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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建议

2023-06-12 11:26:13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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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建议

  首先,我们要建立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工商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之间应该建立部际工作协作机制,以设立常规工作沟通渠道和流程的方式合作。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工作协作方法和机制,紧密结合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选择部分省市进行工作协作试点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网络交易管理工作协调配合,包括成立机构、签署协作备忘录、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联合管理工作等,建立常规的交流沟通和查处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

  其次,我们要加强信息的共享和工作协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应该通过有效的方式实现市场主体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和网站备案信息等数据共享,对相互提出的涉网经营主体信息、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的查询、比对、核实等予以配合,从多方面保障网络经营主体、物理经营地址、网络接入信息真实有效。

  最后,我们要处理各类违法网络交易网站的工作协作方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工作中,应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对境内违法网络交易网站(以下简称违法网站)提请电信主管部门处理时,应按照不同情况依法采取以下方式:

  1. 对未履行备案手续的违法网站的处理。网站接入地在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由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网站名单送交省级电信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网站接入地在省外的,由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违法网站名单报送工商总局,由工商总局转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处理。

  2.已备案违法网站的处理

  针对已在本省备案的违法网站,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向当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通报处理情况。对于已在省外备案的违法网站,则由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交该网站备案所在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要求其通报该网站的处理情况。省级电信主管部门则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情况,依法对违法网站进行处理。

  3.其他事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网站经营者时,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出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财产安全等方面考虑,可以先行函请电信主管部门对该网站采取紧急措施,停止其互联网接入服务。当该案件调查结束后,对于情节严重需要关闭网站的,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建议函等函件一并提交给电信主管部门,由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网站进行进一步处置,这些处置措施包括注销违法网站主办者的经营许可或备案,通知相关服务商停止提供网络访问服务,黑名单管理等。所有的函件格式需遵循《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号)的要求。对于所有涉及网站和违法主体的处理信息,应在查处结束后,录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的数据库,并做好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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