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信用卡网上申请
【前言】下面是热心会员“xzpd76”收集的广发信用卡网上申请(共6篇),以供借鉴。
广发银行信用卡申请办理条件
提额自学网
一、申请条件
1、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办个人卡。
个人办理信用卡,除一张主卡外,亦可为其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不超过两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在清偿所持附属卡的全部债务后可申请注销附属卡。
二、申请信用卡需要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明资料:居民身份证或者军官证复印件;港澳同胞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及一年以上居住证明复印件;外籍人士提供护照及一年以上居住证复印件即可。
2、工作及收入证明资料:工资证明、社保复印件(缴纳半年以上)。
3、广发银行信用卡申请辅助资料:学历、职称、专业资格证书、自有房产证、自有汽车行驶证、现居住地最近三个月的电话、水、电、煤气费的任一单据原件等。
温馨提示:
如果您拥有其他银行的信用卡,并已发卡半年以上,那么您可以采用“以卡办卡”的形式,快速办理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申请手续。
“以卡办卡”方式需要注意:
1、他行信用卡最近6个月内无30天以上逾期记录;
2、平均信用额度不低于5000元;如果您拥有他行3张以上信用卡,且使用额度90%以上,银行一般不予办理。
信用卡申请流程
境内年满18周岁至65周岁,境外年满25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能力”的人,都可以向信用卡的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的主卡,年满13周岁即申请附属卡(非主卡申请人子女须年满18周岁)。
信用卡的申请分为以下5个步骤,进入网点-申请信用卡填写申请表-递交相关材料。客户柜面申请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当然,各家银行发行信用卡时都会制定相应的信用卡章程,在章程中会规定不同信用卡的申请条件,因此,申请人在申请信用卡之前应仔细阅读有关信用卡章程。
(1)中行信用卡的基本申请条件如下。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内有居留权等条件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均可在本地申请信用卡。客户更可为年满16周岁的直系亲属申领附属卡,一户内附属卡不超过4张。
(2)建行的龙卡名校卡的申请条件如下。
龙卡名校卡是建行与国内著名高校联合发行的国际标
准的双币种贷记卡,主要面向我国著名高校在校师生及已毕业校友发卡。如果客户的母校已与建行联合发订了名校长,客户可凭毕业证等有效证件到当地建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3)龙卡汽车卡的申请条件如下。只要客户的私家车排量在升(含升)以上,即可凭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在北京、浙江、深圳、重庆、苏州、福建、大连、四川、宁波、厦门等地区的营业网点申办龙卡汽车卡。原文地址: 北京信用卡套现网提供。
广发信用卡免费办理申请
尊敬的客户: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过去的几年里,因为有您的支持与信任,我们相处的很愉快。为了感谢您的支持,我行推出免费办理信用卡的优费活动,而且可以上门办理。
信用卡:又称货记卡,是银行发给客户预先给予透支额度,允许客户先用钱后存钱的银行卡,全世界通用。凡是有“银联”标志的POS机或ATM机均可使用。信用卡只发给经审核资信良好的人士使用,是个人身份的象征。
无须担保,无须存款,免费办理,不须交纳任何费用。
广发卡优点:(除了具备银联储蓄卡功能以外,还具备以下功能)
1. 方便:销卡,挂失卡都可通过我行热线进行办理,无须到银行排队,透支额度在3千到5万之间,刷卡消费单笔满500元就可以免息分3、6、12、18、24期付款。
2. 优惠:全国唯一最长免息还款期56天和最低还款额5%的信用卡,首年免年费,每年不限金额刷六次,即可终生免年费。
3. 节省:跨行取信用卡内自有存款免跨行手续费(异地同行也免收手续费),刷卡消费全球免手续费。
4. 增值:刷卡消费有积分,积分可换奖品(电脑,手机,数码产品……多达几千种)
5. 安全:短信通知,用卡放心,失卡报失前48小时内损失由银行负责。
6. 灵活:可自主申请提高信用额度,随时随地均可申请“样样行”免息分期付款刷卡购物,标准卡最长免息还款期56天,最低还款额5%
7. 赠送:广发车主卡可享受终生百万航空保险,最高15万驾驶员意外保险,标准卡、真情卡享受重大疾病保险,购物保障保险、旅游意外保障险、女性健康保险等免费赠送。
8. 精明:广发卡为您精选东莞数百家优惠商户,尽享刷卡折。如花园灯饰6-8折,上岛咖啡折等等
提供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工作证复印件。
联系人:李小姐(客户经理)办理电话:***(广州市内上门办理信用卡)
广州分行地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57号中和广场 我为什么要办理广发信用卡
1. 广发信用卡,时尚尊贵。信用卡是现代时尚生活的标志,是个人信用的体现,安全方便。
2. 一卡在手,有备无患。任何人都会有急需用钱的紧急时刻,一般人在这种时刻都会找亲戚朋友或者单位借支,但手续烦琐,耗费时间,有时还不一定能借到。如果有张信用卡就能解燃眉之急,并且不用“东求西借”。
3. 广发信用卡构建个人信用体系,对于个人以后的消费贷款,有重要的指导参考价值,比方说个人贷款购房买车,消费者个人若办理过广发信用卡且信用良好,银行将放宽条件发放贷款。
4. 广发信用卡,一卡平天下,一卡双币,全球通用。
关于广发信用卡的若干问题说明
1. 如果我现在申请多长时间能给我发卡?
答:15-20个工作日左右您将收到我行从广州总行寄出的信用卡。
2. 办理你行的信用卡,你能给我批多少的额度?
答:额度是我行信审部根据你的工龄、职务、学历等综合评分定的,最低额度是3000元,最高元,半年后您可以通过拔打我行服务热线申请提高信用额度,我行也会根据您的刷卡消费情况和还款记录自动提高您的信用额度。
3. 你们是首年免年费,那第二年,第三年要收年费吗?
答:首年免费,每年不限金额刷卡六次,即可终生免年费。
4. 免费期是多长时间?利息是多少?
答:免息期最短26天,最长56天,日利息是万分之五(央行统一规定,所有银行信用卡利息都是一致的)
5. 如果我今后因工作调动到其他地方上班,这张卡还能使用吗?
答:这是个人信用卡,不会因为工作调动、户口迁移而影响使用。
6. 信用卡除了刷卡消费,可以取现金吗?
答:信用卡除了可以刷卡消费之外,还可以在ATM机支取现金。.
工行信用卡名词解释
“信用额度”:指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在卡片有效 期内可循环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
“可用额度”:指持卡人当前实际可使用的额度,包括可取现额度和可消费额度。
“透支”:指持卡人使用银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进行支付的方式,包括消费透支、取现透支、转账透支和透支扣收等。
“银行记账日”:指银行根据持卡人发生的交易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下同)、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 指银行每月定期对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当期发生的各项交易款项、费用等进行汇总结算,并结计利息,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的日期。“到期还款日”:指银行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即本期账单还款的最后日期,如果持卡人在此日之前全额归还欠款,则透支消费部分可免收贷款利息。
“免息还款期”:指对于贷记卡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全部应付款项”:指截至当前账单日,贷记卡持卡人累计已经银行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款项,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银行规定的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是上一期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和当前账单日账户透支余额10%的总和。
“超限费”:指贷记卡持卡人超额使用银行为其核定的账户信用额度,且在账户超限当日(即发卡机构对该笔交易金额的记账日)未偿还超额部分,按规定应向银行支付的款项。牡丹双币贷记卡超限费按超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最低1元人民币,最高500元人民币。暂不收取。
“滞纳金”:指贷记卡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规定应向银行支付的款项。牡丹双币贷记卡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1元人民币,最高500元人民币。
“自动还款”:持卡人可通过工行或网上银行办理自动还款注册,每月到期还款日前工行将自动从转出账户扣款为您还款。
“年费”:持卡人用卡年费。牡丹双币贷记卡金卡年费:200元/卡/年。在用卡内,本外币账户当年累计刷卡消费达到5笔或5000元人民币,可减免本年费。
“异地取款及转账付出”:人民币按金额的1%收取,最低2元,最高100元。
“持卡人向本人信用卡异地存款及转账存入”:人民币按金额的%收取,最低2元,最高100元。暂不收取。
贷记卡计息及费用规定
(一)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
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以下简称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
日为对账单生成日起第25日,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上记载的日期为准。持卡
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
外的透支利息。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透支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且每天累计不超过2000元,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二)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全额还款,银行对持卡人未偿还的透支消
费部分每日按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已归还的透支消费部分不计算利息,仍享受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
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不低于透支余额的10%。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未能
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
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连续两次(含)
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机构有权停止该卡
使用。
(三)持卡人超额使用发卡机构批准的账户信用额度,则账户所有的应付
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若在账户超限当日(即发卡机构对该笔交易
金额的记账日)或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照5%支付超限费。因持卡人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
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
(四)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
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境内外银联ATM每日取现不得超过5次,或累计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
元人民币。
(六)若持卡人使用牡丹贷记卡发生了收付交易,银行将向持卡人提
供对账服务。持卡人应及时对账。持卡人在对账单生成日10日后仍未收
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银行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持卡人已收到。
(七)贷记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分期付款收费介绍及费率表
什么是最低还款额?
最低还款额按照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分别计算。计算公式为:
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
+已入账分期金额
+累计未还费用和利息
+累计未还取现金额的10%
+累计未还消费金额的10%
+超信用额度的交易金额(含费用、利息)
-提请差错处理的消费本金的10%
-提请差错处理的取现本金的10%
=最低还款额
计算出的最低还款额小于人民币200 元(或等值50 美元的外汇)的,如全部应还款额大于或等于人民币200 元(或
等值50 美元的外汇),则最低还款额按人民币200 元(或等值50 美元的外汇)收取;如全部应还款额小于人民币200 元(或
等值50 美元的外汇)的,则最低还款额等于全部应还款额。
什么是可用额度?如何计算?
可用额度是指您的卡片即时可以交易使用的信用额度。可用额度的计算方式如下:
信用额度
-已入账的未还金额
-未入账的已使用金额
+溢缴款金额
-------
=可用额度
什么是滞纳金?如何计算?
滞纳金指截止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结计的费用。
目前,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计算,最低5 元人民币或1 美元/ 欧元。
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截止到期还款日持卡人已还款额)×5%
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需要,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发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广发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分期付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
第三条 信用卡按照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照信用等级分为顶级卡、白金卡、钛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照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照币种分为单币卡(含人民币卡、美元卡和港币卡)和双币卡(人民币及美元双币卡和人民币及港币双币卡);按照是否向发卡机构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按照是否联名(认同)分为联名(认同)卡和非联名(认同)卡。信用卡将使用银联、万事达卡(MASTERCARD)、维萨(VISA)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志。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个人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申请者本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或指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发卡机构申请并获得核发卡片,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授权持有该卡片的人员。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卡片核发后,发卡机构可根据客户交易、还款等用卡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风险信息等情况调整申请人的信用额度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存取现金、转账或者其他交易与相关机构实际生成交易的日期。
“银行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费、手续费和追偿费用,下同)、利息、违约金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预借现金本金、透支消费本金、费用、违约金、透支利息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发卡机构记账日期。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透支利息、费用、违约金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当期累计未还预借现金本金、透支消费本金和相关透支利息的一定比例,以及当期产生的费用、违约金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贷记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
“预借现金”指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第二章 申领条件和手续
第六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向发卡机构申办个人卡。个人办理信用卡,除一张主卡外,亦可为其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不超过两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
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在清偿所持附属卡的全部债务后可申请注销附属卡。
第七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它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及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申办单位卡(商务卡)(如需申请国际单位卡(商务卡),还须有外汇结算账户)。每个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商务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中指定持卡人,单位卡(商务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指定或撤销,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商务卡)的全部债务。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向发卡机构申办信用卡时,需按发卡机构要求,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呈交资信证明等证明文件,同意发卡机构向任何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和查询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并确认履行《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九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批核给申请人信用额度等。发卡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回。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应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其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金、利息、费用和违约金)。
在持卡人名下所有信用卡批准注销前,其保证金存款未经发卡机构批准不得提前支取,批准注销30天后方可支取保证金存款及利息,保证金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应规定计付给持卡人。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信用卡后,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设置电话服务密码和自动柜员机取款密码等交易密码。
第十二条 信用卡只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借用。
第十三条 在境内,信用卡可通过发卡机构或银联、万事达卡(MASTERCARD)、维萨(VISA)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使用。
个人人民币卡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银行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现钞。
个人外币卡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银行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在发卡机构营业柜台,在其对外挂牌兑换的币种范围内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人民币及外币现钞;不得在境内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或者外币现钞。
个人双币卡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银行营业柜台提取人民币现钞、也可在发卡机构营业柜台,在其对外挂牌兑换的币种范围内提取外币现钞,但不得透支提取外币现钞;可以在接受该卡的境内自动柜员机上提取人民币现钞,但不得提取外币现钞。
外币单标识卡仅限中国境外使用,在境内使用时,仅限于凭卡片按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存取现钞、转账汇款以及信用卡还款业务。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为单币卡持卡人设立指定币种账户,核定该币种账户信用额度;为双币卡持卡人设立人民币账户和指定的外币账户,分别核定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使用信用卡消费、透支提现和转账的限额应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持卡人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境内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境内外受理点使用的款项,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在发卡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在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指定的境外受理点使用的款项,一般记入外币账户,具有人民币世界通功能的计入人民币账户。
第十七条 信用卡单位卡(商务卡)账户的还款资金一律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使用单位卡(商务卡)在境内存取现金。单位卡(商务卡)外币账户透支可从单位具有支付资格的外汇账户转账偿还,也可以用单位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资金购汇偿还。销户时单位卡(商务卡)账户的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
(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十八条 信用卡个人卡账户的外币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从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以及用人民币购汇转入,账户的转账及存取款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申办理销户手续后,仍须清偿信用卡在销户前发生的一切债务和损失,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提现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以及发卡机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遗忘密码,可按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密码重置。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应确认在国家认可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等争议将依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一般有效期为五年,但发卡机构有权为特定的信用卡产品设定不同的有效期。有效期过期后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
发卡机构在信用卡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通知持卡人换卡,若持卡人无异议,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同意继续用卡,发卡机构有权决定是否给予持卡人更换新卡。
如因发卡机构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卡的,发卡机构可发放其他信用等级卡片。持卡人不补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信用卡的,仍需清偿该卡所欠债务。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包括其附属卡持卡人)消费及存取款等一切收付款项均在主卡账户办理结算。
第四章 计息、收费和还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对账单上列明上一期账单日次日至本期账单日(含)之间已经入账的交易明细、应还总额、最低还款额、到期还款日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按持卡人选择的还款方式从其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持卡人也可以选择自动购汇还款。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可以相应的币种偿还交易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正常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年费、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和未出账单部分,分别按照提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违约金、杂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的次序对欠款逐一进行清算。
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和未出账单部分,分别按照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利息、年费、取现手续费、转账手续费、违约金、杂费、其他费用(分期手续费等)的次序对欠款逐一进行清算。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单方变更上述还款顺序。对外汇欠款持卡人可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经常项目下可自由兑换的相关规定,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
第二十八条 对于贷记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按照信用卡产品最长为50天至56天。
预借现金业务不享受免息还款期,需从交易日开始按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直至全额还清透支现金额为止,并设有最低收取标准。贷记卡账户内存款、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均不计付利息,准贷记卡账户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付利息。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交易账单中所列明的全部欠款金额,则无需支付除预借现金类交易外的透支利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交易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透支利息,且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依法允许计收复利的费用等全部欠款,并设有最低收取限额,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须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标准和最低收费限额以协议约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发卡机构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有权审查申请人和持卡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核实和调查了解申请人和持卡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按照规定提供担保。无论是否予以发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还。
(二)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信用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质权;向担保人追索;从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等。
(三)对不遵守有关法规及本章程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信用卡。
(四)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亦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
(六)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机构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七)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免费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持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且公告一经发布即生效。
(八)根据本章程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的账户计收年费等费用并计入其信用卡账户,年费仅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业务服务,按规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第三十三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按约定通过有关服务渠道为持卡人提供信用卡服务。
(三)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若自上月结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五)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个人金融信息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第六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机构有关服务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查询或更正,经查询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五)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单位卡(商务卡)因故更换、取消某持卡人,或主卡持卡人要求更换附属卡持卡人、取消附属卡,应提前书面或以发卡机构规定的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并及时办理更换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由该单位或该主卡持卡人承担;
因故停止使用信用卡,应退回该卡,清偿一切债务,办理销户手续。单位卡(商务卡)销户时,其卡内账户的资金应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或外汇账户。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电话服务密码和自动柜员机取款密码等交易密码。凡使用持卡人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交易。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提现款、透支消费款、利息、年费、手续费、杂费、违约金等;不得以商户纠纷或与其它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违约金等)。
(六)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信用额度,应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违约金等负有清偿责任。
(七)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挂失;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八)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万事达卡(MASTERCARD)、维萨(VISA)和其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发卡机构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将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过营业网点或广发银行网站进行公告,修改或调整后的章程自公告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 7 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领取信用卡之前和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卡机构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公告后即生效,原《广发银行广发双币卡信用卡章程》、《广发银行广发人民币卡信用卡章程》和《广发银行广发外币卡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
交通银行信用卡申请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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