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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协议

2023-06-13 12:26:56综合

合作开发协议

技术联营合同与合作开发合同的区别

  虽然合作开发合同和技术联营合同都涉及到一定的技术,但它们之间有着一些区别。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共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所涉及的技术一般是在合同签订时双方都尚未掌握的,不是一项成熟或基本成熟、可以直接使用的技术。相比之下,技术联营合同则是一方当事人以技术为资,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的联合生产经营的合同。合同中涉及的技术一般是一方当事人已经掌握的、可以直接用于生产实践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

  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与开拓未知的技术领域、解决新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因此,合同应该明确规定风险责任、技术成果的分享和使用等方面的事宜。而在技术联营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则主要关注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以及共担经营风险等方面。

  在实践中,对于合同约定对一方当事人投入的非专利技术或专利技术进行合作开发的情况,应具体分析该技术的工业化程度和开发的含义,一般不应视为合作开发合同来对待。

合作开发的定义

  合作开发是指以各方合作共同参与为前提,《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指出:“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协作配合研究工作。”它也是以各方合作自觉完全地履行义务为保证的开发研究过程。对于通过合作开发研究完成的发明创造,除非当事人事先有约定,专利权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同共有,在一方转让其专利权时,另一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对于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通过约定来确定。

技术联营的定义

  联营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为了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约定共同出资,联合从事一定的生产经济活动。

  从不同的角度来划分联营合同,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根据联营关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其分为紧密型、半紧密型和松散型;根据联营各自的行业属性,分为工工之间的生产联营、工商之间的产销联营、工业与科研部门之间的技术联营、工业与金融部门之间的投资联营等;根据联营各方的所有制形式,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联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