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委托协议书
甲方:乙方:一、委托公开拍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约定由乙方代表甲方拍卖下列标的物:
(1) 位于机器设备(不包括配电房内的变压器、配电箱、电缆线等设备);
(2) 现存于机器设备;
(3) 位于机器设备。
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名,乙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具体组织拍卖,甲方予以配合。
甲方确保对拍卖标的物享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并配合乙方提供拍卖标的物的相关证明和资料。
二、拍卖公告时间和刊物
乙方负责以双方名义于年月日在刊登《延期出让公告》。
三、拍卖时间和地点
拍卖时间:年月日上午/下午点;
拍卖地点:。
四、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
甲方负责收取拍卖保证金并出具收据。若拍卖未成交,甲方有义务在拍卖结束三日内向竞买人归还保证金。如交易成交,竞得者的保证金将转为拆卸搬运保证金,买受人应将成交价款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成交价款的4%作为拍卖佣金,由乙方代表的宁波金诚拍卖有限公司向买受人结算。甲、乙双方将按照3:7的比例分成,即佣金的30%作为服务费划入甲方指定账户,另70%由乙方收取。
五、标的物交付
完成拍卖后,标的物的交付由出让方负责。
六、拍卖报告备案
拍卖活动结束后,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拍卖报告》作为备案文件。
七、政策调整
如因有关国有产权拍卖的政策和规定调整涉及到中止、暂缓或终止拍卖标的物的委托拍卖,甲、乙双方需重新协商。
八、拍卖未成交
若本协议约定的标的物未被拍卖成功,甲、乙双方需另行协商并结算相关费用(如公告费等)。
九、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年 月 日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