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请农业合作社
【简介】以下是会员“xj5662”整理的怎么申请农业合作社(共6篇),供大家参考。
农业合作社项目策划书2
一、项目背景
项目建设背景
.1国家产业政策
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出台,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战略思想的具体体现.中央指出支持优势产区集中发展经济作物生产,加快实施新一轮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展.同时省政府于今年10月9日下发意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要求像扶持龙头企业一样扶持合作社.意见指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搞统一模式,倡导多元化发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力争到五末,全省50%以上的农户参与合作社生产经营;合作社主要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环节基本实现统一服务;合作社农民成员收入比当地经营同类产业的农民提高30%以上;创建升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市3000家.大力发展蔬菜、渔业、畜牧业、果业、苗木花卉等合作社,突出发展粮食专业合作社,粮食主产区的每个市要发展2-3个覆盖县域范围的粮食合作社和一批乡镇粮食合作社;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合作社,不断提高加工档次,多品种、多形式、高质量进行农产品深加工.引导合作社之间在劳动、技术、产品、资本等方面开展联合与合作.意见要求,对合作社的发展,各级财政可采取直接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服务、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同时优先落实合作社税收、用地政策,对于具备一定规模和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申请冠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允许合作社跨地区在城镇设立分支机构销售农产品,允许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2地区优势
县地处山区西北部,因发源地而得名,地处纯山区,生态良好,环境优美,是全省平均海拔最高的县,有山东屋脊之称,全国绿化造林先进县.县现有苹果、桃、葡萄、核桃、大樱桃、干果等各类果品67万亩,年产各类水果10亿公斤,有19个农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是全国果品生产百强县、无公害农产品品生产示范基地县.苹果是的名牌产品.主要荣誉如下:
日前,从农业部主办的首届中国农产品品牌大会上获悉,“苹果”以品牌价值亿元,进入“20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百强”,位列第31位..3地方发展规划
近年来,县立足自然资源和生态优势,突出林果特色,主打有机品牌,把发展有机农业作为拓展农业发展空间、促进农民增收的“二次革命”来抓,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县域经济发展.早在20年,县就适时提出了发展有机品牌农业的工作思路和目标,从20年开始,县农业部门抢抓机遇,把申报创建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作为发展全县有机农业引领和促进措施来抓,制定了创建方案,编制了全县有机红富士苹果5年发展规划.产业化决定竞争力,搞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群是关键.目前,全县重点培植有机农产品专营企业11家,有机农业专业合作社9个,培植农村经纪人6000多人,成为全县有机农业发展的市场经营主体,全县有机农业发展逐步实现了企业化运作、产业化带动的发展格局.在农业发展的重大措施中,县重点指出要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加强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强龙头企业产业化基地建设,搞好企业与农户,企业与基地的衔接和利益连接,发展订单农业,帮助农民解决农产品的销路,增加农民收入,最终实现企业和农民的“双赢”..4项目建设理由
尽管果品在全国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1)项目区基础设施较为落后,产品深加工配套不足,部分种植户种植管理技术落后,产量低,优质果比例小,种植效益不高;
(2)鲜果包装比较普通,不适应现代消费者要求,同时鲜果分类不细,商品化处理的比例还不高,没有显著地理标志,难以体现产地品牌优势,影响销售价格;
(3)果农分散,信息不畅,不能及时了解国内外市场的供求信息.由于对市场行情不能及时了解,对整个产业的发展趋势不能及时掌握,信息不对称,果农在销售中经常处于被动的境地;
(4)西里镇当地没有正规农业合作社,销售仍然处于初始阶段,坐等客商前来收购,议价能力差.(5)产品附加值低,没有对产品进行深加工,对产品的产后开发,延长产业链条方面十分欠缺,在比较有影响力的只有汇源果汁一家公司进行深加工.这些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缺乏有效的组织和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对果农的服务指导落后,市场销售整体谈判能力低,影响了果品产业的发展,减少了农民由于丰产带来的丰收,造成了水果名声在外,销售价格却较低.因此建立农业合作社势在必行.农业合作社是成员自己的组织,成员通过自我联合、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兴办合作社,来创品牌、建基地、搞加工、促销售,既可以发挥家庭承包经营的潜力,又可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入社农户真正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通俗的说就是通过农民之间的合作,达到“1+1﹥2”的效果.通过合作社的建立,农民由单一的销售形成合作社统一销售,议价能力提高,同时可以更迅速的了解国内信息.以合作社的名义建立存储冷库,根据国内外信息来实行错时销售,延长销售时间,获取更大利润.另外合作社可以自建销售渠道,避免外地客商不来收购,造成农民丰产不丰收.二、建设内容
项目方案和建设规模
2.项目名称:凯恒果品专业合作社
.2产品方案:种植苹果、葡萄、桃、樱桃
.3项目建设地点在县西里镇苗庄村,采取“专业合作社+社员”和“专业合作社+农户”的模式,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种植资源,发展集约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农民脱贫致富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合作社计划规划建设1500亩(现有500亩)水果基地,发展1500(现入社会员1000户)农户加入合作社,80%水果依靠合作社销售.入社会员条件
2.户口所在地在农村,认可合作社制度..2认可合作社,有意向通过联合进行生产资料购买,通过联合来进行果品销售..3缴纳一定的会费.合作社成员志愿加入,会费自愿交纳,缴纳会费的成员享有公司股份和每年的分红.资金为1000元起步,不设上限.入社成员收益
.1生产资料由合作社成员协助购买,避免了假货出现,同时还能降低购买价格.农民现在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小规模种植,所需农药化肥较少,个体购买能力低,从而缺少了与农资经销商讨价还价的余地,使许多农民花了钱得不到实惠,但农民加入合作社,成批购买农资产品,可以和经销商讨价或者直接从厂家进货,这样既省钱又有质量保证..2果品销售由合作社协助销售,提高议价能力,并进行自建销售渠道,获取更大利润.多年来农民个体单干,在销售产品时始终处于劣势,都被二道贩子压级压价,好的产品没有卖上好的价格,加入合作社后,社内的成员,可以在合作社统一引领下,集体销售产品,也可以把产品集中在一起直接和龙头销售企业联系,可以实现产品利润最大化..3合作社成员可以以低于市场价格,把水果存储到合作社冷库.(合作社自建冷库投入使用后)
.4合作社每年会不定期的聘请技术专家或农民专家,为成员现场指导,提高成员的果品管理水平,提高水果亩产量,提高水果质量..5合作社成员通过联合可互相帮助喷洒农药,施肥,浇水..6合作社会根据入社会员缴纳的会费多少,给于一定的分红,每年分红不低于7%,底线7%,入会会费元以上分红每年9%,元以上分红每年11%,以上分红每年13%,以上分红每年17%,每3个月分红一次,同时合作社会根据合作社的总体盈利情况相应增减..7合作社根据会员会费,合作社盈利情况,节假日会免费分发生活必需品等,每年组织一次成员外出旅游..8合作社成员会根据会员需要,协调成员贷款,或成员间贷款,由合作社担保.三、示范作用
1、项目采用“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以1000亩种植基地为产业基础,可带动近1500户农民增收,项目具有较强的辐射作用,项目在苗庄村的建设运营并为当地村民提供便利的基础上,同时可辐射附近邻村等.四、市场分析及销售方案
(一)营销策略、方案、模式
1、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合作社向成员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存储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对参与相关成员提供信贷服务.2、农业合作社产品营销的渠道,主要包括:
(1)订单销售.合作社采取与连锁超市、批发市场、进出口公司等签订订单合同.(2)选择代理商.
成立农业合作社
(一)因地制宜组建专业合作社
1、要有资源优势。因地制宜选项目,这是农业种养业项目能否成功的决定因素。各地的自然环境条件、每个人的技术能力及市场条件大相径庭,同样一个项目,在这个地方发展比较好,在另一个地方就不一定适宜发展。比如:重庆市开县1999年建成的辽叶高梁专业合作社,建社6年来,就是根据当地自然资源,逐步引进了反季蔬菜、“王冠李”、榨菜、高粱等种植项目,变过去单一的种粮食,发展到种植各类经济作物,建立了各种农产品生产基地2万多亩,使入社农户的人均纯收入由1998年的865元,增加到2005年的2955元。
2、要有产业优势。一般来讲,一个区域经济由于其独特的自然资源及政府的扶持引导,会在一定区域内形成有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围绕主导产业创建的专业合作社才具有生命力。如某县政府经过多年努力,培育了全县辣椒产业,种植面积达13万亩,产量达万吨,供销社围绕辣椒产业在全县组建了21个辣椒专业合作社,覆盖了16个种辣椒的乡镇,入社社员达到8000多户,占种辣椒农户的20%。2005年合作社收购销售辣椒万吨,占全县总产量的%,不但使合作社社员的辣椒销售率达到了100%,而且通过二次反利使入社社员平均增收430元,合作社也成为了辣椒产业的龙头。
3、要有市场需求。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农业项目选取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农业种植效益的高低。市场似一只无形的手无时无刻不在制约着农产品的价格。因此,创建种养殖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先了解、熟悉、分析市场行情,把握、预测市场,选择市场前景好、商场竞争能力强的项目,才有可能取得好的效益。如:重庆南川市太平永红西瓜品质好,在当地市场供不应求2004年南川市供销社牵头组建了永红西瓜专业合作社,并注册了“金佛山”商标,制作了专用包装,由合作社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统一商标、统一销售,南川“金佛山”牌西瓜很快成了重庆市名瓜,2005年该合作社种植了1000亩西瓜,种植户的亩均纯收入达到 2500元以上。合作社越办越好,社员由成立之初的55个发展到现在的220个,成为重庆市的示范专业合作社。
4、要有农民的合作意愿基础。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自愿。因此,专业合作社创办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愿望,坚持入社自愿的原则,不能搞强迫命令或变相强迫农民入社,要多做解释说明工作。
(二)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条件
组建专业合作社除了要考虑上述因素外,还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不同地区的合作社成立的具体条件有所差异,但基本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数量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不少于五人,其中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从事捕捞生产经营的农村集体经营组织的社员至少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合作社社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3)承认并遵守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
中国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但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法人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员(成员)权利: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利用本组织提供的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按照单程规定分享盈余;查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议报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社员(成员)义务: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组织出资;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组织订阅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2、有基本的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决定专业合作社有关事宜的重要原则和规定,也是规范社员行为的准则,主要内容包括:(1)名称和住所;(2)业务范围;(3)社员资格及加入、退出和除名;(4)社员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管理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6)社员出资方式、出资额;(7)财务及资金管理;(8)盈余分配及亏损处理;(9)章程修改程序;(10)合作社的变更、解散、清算;(11)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12)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1)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一般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名+村名(地名)+生产经营项目名称+专业合作社。如:。
(2)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也就是合作社的办公地点,刚发起、较少的合作社可以选择在合作社发起人、生产经营大户的家里,可以与龙头企业、村支“两委”的办公室一起办公,有一定条件的合作社应修建自己的经营用房和办公室。办公室一般要布置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社员(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理事会工作规则,监事会工作规则,理事会主任、监事会主任、会计职责,财务管理办法,服务承诺,技术服务资料等;应设置四簿:基本情况簿(社员花名册)、销售登记簿、会议记录簿、意见簿;应配置桌椅、电话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社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经济组织,全体社员需要认缴出资(股金),股金一般分为身份股和投资股。身份股是农民取得合作社社员资格的证明,愿意加入合作社的社员,要入身份股,具有身份股的社员享受合作社的服务和优惠,享受产品按交易量返利,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社员的身份股要设置的低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每个社员的身份股可适当高些,具体标准有合作社章程确定。投资股是合作社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设立的,由全体社员根据自身实际,确定投入还是不投入。但投资股可以享受合作社的经营盈利分红。
6、有特定的经营服务项目。专业合作社一般选择以下经营服务项目:(1)采购和供应社员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2)收购和推销全体社员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3)对本社社员进行技术指导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举办技术培训、示范,开展技术交流,组织内外经济技术合作;
(4)提供本合作社社员在生产、加工、销售方面所需的部分资金;(5)从事农产品的运输、加工、贮藏和销售等业务;
(6)对外签订合同(在现行法律法规许可内)、开展与经济、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7)向社员提供有关经济、技术信息;(8)本合作社需要的其他业务。
组建的步骤和程序
组建专业合作社,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才能参与民事和经济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确立民事义务。创建的基本步骤和程序如下:
(一)选择发起人
在专业合作社的筹备阶段,主要工作要由发起人来做。因此创办专业合作社的第一步就是选择发起人,发起人负责专业合作社成立前的策划、组织、协调、宣传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工作,对专业合作社能否成功创建至关重要轨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般为1—3人。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较强;
2、在本地区、本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力,一般为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技术能手、基层供销合作社职工、村支“两委”干部及其他社会能人;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热爱合作事业,愿意为合作社事业而工作。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发起人中大多数是农村的产销大户、能人,其次是基层供销社的职工,政府经济技术等涉农部门、公司或企业等。
(二)宣传发动
社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要建立合作社,首先要宣传发动个人或团体自愿申请加入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的社员,由于人们对合作社的认识程度不同,往往要召开一次或几次宣传动员大会。为了成功地召开第一次宣传动员大会,一般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要认真调查了解。要了解创办地农民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了解农民现在最需要什么,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等情况;
2、要深入分析研究。要分析研究合作社拟定的生产经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对农民有什么实实在在的实惠;
3、要细心准备。要细心准备合作社知识,发展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怎样发展和经营管理合作社,以及各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功经验等知识;
4、要精心组织。一是要选定好动员大会地点,一般选择在主要经营项目的示范处。二是要确保参会人数,要尽可能地将同类生产经营的个人或团体邀请到会。三是要选好主报告人,一般要有一定的知识并熟悉有关情况。四是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党委政府是第一推动力,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邀请一些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
(三)起草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是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关系,统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和办事程序而制定的规程,章程的制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章程的起草由发起人负责,可参照各类示范章程,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本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类型制定。发起人可以将章程初稿提前交给部分社员了解,提出修改意见,然后再在成立大会上讨论通过。
(四)制定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有章程的约束规范基础上,还需要制定具体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的设置、会议制度、工作规则、日常经营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这些都要由发起人制定,并在第一次社员大会上交全体社员讨论通过后实施。
(五)吸收社员入社
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凡是承认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纳合作社股金的生产经营农户和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组织都可以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农民入股专业合作社时可以一人一股,也可以一人多股;可以现金入股也可以其他资产入股。(身份股和投资股在前面已讲过)。
合作社在办理农民入社时要注意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审查入社申请书的内容,申请书可以使用固定格式的印刷品,也可以由农民直接手写。
2、规范入社股金收据。合作社在没有注册登记前,由于没有公章,只能由发起人按申请我名单造册收取股金,并由出资成员签名盖章,待合作社正式注册登记后,再使用统一的股金收据。
3、制发社员证。社员认缴出资后,合作社要统一制发社员证,以确定其身份。
(六)召开成立大会
社员人数和入社股金达到章程规定的数额,完备了组建的各项条件后,由发起人主持成立大会。成立大会也是第一次社员大会,它的成功与否十分很重要,在召开之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次成功。成立大会的准备事项包括,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选择,会议议程安排,会议表决程序、会议有关资料,出席和列席人员,候选人情况介绍等。如有可能可以请一些当地的政府官员或合作社方面的专家出席会议并讲话,以获得他们对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支持,增强成立大会的影响力。
成立大会主要议程有以下几项:
1、听取发起人报告本组织筹备工作情况;
2、选举社员代表;
3、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主任。社员较少的可只选择执行理事和执行监事,或选举产生社务管理委员会;
4、讨论修改和通过本组织的章程;
5、讨论修改和通过本组织内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
6、讨论修改和通过本组织工作计划和其他有关事项。
(七)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发给法人营业执照,准许其围绕社员的生产、加工、销售等项目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注册登记时,一般应向工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 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合作社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文件。
成立专业合作社要尽快进行工商登记,否则国家的有关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就享受不到。
XXX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成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XXX、XXX、XXX、XXX等四人共同发起,经XX县工商局批准,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XX县XXX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
本社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成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本社自2011年7月成立,办公地址是:XX县XX镇XX村。
第二章
成员
第六条
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产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成员。从事相关产业的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社团体成员。从事相关产业的非农民身份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条
成员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六)有权建议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
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同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社费或股金。
第九条
成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不退社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
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成员资格,继承股金。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由其继承人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
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本社人员。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
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可以取消其成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连续两年不交纳社费的;
(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取消成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以召开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成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成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不低于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第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投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常务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7名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和种协作活动;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财务和财产;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展须邀请监事、经理、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总经理1名,由理事长任命并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列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与执行监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执行监事。
第四章
服务职能
第二十六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对成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二)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营实体,推动生态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四)收购和推销成员生产的产品。
(五)向成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六)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安全,开拓新的品牌;
(七)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第二十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流实行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
接受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业务。第二十九条
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条
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
第三十一条
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社费;
(二)成员股金;
(三)本社每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四)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五)接受的捐赠款;
(六)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七)其他自有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社社费定为每名成员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费不足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社费。
第三十四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万元,每股金额为1000元,每名社员最多只能认购20股。社员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本社成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损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
本社按公历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月(或第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代表)大会提供上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的财务支出预算,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四)内险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五)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红;
(六)成员股息以当时一年期很行存款利率为参考,上下浮动不超过20%;
(七)利润返还,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等向社员返还利润。
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条
本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的税前利润补足,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条
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人员。
第六章
变更
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成员少于10人,并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二)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三)严重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四)本社生产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第四十四条
在批准解散和重组后,理事会就在一个月内向成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五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雇用人员工资;
(二)外部债务;
(三)按成员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金和欠成员的债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发展合作与联合。本社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会和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协会与各成员社是协作关系,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成员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有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报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XX县XX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二O一一年七月
罗庄区恒顺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1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梁作松、孙继芬、王江叶、张庆玉、王振叶5人发起,于2011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00万 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梁作松。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有机蔬菜、水果、中药、花卉的种植加工、运输、储藏及销售
(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第五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业生产技术,信息的服务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 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1个月内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 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1 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 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1 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 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 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1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会计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5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1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三十条 本社在发展过程中如工作需要可聘任经理1名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 会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等;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 个月内缴清。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四十三条 本社根据当年的发展情况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本社委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5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0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农业合作社成立的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水城县xx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
一、基本情况及组建背景
大营子乡东升村属林西县近郊村,人均水浇地面积较多,地类较好,该村老百姓已有十几年种植大田蔬菜的历史,积累了较丰富的种植经验,同时由于区位优势良好和市场销售渠道广阔,大田蔬菜种植成为全村的主导产业。基于以上条件,2009年6月,在乡党委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由村支部牵头,13户种植大户领办,群众积极参与,以生产资料、土地、现金等出资200万元,创建了水城县xx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它是集农业生产资料供给、农作物生产技术指导、农产品销售于一体的新型经济合作组织,采取营销+种植的经营模式,以服务农民、致富农村为目标。严格按照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章程和细则,遵循“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办社宗旨,合作社组织管理层决策公平民主、职能分工明确;人员、财务管理机制正规完善;公积金收取及分红方式现实可行,近期及远景规划具体、科学、合理。
东升村农业专业合作社下设种植业专业合作社、农机专业合作社两个分支机构。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中型蔬菜专用播种、收获等机械13台套;种植业专业合作社建立蔬菜种植示范基地一处,集中连片种植蔬菜近千亩。合作社在筹备期就对农户实施订单收购、赊销种子,并统一种植技术指导、统一田间管理、统一销售。
经过近两年发展壮大,目前东旺种植专业合作社共有成员254户,注册资金1460万元,其中以土地入股农户240户,以农业机械入股农户13户,合伙私营林场一个。到目前为止,东升村农业专业合作社除了在本地赊销种子、保护价订购蔬菜外,业务已扩展到克什克腾旗、林西县的4个乡镇、14个行政村、1700余户,以土豆种植为主、涵盖胡萝卜、豆角、青椒、香菜等品种,种植面积达7000余亩,尖椒、豆角、甘蓝、香菜也在林西蔬菜市场占了一定份额。预计今年合作社可积累公积金6万元,带动当地富余劳动力就业40余人,通过合作化生产、经营,增加农民人均纯收入300元以上。
二、主要做法及收到成效
一是试行保底收入代经营模式,为合作社发展壮大寻找新出路。2010年水城县xx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拿出300亩流转土地试行保底收入代经营模式,即:春季为农户提供每亩地200元作为保底收入,全部种植甜菜、大田蔬菜等经济作物,由合作社出专人管理经营,农户代表和村党总支共同监督生产支出成本,秋季收获后合作社按纯收入的百分之五收取公积金,余下的收入为农户作为二次分红,这样,农户收入就有了保障,还可以返回合作社打工赚钱或解放劳动力外出务工或经商。经过秋季算帐,2010年,仅土地入股分红,成员农户亩纯收入达到620元,加上就近务工或外出经商收入等,合作社成员人均增收600元以上,真正尝到了加入合作社的甜头,进一步激发了农户的土地流转意识和合作观念,从而为承接项目、统一作物、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积极示范引导,大力推广机械化作业、膜下滴灌等农业新技术。今年,针对部分自然村机电井吊空这一现状,由合作社牵头,与村委会协作承担了全乡4000亩膜下滴灌示范区项目建设,在合作社的统一协调下,示范区统一作物得到了顺利进行,大面积集约化种植玉米和甜菜既能体现高效节水项目的优越性,又可大大降低农户成本投入,进而增加 收入。合作社在示范区内流转土地1000亩作为种植基地,引进354拖拉机、甜菜覆膜机、播秧机、收获机等全程机械化设备,并负责全年生产资金投入,统一订单、生产资料、田间管理等,成员户选出管理人员及监督人员,全程参与合作社管理并监督财务帐目。秋后该地纯收入的95%归成员户,5%合作社留作公积金,当合作社公积金达到一定数额时候,在按照成员户与合作社交易量(额)进行二次分红。
三是发挥合作优势,积极为农户引进物资,降低农户生产成本。合作社还为示范区以外成员户种植的土地统一采购化肥等生产资料200多吨,每吨便宜600元;膜下滴灌专用地膜在市场紧缺的情况下,合作社统一从山东引进的008地膜既便宜而且质量又好,加上统一农机作业,通过试验,合作社的集中连片种植和统一经营使种植成本降低了约8%,销售收入增加了约7%左右。从而为每户入社成员增加人均纯收入200元,东旺合作社已经真正成为东升村及周边老百姓增收致富的重要载体。
三、下步打算
一是尽快形成品牌,打开市场。目前,东旺合作社已注册商标,打造东升村大田蔬菜品牌,2011年商务部门农超对接项目已立项,(建立蔬菜精选,清洗、检测、包装、冷藏设施,将蔬菜配送到各大超市),项目实施后必将提升大田蔬菜产品附加值,加快合作社的壮大。
二是以土地流转为载体,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实践证明,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是农户抵御市场风险、实现产业化经营,承接惠农项目的最好抓手。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将发挥合作社的独特优势,在流转土地试行保底收入代经营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土地流转工作,让农户最大限度尝到加入合作社的甜头,确保群众受益,与农户真正形成利益连接体。明 年,合作社计划流转土地3000亩,确定产业化方向,扩大长远户到300户,在扩大大田蔬菜种植面积、改良品种的同时,引进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一处无公害蔬菜基地,两处冷棚。公积金突破10万元。按照“支部+合作社+生产基地+示范户”运作模式,加快合作社发展步伐。东旺合作社的建立一定会成为东升村老百姓乃至周边群众增收致富的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