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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答辩状

2023-06-16 14:09:35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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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答辩状

  【导语】本文是热心会员“ksfkr33471”收集的二审答辩状,欢迎参阅。

  了本案纠纷的主要内容,即土地使用权的约定。上诉人签署了该合同并承认其中的条款,其中明确约定了土地使用权属于被上诉人所有。因此,上诉人没有权利对土地使用权产生任何争议,也没有权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三、上诉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来达成违法目的。

  据调查,上诉人在土地交易过程中采取了欺诈手段,对被上诉人进行了欺骗,以达到其非法占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已经被法院确认,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应当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判决被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案件胜诉。

---答辩人:陈某,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生,住址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XX街。此次,本人针对上诉人贺某与我在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中的上诉理由,进行如下答辩:

  一、我认为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而上诉人对此进行的事实认定错误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依据。在一审判决书中,上诉人称2006年7、8月份,他通过中介与我把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进行卖出,并约定房款元。这一事实已经得到了法院确认并未被认定错误;而上诉人主张我要求缴税凭证、擅自修改房款等主张,则纯属捏造,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的焦点。同时,上诉人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的错误之处,因此,上诉人主张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据我与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约定可知,我们对此事有明确的约定。在我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对土地使用权已经进行了约定。上诉人签署了该合同并承认其中的条款,其中明确约定了土地使用权属于我所有。因此,在本案中,上诉人没有权利对土地使用权产生任何争议,也没有权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三、上诉人在交易中使用了不正当的手段,达到了违法目的。经过调查,我们发现上诉人曾经对我进行欺诈行为,以非法手段占有了我方的土地使用权。针对这一违法行为,法院已经进行过确认,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总之,在上诉人的所有上诉理由中,均不足以成立。因此,我认为本院应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判决我方胜诉,被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案件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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