡经验取得积极成效,累计派出2000多人次赴新加坡学习培训,先后编制实施了80余项新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确立了全新的“亲商、亲民、亲环境”理念,优化了“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服务体系,构建了“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规范的法制化环境,初步建立了“精简、统一、效能”的服务型政府。先行先试探索不断加强。率先在全国开发区中设立了首家保税物流中心(B型)、首个SZV空陆联程通关模式、首个中外合作办学试点,并成为全国首个综合保税区、首批出口加工区及首个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等。全国首个国际电子产品交易基地获批建设,全国首个“虚拟口岸直通放行”模式开始运作,与太仓港“区港联动”也全面实施,极大地优化提升了投资软环境。园区经验加快辐射,国家商务部去年专门发文推广园区发展和借鉴新加坡软件的经验,江苏省南北共建项目—苏宿工业园开发初见成效,“借鉴创新、圆融共赢”的园区经验成为苏州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三大法宝之一。

  5.各项事业和谐共进。始终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针,统筹推进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城乡发展更趋协调,大力发展镇域经济,加快推进老镇区改造、新镇区建设以及燃气入户等实事工程,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万元和万元。社会事业更趋繁荣,教育现代化水平跃居全省前列,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内已有10所海内外高校正式运作、师生规模近4万。此外,社区工作站模式成功运作,邻里中心功能不断拓展,医疗卫生服务网点实现全覆盖,居民生活便利度和舒适度不断提升。党的建设更趋加强,重视开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型社区党建工作,基层党建实现了“全覆盖”。重视加强廉政建设,通过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监督网络,重点规范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建筑有形市场招投标与土地公开拍卖等各项制度,有效提高了党风廉政建设水平。

  权威评价:

  2004年6月,胡锦涛在苏州工业园区成立十周年之际会见李光耀时表示:“希望中新双方把工业园区合作的成功经验,运用到新的合作领域,不断扩大合作成果,努力把中新互利友好合作关系提高到新的更高的水平。”

  2007年11月,温家宝在新加坡国立大学演讲时指出:苏州工业园区不仅成为中新合作的亮点,也成为中国工业园区中的亮点。

  2004年5月,新加坡李显龙总理表示:“苏州工业园是新中之间最重要和值得骄傲的合作项目。”

  美国《新闻周刊》、《远东经济评论》和《华尔界日报》分别载文将苏州列为全球九大新兴技术城市之

  一、全球经济高科技前哨城市,并突出强调了园区所起的巨大作用。

  法国《信息报》称园区为一个新硅谷。

  英国《企业测位》报告书中把苏州工业园区列为亚洲顶级工业区。

  日本《产经新闻》投资动向调查显示,拥有苏州工业园区的大苏州地区已成为日本企业生产基地外迁首选之地。

苏州中学园区校 篇2

  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园管规字〔2011〕4号

  各局办、各大公司、各派驻机构、各直属单位、各镇、各有关单位:

  现将《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园区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不包括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参保职工,下同)按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的长期住房储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不包括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住房账户基金,下同)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是园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苏州工业园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基金中心)是园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归集、提取、贷款和基金管理等业务。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五条园区行政区域内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向住房基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按规定与住房基金中心及单位开户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由住房基金中心委托银行收缴。第六条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住房基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七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由单位负责办理缴存手续。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职工和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与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乘积。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第九条园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由住房基金中心参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拟订,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每年定期公布。

  第十条职工工资收入超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的部分,不计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规定缴存。

  第十一条单位因停产满一年或者连续亏损两年等情况,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住房基金中心审核,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单位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均不得低于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

  第十二条单位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予以偿还。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缴存的责任主体。第十三条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关系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住房基金中心应当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园区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税务、统计等部门应当向住房基金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规定缴存或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的结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与缴存比例的执行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第十七条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补贴的计发基数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补贴比例参照苏州市住房补贴比例执行。

  第十八条住房基金中心分别在指定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基金专户。基金专户主要用于园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及提取、委托贷款的发放以及增值收益的核算。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下同)自住住房的(以下统称购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经有权部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困难救助对象或特困职工救助对象的;

(九)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下岗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不在苏州市或者户口迁出苏州市的;

(十一)经园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本条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均不得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因动用园区公积金普通专户存储额或借用社会保险(公积金)养老补充账户、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购房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额须按《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规定留(补)足相应的基金后,方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二十一条职工在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清全部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除外),住房基金中心可以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一定的金额。具体金额参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大市范围内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基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苏州大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当月之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及原公积金A类综合保障计划正常缴费期限或转入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费期限,可以合并计算);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建)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未发生或者已经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应留足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以下简称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

(七)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后购房,仅使用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贷款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支付房款以及偿还购房贷款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的规定条件由住房基金中心拟订,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年限由住房基金中心参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以及园区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状况等拟订,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在向住房基金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基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出具审核批准书,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受委托银行应当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房产交易机构),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承担方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应当依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对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者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不收取借款人的违约金。

  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十八条住房基金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回收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基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受委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催收逾期贷款。前款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专业担保的机构。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保机构、受委托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便利服务。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止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园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住房基金中心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第三十三条住房基金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经园区管委会审议的上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结果的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基金中心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将检查结果在当地信用信息系统进行提示。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拒绝。住房基金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第三十五条住房基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等稽核制度。受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应当接受住房基金中心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住房基金中心投诉、举报。住房基金中心应当受理,并及时予以核查和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住房基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基金中心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1至5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四)单位拒绝住房基金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信息的,由住房基金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非经营单位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住房基金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查处后,将其违法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条住房基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住房基金中心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住房基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规程。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租房申请 篇3

  申 请 报 告

**村村民委员会:

  我是本村*组村民***,男,*族,身份证号:*******.本人现有厂房*栋,住房*间,一直闲置,为增加家庭收入,改善生活,本人计划对以上厂房和住房进行对外出租,请村委会予以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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