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简介】深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下面是热心会员“tuomenbeipaishi”分享的深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共6篇),以供借鉴。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①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②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③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④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⑤ 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⑥ 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每项程序具体操作如下: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2)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的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公示;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5)公示、批准并公告: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的情况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市房改办住建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可挑选住房3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3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或取得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其他的看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网站
红色标注是可以操作的,要求广州户口,未买过房
●第二批经济适用房申请准入标准主要是放宽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调整为元(相当于月均3300元)、人均财产限额调整为12万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为元、人均财产限额为万元。
●去年公布的第一批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准入标准为:人均月收入2900元以下、人均财产9万元以
本批次供应房源的销售基准价格和产权份额分三类:
●第一类 购房人产权份额占70%的具体项目有:(1)浦东周浦,5600元/m2(销售基准价格,下同);(2)浦东航头1号、3号地块,5600元/m2;(3)浦东航头4号地块,多层5300元/m2、高层5600元/m2;(4)闵行浦江7号地块,一期多层5000元/m2、高层5300元/m2,二期多层5300元/m2、高层5600元/m2;(5)闵行浦江10号地块,多层5300元/m2、高层5600元/m2;(6)松江泗泾新凯项目,多层5200元/m2、高层5500元/m2;(7)青浦华新项目,5800元/m2。
●第二类 购房人产权份额占65%的具体项目有:(1)青浦诸光路,6700元/m2;(2)江桥,6850元/m2;(3)嘉定南翔,7000元/m2;(4)宝山顾村,多层6700元/m2、高层7000元/m2。
●第三类 购房人产权份额占60%的具体项目有:(1)浦东三林1号、3号地块,8100元/m2;(2)浦东三林2号、4号、5号、6号、7号地块,8000元/m2;(3)宝山庙行共康项目,8500元/m2。
富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准入、轮候、电脑公开摇号制度。在市区和中心镇同时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下,市区和中心镇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区域划分范围向具有本区域户籍的家庭销售。在仅有市区一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下,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全市销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不含离异(或丧偶)单身]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户;
(三)已婚家庭户(2人及以上)无房或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单身户无房;
(四)属中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户内人口数的三倍以下者)。
在上述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军队转业干部、军队转业士官离休干部、杭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所在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核定。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已购买的房改房;
(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四)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
(五)自有私房(含联建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六)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七)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
(一)享受供应标准
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享受供应标准为:一般职工、居民7O平方米;科级干部或具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8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9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120平方米。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
1、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两户以上的直系亲属,各自符合单独申请条件,合并为一户家庭申购的,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2、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其所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应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富阳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购买时的价格结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一)价格结算方法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应与市场价接轨,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周边普通商品房的价格(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购买,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价格计算公式
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一(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一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六、售房对象申请、认定、销售流程
(一)申请、认定
1、申请受理公告。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办公室、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在《富阳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地段、户型、价格、建设开发单位、申请受理的时间、准购对象范围等。
2、申请家庭填写《富阳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3、市房改办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以登报和上网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市监察局、房改办会同申请人单位党组织、纪检部门对公示后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市房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公示后符合申购条件的优先出售对象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富阳日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市监察局、房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公示后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6、申请人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夫妻双方户口本复印件(含盖有富阳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房屋地址的首页),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的,另需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住房、现住房和享受实物分房的住房产权证明或公房承租证明复印件,如属集体户口且无房的,由单位出具无房证明;
(4)有职务的需提供任命文件复印件,有职称的需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聘书(或证明)。
(5)优先出售对象还需提供市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销售
1、入围。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符合购房申请条件的一般购房申请对象,为入围人员;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符合条件的优先出售对象,为优先准购对象。
2、摇号。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实行电脑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销售。市房改办将全部入围人员的身份证号码输入电脑,以随机抽取方式分别产生一般准购对象、预备对象。其中,一般准购对象与房源数(减去优先准购对象数后的剩余房源数,下同)的比例为1:1,预备对象与房源数的比例为1:。然后,再将选出的一般准购对象和优先准购对象一起通过电脑选号产生选房顺序号。预备顺序号同样通过电脑选号形式产生。
3、由准购对象、预备对象家庭成员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人对准购对象、后备对象进行复核,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确认,并加盖公章)。
4、对经复核符合准购条件的准购对象和后备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市监察局、房改办对公示后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6、公开选房。市房改办组织经公示查实符合准购条件的准购对象公开选房。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符合准购条件的,市房改办按选房顺序号发放准购证,开具选房联系单,购房者凭市房改办出具的《准购证》、《富阳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办公室办理购房手续。
7、领取《准购证》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准购证》作废,需重新办理申请购房手续。由此造成的准购对象空缺,预备对象按预备顺序号的先后顺序替补为准购对象。
8、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个月内入住,否则由建设单位收回所购住房,重新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须在购房户正式入住后才予办理(在购房合同中明确)。
9、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办公室及时收回住房(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改革委员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换购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人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购条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重新核发《准购证》,原《准购证》号码予以作废。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土地登记部门在土地使用证“附证”栏中说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九、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出租经营。凡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场所使用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处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处核准,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十、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时,房屋权属和土地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改办确认的名单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和土地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
十一、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形式建设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富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经济适用房申请
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实行)》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程序的调整,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公布了我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新的标准及程序。
申请条件:
1、本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非农业户口;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8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无房屋赠与及转让行为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或办公用房;
6、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7、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单身应在30周岁以上(限价商品房在25周岁以上)。申请流程:
1、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卡原件在所属社区领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审核表,交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
3、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通过后,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
4、街道办事处对有异议且异议属实者返还社区,无异议者报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复审;
5、区住房保障中心对有异议且异议属实者返还街道办事处,无异议者报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终审;
6、市住房保障中心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通过西安市房产资讯网、房99置业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的在审核表签署购买意见,加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专用章”(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两年);
7、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社区领取审核表、信息卡。
申请经济适用房所需材料:
目前,申请户籍所在社区调查需提供: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杭州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杭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35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2人及以上)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取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
(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面积核定范围:、承租的公有住房;、已购买的房改房;、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4 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3 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购买时的价格结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一)价格结算方法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应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接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价格计算公式
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六、售房对象申请、认定、销售流程
(一)申请、认定
申请家庭填写《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单。市房改办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市房改办核发《准购证》;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住房情况证明材料;
(三)销售、市建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数量和地块基本情况,市房改办每年分批次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房源公告。
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预登记时间和范围等。、按准购证号码排序,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和顺序。
(1)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家庭凭准购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市房改办办理预登记手续。
(2)市房改办根据推出的房源数和预登记人数,按1 : 1 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市房改办公告选房时间、地点,公示选房人员名单。
对符合预登记条件且已申领《准购证》的家庭,公示期间经举报并核实其住房已达标的,即取消其准购资格,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换发《准购证》。
经预登记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后,中选申请家庭凭原《准购证》到市房改办办理换发新证手续,《准购证》号码保持不变。、公开选房。
市房改办组织经《杭州日报》公示后无异议的中选申购家庭公开选房。申购家庭凭市房改办出具的《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及《准购证》,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公布选房名单后申购家庭放弃购买的(包括各种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参加选房的),已核发的《准购证》予以作废。如仍需申购,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领《准购证》,《准购证》号码轮至末位。、市房改办公示选房结果。、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市房改办收回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发现时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七、《实施意见》出台以前按规定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尚未购买的居民中已婚无房户、年龄已满35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优先预登记、购买;对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目前暂缓参加预登记选房,今后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居民按已确定的准入条件办理《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经济适用住房的换购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的,必须在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人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购条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重新核发《准购证》,原《准购证》号码予以作废。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十、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十一、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改办确认的名单办理产权证;其他专项安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产权安置房源,根据市建委的确认文件办理产权证。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适用于原已领《准购证》人员。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持下列资料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填写的《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身份证要反正面复印到一张纸上)和户口簿
(复印带章的地址页、索引页、申请人页);
注:户口簿身份证号码必须为18位数,15位的请到派出所更换。
(三)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申请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证明; 户籍地房产证
租房地房产证
租房协议(房单)
租住地房产证
注:房产证要复印首页、第二页、附记页、附图页;房单要近期的。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 银行存折
单位工资条、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个体户营业执照、工商所出具的收入证明
无单位的提供失业证及失业证明
注:失业证要年审(中山路劳动保障中心湖北路14号);银
行存折要户头和条目印在一起;有失业证的也需出具收入证明。
(五)申请人填写的《家庭住房和财产申报表》;
(六)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
离婚证(离婚协议)、未再婚证明
未婚证明
(七)申请家庭成员出具的授权查询和承诺书;
(八)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