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经营协议
第一篇 基本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和国国公司达成友好协商,共同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本合同旨在平等互利,特定合同内容。
第二篇 合作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如下:
甲方: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该公司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为(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为(姓名),职务为(职务),国籍为(国籍)。
乙方: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该公司已在国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为(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为(姓名),职务为(职务),国籍为(国籍)。
第三篇 合资企业的设立
第二条 以上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相关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合资企业的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企业"),英文名称为(英文名称),法定地址为(详细地址)。
第四条 合资企业是经(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并注册的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条件规定。
第五条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方在合资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亏损。
第四篇 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营双方的共同目标是:在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基础上,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积极开发生产适销的国内外市场产品,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并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七条 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
第八条 合资企业的经营规模如下:
第五篇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金额)。(或外币)
第十条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金额)。(或外币)
根据合资协议,甲方和乙方将共同出资经营合资企业。其中,甲方出资元,占注册资本的%;乙方出资元,占注册资本的%。
第十一条规定了合资双方各自的出资方式。甲方出资包括现金元、建筑物折元、机械设备折元、土地使用权折元、工业产权折元以及其它元,共计元。乙方出资则包括现金元、机械设备折元、工业产权折元以及其它元,共计元。
根据第十二条规定,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由甲、乙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在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天内一次性或分期投入。
如果合资一方有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的意愿,必须经过合资另一方的同意,并获得相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才能转让其出资额。此外,合资一方转让出资额时,合资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转让条件也不得比向合资另一方转让的条件优惠。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则转让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