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男方: ,生于年月日,居住于,身份证号码:
女方: ,生于年月日,居住于,身份证号码:
双方于年月日在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并育有一名婚生女(子),生于19年月日。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自愿离婚,达成以下协议:
一、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女(子)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期间,男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用(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共计元;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进行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男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女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以与婚生女共同居住天,寒暑假期间可以共同居住天,男方同时有协助抚养义务,并以不影响婚生女学业为前提行使探望权。
任何一方对婚生女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行为,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财产分割
1. 双方认可婚后分开居住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2. 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各自所有。个人随身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3. 婚前财产分别归男方和女方所有。
4. 婚前个人债权债务分别由男方和女方承担。
5.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权债务分别由男方和女方承担。
6. 女方自离婚证领取之日起,取得下列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所有权:彩电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台、家具一套、组合音响一套、生活日用品若干,总计约元;银行存款元,归女方元,男方元;运营出租车,按价值元计算,归女方元,男方元。
7. 双方确认无其它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四、男方确认支付给女方经济补偿元。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另一方名誉,否则须支付违约金元。
六、双方确认对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主处分各自的行为和财产。
七、经双方签字后,该协议将于生效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充分理解此协议所用的字眼,并同意完全遵守,不受威胁、欺诈或误解等异常情况影响。
八、此协议共有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保留另一份。该协议于双方签字并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