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经典劳动申诉书
申诉人:施凤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址为XXXXXXXXXXX,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
被申诉人一:A(香港)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诉人二:深圳市宝安区A制衣厂,地址为XXX,负责人为郭XX,电话为XXXXXXXX。
诉讼诉求:
1. 依法裁定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从2006年1月15日至20XX年1月15日的两年加班工资,金额为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9790元。
2. 依法裁定被申诉人补足申诉人的社保缴款金额。
3. 依法裁定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20XX年2月15日至20XX年1月共计4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额为2314*4=9256元。以上合计元。
4. 要求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于20XX年2月15日开始在深圳市宝安区A制衣厂工作,共计四年多的时间里,每天工作11个小时(周一至周六11小时,周日8小时)。然而,被申诉人从未依法支付申诉人的加班工资。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申诉人每个月需要工作296个小时。但是,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全年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36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合-hour工资相应进行折算。因此,申诉人每个月加班时间为296-174=122小时。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应当支付申诉人两年的加班工资和25%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时,被申诉人应当补足申诉人的社保缴款金额。最后,被申诉人应当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致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