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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执行判决书

2023-06-19 15:24:37综合

如何申请执行判决书

  如何快速高效地申请执行判决书?下面是会员“chaoxunsuian”收集的如何申请执行判决书(共6篇),供大家赏析。

如何申请执行判决书

判决书出来怎么执行 篇1

××省××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8]×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曾用名,吴××),男,196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本市××区锦屏镇李圩村。1993年7月15日因强奸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李××,×××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吴××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993年8月31日收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王×、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于1993年5月21日夜,乘张××熟睡之机将其奸淫。被告人吴××对其与张××的性行为是张为得钱而自愿与之发生的。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没实施暴力,其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21日,被告人吴××为贩卖香烟到××区宿城乡东崖层村,当晚该吴留宿于其亲属家堂屋东房。是夜,当被告人吴××得知住西房的张××之夫下海捕鱼后,便于22日零时许,窜至西房,将熟睡中的张××强奸。

  上述认定的事实,有被告人吴××供述,且与被害人张××的陈述相吻合,并有[1993]×公物化字第030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以及肖××等证人证言相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乘他人熟睡之机,实施奸淫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强奸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对其犯罪事实的供述出尔反尔,又辩解:被害人张××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纯属推卸罪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亦未造成严重后果,请酌情从轻处理的意见,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护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6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1998年10月18日

  书记员:×××

  民事判决书

(2003)香民二初字第878号

  原告:方俊凯,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住珠海市香洲区香洲凤凰路141号1座1004房,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又名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珠海公司、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南香里23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冯诚,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云英,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俊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江,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冯诚、委托代理人郭云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7月,被告以武汉地质基础工程总公司珠海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因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珠海公司是被告于93年5月拟变更的名称,未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故被告以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总公司珠海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来承担。根据《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的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土方工程单价为18元每立方米,施工完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完成到50%时,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30%,完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再付20%,剩余工程款自竣工结算后6个月内付清。2000年9月7日,经被告测量,确认原告完成工程量立方米。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元,现被告仅支付了元,扣除由被告代缴的税费元,被告还应支付元。据原告了解,恒景花园D栋工程已竣工结算,但被告一直不告知原告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间,并故意拖欠原告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未果。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元。㎡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

  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公司企业资料查询结果、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1995、1999);

  二、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

  三、2000年9月7日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测量结果;

  四、清单一份;

  五、恒景花园D栋基坑位移监测点布置图;

  六、2000年7月26日、8月18日、8月30日、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进帐单及收款人营业执照。

  在第一次开庭后,原告针对被告的抗辩提交了2003年6月20日赵文改的证言并申请证人赵文改出庭,本院予以许可。2003年7月31日,证人赵文改出庭作证确认了上述证言的真实性。赵文改2003年6月20日证言的内容是:“武汉基础公司恒景花园土方工程并非我本人施工,而是方俊凯进行施工的。此项工程经朋友介绍我与基础公司交接,当时我没有资金,所以我介绍方俊凯到基础公司签合同。在工程验收土方的签证我当时代方俊凯签了名,不知后来时间长了,遗失了签证单,只交了土方验收单复印件给方俊凯,特此证明”。

  被告辩称,一、被告与原告、林泽宏签订的《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是无效合同:

  1、根据合同性质可以判断出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作为特殊的承揽合同,在主体的从业资格上有更严格的要求;

  2、原告和林泽宏是个人,均不具备经营土石方运输的主体资格,因此他们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该工程如果要支付工程款的话,只能按成本价支付。

  二、原告签订合同后,并没有实际施工。原告并没有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所签合同的履行者,起在起诉状中声称被告向他支付了元的工程款,实际上,除其中的元是他的借款外,其余的都是卓建发到公司去办理的领款手续。

  三、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实际是由卓建发、林泽宏和赵文改共同完成的,被告已向他们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被告向卓建发支付了元,向林泽宏支付了元,加上原告的元借款,共元,已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

  四、我方保留进行反诉的权利。综上,原告签订了合同后,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他履行了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有:

  一、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

  二、2000年9月18日的签证;

  三、2000年9月7日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测量结果;

  四、收据、借据、领据共17份。

  被告还提交了《追加原告申请书》一份,请求追加被申请人赵文改、卓建发和林泽宏作为本案原告,理由是认为被申请人是涉诉合同的实际共同履行者。被告提供的《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除合同“乙方”这一部分,其他内容和原告提供的完全相同,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合同上“甲方”均为打印的“武汉地质勘察基础总公司珠海公司”,但原告提供的合同上“乙方”一栏为手写的“方俊凯”,被告提供的合同“乙方”一栏为手写的“方俊凯”和“林泽宏”,“林泽宏”的名字写在“方俊凯”之后。为查明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本院通知林泽宏进行调查,林泽宏在调查中表示被告提供的《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上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也不认识原告,从未和原告一起作为一方和被告签订合同。林泽宏主张该工程是其和卓建发、赵文改一起做的,但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相关的工程签证。

  经开庭质证,原告对被告逾期提供的证据表示不同意质证,对证人赵文改的证言没有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如下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一、二、三、四、五、六。被告对上列证据的关联性的质证意见是:

  一、证据二不能证明原告完成了涉案工程的施工;

  二、证据三、四、五反映的是被告方和建设方之间的关系,与本案无关;

  三、证据六和本案无关。

  被告对证人赵文改的证言提出异议:

  一、原告应在起诉时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当时没有提供证人证言,却在举证期限届满的6月20日才提交,应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二、原告申请证人作证不符合法定的程序,其不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提出的,也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的申请;

  三、赵文改本身作为证人不妥,其证言不足以采信。在庭审中赵文改承认了签证单上的签名是自己签的,这足以证明实际施工人是赵文改,因为作为个人施工,为了避免主体混乱,被告是不允许其他不是施工的人在签证上签名的。赵文改本人从林泽宏手中领取了元的工程款。

  本院查明:2000年7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合同甲方为被告,乙方为原告。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为珠海市香洲朝阳路与情侣路交会处,承包范围为乙方按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开挖土方,工程量为土方约立方米,从±起算,施工完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开挖、包运土、包弃土,计费方式为采取单价包干的方式,乙方土方工程单价为18元每立方。该合同还约定了甲方的责任为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负责协调与建设方的关系、办好施工许可证、派员到现场进行施工调度等,乙方的责任为组织施工力量、办好挖土、运土、弃土所需手续及承担费用,开挖时按土钉墙施工的要求分4-5层开挖,随坑随支护,服从甲方的指挥安排和调度等。施工期限约定为从28日开始计算工期,25天内完成,若乙方未能按期完工,乙方每延迟一天按本合同造价之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付款及结算约定为乙方在合同生效时立即自行组织机械和人员进场施工,工程完成到50%时,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款的30%,完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再付20%,剩余工程款自竣工结算后6个月内付清。本案涉及的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于2000年9月7日完成,建设方和被告共同确认完成的土方量为立方米。被告在庭审中亦认可完成的土方量为立方米和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和签证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即米3×18元/米3)。被告还在庭审中主张涉案工程在2001年11月份进行结算,工程款为元,其已向卓建发和林泽宏支付完毕。

  又查明,2000年7月26日,原告用转帐方式通过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特区五邑有限公司的帐号收取被告款项元,2000年8月18日、2000年8月30日、2000年9月25日,原告分三次从卓建发处取得合计数额为元的支票,该三笔款项亦是用转帐的方式通过特区五邑有限公司的帐号收取。

  此外,被告在2003年6月3日的《追加原告申请书》中认为被申请人卓建发、林泽宏、赵文改均是涉诉合同的实际共同履行者。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主张该工程是赵文改完成的。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还主张赵文改、卓建发、林泽宏三人都在施工现场施工,因此可以向卓建发、林泽宏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首先,应确定关于本案适格的原告的问题。原告提供了其单独作为乙方与被告签订的《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被告提供了乙方为原告和“林泽宏”共同和被告签订的合同,除被告提供的合同多出“林泽宏”的签名外,两份合同的其他内容完全相同。在本院对林泽宏的调查中,林泽宏否认被告提供的合同上是自己的签名,也主张自己从未和原告作为一方一起和被告签订合同。而且,从常理分析,合同上手写一栏的内容难以在没有涂改的情况下删减,却可以添加。因此,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合同的真实性。林泽宏既不是和被告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也没有相关的合同和签证可以证实该工程实际是其和卓建发、赵文改一起完成,因此,没有足够证据显示林泽宏是本案适格原告。赵文改没有提出自己是涉诉合同的履行者的主张,也没有证据显示其是合同的履行者。又,亦没有足够证据显示卓建发为涉案合同的签订者和履行者。综上,原告作为合同乙方的唯一签订者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被告主张应追加林泽宏、卓建发、赵文改作为共同原告没有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原告和被告签订了《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现已完成,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能初步证明其诉讼请求,被告认为该合同实际不是由原告履行的,应提供相应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其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原告申请证人赵文改出庭作证,由于原告的申请没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因此对证人的证言除本院依职权就是否追加当事人进行的程序事项的调查外,其他部分本院不作为定案依据使用,被告的该质证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第二,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与不具有建筑从业资质的原告签订了《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该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而原告根据该合同所承建的工程内容仅包括开挖、运土和弃土,属于建筑的前期工程,技术含量和工程复杂程度都较低,主要是劳务性的工作。而且,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工程量也已为建设方所确认,没有证据显示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虽对企业资质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但其属于部门规章,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标准。因此,原、被告签订《恒景花园D栋地下室土方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为有效合同。

  第三,关于结算标准的问题和工程款总额。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因此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即每立方米18元的标准进行结算。本案涉及的工程量经建设方确认为立方米,被告在庭审过程中也对该工程量进行认可,因此,原告主张其已完成的工程量为立方米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主张应按成本价支付工程款,但其是在明知原告是个人的情况下和原告签订合同并约定了单价,该单价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将其承接的建设方的工程的前期部分工作交给原告完成而和原告签订上述合同,如按照成本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不仅违背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还会使被告从建设方获取超额的转包利润,因此按成本价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显失公平。另外,被告在庭审中也表示其向卓建发和林泽宏支付工程款是按合同的单价乘以签证的工程量为标准结算的。因此,被告要求按照成本价支付工程款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为米3×18元/米3=元。

  最后,关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数额问题。被告主张其已向卓建发、林泽宏支付工程款共元,原告又向其借款元,因此被告认为其已支付完毕工程款元。但卓建发、林泽宏不是本案合同的履行者,其收款也没有得到原告的委托和追认,被告认为卓建发、林泽宏三人都在施工现场施工,因此可以向卓建发、林泽宏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所以,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指示和追认的情况下向他人的付款不应抵作其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原告认可其通过卓建发取得三张支票,并以支票的方式转帐收取被告工程款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但这并不等同于卓建发是原告委托的收款人。又,原、被告双方均认可2000年7月26日原告从被告处领取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确认被告合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元,这和原告提供的四张进帐单的数额可以相互映证。原告又认可应扣除被告代缴的税费元,因此,用总工程款元扣除上述已付工程款元和代缴税款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珠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俊凯支付工程款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19元,保全费1147元,合计516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债务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 夏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丽 霞

判决书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篇2

  申请强制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

  男

****年**月**日出生,汉族,东阳市人,住

  市

  镇

  村

  被执行人:

  男

****年**月**日出生,汉族,义乌市人,住

  市

  镇

  村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向我支付欠款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

  年 月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

  2、强制被执行人向我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与迟延履行金。

  事实和理由:

  2009年 月 日,由于被申请执行人拒绝依法履行生效判决判定的义务,我依据2009年 月 日生效的()

  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义乌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决定立案执行,案号为

。截至今日义乌市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已经超过6个月,但在我无数次的催促下,该法院仍未执行。

  据申请执行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1:房产:

  2:养老金:

  3:退休金:

  从上述情况来看。从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此案后,我已多次向法院执行局反映,请求敦促执行,该法院却一拖再拖,执行也毫无进展。

  鉴于此,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执行。

  此致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 年

  月

  日

执行申请 篇3

  申请执行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现委托 同志作为我公司就 案件(执行案号为()初字第 号)向 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有关活动。

  委托权限:一般委托代理。

  委托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止。

  特此授权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申请执行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现委托 同志作为我公司就 案件(执行案号为()初字第 号)向 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有关活动。

  委托权限:一般委托代理。

  委托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止。

  特此授权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申请执行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现委托 同志作为我公司就 案件(执行案号为()初字第417号)向 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有关活动。

  委托权限:一般委托代理。

  委托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本案终结之日止。

  特此授权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申请执行 篇4

  执行异议书

  案外人:XXX,男,汉族,阳XXXX镇XX村委会XXX村西小区9号。

  申请执行人:XXX,男,194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XXXXX村委会大村。

  被执行人:XXXXX大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XXX,男。

  异议请求:

  1、请求撤销XXXX人民法院(2012)XXX法执第9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法院返还该款给村委会作村道改建工程款支付给异议人。

  事实与理由:异议人因XXXX人民法院(2012)阳西法执第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划拨XXXXXX大村村委会信用社存款元整等事宜,现异议人提出异议如下:

  一、你院划拨阳西县儒洞镇大村村委会在信用社的存款(账号:***56)划扣元存款,不属于可以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范围。该款属于村道路改建集资款,先由县交通局将该款拨入镇政府账号,后由镇政府再拨款入村委会账号。该款属于村道改建专用工程款,不能用作归还债务的款项,因此法院划拨该款有错应予纠正,并返还该款给村委会作村道改建工程款开支。

  二、异议人吴六养是村道改建的工程承包者,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不久将领取该笔工程款。现法院划拨该工程款两万元,造成XXXX将来难以领取道路工程款。为此,XXX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

  出异议,请求撤销XXXX人民法院(2012)阳西法执第9号《民事裁定书》,并要求贵院返还该款给村委会作村道改建工程款支付给我。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05月17日

如果有两个判决书怎么执行 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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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出来怎么执行

  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法院就会作出判决出具判决书,法院出具判决书后,会涉及到执行判决的问题,而判决执行难是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那么判决书出来怎么执行?下面由赢了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判决书出来如何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作出判决后,判决书生效的被执行人就需要按规定执行,被执行人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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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判决书生效时间

  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行的是二审终审,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书生效的各有不同。

  1、民事一审判决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规定,上诉期间是15天,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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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一审判决书的生效时间是在上诉期过了之后,也就是判决的15天以后生效。

  2、行政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为收到判决书15日如不上诉,自动生效。

  3、刑事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为收到判决书10日内如不上诉,自动生效

  4、二审判决。二审终审制度的意思就是二审就是最后一次审判,二审是没有上诉这个说法的。所以,民事、行政和刑事的二审判决书在送达时就生效。

  双方不是同时收到的,分别计算上诉期间。如果上诉期是法定假日的,延期计算。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费用要多少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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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是如何计算

  根据从2007年4月1日生效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现在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再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了,而是由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直接从被执行人处执行。

  法律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1、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2、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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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以上知识就是对“判决书出来如何执行”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作出判决后,判决书生效的被执行人就需要按规定执行,被执行人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赢了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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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异议书 篇6

  执行异议书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申请人李淑梅、张雨及高彩萍与李梅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现已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因该案件执行依据与事实不符,故申请人依法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合议庭予以审查并终止该案的强制执行程序。现将本案基本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陈述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实与经过

  2011年7月,张雨与高彩萍准备合伙做煤炭生意。张雨无资金,故找李梅秋借款30万元,李梅秋同意向张雨借款0万元,但要求张雨前妻李淑梅担保,李淑梅考虑此前的夫妻之情,同意为张雨提供30万元借款担保。后三方于2011年7月7日签订借款及担保协议(见证据

  一),即李梅秋向张雨出借款30万元,月利息为张雨的借款投资偿还担保。在此过程中,李梅秋从张雨、高彩萍处得知煤炭生意很赚钱,就提出参与并再出资200万元,张、高二人共同运作合伙的煤炭生意,三方达成协议(证据二)。2011年7月8日,李梅秋以其个人名义与新疆木垒县雀仁乡正歌勒煤矿签订、煤炭的销售合同(证据三)。后李梅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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